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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论的内在缺陷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自律论的内在缺陷牟宗三将伊川、朱子定为旁出遵循的标准是自律,我将其称为自律论。这个标准同样有严重的缺陷,其情况较形著论更为复杂和严重。道德自律学说是康德的一大创造。牟宗三也看到了这个矛盾,站在儒家的立场上对康德提出了严厉批评。这种辩护固然维护了牟宗三的自律论,然而却引出了更大的问题。这就是说,在牟宗三心目中,判断是否为道德他律,重要标准在于是否以知识讲道德。

三、自律论的内在缺陷

牟宗三将伊川、朱子定为旁出遵循的标准是自律,我将其称为自律论。这个标准同样有严重的缺陷,其情况较形著论更为复杂和严重。牟宗三判定朱子为旁出原本着眼于道德理性的合理性、有效性,即理性如何才能有效保证道德成为可能而展开的。牟宗三注意到,朱子虽然也讲理,但他讲的理没有活动性,不能有效保证道德成为可能。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发现,具有世界性的理论意义,但由于牟宗三把这个问题与康德道德自律学说挂起钩来,以此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情况一下子就乱作一团,难以收拾了。

道德自律学说是康德的一大创造。康德认为,他之前的道德统统是他律的,只有他提倡的道德才是自律的。所谓自律就是道德理性自我立法,自我服从,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牟宗三认为,儒家早就具有了这方面的思想,因为儒家讲道德有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截断众流”,强调道德必须斩断同外界的一切牵连,坚持道德的纯粹性,只为道德而道德,不为任何其他目的而道德,这与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本质上并无二致。以此为出发点,牟宗三顺理成章地将康德道德自律学说引了进来,成为其研究儒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引进道德自律学说大大提高了儒学研究的理论层面,不仅可以从更高的层面认识儒学的本质,而且可以看到儒学与康德的相通之处,当然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明显的水土不服。在康德那里,要坚持道德自律,坚持道德的纯粹性,必须排除情感。这里所说的情感,既包含幸福情感,也包含道德情感。幸福情感本质上属于幸福原则,归于利欲层面,本不包括在道德原则之内,这一点好说。道德情感的情况就不同了。在康德那里,道德情感主要指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和成就道德之后内心的愉悦。康德尽管很看重道德情感,但经过一番反复之后,还是把它排除在道德原则之外,强调道德自律不能包含任何情感。与此不同的是,儒家的道德学说不仅不排除道德情感,而且将道德情感作为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像康德那样将道德情感排除在外,儒学就不成为儒学了。康德与儒学的这种不合是非常明显的。

牟宗三也看到了这个矛盾,站在儒家的立场上对康德提出了严厉批评。他指出,康德没有把情感问题处理好,是“尊性卑心而贱情”者,有重大缺陷,远不如儒家境界浑厚圆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牟宗三提出了将情感“上下其讲”的办法,强调情感可以分两头讲,向下讲落在感性层面,属于幸福原则,这是必须排除的;向上讲则提至理性层面,属于道德原则,这是不能排除的。儒家十分重视的情感是向上讲的情感,是一种道德情感,它不仅不应该排除,而且还必须大力彰显。牟宗三认为,通过这样一番努力,康德与儒家的矛盾就可以弥合了,因此完全可以借用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研究儒学。

牟宗三这种做法只是在表面上弥补了康德与儒学的不合,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牟宗三引入道德自律学说的根本目的是说朱子学理有不足,不能称为道德自律,只能称为道德他律,但如果严格按照康德道德自律必须排除情感的标准来衡量,朱子当然不配称为道德自律,而孟子一系也讲情感,同样不配这个崇高的称号。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可以将情感上讲或下讲,而在于这种做法无法彰显儒学与康德之间的原则区别。按照康德的看法,为了坚持道德的纯粹性,必须排除情感,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儒学讲道德却必须讲情感,不讲情感就无法成就道德。如果采用“上下其讲”的办法,将情感上提到理性层面,在道德理性中加入情感,固然可以暂时适应儒学的胃口,但却不能合乎康德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康德排除道德情感并不是他一时糊涂,没有把问题想清楚,而是由其感性、理性两分格局限定而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要康德在道德理性中加入情感,就等于让他否定了这种两分的格局。儒学讲道德并不排除情感,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所遵循的并不是西方那种感性、理性两分的格局,而是儒学独有的欲性、智性、仁性三分的结构。牟宗三将情感“上下其讲”,并没有看到这一层,只是一种折中的办法,当然没有办法从根柢处对问题有一个彻底的解决了。

牟门弟子为了维护师门对其师的自律论多方加以辩护,其中一个做法是将自律论分为狭义广义两种。狭义自律是康德原本意义的自律,这种自律是不能加入情感的,广义自律是康德之后西方哲学对康德哲学的改进和发展,这种自律一方面坚持康德哲学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也承认在道德理性中可以而且应该加入情感。依据这种划分,儒家心学仍然可以说是道德自律,即广义的道德自律,朱子一系不能称为道德自律并不是因为他承认情感,而是因为他没有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这种辩护固然维护了牟宗三的自律论,然而却引出了更大的问题。朱子并不是没有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他的主体按照牟宗三的划分就是“性即理”的那个性体。在牟宗三那里,性是一种存有论的原理,我们可以通过认知之心认识到它,但它本身并没有活动性。朱子学理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有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而在于他的这个道德主体由于缺少道德本心的引导而没有活动性,不能有效决定道德。如果以有没有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来划分自律或他律,朱子同样有自己的道德主体(尽管这个道德主体有其缺陷),同样可以称为道德自律,而不能称为道德他律。这样一来,牟宗三将朱子判定为道德他律的整个努力就将化为乌有了。

道德他律的情况更加混乱。牟宗三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当然不是说朱子的道德学说追求幸福原则。他在这方面选取的标准是相当奇怪的,这个标准用他自己的话说就叫做“就知识上之是非而明辨之以决定吾人之行为是他律道德”。这就是说,在牟宗三心目中,判断是否为道德他律,重要标准在于是否以知识讲道德。牟宗三这一说法直接表明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凡是从认知出发以知识上之是非而决定的道德,即是道德他律;反之,并非从认知出发以知识上之是非,而是以道德本心决定的道德,即是道德自律。

这个标准蕴含着极大的危险,直接导致了牟宗三道德他律思想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困境:康德也成了道德他律。康德哲学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在那个时代,人们对理性充满了信心,认为理性可以发现事物的规律,解决世间的一切问题。康德深受这种时代思潮的影响,以发现自然规律和自由规律为一生的职志。虽然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是先验自由,是“理性事实”,而不是经验知识,但康德道德哲学也不能完全离开认知,离开知识。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在社会生活当中存在着一种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这种知识虽然很重要,但其层面还不高,还只是一般的、粗略的,尚未经过反省、未经抽象的普通知性、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为此他对当时的常识哲学家们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强调如果一切听任于这些,那只能让哲学家感到羞愧脸红。哲学家的使命应当是在此基础之上,将普通知性、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进行实践理性批判,进一步分析、抽象、提升,从中发现自由的规律,使其上升为真正的哲学知识。康德的这种方法一般称为哲学反思,但哲学反思本质上也是一种认知,一种不同于经验认知的认知,一种对理性自身的认识,它必须通过分析综合、逻辑推证,必须借助语言这个中介,而不能通过智性直观进行。

康德这种致思方式从大的方向上看与朱子有着一定的近似性。康德强调,在社会中存在着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我们当然要了解它们,但光有这些还非常不够,还必须上升一步,使其成为真正的科学。换为中国哲学的背景,这种思路其实大致就相当于朱子讲的“以其然求其所以然”。朱子非常重视认知,在他看来,如果只是行孝悌、忠恕而不知其理,那么孝悌、忠恕只是死物,只是常人之所为,只有走大学之道,以其然推其所以然,强调格物、致知、博学、审问,才能知这些行为背后的许多道理,孝悌、忠恕才是活物,才是君子之所为。朱子的这个思维过程,与康德从普通道德理性知识出发,抉发最高的道德法则,在思维方式上是较为接近的,因为他们的思维方式都离不开认识人的行为规律,差异只在康德将这个过程称为分析方法,朱子则将其叫做“以其然求其所以然”。如果牟宗三因为朱子重认知,是以知识讲道德,从而判定其为道德他律的话,康德的道德哲学事实上也离不开认知,离不开知识,也应该判定为道德他律,而不能称为道德自律。这样一来,麻烦就大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牟宗三虽然是借助康德学说研究儒学的,但他对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两个重要概念的理解都存在问题,使其不得不面临重大的困境。本书第五章第四节第一小节“一个令人始料不及的局面”中的一段话描述的正是这种状况:“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看到,牟宗三道德自律学说同时受到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夹击:原本是想证明孟子为道德自律的,经过细致的理论比较后,却发现孟子重视情感,康德道德自律学说是排除情感的,孟子的情况反倒更像是康德批评的道德他律;原本是要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的,但经过认真的理论分析之后,却发现牟宗三关于以知识讲道德即为道德他律的说法其实并不符合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精神,而且如果严格坚持这个标准的话,康德也难避道德他律之嫌。这个尴尬的局面的确是令人始料不及、非常难堪的。”

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况明确说明,我们必须对牟宗三以道德他律判定朱子为旁出的真正意图重新加以审视。牟宗三批评朱子,关键是说朱子对于孟子的道德本心之义缺少深切的体会,其理论中这一层比较弱,使其理论失去了活动性。这确实是朱子学理的致命伤。依据牟宗三学理,在性体和心体的关系中,性体虽然十分重要,但其本身没有活动性,其活动性要通过心体来保证。恰恰在这个关键性的环节上,朱子出了问题。朱子当然也讲心,但他对孟子的心缺乏深切的体验,讲心偏向了认识方面,成了认识之心。认识之心只是一种认知的能力,通过它可以寻求事物之所以然,认识道德德目背后的很多道理,而道德本心自身就是道德的本体,不再需要借助外在的认知即能创生道德。如果只讲认知之心,不讲或不重视道德本心,认知之心本身是没有活动性的,无法成就具体的德行。朱子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出了问题,其理成了“死理”,失去了道德的活力,这也就是牟宗三反复讲的“只存有不活动”。透过牟宗三对朱子的一系列批评可以得知,牟宗三对朱子的不满,实际上是嫌朱子的理无法直接决定道德善行,在这方面没有兴发力,没有行动力,绵软无力。这也就是我所说的“道德无力”。在我看来,“道德无力”才是牟宗三批评朱子的真正意图,而道德他律不过是误为朱子所戴的一顶帽子,阴差阳错而已。

牟宗三对道德他律概念的运用显然没有严格遵循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精神。人们当然可以为其开脱,说这是牟宗三自己的一种诠释。但任何诠释都应该不违背对象的基本精神,而牟宗三对道德他律的理解与康德的文本含义相距过于遥远,甚至可以说有原则性的冲突。鉴于这种巨大的反差以及由此造成的极大混乱,我还是主张,与其冠冕堂皇地将其视为牟宗三在六经注我,“依义不依语”,不如实实在在地承认牟宗三在这里确实是把康德读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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