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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高校和大学生自身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值得大学生深入进行因时因地因人的分析。3)大学生就业环境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前景尽管有些令人担忧,但“条条大路通罗马”,职业道路等待着大学生的积极和细心寻找。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本章小结和启示

1)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时代走进了“大众化教育”时代,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对毕业生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就业走向“买方”市场,大学生就业过程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2)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高校和大学生自身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值得大学生深入进行因时因地因人的分析。

3)大学生就业环境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前景尽管有些令人担忧,但“条条大路通罗马”,职业道路等待着大学生的积极和细心寻找。

4)毕业生要了解、熟悉现阶段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等,按政策规定的规范操作程序就业。

启示性阅读

掌握你的试用期,了解你的合法权益

1.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上(2)、(3)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4.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5.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98条和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6.劳动者加班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案例思考

来自江苏的韩峰是某大学2006届计算机应用专业的高材生,在班上成绩名列前茅,并在学生会担任学习部部长职位。凭着较强的实践能力,毕业时他很快找到了上海的一家计算机公司,并立刻投入了三个月的实习。2006年9月底,韩峰如愿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全身心投入一个新的软件开发项目,12月份,他出色地完成了公司项目。这时他从同学那里得知,外地毕业生在上海就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才想起来学校有一些手续没有办理,但当他赶回学校时,老师却告诉他按照当年的政策规定,进沪审批已经在10月底截止。也就是说,他再不能通过毕业生留沪这条途径解决上海户口问题,而以后若想进沪就业只能通过办理复杂的人才引进手续才能实现。

1.什么原因致使韩峰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

2.毕业生就业应该熟悉、了解哪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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