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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的对象,思维在反应客观世界中的三个明显特点

时间:2022-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形式逻辑是属于思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思维在反映客观世界中有三个明显的特点。比如,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概念,就不仅仅是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等这些具体国家的反映,而是对古今中外一些国家共同本质的反映,即“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思维形式也都是通过语言形式表达的,尽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语言有差异,但思维形式的对应关系都是一致的。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思维方法的科学。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千变万化,但概括来说,不外乎三大类,即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人类思维现象。与此相应,科学按其研究对象的不同也分为三大类,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形式逻辑是属于思维科学的。

既然形式逻辑属于思维科学,那么,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思维。思维是人脑对于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人脑对于客观世界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思维属于理性认识阶段。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识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人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推移活动。

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开始于感觉。人们首先认识到的是事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联系,这是属于认识的感性阶段。所谓感性认识,就是在实践过程中,人们的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各个片面、事物的外部联系的认识。感性认识是整个认识的起点,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感性认识在其发展中,经历着相互联系、依顺序进行的三种形式:感觉、知觉和表象。它的特点是直接性和形象性。但是,感性认识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还没有深入事物的内部,还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所以,仅仅有感性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发展,这种感性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在此基础上,经过头脑的加工,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逐步掌握事物的本质,看到事物的全体和内部联系,认识就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形成了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这就是思维,即理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就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的阶段,也就是思维阶段。毛泽东同志指出: “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2~263页)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思维属于认识过程的理性认识阶段。思维形式就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思维在反映客观世界中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1.间接性。所谓思维的间接性,就是说思维只有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思维的过程是人脑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的过程。人们在感性认识阶段得到了丰富的经验材料,然后在此基础上“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30 页)才能形成概念和判断,并进行推理。认识那些没有被直接感知的东西,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的知识。马克思主义根据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可以推断人类未来的社会将是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先进的采煤运输机每分钟运煤21吨以上,但是,“生命的价值,在于贡献,在于活得是否有意义,是否有益于人民”,这只有靠我们的思维去认识和把握。这都是思维间接性的表现。

2.概括性。所谓思维的概括性,就是说思维反映事物,不仅能反映一些个别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且能反映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比如,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概念,就不仅仅是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等这些具体国家的反映,而是对古今中外一些国家共同本质的反映,即“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思维与语言的不可分割性。思维对事物的间接地概括反映是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思维和语言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马克思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页)斯大林说:“没有语言材料,没有语言的‘自然物质’的赤裸裸的思想,是不存在的”(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第30页)思维都是通过语言来表达,人们都是用语言来思考问题,同时,人们也是利用语言来彼此交流各自的思想。没有离开语言的思维,同样也没有离开思维的语言。语言是思维的表达方式,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思维的产生和发展、巩固和表达都离不开语言。思维形式也都是通过语言形式表达的,尽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语言有差异,但思维形式的对应关系都是一致的。例如,概念通过词或词组、判断通过句子、推理则通过复句或具有一定联系的句式来表达。

思维是多门学科所研究的。哲学、逻辑学、心理学和生理学等都要研究思维,但其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形式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但它并不研究思维的一切方面,而只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和思维的基本规律。

首先,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结构。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思维也是这样,任何思维都有它的内容,也有它的形式。思维的内容就是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或者说,它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思维中的再现。这个再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思维形式。所谓思维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组织结构和存在方式。思维的基本形式有概念、判断、推理等。概念是组成思维的基本要素。概念和概念通过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组成判断。判断和判断通过一定方式联系起来,就组成推理。任何思维活动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思维形式。没有思维形式的思维是不存在的。形式逻辑不直接研究思维的内容,而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就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思维的逻辑形式是从无数具有不同内容的具体思维形式中抽象出来的。例如:

(1)所有真知都是来自实践的。

(2)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3)所有商品都是有使用价值的。

上面是三个全称肯定判断。这三个判断的思维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的思维逻辑形式却是相同的,即“所有……都是……”。如果我们分别用“S”来代表“都是”前面的概念,用“P”来代表“都是”后面的概念,那么,上面这类判断所具有的逻辑形式就是:所有的S都是P。

又如:

(4)只有安定团结,才能搞好四化。

(5)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保障供给。

(6)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这是三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它们虽各有不同的思维内容,但却有着共同的逻辑形式,即“只有……,才……”。如果我们用“P”代表“只有”后面的简单判断,用“q”代表“才”后面的简单判断,这类判断所具有的逻辑形式就是:只有P才q。

上面所举的是关于判断的一些例子,下面再举关于推理的例子。

(7)共产党员必须奉公守法;我们是共产党员;所以,我们必须奉公守法。

(8)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党政干部是国家干部;所以,党政干部是人民的公仆。

(9) 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事业都会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实现四个现代化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事业;所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会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

上面三个推理都是正确的三段论推理。这三个推理各有不同的思维内容,但他们却有共同的逻辑形式,即都是由三个全称肯定判断组成,并且都只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我们用“M”、“P”、“S”分别代表上述三个不同的概念,上述三个推理的共同逻辑形式就是:

所有M都是P

所有S都是M

所以,所有S都是P

由以上判断、推理的实例分析,可知:第一,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从思维内容各不相同的各个判断或推理中抽象出来的、共同具有的形式结构。第二,任何一种形式结构都由两个部分组成,即:逻辑变项和逻辑常项。逻辑变项是指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例如在“所有S都是P”这一形式结构中,S和P所表示的具体内容是可以变换的,可用任一概念去代换它,因此S和P叫做变项,与此相反,“所有”和“都是”在这类形式结构中也都存在,但含义是不变的。因此,“所有”和“都是”就叫做逻辑常项。

思维形式不是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东西,而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它是客观事物的一般关系、特性的概括反映。这种逻辑形式是人类在长期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经过亿万次实践的产物。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3页)

形式逻辑抛开思维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中的逻辑结构,但这决不是说在理论上否认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统一的原理,也不是在实际思维活动中反对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相结合,恰恰相反,为了科学地系统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更加科学地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结合,就必须先将形式与内容分开。因为只有这样的科学抽象,才能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才能做到思维形式与内容的科学的统一。

其次,形式逻辑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从中找出达到思维形式正确(即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性)的规律。思维规律就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时都必须遵守的规律。这些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或叫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因为这些规律是运用各种思维形式都必须遵守的,所以把它们叫做思维的基本规律。遵守这些规律,是正确思维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能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不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违反这些规律,思维就混乱。自相矛盾、含糊不清或缺乏说服力,从而也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活动。

思维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随意取消,也不能随意创造。它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积累才在自己的意识中凝结起来的东西。列宁曾经指出:“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第192页)

形式逻辑除了以思维形式结构和思维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外,也还研究一些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使人们提高思维效率以正确认识现实的途径和手段,它包括的内容很多,人们怎样形成和运用概念、判断、推理,都有思维方法的问题。形式逻辑并不研究思维方法的全部问题,而是研究与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有关的思维方法。这些思维方法有:明确概念的定义法、划分法、概括法、限制法;求因果联系的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证明与反驳的反证法、排除法、归谬法等等。研究和把握这些方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正确地认识事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形式逻辑定义为: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思维方法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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