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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一切对象都源于现实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此外因果性也具有了一种原则上完全不同的意义,不论所谈到的是自然界的因果性,还是心灵东西与心灵东西之间的“因果性”,还是身体东西与心灵东西之间的“因果性”。作为这样的自身存在的东西,我在本身中事先已具有自己的唯一性。对于我来说,空间与时间并不是个体化的原则;我并不知道自然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按照它的意义是不能与空间时间性相分离的;我的作用是作为自我进行支配,而这是通过
对于将心灵和物体都当作实在的东西原则上给予同等地位之荒谬性的初步探讨;指出自然事实的与心灵的..._欧洲科学的危机与

这种按照自然主义方法将物体与心灵原则上等同起来,很显然是以在它们的前科学的,在它们的生活世界的经验的给予性中,更原初地将这二者原则上等同起来为前提的。因此,物体与心灵表示在这种经验世界中的两个实在层次,在其中它们就像是(并且在相同的意义上是)一个物体的两个部分,真实地实在地结合着。因此具体地说,一个对另一个是外在的,是与另一个相分开的,只是有规则地与另一个联结着。但是这种形式上的等同就已经是荒谬的;这是违反在生活世界的经验中实际所给予的物体与心灵所固有的本质东西的,这种固有的本质东西规定着一切科学概念的真正意义。让我们首先挑选出一些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共有的,并且被认为在二者之中有相等意义的概念,并对照在理论上层构造(这是精确的科学化的工作)之前的实际经验作为最原初地规定意义的东西所显示的东西,也就是对照在直接的生活世界的经验中作为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而给予的东西,来检验一下这种意义的相等。我们现在所必须做的,是这两个方面从来没有认真地,从来没有彻底地、始终如一地做过的事情,即从科学的基本概念回溯到“纯粹经验”的内容,将精密科学的一切假定,将它所有的一切思想的上层构造,都彻底搁置一旁,——就是说,就像这些科学尚不存在那样考察世界,即正是将世界作为生活世界,如它在生活中尽管有全部相对性却仍然保持统一存在那样,如它在生活中经常以有效性方式显示出来那样考察它。

首先将这种空间时间性(作为同时性和连续性的时间性)还原为纯粹生活世界的空间时间性,还原为在前科学意义上的实在的空间时间性。按照这样的理解,它就是实在世界的普遍形式,生活世界中的每一个实在的东西都在这种普遍形式中并通过这种普遍形式得到形式的规定。但是,心灵像物体一样有真正意义上的空间时间性,有这种意义上的内存在吗?人们总是注意到,心灵的存在本身并没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位置。但是这种世界时间(连续性的形式)能够与空间性分离开吗?世界时间作为完整的空间—时间,不是纯粹物体固有的本质的形式吗(心灵只是间接地参与这种形式)?尽管没有彻底划分生活世界与科学上想象的世界,这种对于心理东西空间性的否定显然是指向现实的经验的内容的。从本质上说,世界的一切对象都“物体化”了,正是因此,一切对象都“参与”物体的空间时间;对象的非物体方面也“间接地”参与物体的空间时间,这种情况适合于每一种精神对象,首先是心灵,但也适合于任何其他种类的精神对象(如艺术作品、技术构成物等等)。就赋予这些精神对象以精神性含义的东西方面来看,这些精神性对象是借助它们“具有”物质性的那种方式而被“物体化”的。这些对象以非常本然的方式在这里那里存在着,并且与自己的物体一起扩展。它们同样也在物体的空间时间中间接地有其过去的存在与将来的存在。每一个人只能在自身中以原初的方式体验到心灵的物体化。我只能在我的身体中体验到那种以固有的本质的方式形成身体性的东西。换句话说,我只有在我的经常地——而且唯有通过这种物体——直接地对我的周围世界的支配中,才能体验到种种形成身体性的东西。只有我的身体是以原初的有意义的方式作为“器官”,并作为被分节为分器官的器官给予我的;我的身体的诸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有其特征,因此我可以以特殊的方式对每个部分直接进行支配:用眼睛看,用手指触摸,等等,就是说,我可以为了一种正好以这种方式发生的特殊的知觉而对该部分进行支配。很显然,只有这样,我才有关于世界的知觉,然后是其他的体验。所有其他的支配,以及一般而言,所有我与世界的关联,都是由此中介的。通过碰撞、提举、反抗等形式的物体上的“支配”,我作为我在远处产生作用,首先是对世界对象中的物体的东西产生作用。我真正作为它本身,按照固有的本质体验到的,只是我的进行支配的我存在,而每一个人也只能体验到他自己的进行支配的我存在。所有这样的支配都是在“运动”的样式中进行的,但是这种进行支配的“我运动”(我运动我的双手去触摸,推动某物)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仅是一种其他每一个人都能知觉到的空间的运动,物体的运动。我的身体,个别来说,譬如身体的一部分,“手”,在空间中运动;但是“动觉”的支配行为——它与身体运动一起被物体化了——本身并不是作为一种空间中的运动处于空间中,而只是被间接地一起在空间中定位。只是从我自己的本原地体验到的支配——作为对于活的身体本身的唯一本原的体验——出发,我才能将他人的身体理解为在其中有另一个“我”被具体化并进行支配的活的身体;因此这又是一种中介,然而是与奠定它的非本然的定位的中介完全不同的中介。对于我来说,其他的自我—主观只是以这种方式牢牢地属于“他们自己的”身体,并在空间时间中的某个点上定位,就是说,非本然地内存在于身体的这种形式中;而它们本身,因此心灵一般,纯粹按它们固有本质来观察,完全没有这种形式的存在。

但是此外(如果我们仍然保持在奠定原初存在意义的生活世界中)因果性也具有了一种原则上完全不同的意义,不论所谈到的是自然界的因果性,还是心灵东西与心灵东西之间的“因果性”,还是身体东西与心灵东西之间的“因果性”。物体就是它所是的东西,作为这种被规定的物体,它是按其固有本质在空间—时间上被定位的诸“因果的”性质之基体。 [17] 因此如果取消了因果性,那么物体就失去其作为物体的存在意义,失去其作为物质个体性的可辨认性和可区分性。但是我是“这一个我”,在本身之中并通过自己本身而具有个体性,它并不是由因果性而具有个体性的。当然,由于这种物体的身体,我能借助自己在物体空间中的位置(我将这种位置作为非本然的归之于自己的物体的身体)而变得能够与每一个他人,因此能够与每一个人相区别。但是对于每一个处于空间时间中,并具有全部心理—物理制约性(这些制约性在这里起作用)的人的这种可区别性和可辨认性,对于我在自己的作为自身存在的存在方面,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作为这样的自身存在的东西,我在本身中事先已具有自己的唯一性。对于我来说,空间与时间并不是个体化的原则;我并不知道自然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按照它的意义是不能与空间时间性相分离的;我的作用是作为自我进行支配,而这是通过它的作为在它的身体中进行支配的动觉直接发生的,只是间接地(因为身体也是物体)扩展到其他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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