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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学术质量与创新评价的关系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核心就是其创新性,因而它自然成为创新评价的客体或对象。当然,要真正提高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仅仅对法学家群体施以“身上律法”可能还远远不够。3.刘某为了实现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将旧的概念、范畴、判断、陈述和命题等改换成新的,但内容上仍是旧的。请从法学学科研究规范与知识创新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核心就是其创新性,因而它自然成为创新评价的客体或对象。从形式上看,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似乎是对法学家研究成果的评价,是对法学家研究行为是否具有质量或价值的评判,但是实质上,它其实是对法学研究成果本身的学术含量或理论创新度的估算。

(一)法学学科学术质量是创新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客观上看,如果法学学科之研究没有什么质量,那么创新评价也就无从谈起。只有法学学科之研究可以有质量并且可能存在质高、质低和无质等问题,才谈得上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问题。因此,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既是法学学科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特点决定了创新评价的方法

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内在性特点决定了其创新评价不能是外在的、形式和表面的,而应当是内在的、实质的,不能仅看某项特定法学研究是否遵守了研究规范与程序,是否具备创新点甚或转载率、引用率、获奖或被资助,而是应当看其是否揭示了新的事实、规律,是否提出了新的定律定理和理论观点。又如,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效用性特点决定了其创新评价应当在坚守科学性的同时兼顾法学研究的功利性或价值性的一面,兼顾其对价值和制度建设带来的客观影响。

(三)法学学科创新评价促进了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提高

如果不对法学家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价,那么我们虽然不怀疑仍有部分法学家会创造出优质的研究成果,但是无疑,有相当一部分法学家会因为没有外在的鞭策和激励而敷衍了事甚或消极怠工。可以说,创新评价是悬在法学家头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法学家“心中律法”之外的“身上律法”。

当然,要真正提高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仅仅对法学家群体施以“身上律法”可能还远远不够。全面地看,要真正提高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还必须改革当下的职称评定、科研积分等体制,改革那种只注重作品数量、刊物级别、经费数量和获奖级别的制度,为法学家潜心科研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9]

(四)处理好法学学科学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不过,在法学研究中,经常存在学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存在前者对后者的替代现象。无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种学术要存在、维持和发展,必须追求一定限度的经济效益,否则研究此种学术的人就会因为得不偿失而放弃研究。但是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又会损害学术的社会效益,会挫伤人们和社会对学术的价值期望,也会泯灭研究的精神气质。因此,如何在两种效益之间取得一种微妙的平衡,历来就是令法学家和学术管理者十分头疼的事。但是,法学研究成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毕竟不同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品,前者在具有经济或物质价值的同时,更具有文化或精神价值,即它具有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特质,是不能用普通商品的价值尺度加以衡量的。一种学术如果不具有精神价值,就会因为思想贫弱、精神委顿失去指导人们前进方向、提升社会活力的资格,就会变得躯体强大,灵魂渺小而不堪一击。

思考与案例

1.如何看待法学学科研究规范与知识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

2.法学学科创新评价在提高法学学科学术质量中有何作用?

3.刘某为了实现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将旧的概念、范畴、判断、陈述和命题等改换成新的,但内容上仍是旧的。被人指出后,刘某说“新瓶装旧酒”也是知识创新。请从法学学科研究规范与知识创新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你是刘某,你该如何面对批评?

【注释】

[1]参见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93-194.

[2]参见李运华.经济法的永固基业与拓新图景——漆多俊先生经济法学重大理论创新述评//经济法论丛(总第2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28-29.

[3]参见李龙,陈佑武.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政治与法律,2008(12):100.

[4]本部分的撰写得到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讲师的帮助,在此谨致谢忱。

[5]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40.

[6]本部分的撰写得到东南大学法学院杨志琼讲师的帮助,在此谨致谢忱。

[7]参见刘艳红.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参见王春林.科技编辑大辞典.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1:259.

[9]例如:冯象.使耻辱更加耻辱——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北大法律评论,201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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