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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的历史沿革,公共产品概述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9年,林达尔对公共产品理论作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所谓的林达尔均衡。林达尔认为公共产品价格并非取决于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恰恰相反,每个个人都面临着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的价格,并均可按照这种价格购买公共产品总量。学术界开始对区域公共产品即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人才能享用的公共产品的内涵取得共识。根据这两个特点,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即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以及各种形式的混合产品。

一、公共产品概述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相对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而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从其在消费上所具有的特征来把握的。任何物品的消费都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在消费上是竞争的还是非竞争的;二是在消费上是排他的还是非排他的。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no-rivalry)指的是只要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就没有必要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因为该物品消费者的增加并不引进边际成本的任何增加,也就是在生产上不会增加投入,在消费上不会减少其他人满足程度。所谓非排他性(no-exclusivity)指的是只要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任何人都不得不消费它,且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我们可将完全满足这两个特点的其称为纯公共产品,如一国的国防等。

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少之又少,大量存在的是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即不完全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包括:(1)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可以较易做到排他的物品,我们将其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如公路、桥梁等(只要设一个收费卡就能实现排他消费)。这类物品的使用者数目是有限的,如果数目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就会出现拥挤问题。(2)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却具有竞争性的物品,我们将其称为“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如公共渔场、牧场等,由于非排他性的存在就会出现个人按理性行事,结果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或者是该物品的竞争性导致负外部效应,如过度放牧、捕捞等。(3)同时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性质的物品,或者说是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效应的私人产品,我们称之为“混合物品”(mixed goods),如教育、安全检查等,它们既对私人有利,又对社会有利。(4)未被消费,而是被用做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政府服务,我们称之为“公共中间物品”(public intermediate goods),这类物品的使用者是厂商而不是消费者,如政府为厂商提供的政策等。[1]

(二)公共产品理论的历史沿革

早在19世纪末,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研究上,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1919年,林达尔对公共产品理论作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所谓的林达尔均衡。林达尔认为公共产品价格并非取决于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恰恰相反,每个个人都面临着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的价格,并均可按照这种价格购买公共产品总量。处于均衡状态时,这些价格使每个人需要的公用产品量相同,并与应该提供的公用产品量保持一致。因为每个人购买并消费了公用产品的总产量,按照这些价格的供给恰好就是各个个人支付价格的总和。林达尔均衡使人们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问题取得了一致,即分摊的成本与边际收益成比例。

萨缪尔逊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1954年)和《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式探讨》(1955年)提出并部分地解决了公共产品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如:如何用分析的方法定义集体消费产品,怎样描述生产公共产品所需资源的最佳配置等。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

区域公共产品的研究最先是蒂鲍特(C.M.tiebout),他于1956年发表了论文“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此后,出现了大量关于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的文献。学术界开始对区域公共产品即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人才能享用的公共产品的内涵取得共识。个人可以通过迁居,来选择他消费的公共产品。布坎南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同年,贝冢(K.Kaizuka)最先引入了公共产品要素的概念。1969年,萨缪尔逊对林达尔均衡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因为每个人都有将其真正边际支付愿望予以支付的共同契机,所以林达尔均衡产生的公共产品供给均衡水平将会远低于最优水平。1973年,桑得莫(A.Sandom)发表了“公共产品与消费技术”,着重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于设计机制保证公共产品决策及提供的效率,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将公共产品供给的决定诉诸政治程序,用公众投票方式解决。如布坎南及其“公共选择学派”,他们使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领域得以拓宽,研究非市场决策,发展了公共选择理论;另一种思路是设计一种计划程序诱导个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而真实显示其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即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克拉克和格罗夫斯等人对后一种思路进行了大胆探讨。

(三)公共产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共产品做不同的分类,目前学术界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

萨缪尔逊最早提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根据这两个特点,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即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以及各种形式的混合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国防、灯塔、广播电视节目、法律和秩序等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点的产品。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增加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如某人打开电视机收看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收看这个节目。非排他性由技术上不能排他或者虽然技术上可以排他但因排他成本太高经济上不合算决定。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人对它的消费不会引起其生产成本增加。如增加一个人对城市街道路灯的消费并不增加路灯的生产成本。非竞争性由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决定。准公共产品有两类:一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拥挤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街道和游泳池等一方面具有一个人消费并不减少他人消费的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超过一定使用水平后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大于零的竞争性。二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如加密电视节目具有一个人收看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收看的非竞争性,同时又具有不付费就不能收看加密电视节目的排他性。

2.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进行分类

从科斯之后,学术界普遍认识到,公共产品并非全部由国家提供。因此,公共产品的差异除了表现在特点上,还可以表现在供给主体上。基于供给主体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国家公共产品、非国家公共产品以及两者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产品。

3.根据公共产品的形态进行分类

根据公共产品是否具有物质形态,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物质性公共产品和制度性公共产品。物质性公共产品是指有形的公共产品,如灯塔、道路和桥梁等。制度性公共产品是指诸如政策、法规、秩序带有制度性内涵的公共产品。

4.根据公共产品空间范围进行分类

根据公共产品的空间范围和受益人群,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国家内区域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诸如臭氧层保护、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等受益人群带有全球性质的公共产品称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国防、法律等通常构成全国性公共产品;而诸如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则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也可以将各种分类方法综合起来运用。对于公共产品的分类越多,对公共产品的认识就越清楚,也就能够更加正确地运用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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