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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产品性质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对立的,私人产品只提供给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享用,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受益上把未付款的个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公共产品也不是同质的,其内部也有分类。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老年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由于老年教育在消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同时,还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老年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萨缪尔森1954年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他人也消费该产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对立的,私人产品只提供给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享用,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受益上把未付款的个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共同消费是指向整个社会或者集体成员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非竞争性的含义是指对公共产品的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即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同时消费该种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他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的数量或质量。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意为消费行为付款的人排除在某种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公共产品提供者要想不让某人消费该产品,或者在技术上做不到,或者排他的成本过于昂贵,不值得去做。

公共产品也不是同质的,其内部也有分类。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性的公共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而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以及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受益上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老年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一、公益性

教育的公共性将教育定义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国家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工具,当然,老年教育也不例外。一般的理解,老年教育是仅提供给老年人的服务,但这种理解是相当狭隘的,因为每个人都会老,作为一种长期存在,老年教育实际上是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老年教育的公共性毋庸置疑。只是在传统社会,受制于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将老年人排斥在外而主要服务于年轻人,并渐渐地成为一种很固有的和狭隘的观念,认为老年人是不需要接受教育的。

此外,老年人一般已经退出经济活动,相对于中青年劳动力来讲,许多老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中国人会认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说明老年人是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多关心和照料的人群。政府除了是老年服务和老年照料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之外,还需要对提供老年服务的企业和民间机构实行鼓励政策,对它们实施补贴、资助和减免税政策。许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向提供老年教育的机构进行捐款、捐物,提供义务劳动等慈善活动,这都说明了老年教育的公益性。

二、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老年教育是义务教育之外的一种成人教育,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国家不可能向每个老年人无偿提供。在中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还很有限,还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年轻人的需求,所以高等教育还不能对所有人开放;由于身体条件、知识水平、个人偏好、资源条件、地域空间的限制,现有的老年大学(学校)只能招收一部分老年人;老年人在入校时,还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支付一定的学费,虽然学费很低,但相对于老年人的低收入而言,还是能起到一定的排他性作用;由于老年教育的资源有限,对于入学老年人的身份还有一定的要求。由于老年教育在消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同时,还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老年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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