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概念。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由于情况复杂不能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期限顺延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文书。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制作
1.首部。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首部应写明文书编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1)标题。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文书编号。写明复议文书编号,如“×政复延字[年份]第×号”。
(3)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正文。正文应写明如下内容:
(1)应当写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情形。
(2)应当注意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作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尾部。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尾部应写明文书的制作时间并加盖公章,注明抄送被申请人。
(1)用汉字写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时间。
(2)在时间上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3)注明抄送被申请人。有第三人的,还应抄送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的格式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政复延字[年份]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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