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概念。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因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而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终止行政复议的文书。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制作
1.首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首部应写明文书编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1)标题。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2)文书编号。写明复议文书编号,如“×政复终字[年份]第×号”。
(3)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正文。正文应写明如下内容:
(1)应当写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情形。
(2)应当写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和原因。
3.尾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尾部应写明制作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注明抄送被申请人。
(1)用汉字写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时间。
(2)在时间上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3)注明抄送被申请人。有第三人的,还应抄送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格式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政复终字[年份]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被申请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