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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概念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尾部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写明“此致”及“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概念。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文书

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但申请人表达行政复议申请意愿的形式,不仅可以是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口头申请复议的,应由复议工作人员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制作

1.首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标题。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则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

(3)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两部分。

(1)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复议请求一栏应写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等。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目的所在,也是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关键。因此,复议请求应当具体、明确。

(2)事实和理由,是申请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是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不足或错误及不适当的案情事实,以及证明案情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事实根据是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不仅要充分,还要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客观性。法律依据包括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和与复议请求相应的法律依据。

3.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尾部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写明“此致”及“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提交申请的时间。

(4)所附材料目录。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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