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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西藏寺庙经济问题研究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时期西藏寺庙经济问题研究旦巴寺庙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宗教存在的物质载体,其经济活动统称为寺庙经济。

新时期西藏寺庙经济问题研究

旦 巴

寺庙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宗教存在的物质载体,其经济活动统称为寺庙经济。新时期寺庙经济,一般来讲,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实现寺庙自养为目的从事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与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社会时期的寺庙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新时期寺庙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寺庙经济是特殊的寺庙集体经济,它的生产资料归寺庙僧众所有,兴办的经济实体都是以寺庙集体形式出现,所产生的收益由寺庙僧众共享。它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集体经济特征外(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所有的公有制经济),信教群众布施这一特殊收入,使它与其他集体经济相比具有独特性。

(一)寺庙经济的积极作用

1.寺庙经济对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起到积极作用

寺庙经济的适度发展,可使寺庙自食其力,实现真正自养,改善僧尼生活条件,这在客观上可以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西藏僧尼大部分来自农牧区。落实政策初期,各寺庙条件十分简陋,僧尼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的供养,甚至有的僧尼在家庭供给难续的情况下,外出化缘乞讨,仍然过着寄生生活。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开展自养活动的寺庙陆续涌现,从开荒种地到多种经营,从客运服务到创办企业,因寺因地制宜,广辟财源,收入逐年增多,以寺养寺取得了明显效果。在生产和经营上发挥寺庙经济小型多样、简便易行、灵活分散的特点,参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逐步扭转了过去那种依附为生的传统观念,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寺庙经济向以劳养寺养僧的方向发展。

2.寺庙经济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寺庙在支付寺庙内部各种正常经济开支的同时,还将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创办企业、开办手工作坊、开辟交通运输线,从而使寺庙经济向社会经济不断渗透,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创办刚坚公司之初,扎寺出资300万元作为本金。目前,总公司固定资产达2000多万元,周转资金达1000多万元。截至2003年,公司正常经营纯盈利达63万元,比1996年的纯盈利3万元增加了21倍,先后为扎寺上交公司所得利润(包括斋茶、斋饭和布施费用)500多万元,累计向国家上缴税收220多万元。所有这些,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经济建设的投资金额,一方面开辟了一些新的经济领域,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农牧民就业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寺庙经济对维修寺庙、保护文物、发展宗教文化艺术起到积极作用

除了在“文革”中保留的部分寺庙以外,西藏大多数寺庙是在80年代初期修复的。国家累计拨款八亿多元,维修了400多座文物古迹和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全区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庙27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庙56座。虽然自治区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维修寺庙,但西藏寺庙多且多数年久失修,维修和保护文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寺庙一方面向政府积极争取维修经费的同时,还要从寺庙经济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维修寺庙和保护文物。色拉寺2005年和2006年,从寺庙总收入中分别提留180万元和187万元用于维修寺庙经堂危房,确保了经堂珍贵壁画、佛像的安全,也为国家维修寺庙减轻了负担。

4.寺庙经济对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积极的作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体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方面的相适应。政治上相适应是根本,经济上相适应是基础,文化上相适应是主线,社会上相适应是保障。从经济层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寺庙僧尼自觉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面向市场,开展自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济建设,实现以寺养寺,减轻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寺庙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僧尼转变思想观念。尤其寺庙开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获得了社会的赞誉,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缓解贫富差距矛盾的作用。

(二)寺庙经济的负面影响

1.佛事活动的大量消费,使大量财富从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

宗教性消费居高不下,妨碍了再生产的扩大。寺庙经济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投向佛事活动,转向非生产领域,导致社会财富大量囤积寺庙,不能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将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2.寺庙经济的不均衡发展,使寺庙之间出现了贫富差距的问题

位于城镇附近的寺庙和交通、环境相对较好的寺庙,其僧人收入大大超过了农牧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而相对偏远寺庙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环境恶劣,其自养能力十分低下,仍然处于僧人生活依附于家庭的状况,这种差距还有拉大的趋势。

3.寺庙经济过于膨胀,给寺庙管理带来潜在的隐患

历史上寺庙经济力量的大小是衡量寺庙社会势力大小的主要标志,而当前个别大寺庙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财大气粗、不听召唤”,戒律松弛、教风败坏,严重影响了宗教人士的形象,也影响了寺庙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4.牲畜代养问题,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目前还有一些寺庙,把信教群众捐献给寺庙的牲畜代由牧民来放养,牧民按头(只)每年向寺庙上缴一定数额的酥油,传统的“计枚其枚”方式(不生不死、不增不减)依然存在,群众负担较为沉重。

二、新时期西藏寺庙经济的形成、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寺庙经济的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来自信教群众的布施收入和落实政策的补偿财物(土地、草场、宗教物品、补偿金等)。在政策的引导下,各寺庙仿照世俗社会的经营模式,利用原始积累的资本,因寺因地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不断扩大经营项目和规模,逐步增加寺庙收入,开始走以寺养寺的道路。

(一)新时期寺庙经济的形成及来源

民主改革废除了寺庙的封建剥削和封建特权,对1959年参叛寺庙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实行没收,对未参叛寺庙的生产资料则实行赎买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陆续修复并开放寺庙,对“文革”中查抄保留的寺庙财产给予清退。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宗教曾一度出现了过热的势头,信教群众的信仰热情十分高涨,农牧民信教群众把相当一部分人力、财力、物力投向寺庙,到1988年拉萨周围寺庙僧人平均一年的布施收入达到1000余元。落实政策的产业经营和农牧民信教群众的大量布施捐献,为新时期寺庙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1991年哲蚌寺收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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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哲蚌寺总收入约85.5万元,其中落实的田产果园等生产收入和赎买金存款利息收入27万元,约占总收入的31.6%;群众的布施(平常朝佛的布施和法会期间的布施)约占寺庙总收入的68.4%以上。当年,僧人的年均纯收入达到1300余元,而西藏农牧民的年均纯收入只有455元。改革开放给农牧民群众在生活上带来变化的同时,向寺庙捐献的布施随即增多,寺庙收入也随之增长,成为新时期寺庙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新时期寺庙经济的运行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旅游业的快速兴起,为西藏寺庙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为寺庙经济赋予了市场化内涵,总体上呈现出生产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和增加收入渠道的多样性的特征,属于综合型发展模式,这是总的发展趋势。同时,远离城镇的偏远寺庙,大都仍然处于“布施+小生产”的经济状况,个别寺庙还延续着历史上建立寺庙“佛事基金”形式积累财物的情况。

(1)综合型经营模式。寺庙除了有丰厚的布施收入外,还涉足旅游、农牧业、服务行业、宗教用品生产等多种经营项目。这类寺庙一般处在城镇附近,名气较大,交通便利,人流聚集,适宜经营一产、三产等。比如,拉萨“三大寺”、大小昭寺,日喀则扎什伦布寺、昌都强巴林寺、山南桑耶寺等。

(2)“布施+小生产”型经营模式。寺庙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信教群众的布施,虽然开展一些经营活动,但规模不大、成效甚微。这类寺庙离城镇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市场观念相对滞后。比如,拉萨热堆寺、雄色寺、洛寺等,各地区此类寺庙在总数中占有的比重较高。

(3)佛事基金经营模式寺庙“基索”(经济总管)设立佛事基金(“旦杂”),其资金或实物来源是信教群众向寺庙自愿投入,寺庙对基金具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寺庙从基金效益中支付一部分钱物给基金施主每年举行一次佛事活动(念经一次一天),施主可世代继承。

基索将募集来的资金或实物,承包给具有一定条件的本寺僧人家庭成员经营,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为20%,自负盈亏。这类寺庙一般分布在那曲东部、昌都北部一带。

除了以上经营方式外,有的寺庙还利用活佛、重大佛事活动、联系内地施主等方式积累财物。

(三)现阶段寺庙经济的管理、分配和消费形式

严格意义上讲,寺庙管理组织即寺庙民主管理组织,对寺庙各项经营收入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对分配方式和消费形式享有决定权,这是《宗教事务条例》和《寺庙民主管理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但事实上,各寺庙在收入的管理、分配和消费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制度可遵循,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

(1)管理形式。经过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各寺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寺庙财务室(组),财务组长或由一名寺庙民管会副主任或由民管会一名成员担任,一般配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寺庙的各项收入每月统计一次,并将财务收支情况向民管会主任或民管会成员会议通报一次。寺庙民管会和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并决定僧尼的分配级别和等次,确定给每位僧尼支付每月生活津贴及实物标准。有活佛的寺庙,其寺庙财务由民管会财务室(组)登记管理,而活佛的收入则另有账本登记,不在寺庙财物管理序列。

(2)分配形式。目前,很多寺庙的分配方式以计分制来计算,与人民公社时期劳动计分形式相同,或者是从那里继承延续下来的,只是计分的面值要大一些,这种计分方式大体能够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3)消费形式。寺庙经济的消费是围绕寺庙的正常运行而展开的,与发展寺庙经济同样重要,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有着显著的区别。寺庙经济的消费可以分为寺庙管理组织开支、僧众生活补贴开支、寺庙佛事活动开支、寺庙法器设施开支、生产资料开支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支六个方面。

新时期寺庙经济的经营模式,既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气息,也有传统经营模式的影响,寺庙经营收入总体有上升的趋势。寺庙的经堂收入也就是信教群众的布施收入,是各种经营模式最基本、最传统的资本积累方式,是寺庙赖以生存的决定性因素;而综合型经营模式的寺庙,利用其有利的地理环境和旅游发展带来的机遇,给寺庙创造了可观的门票收入,是寺庙经济发展的巨大外动力;而生产经营作为鼓励和支持寺庙实现自养的重要手段,其效益在实践中明显感到比布施收入来得慢,所占的份额少于其他两项收入。寺庙经济管理方式与现代财务管理还有较大差距,寺庙财产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还不够清晰。分配领域寺庙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利润、大宗布施收入失去有效管理和配置。消费集中在僧尼的生活津贴、佛事活动的消费以及提留维修经费上,再生产扩大的投入总体缺乏。

(四)寺庙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寺庙作为社会实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所有活动受到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寺庙经济同样不是独立存在的,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在这种调整与适应过程中,寺庙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寺庙经济发展的认识不统一。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有些基层领导尤其是有些宗教工作部门的同志,对寺庙发展经济认识不一致。同时,有些寺庙民管会主要负责人思想保守,在开展寺庙经济方面表现出漠不关心,无计可施,使寺庙僧尼的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影响了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

二是对寺庙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有待改善。西藏多数寺庙处于沟深路远,偏僻闭塞,开展寺庙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十分有限,给寺庙开展自养带来许多困难,尤其多数寺庙开展自养活动缺乏资金。目前在西藏的信贷资金中,没有为寺庙生产经营活动安排的贷款项目,寺庙很难从银行贷款用于开展自养活动。

三是寺庙自身缺乏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从事开展寺庙自养活动的僧人,尤其是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僧人在僧尼总数中只是少数。从西藏多数寺庙来讲,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十分缺乏,没有开展自养活动的带头人和领头雁,直接影响寺庙经济的发展。

三、新时期寺庙经济发展的政策依据和发展方向思考

寺庙作为社会实体,在开展宗教活动的同时,也要满足僧尼的生活需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引导寺庙发展经济,改善僧尼生活条件,减轻信教群众负担,逐步走以寺养寺道路,成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

(一)新时期寺庙经济发展的政策依据

党和政府出于对僧尼改善生活、进行正常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需要考虑,对寺庙经济的发展慎重对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寺庙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1.党和政府对寺庙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

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中发〔1991〕6号强调指出:“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中,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解释为“是指该场所的门票收入、宗教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收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经营性活动所得收益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我区地方性政策法规对寺庙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

1991年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党发〔1991〕19号),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逐步走以寺养寺的道路。要因地因寺制宜,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牧副业、工商业及旅游接待等服务性行业,举办一些适合宗教场所特点的社会公益事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逐步实现自养。各级政府对属于以寺养寺目的的各种生产、服务等事业,应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帮助他们搞好自养。”2001年《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寺庙自养的原则,不允许恢复封建宗教特权,不允许摊派勒捐、盘剥群众。”2002年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中强调,“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下,寺庙可以从事一些适合宗教活动场所特点的社会公益事业。寺庙僧尼应当参加生产劳动,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牧副业、工商业及旅游接待等服务,逐步实现自养,减轻信教群众和僧尼家庭的经济负担。”2006年自治区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寺养寺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2006年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寺庙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指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采取适当优惠和扶持的政策措施鼓励寺庙提高自养能力,改善僧尼生活,减轻信教群众和僧尼家庭的经济负担。”

3.以上政策法规的规范范围

党和政府对寺庙经济发展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不仅明确了寺庙经济的指导方针及发展方向,规定了寺庙经济的内涵外延和寺庙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权限,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寺庙经济的对象及优惠政策。

(二)新时期寺庙经济的发展方向探索

实现寺庙自养,服务社会人群,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发展新时期寺庙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寺庙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的关键,也是寺庙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基本思路和正确方向。

1.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扶持政策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正确认识和对待寺庙经济的基础。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宗教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全面学习和深刻领会党和政府对寺庙自养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用政策法规来统一思想,把寺庙经济作为减轻社会和信教群众经济负担的措施来对待,作为僧尼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积极实践来对待,作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准确把握旧西藏寺庙经济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经济之间的本质区别,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寺庙开展自养活动,让寺庙真正走以寺养寺的道路;其次,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寺庙开展的自养活动,既不能简单地把寺庙的经营活动视为“不务正业”,从而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寺庙和僧人冷眼相待,也不能无节制地把个人和家庭的钱财投向宗教消费中,影响自身生产生活的改善,要理解寺庙开展经营活动的意义,为发展寺庙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广大僧尼要改变不劳而获的传统观念,倡导和树立“农禅并举”、“以劳养寺”、“以劳动为荣”的思想,积极参与寺庙组织的各种义务劳动,力所能及地参与寺庙经营活动,坚决消除旧西藏寺庙封建特权的残余意识。同时,鉴于当前西藏绝大多数寺庙仍处于半自给生活状态的实际,各级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不仅要坚决贯彻执行寺庙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而且在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更加特殊灵活的措施,依靠政策的扶持,进一步搞好寺庙经济,为寺庙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证。尤其要把寺庙纳入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范围,把寺庙通水、通电、通路等问题纳入乡村整体发展规划加以解决,为寺庙开展自养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2.发挥比较优势,拓宽自养渠道

发挥自身优势,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自养途径是发展寺庙经济的关键。位于城镇中心或周边的寺庙,处于人流、物流集散中心,开展多种经营地理优势十分明显,必须结合实际,面向市场,发挥优势。一是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把有限的土地资源、草场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牧业生产,以市场为导向种植经济作物,增加收入,美化环境。二是积极开发宗教手工制作品。发挥寺庙绘画、泥塑、雕塑、藏香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制作和销售各种宗教手工制作品,吸引更多的游客和信徒前来采购。三是积极参与旅游服务行业。调整寺庙内部景点的布局,培养僧人导游人员,改善旅游环境,把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珍贵历史文物等展现给游客,不断吸引游客,增加门票收入。离城区较远的寺庙,应开辟旅游运输线路,做好景点宣传,使寺庙的经济活动适应大市场、大流通的变化要求,参与市场竞争,内引外联,兴办寺庙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

3.提高内在素质,强化经营管理

提高寺庙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发展寺庙经济的保障。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组织僧尼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他们面向市场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寺庙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寺庙管理组织要组织和选派精明能干的僧人到开展自养好的寺庙,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有条件的寺庙还可以组织本寺僧人到祖国内地参观学习,了解掌握先进经验,做好结合文章,探索本寺开展自养活动的新路子。与此同时,寺庙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的管理,应统一由寺庙管理组织进行严格管理,掌握寺庙经济的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防止一些收入不经寺庙管理组织分配,影响寺庙管理组织在僧众中的威信。寺庙管理组织除了将每年的收支情况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报告外,还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广大僧尼公布,增加财务收支情况的透明度,接受僧众的监督。特别应建立健全寺庙财务纪律和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对重大开支实行集体研究,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形成的意见,提交僧众大会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

4.坚持适度发展,引导合理消费

适度发展寺庙经济,不是不发展寺庙经济,而是对寺庙经济无限制扩张现象的有效引导和管理,防止寺庙之间和与信教群众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对于维护寺庙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有益的。目前,西藏大多数寺庙还没有实现自养,应该让它们在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尤其条件相对较差的寺庙,更需要以劳养寺,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度发展寺庙经济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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