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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共性技术研发新体制——美、日、韩及我国台湾省经验的启示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探索共性技术研发新体制——美、日、韩及我国台湾省经验的启示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共性技术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构建了与此相关的技术、经济理论,其科技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重大的调整,为共性技术的研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二 探索共性技术研发新体制——美、日、韩及我国台湾省经验的启示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共性技术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构建了与此相关的技术、经济理论,其科技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重大的调整,为共性技术的研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1.美国

美国产业政策的形成及执行不由单一政府部委主导,因此,其产业政策之推动是笼统地存在于各相关部委的运作中。美国的许多部委参与推动相关的研发活动,如国防部的先进研究计划,能源部的能源科技武器计划,商务部的先进技术计划(ATP),以及国防部资助的联邦基金研发中心等。各部委分别成立研发实验室,负责进行独自或合作研发之工作,并促进研发成果的转移。其中先进技术计划(ATP)是联邦部委内部研发经费直接赞助美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例子,而且不受联邦部委任务的限制。

ATP计划由商务部管理,是由其技术局(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TA)所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执行的。据TA网站自称,它是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而工作的唯一的政府机构。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原是一个非监管(non-regulatory)机构,成立于1901年,1988年改为现名,其经费列入美国联邦财政预算。

先进技术计划(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通过政府资助私人部门的R&D活动,加速具有广泛国家利益的创新技术的开发;在ATP的有关资料中,明确指出了这种资助是支持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ATP计划的特点是:

(1)经济利益性:ATP项目明确地选择对国家经济具有广泛基本利益的创新技术,这些技术有望产生新的或改进的世界级产品和工艺,因此ATP使用了“潜在的经济利益”这一准确的表达。

(2)严格性:项目的选择过程首先要经过三方面的评估,一是其科学、技术价值;二是技术应用的潜在商业、经济价值;三是参与合作的企业能够做,并能做得最好。

(3)产业导向性:产业界在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ATP计划的研究方向是根据产业的建议加以选择,并通过向产业界咨询加以确定的。

(4)经费分担性:ATP强调成本共同分担,技术合资企业须承担至少一半,列入财富500强的大企业须承担60%以上。

ATP计划在美国取得相当的成功。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1999年上半年完成的对先进技术计划(ATP)的评估报告认为,实施先进技术计划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远远超过了对这一计划的投入。评估报告说,如果没有这个先进技术计划,美国的许多产业如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产业、制造业、软件业都难以达到今天的技术水平。

由以上可见,在美国,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体制,可简单地表示如下:

2.日本

在日本,开发研究主要由企业自己进行,而对基础研究和一部分应用研究,由于风险大,单靠民间力量难以取得进展,所以多由政府实施或政府补助。政府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我们注意到,在日本并不严格区分“共性技术”与“产业基础技术”,这里所谓“一部分应用研究”就是指共性技术、产业基础技术的研究。

与美国不同,日本支持产业技术开发的体系比较集中。主要由经济产业省(原通产省)实现。经济产业省的任务是:“通过提供信息与分析,创建社会经济支持体系,以及加强日本的技术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社区、个人和非营利机构的潜能,从而推动日本经济的发展。”可见加强技术基础是其任务之一。

具体的主管单位是该部的产业技术环境局,其工作包括推动与产业发展相关之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标准、情报服务等业务,例如专案计划、产品标准化之制定以及产业间之技术协调、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等等,并且负责对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的管理。

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AIST)是由原通产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的15个研究所合并建成的,并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它是日本规模最大的公共研究机构。

AIST的任务是:(1)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2)地质调查;(3)计量标准;(4)私人部门的技术应用。其研究成果则通过日本产业技术振兴会移转给产业界。

AIST实施经济产业省的产业科技前沿计划(Industrial Science &Technology Frontier Program)。该计划被认为是日本的一项共性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国际上普遍认为,在日本政府协助产业界提升技术能力之体系方面,以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扮演的角色最为重要。

经济产业省还通过专项计划协助产业界提升产业技术能力。其主导的科技专项计划定位为创造产业新领域的独创性或是基础性的研发以及为社会所需要的研发。通过委托民间执行或是官民共同研究,目的在于:结合产、官、学的力量以创造成果;促进技术相关知识经验的积累;将国立研究所所拥有的基础技术移转给民间企业;通过民间企业的参与使基础技术之实用化及普及化加速,以及诱导民间企业从事基础及具有公共特性之研发(即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等。这种研究不仅可以促进知识的探索,而且也因为通过产业界之活动而达到实现经济利益的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在日本虽然没有使用“共性技术”这一术语,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从事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为日本产业界提供共性技术的活动,已为国际所公认。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与知识经济》中特别向我们推荐了日本的这个研究所的经验。

由以上可见,在日本,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体制,可简单地表示如下:

3.韩国

韩国对全国的科技活动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其科技体制属集中协调模式。其特点是:(1)集中与分散协调相结合的决策体系;(2)有效而多样化的科技管理手段,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政府通过政策、法令、行政和经济手段等对全国科技活动进行有效管理;(3)研究开发由政府主导型向民间主导型转变。

总体上,在国家科技政策的大方向下,政府各部门实行自主的科技政策,并实施各自的R&D计划。基本上,科技部负责拟订、协调国家科技政策并且管理各种与科技有关的行政事务。同时,其他部门也执行有关的科技计划。

我们看到,韩国推动共性技术研发的部门主要是工商能源部。该部有一个技术政策司(Technology Policy Bureau),其职责是:(1)制订并实施产业技术政策;(2)促进产业共性技术计划(Generic industrial technology programs);(3)建立产业技术联合体(Complex);(4)促进产业设计,履行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责任

在韩国,有所谓GRI——国家支持的研究机构(Government-supported Research Institute)。GRI充当政府R&D计划的重要手段,例如“产业共性技术发展计划”“国家研究开发计划”“高级国家研究开发计划”等。政府R&D计划也为GRI提供了竞争的场地。

1999年1月,韩国政府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制定了GRI创建、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建立了新的体制,赋予GRI以运行、管理、决策和组织的自主权。

这个新的体制(近年又有微调),在总理办公室之下,设立了5个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督导39个GRI的运行。另外,还有8个GRI仍然放在科技部(MOST)之下,以支持或完成与科技部相关的专有任务。政府希望这个新体制能够改进研究生产率,加强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以及增加研究成果的转移和商品化。

这5个研究理事会中,有一个产业科技研究理事会(KOCI),它管理7个研究院:韩国东方医药研究院(KIOM)、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KITECH)、电子与电信研究院(ETRI)、韩国食品研究院(KFRI)、韩国机械和材料研究院(KIMM)、韩国电技术研究院(KERI)、韩国化工技术研究院(KRRICT)。

韩国的生产技术研究院,我国台湾省称它为“工业技术研究院”,该研究院得到工商能源部的支持。它的任务包括三方面:一是满足中小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的需要,向它们提供资金和信息;二是接受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鼓励企业合作并给予资助;三是自行技术开发,主要是中小企业无力开发的具有较大溢出效应的核心技术、增强韩国技术水平的主导技术以及国家战略技术。

由以上可见,在韩国,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体制,可简单地表示如下:

4.我国台湾省

我国台湾省科技政策制定的背景,虽然与美国和日本不尽相同,但是在政策的制定上,可以看出追随美、日做法的痕迹。台湾经济因为依赖出口来带动,因此产品必须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地区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研发推动的方向大多以应用技术发展为主,大约只有一成左右的经费是用于基础研发。很早就由“经济部”效法日本原通产省的做法,设立工业技术研究院等财团法人,推动科技研究发展专案计划,由财团法人进一步将研发成果转移给业界。随后对厂商开发关键性产品和科学园区厂商的创新技术都给予赞助,但是厂商自备款至少五成,而研发成果的智慧财产权归属厂商,以增强厂商参与创新的意愿。

从体制上看,“经济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展高科技产业以及辅导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由于台湾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独立研发能力不足,“经济部”技术处通过“产业科技研究发展专案计划”之运作,执行其产业技术政策。

“经济部”科技专案计划是台湾省推动产业技术(包括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一项政府计划。其立项原则是研究成果能转化为产品的具有前瞻性、关键性或通用性的产业技术项目。该计划1979年设立,至20世纪90年代已进入第三阶段,这个阶段除了委托研究、先期技术授权及财团法人研究机构自行研发外,鼓励民间企业派员参与科技专案计划共同研发为其新的特色,1997年度起,更将科技专案计划直接开放由民间业者申请。

第三阶段因为财团法人研究机构与业者科技专案有了区分,使得政府能够直接协助业者进行高风险且具广泛应用潜力之技术研发工作。那些具前瞻性、共通性、延续性的产业技术研究交由财团法人研究机构(主要是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进行。

工业技术研究院成立于1973年,是政府立法设置的工业技术应用研究机构,目的是促进台湾产业界技术升级,增强台湾工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产业培养工业技术人才。它的定位是:(1)加速提升台湾的工业技术,以促进工业效益,增进社会福利;(2)财团法人为民间组织,接受政府与民间委托研究。目前,该院有11个研究所和1个发展中心,共有员工6000余人,已成为台湾产业界的技术中心,并且是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部门。

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活动是:(1)中、长期应用研究:发展前瞻性、创新性、包容性、尖端性技术。(2)短期应用研究:配合产业界的需求,改进工艺、开发新产品。研究成果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适时依适当的方式将技术扩散到产业界。(3)进行实验性批量生产,以确保技术工业化,并同时规划完成后的策略性退出。(4)从事工业服务,辅助中小企业技术升级,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5)培育工业技术人才。

由此可见,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是台湾工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我们看到,台湾“经济部”的科技专项计划中,工研院及各研究所承担了大部分,其中有大量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项目。

由以上可见,在我国台湾省,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体制可简单地表示如下:

5.几点启示

美、日、韩及我国台湾省的共性技术研发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最基本的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或地区的政府对共性技术研发都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投入和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以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国际竞争力。

(2)尽管美、日、韩各国及我国台湾省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但我们看到,在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发的体制安排上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有一个优秀的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3)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机制的核心是联合研发、共担成本、共享成果。即在组织方式上,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政府与企业合作;在经费负担的方式上,一个重要措施是,政府与企业或科研联合体共同分担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本,大致比例是一半对一半;在权益的分配上,总的原则是,政府将知识产权交给企业,以鼓励企业投资共性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项浙学等:浙江省科技厅课题《共性技术研发与科技体制创新》,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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