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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简要介绍个人纳税筹划的几种常用方法。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纳

第二节 个人纳税筹划方法

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论是什么样的项目,都离不开一些技术手段来做筹划支持。本书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简要介绍个人纳税筹划的几种常用方法。

一、纳税筹划方法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福利的方法给予各种补贴,降低名义工资,从而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

【例3-5】 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12年月工资为10 000元,因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 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 000-3 500)×20%-555]=745(元)。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 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000-3 500)×10%-105]=345(元)。即经过纳税筹划每月可以节税400元(745-345)。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并且,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二)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1年9月1日以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3 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公司、薪金所得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1 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例3-6】 北京姑娘刘某2012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并在北京居住,两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刘某月薪8 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4 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刘某每月应纳税额=(8 000+4 000-3 500)×20%-555=1 145(元)。2013年1月刘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3 5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此时,刘某的应纳税额=(8 000+4 000-3 500-1 300)×20%-555=885(元)。通过转换身份,刘某每月节税260元。

(三)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征税有不同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例3-7】 叶先生在2013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3 000元,由于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 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 5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 400-800)×20%=320(元),因而叶先生该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 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 400+3 000-3 500)×3%=57(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63元,一年可节税3 156元,所以叶先生应该把劳务报酬化为工资、薪金。

在有些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反,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3-8】 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13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 700元。如果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 700-3 500)×35%-5 505=15 565(元)。如果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 700×(1-20%)×40%-7 000=13 384(元)。则他可以每月节省税收2 181元。

(四)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9】 某出版社请李某写一本专著,稿费预计20万元,需3年完成。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预付10万元稿费,待书出版后再结清剩余稿酬。由于实物中稿酬的税款一般需要图书出版后再合并计算,这样预付的10万元稿费应缴纳的税款100 000×(1-20%)×20%×(1-30%)=11 200(元)就可以延期3年后缴纳。

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纳税筹划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税后利润最大化原则、筹划方案合理化原则以及讲究筹划成本原则。在不违背税收筹划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可以从以上几个原则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步骤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一)确定纳税筹划的目标

纳税筹划工作开始的第一步就应该是确定筹划的目标。明确清晰地确定筹划目标,为涉税资料的收集和筹划方案的制定与选择提供依据,也为对所选方案的实施、资源的分配与协调提供相应的标准。而且,对于纳税筹划的目标来说,是多方面的,可以有长期目标,也可以有适时的短期目标等。制定了不同的纳税筹划目标,对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就会不一样。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短期目标服从长期目标,最终为了个人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收集和分析涉税资料

在筹划目标的指引下,通过税法数据库,查找与要筹划问题相关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并认真阅读,从而分析现行税制可能存在的纳税筹划空间。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即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5%,这一规定表明必须是建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如果企业不是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待遇。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筹划空间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确定符合所需条件的要求,为方案的制定提供充分依据。

(三)比较和选择方案

在针对目标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纳税筹划者就可以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一般情况下,对一个纳税或者一项税务事件的筹划方案都不可能只有一个,方案可能是有多个,而且,每个方案都有各自不同的优点和不足,存在各自不同的风险。在制定出纳税筹划方案之后,要针对纳税人所需对各个方案进行比较,选出最优的一个方案,而选择最优方案需要对方案进行各方面的评估。评估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成本、收益(长期和短期)和风险程度。

(四)设计流程并实施所选方案

实施所选择的方案是实现纳税筹划目标的重要步骤,更是体现纳税筹划方案有效性的重要过程。纳税人按照所选的纳税筹划的方案,对一系列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特别关注筹划方案中涉及的法律的规定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变化,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保证筹划方案顺利达到预期目标。

(五)评估所实施的方案

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时所处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都是在不断变化过程中的,国家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同时作为纳税人的情况也存在不稳定性,这些必然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和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所以,这就需要筹划人员定期对筹划方案的实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发现出现的问题或方案不适合的地方,从而适当调整筹划方案,降低纳税筹划风险,保证筹划活动顺利进行。

三、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也就是说,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筹划的生产经营活动、纳税方案为主管税务部门所确认,否则会受到税收法律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筹划的实施上,一定要正确认识并划清合法筹划与违法筹划的界限,坚决避免利用违法筹划行为来减轻税负。

(二)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也即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其实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延伸,纳税人通过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安排,实施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合法合理的筹划所取得的税收收益是合法的。无论是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还是企业具体规划、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都要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无论是税收立法过程中还是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效益原则都是要首先考虑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出台,税收政策的发布要综合考虑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整体市场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对国家整体经济效益的影响,这些实质上就是效益原则的体现。对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财务管理的唯一目标,也是综合评价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业绩标准。当然,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作为纳税人自然要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但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有时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

(三)稳健性原则

纳税筹划在追求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筹划的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都有一定的风险,节税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筹划时,要尽可能考虑各种风险,以保证综合利益的最大化。要在筹划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力地去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程度,转移风险的概率,分散风险的影响,减少损失的程度,要在筹划收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取得财务利益。

(四)针对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针对性原则即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要根据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所实行的不同的税收政策,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同,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不相同。所以,纳税人在具体制定、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要综合全面地考虑所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取得最好的筹划效益。如对增值税商贸企业,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商贸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根据商贸企业的购销规模来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大型商贸企业的标准时,则无须先认定为六个月的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而是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就可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则无须占用企业资金,可直接降低税负,达到资金快速流转的作用。

主要税法依据:

1.《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

  2009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2.《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3〕15号)

  2013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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