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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建设与居民生活结构的重建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城市化建设可以说是我国各级政府极力推行的重要发展战略。城市化建设改善了城市的面貌,却也因此改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结构。城市化建设的有意图行为带来了对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这种未预期的后果,实际上正是一个在宏观层面上涉及整个“现代性”社会及其后果的论题。从微观角度来看,城市化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城市在物质形态上的数量与空间扩张,更是一种传统生活结构的破除和现代生活体系重建的过程。
城市化建设与居民生活结构的重建_都市社会

城市化建设与居民生活结构的重建[1]

文 军

一、理论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社会科学核心主题的“现代性”问题(其过去的发展和现在的制度形式)又重新活跃在社会理论的舞台,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热门话题。虽然,社会科学与现代社会出现之间的关联早已为人们所意识到,但我们直到今天似乎才发现,这些关联不仅在理论上比以前所意识到的更为错综复杂,而且,在实践上也给现代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未曾预料的社会后果。以现代社会所共同追求的城市化建设为例,自工业社会以来,城市化就成了现代性张扬的一个极好的展示舞台,在“经济增长”和“GDP主义”的狂热追逐下,城市化自然充当了发展主义的排头兵,并在人类历史较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对整个世界的改造——把一块块恬静幽雅的田园变成了拥挤不堪的热土。直到现在那些没有实现城市化的国家和地区还在后悔当初没有抓住机遇,希望以后能急起直追,用城市化来彻底改变自己落后的命运。

的确,从现代性的角度来说,城市化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不仅使我们摆脱了传统社会的长期束缚,而且在人类发展史上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但是,就在人类社会高举城市化旗帜大步迈向现代化、全球化的同时,我们也明白无误地看到极权主义的兴起、战争的工业化、生态环境的破坏、社会监督机制的乏力等现代性的严重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性其实就是个自我否定的过程,现代社会使得几乎每一种事情都被强行涂抹上某种主流色彩,就像城市化一样,不管您发展能力和状况如何,几乎都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追求的首要目标。长此以往,它无疑会使得非常复杂化的现代生活在某个侧面上表现出危险的单调。

当前,城市化建设可以说是我国各级政府极力推行的重要发展战略。为了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日益紧张的城乡矛盾,许多地方政府都把城市化比例的高低当作衡量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可谁会想到就在各个城市不断改造、动迁,并像摊大饼式地向外急剧扩张的同时,却带来了大量未预期的社会后果,[2]其中在微观层面上对居民群众影响最大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就是破坏了居民原有的生活结构,使他们很长时间都无法在新迁的居住环境下建立自己有效的社会生活体系。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在城市化改造中,只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动迁居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安置好他们新的居住点,就算是完成了城市化建设的任务,可是对城市居民来说,虽然在居住环境上可能比以前大为改善了,但却无形当中增加了他们日后的生活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被动迁走的居民,原来长期建立起来的社会网络、邻里关系、社会认同、社区归属感甚至谋生手段等重要的生活结构体系也可能因此而一去不复返了,而这些往往是政府不会考虑到的。

城市化建设改善了城市的面貌,却也因此改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结构。这就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一个未预期的后果。对政府部门来说,城市化建设无疑是有意图的行为(intentional actions),不仅会严格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化的发展战略,而且还会对所有需要改造和动迁的地区进行详细周密的研究与计划。就像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指出的那样,任何行为的主体不仅总是具有明确的动因,而且也总是能够不断地将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总是不断地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反思和调整。[3]可是,即使这样,对政府来说,令他们难以想到的是,这一有意图的行为却产生了未预期的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行为的主体总是会以不同方式去行动的,这就意味着,行动所体现的是行为者改变既成事态的能力。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虽然行动者具有这种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却并不一定能预期到自己如此行动的后果,而正是这些未能预期到的行动后果,反而构成了他后续行动的条件。城市化建设的有意图行为带来了对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这种未预期的后果,实际上正是一个在宏观层面上涉及整个“现代性”社会及其后果的论题。

本文就试图对这种现象作出理论上的解释和经验说明。我们的研究将以“现代性”作为理论背景,以城市化对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作为问题的预设,通过对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多面向考察,自觉地把“城市研究”的视野与“现代性反思”的论域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考察在“现代性”的发育过程中,城市化建设对市民生活结构的影响。因为在“现代性反思”的视野中,我们不仅需要重新考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历史过程、社会动力和文化影响,而且必须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放置到与经济环境、社会生活、人文地理、自然生态甚至人的生活结构等各种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予以重新定位。从微观角度来看,城市化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城市在物质形态上的数量与空间扩张,更是一种传统生活结构的破除和现代生活体系重建的过程。

二、城市化建设:一种自上而下的有意图行为

什么是“城市化”(urbanization)?这是我们要首先讨论的问题,也是本文主题反思的前提。在当前社会科学领域中,“城市化”可以说已经成了一个公共议题,尽管大家都在谈论城市化议题,但不同学科对其基本涵义的理解却是不同的。人口学主要从城市人口数量和规模的变化入手,强调城市化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经济学主要从经济与城市的关系出发,强调城市化是乡村自然经济转向城市集约经济的过程;地理学主要从地域空间的转换与人文经济的关系出发,强调城市化是农村地域转变为城市地域并由此带来一系列人文经济变化的过程;[5]人类学主要从社会规范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出发,强调城市化是人类生活方式由乡村生活方式转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历史学主要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出发,强调城市化是人类从区域文明迈向世界文明的过程。社会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对城市化的理解基本上是多元的。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社会学家埃尔德里奇(Hope Tisdale Eldridge)经过系统梳理社会学文献中有关“urbanization”的定义后就发现,可以将众多的定义基本上归类为三种:(1)扩散过程(a process of diffu-sion)。城市化是指城市的某些品质和特征(urban traits and characteristics)向非城市地区逐渐扩散的过程。这些品质和特征主要包括城市道德规范、价值观念、信仰、发明和创新。(2)强化过程(a process of intensification)。城市化是指各种城市行为和素质因不同人群的频繁的接触交往而日益增强的过程。(3)人口集中过程(a process of population concentration),即人口学的城市化定义。这种集中有两种方式:一是人口集中地点(城市)数量的增加;二是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这种过程实质上反映的是城市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人口的再分布过程。[6]

但是,如果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考察城市化,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它: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它表达的是一种城市发展的“状态”和“程度”,比如我们经常说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已超过50%了,实际上就是表达世界城市化发展的状态和程度。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它表达的是一种城市发展的“过程”和“趋势”,比如我们说中国正在进行城市化建设,实际上表达的就是中国城市发展的过程和趋势。[7]从学术界目前对城市化的讨论来看,基本上是在这两个维度中交替使用“城市化”的。如果我们也从动态的角度出发,从社会学或者多学科的视野来看,笔者认为,我们至少可以将动态的城市化涵义划分为四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指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数量逐步增加,农村居民点和农业人口则相应减少的过程,这是一个人口转移的过程;二是指城市的空间分布不断由一个独立状况转化为相互联系且日益密切的城市网络或城市带的过程,这是一个空间扩张的过程;三是所在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社会心理等都变得越来越具有城市性特点的过程,这是一个社会转型的过程;四是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个体素质、价值观念等由传统农民逐步转向现代市民的过程,这是一个群体角色转变的过程。所以,一个完整的城市化过程实际上应该同时包含人口转移、空间扩张、社会转型和角色转变四个方面,而且,前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一种物质性的“数量”特征,是属于物质层面上的城市化,而后一个方面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文化性“质量”特征,是属于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城市化。一般来说,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而且只有这两种属性的城市化同时推进才能长期维持城市化的动态平衡。

但是,从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的特征来看,无论是物质层面的城市化还是社会文化层面的城市化,在宏观层面都主要是由政府推动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运动,是一种具有明确目标的有意图行为,这种有意图行为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化来体现的。虽然,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开始出现了由民间力量发起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建设,但这种城市化建设一般都经历了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过程,也就是说,即使是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建设,其最终还得经由政府的制度认同以后,再通过制度性安排才能最后发挥作用。在城市化建设中,政府不仅是制度安排的供给者,而且也是制度安排的执行者和各种资源的配置者,尤其是当前,我国事实上是处在市场和残留的计划双轨资源配置体制之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拥有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大、更多的资源配置权力。因为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计划手段来控制和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市场和现代的金融工具,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控制和配置市场资源,而且,无论在拥有资源配置的权力还是配置资源的总量上,都远远超过了计划经济时代。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城市化建设,说到底就是因为政府拥有无比的制度安排权力和资源配置能力。长期以来,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的国家,改革的深化固然受制度需求的影响,但在更大程度上受制于权力中心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8]因此,在当今中国社会,自发性的制度安排要想获得必要的生存空间和较好的制度绩效,就务必征得上级政府的认可或支持。因而,在城市化建设上,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最终也会演变为政府主导型和民间诱发型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混合形态。虽然从理论上讲,应该存在着一个与自上而下的城市化相对应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但实际上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很难发现完全意义上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充其量只是这两者的混合形态而已。这是因为无论是制度的供给者还是制度的需求者都深深懂得,民间的制度需求若能以政府供给的方式出现,不仅可以顺利实现微观制度创新的宏观化,而且还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9]

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城市化建设,对政府自身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具有明确意图的目的性行动,也是政府主体追求社会发展和实现城市化目标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政府根据自己的规划和发展目标,会在了解市场和民间主体制度愿望的基础上提供便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易于取得政绩的正式性制度安排。但在这一有意图的行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事与愿违的制度安排,结果形成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著名经济学家诺思(D.North)所说的“制度悖论”(institution paradox)现象,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同时国家又是人为衰退的根源。[10]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本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所选择的某种制度,其变迁的结果却偏离了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向,反过来成为导致限制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发展的根源,反映到城市化建设上就是中国城市化建设对政府的需要反而变成了城市化建设的一个障碍,形成了有学者所称之为的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政府悖论”现象。[11]不管这种“政府悖论”会造成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就城市化建设中的政府行为本身来说,它是一种具有明确目标的有意图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它具有强烈的行为动机。每一个政府为寻求政绩都有着强烈的发展愿望,这一愿望常常会导致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特偏好,而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无疑是谋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最佳途径。正如我们前面在对城市化涵义的分析中所指出的那样,城市化实际上就是一种综合的发展方式,它不仅在宏观上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而且在微观上还涉及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社会角色的转变。而且,从政府的本质及职能来说,它对城市化建设也会具有十分强烈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偏好,因为它能够给市民带来直接可观察到的政绩,也是政府赢得民心的一种手段。

二是它具有清晰的行为意识。任何政府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都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目标,而且也是具备一定的行为知识的,其行为决不可能是完全盲目和无知的。因为构成政府行为主体的是具有一定知识和自我意识的行动个体,而这些个体通常是具有理性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化建设也是政府的一种理性行为,它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甚至对城市化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只是这种理性行为及其预见性是有限的,由于种种原因,它实际上是很难预见到城市化建设中的所有行为后果的。

三是它具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这首先在于城市化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的一种目标,为追求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政府在开始推进城市化建设之前,会提出一系列的预期目标、规划蓝图、建设方案和操作途径,以作为检验城市化建设有效性和科学性的标准。同时,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还会采取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技术保障,以保证城市化建设按照预定的目标推进。所以,目标的明确性是城市化建设的一个基本特性。

四是它具有超强的行为能力。与前现代社会相比,现代政府的行为能力已经大大有所提高了,这不仅依赖于越来越多的控制方法和手段,而且也依赖于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健全和发达。尤其像中国这样的社会,历来就是一个强政府的社会,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动员来推行诸如城市化这样的发展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政府认为值得去做的事情,一般来说,不会存在多大的反对意见,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政府所具有的超强能力和绝对权威,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了我们整个市民社会发育滞后和公众权能缺失的状况,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社会还很难出现另一个能够与政府抗衡的主体。

三、生活结构的破坏:城市化的未预期后果

城市化作为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有意图行为,究竟给社会经济的宏观发展和城市化本身带来了哪些未预期后果,我们还是留给经济学家去探讨好。在这里,我想从微观的角度用社会学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城市化这种有意图行为给城市居民生活结构带来了怎样的未预期后果。

“生活结构”(life structure)一词是常常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学领域中运用。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莱文森(Daniel Levinson)曾经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立了一种综合性的“生活结构理论”,用以考察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及其影响因素,在心理治疗学和发展心理学中非常有名。[12]与社会学常用的“社会结构”不同的是,生活结构主要侧重于微观个体的日常生活构成,即构成人们日常生活情境的各要素之间的组合。这些要素不像“社会结构”所包含的内容那样相对宏观、抽象,而是具体的、可感知的且与个体日常生活世界息息相关的东西,如个体的人生信仰、精神生活、社区归属、邻里关系、社交活动、家庭构成、工作单位,等等,都是生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生活结构是相对微观层面上的,但与社会结构相关联的是,个体的生活结构无论差异有多大,其最终也是被社会和自然环境所型构的。因此,生活结构受制于社会结构,并由宏观上的社会环境来决定。

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有意图行为,城市化在今天的中国已不仅仅是由政府规划并倡导实施的一项国家目标,而且还演变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所谓意识形态在这儿主要是指具有一贯性及逻辑性的表象、主张的体系),是一场由国家及各级政府组织所担当,且被广大社会成员所内化的、规模空前的经济性运动。这场经济性运动最典型的特点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过于强调城市化建设中的客体物质化过程,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社会化、现代化过程。城市化的根本目的是在为人类生活创造更好、更有效的生存环境,因此,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作为主体的“人”上了。我们不是为了城市而进行城市化,“城市”只是我们城市化建设的客观对象,而作为城市主体的“人”才是行动的根本目的。所以,作为主体的“人”应该是城市化建设中的“核心”。城市化过程实际上是人类完善自我的过程,是“人化”的过程。

二是过于强调物质层面上的城市化,忽视了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城市化。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城市化本身应该包括物质层面的城市化和社会文化层面的城市化两个维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并不是按照城市化的两个维度平衡发展的要求同步进行的,其结果在宏观层面上造成了物质层面的城市化快速发展与社会文化层面的城市化建设相对不足的严重失衡。

三是过于强调城市化建设中的表面特征,忽视了城市化的本质与内涵。比如,过于追求人口、土地、建筑等“数量”上的扩张,而对城市化建设中的“质量”重视不够;比较重视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等物质方面的“硬件”建设,而在城市精神文明、人文素质等“软件”方面的建设严重不足。城市从本质上看到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创造的人工环境。城市化建设应该体现以民为本的人文精神、服务精神。

四是过于强调城市化建设中政府部门及其领导的推动作用,忽视了广大市民的参与性和能动性。其表现主要体现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定多,自下而上的城市居民、社会团体参与管理和建设少。一些城市政府以所谓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名义进行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还有一些城市为加快旧城区的改造,不断地将居民往郊区赶,结果许多居民的生活结构由此遭到巨大破坏。

这种宏观上的经济性运动在政府看来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首先城市要发展,就必须进行一定的城市化建设;其次任何的城市化建设都是政府经过严格的规划,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的;再次在城市化过程中,被动迁的居民都按照有关规定得到了及时的安置。这些都是政府进行城市化建设的正当理由。但在微观层面上,它却对城市居民的生活结构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破坏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居民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源的改组,生活成本的增加,以及邻里关系的中断等这些可观察到的损失,而且还有社区归属感的丧失,心理认同的弱化,以及对未来前景的迷茫等隐藏于居民内心世界的紊乱。对于习惯于在一个社区生活多年的城市居民来说,他从小就已经养成了那种在特定环境下生活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心理特征,不管其生存的环境状况是好还是差,都早已经形塑成了他生活结构中的一部分。城市化建设可以改变居民原有的生活环境,但却无法还原他已有的生活结构,居民可能会在居住环境上有所改变,但并不会因此都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尤其是那些城市中下层居民,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可能会因“动迁”带来沉重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建委的一份报告称,20世纪90年代期间,上海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和旧城改造运动,先后动迁的居民达100多万,使上海的人均居住面积由6平方米提高到了现在的12平方米,而且每年仍以很高的速度继续向前发展。仅2002年上海因城市化建设需要动迁的居民达123 896户,需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79.3万平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88%和57.5%。其中采用货币化安置的为5.9万户,货币化金额总计为109亿,平均每个动迁家庭的补偿额是18.47万元(2001年为15.8万元)。这一点补偿金要想在当今的上海购买一套住房还必须自己贴进很多钱,这对绝大多数中下层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个额外的经济负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们被补贴的钱很大一部分用来抵消住房价格的增长了。[13]所以,即使单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计算,居民尤其是中下层城市居民未必就能从城市化建设中受益,更何况在生活结构方面所带来的损失与破坏有些根本就无法计算。

访谈资料之一:

我家原来住在闸北区火车站附近。虽然,我们夫妇俩早在1996年就下岗了,但下岗以后不久,我便在家里开了一个便民店,每天生意都非常红火,收入也不错,至少供小孩读完中学没有什么问题。本想依靠那个地理位置多干几年,好挣些钱供小孩将来读大学用,没想到前几年我们那个地方被一家大公司看中了,说要搞什么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结果我们就被动迁到了现在这个地方(指彭浦新村)。去年我丈夫又生了一场病,把家里的积蓄也用得差不多了。虽然政府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情况,也允许我继续在小区里经营一个便民店,但生意根本没办法与原来比,有时候连保本都感到困难。孩子上学也很远,每天都是起早贪黑,多用了许多车费不说,光时间就浪费不少。孩子马上就要初中毕业了,我们也不好给他转学,现在只好过一天算一天了。

访谈材料之二:

我原先住在新闸路,两年前被动迁到了漕宝路红明新村。当时我们拿了12万的货币补贴,自己又东借西凑近20万,用完了我们夫妇一辈子的积蓄才买上现在这套90平方米的房子。我们俩老都早已退休,退休金不高,全靠三个子女帮忙才买了这套住房。刚搬来的时候还很开心,觉得房子比原来大了一半多,怎么样也比以前要舒服一些,至少一家人在一起团圆时不会很拥挤了。但过了半年后就感觉越来越不舒服了,原来的老邻居有的搬到了浦东,有的搬到了彭浦新村,还有部分甚至迁到了远郊,见面越来越难了,有些可能以后一辈子都见不到了。子女都因为离我们太远,平时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我们整天呆在家里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小区里也认识不了几个人,很少有交流。不像原来住在里弄里,都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大家有说有笑,彼此照应,生活也并没有不满意的感觉。这两年,我和老伴都明显老了许多,好像失去了许多东西。我特别留恋过去的日子,好几次我还专门回到原来的地方去看,可惜再也找不到过去快乐的感觉了。

从上述笔者的两个访谈资料中可以看出,这种城市化建设和旧城改造的结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尤其对他们在就业、子女上学、交通、购物、看病等生活方面带来一系列直接的不利影响,而且对居民的社会网络、人际交往、社区认同、心理感受等都会造成结构性的破坏,有的甚至遭受严重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14]就像“访谈资料之一”所反映的那样,一个原来居住在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区的居民,虽然她没有正式的工作,但她却一直可以靠着这种优越的地理位置,哪怕是做一个小摊贩也能很好地生存下去,可是城市改造以后,她被迫动迁到了郊区,虽然住房比原来大了二三倍,也得到了可观的经济补偿,可她也因此而失去了原来赖以生存的社区环境。谁应该为她的后续生活负责?而且,在动迁补偿问题上,现有的补偿标准往往是“买断式”的一次性给付或在有限的选择范围内重建进行安置。由于许多普通居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再多的钱也难免会坐吃山空。

从“访谈资料之二”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网络和人际交往对一个人影响是多么重要,虽然从理论上讲,居民动迁以后可以重建自己的社会网络,但实际上这不是一时可以做到的,尤其是对老年人来说,其一辈子培养起来的社会网络和心理认同可能会因地理空间的拉大而彻底瓦解和丧失。即使是年轻一些、适应能力强的居民,到了新的居住环境以后,也不得不花费很长一段时间和大量的精力来重新建立各种网络关系和培育新的生活结构。因为任何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约束性,它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影响人们基本生活的重要“规则与资源”。所以,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世界紧密相关的生活结构,其一旦遭受破坏,要重新加以建立和再生产是非常艰难的事情。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它无论如何是难以预期到城市化会对居民个体带来这样一种后果。即使政府有这种微观关注的意识,但在城市化口号和政绩偏好的驱动下,也不大可能终止自己的行为。就这样,政府城市化建设的有意图行为导致了居民生活结构被破坏的未预期后果,而这恰恰是政府不大关注或者至今也未预期到的。

四、原因解读: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的二元博弈

政府有意图的城市化行为,为什么会导致居民生活结构被破坏?从政府的行为动机来说,它不可能期望城市化建设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最终的损害,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城市化建设的原则与本质,也不符合现代政府执政的宗旨和意愿。但是为什么又偏偏出现了这种未预期的后果呢?

从宏观上来看,这首先与我们所处的“现代性”社会及衍生影响相关。在现代性条件下,已经再也没有什么知识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了,因为在“原来”意义上的知识,知道就是能确定,而在现代性条件下,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所有的科学都是建立在流沙之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可以确定的,也没有什么东西是能够被证明的”。[15]现代性是在人们反思性地运用知识的过程中被建构起来的,而所谓必然性知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误解罢了。[16]不仅如此,在现代性条件下社会结构也开始变得越来越难以流动和变化。正是由于知识的这种不确定性和社会结构的流动性,给现代性条件下主体的行动带来了不可预知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动的风险性。尽管行为主体在行动之前有着明确的意图和规划,也有着合理的行为动机,但是在现代性条件下,一切都开始变得“不确定”了,我们可以感知到现在的所作所为,但却无法准确预期到行为的每一个后果。其实,作为有目的和意识的行动主体,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至少在实践意识的层面上是知之甚多的,不论它在推理意识层面上有没有能力把自己的所作所为清晰而有条理地表述出来。[17]否则,它就不可能不断地去实施这种行为。政府推动的城市化建设就是这样,至少在实践层面上政府是具有较强的城市化意图和实践能力的,但在现代性条件下,它的确是很难预期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后果的,这是整个时代背景在宏观结构上给主体行动所带来的困境。

但从微观的主体行为方面来看,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为除了现代性背景这一宏观境况和各种结构性条件以外,还要受微观主体的自身条件、行为动机及其操作能力的影响。例如,在行为动机上,我们其实很难真正排除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就完全没有自私自利的意图。有学者甚至还指出,城市化建设中的动迁矛盾是政府与商家不平等交易产生的结果。[18]的确,政府为在宏观上达到城市化建设和旧城改造的目的,不仅可能与商家结为“利益同盟”而忽视对居民生活结构的保护(只是其利益目标不一致,商家是冲着钱而来的,政府可能不是),还可能为商家提供各种“庇护”以保证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城市化建设的策略也开始由以政府、企业为主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转变,并让企业、商家自己来处理“居民动迁”这一棘手的问题,即使出现了什么问题,其最终的责任也将由商家自己来承担(此举实际上是政府将风险转移给了企业)。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默许或支持,单靠房地产开发商的势力在中国几乎是不大可能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的。政府与商家有了这样一个“利益同盟”,其在微观层面上忽视居民的生活结构问题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因此,有意图行为与未预期后果实际上同时涉及宏观结构和微观行为这一经典二元难题,是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两者共同博弈的结果。在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它要受到现代性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整个社会宏观环境等结构性条件的限制,它不得不在既有的宏观结构之中运作,另一方面它也受到自身条件、行为动机、认识水平等微观操作能力的影响。在这里,“宏观结构”既是“微观行为”的限制性条件与规则,也是“微观行为”的再生产的动力与资源。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结构”都是行为主体在其颇富多样性的行动条件下创造出的各种规则和资源,而结构不断卷入其中的社会系统则是由行为主体的种种特定活动构成的,其在特定时间与空间的条件下能够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19]并像一种回返效应模式(a feedback effect model),总是促使其在行为与后果之间反复。尽管行为主体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意图的,但这并没有让它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在现代性背景下,由于时空的分离、脱域机制的发展和知识的反思性运用这三种相互强化的动力因素的作用,[20]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之间总是处于动态的博弈之中,稍有偏差就可能使主体的有意图行为产生未预期的后果,而未预期后果又会反过来成为后续行为中未被意识到的条件。结果,行为主体的有意图行为总是与某种未预期后果交织在一起,形成“剪不断,理还乱”局面,只是这种未预期的后果未必能被行为主体所意识到,尤其是在结构性条件下,即使意识到某些未预期后果,也未必能够中止自己的行为。

上述只是从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这一“二元”博弈的理论模型来大致分析有意图行为与未预期后果产生的原因。如果我们把城市化建设放在中国目前具体的制度环境下来看,笔者认为,也同样存在着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二元关系问题。因为目前,城市化建设在我国主要是一种宏观上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结构性运动,其根本目标就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但在这一宏观运动过程中,它却忽视了一个微观性的问题,这就是我们说的对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因为对居民个体而言,个体的生活结构都是独特的,既有客观的社会存在,也有其主观构成。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城市化建设之所以破坏了居民的生活结构,是因为宏观社会结构对微观生活结构的长期忽视与压制所造成的最终结果。这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并在许多关键领域中都能找到例证的一个潜在的、极为深刻的社会问题。

当然,我们也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的行动者,在行为主体与社会结构(资源与规则)之间始终起核心作用的是社会实践,因为为了再生产出一种有既定结构的实践,行动者必须借取此前已经获得的知识和资源。但是,正如行动者需要了解有关知识,知道为了再生产出一项实践而该如何去实施此项实践,当他们实施此项实践的时候,也就再生产出了这种知识,并将这种知识推进到时间上的一个新的环节,以进一步增强此项实践(及其资源配备)的自觉意识。[21]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实践转换(praxiological shift)实际上既是架通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的重要桥梁,也是连续性行为产生的条件与规则,并因此可能产生极其深刻的未预期后果。同时,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行为主体又是有所作为的,他并不总是无条件地受社会结构的制约。具体到我们分析的这个主题上,无论“未预期后果”给“有意图行为”产生了多大的潜在约束,实际上都不可能让行为主体完全被动受缚,在本质上,它们既能对主体行为具有约束性又能给主体以能动性。就像城市化建设一样,尽管居民的生活结构遭到了破坏,但并不会因此而永远无所作为,他们会在既有的社会结构状况下,运用各自规则和资源,不断以自己的“社会实践”来创造新的东西,并在新的环境下重建自己生活结构体系,以适应新环境的新发展。正是这一“回返效应”,反而使得政府城市化的有意图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总是能够持续下去,以至久而久之倒成了一定“场域(field)”中的行为“惯习(habitus)”。[22]

五、结论性评论:重建生活结构的反思

我们从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的关系出发来分析城市化建设对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以揭示现代性条件下大量有意图行为所产生的未预期后果。我想其意义不仅是为了告诉我们在现代性条件下,许多有意图的行为会导致未预期的后果这一社会现象或事实,更主要是为了揭示潜藏于中国社会深处的“宏观与微观”、“结构与行为”之间的二元对立。在文章中,我把盛行于北美的“宏观与微观”的社会理论分析模式与盛行于欧洲的“结构与行为”的社会理论分析模式融合在一起,目的是为了在经验解释中尝试调和这种“二元”对立。虽然有些勉强和生硬,但反映的问题总归是一样的。而且,就本质上来说,这两种社会理论分析模式并没有实际性的差异,其目标取向都是为了架通社会学经典研究中存在的种种“二元”对立局面。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学家一直怀有一种对社会结构的独特偏好,在进行社会学的分析中,总是喜欢从宏观的结构层面来看待问题,并在研究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层次,从群体到社区,从民族国家社会到全球性社会,社会学研究的边界的确是在不断地扩展,可是构成社会的“个体”也在我们的视野中逐步地消逝了。当有一天我们惊讶地发现,我们的社会学成了“没有个体的社会学”时,我们又是不是该反思一下“社会学家对个体是不感兴趣的”提法呢?[23]这种思维惯习势必会反映到现实世界来,其结果就必然会在政策上造成“宏观与微观”、“结构与行为”的失衡,这一状况在中国实践部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就像城市化建设一样,政府当前工作的焦点在于如何借助于城市化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其实际兴趣就是进行各种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而对居住其中的居民个体的日常生活结构往往熟视无睹。这在本质上是我们长期以来对个体生活结构忽视和压制的一种结果(也是一种未预期后果)。[24]

如果我们从城市化建设本身来看(这是一种就事论事的态度),城市化建设破坏了居民的生活结构主要是由于物质层面上的城市化与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城市化不一致造成的,是物质层面的有意图行为与社会文化层面的无意识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表现形式我们已经在第三部分提及了)。虽然我们说城市化对政府来说是具有明确意图的目的性行为,但是这种意图实际上也是有偏颇的,它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城市化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这种对物质层面上的城市化的刻意追求和对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城市化的忽略,造成了本该是同为一体的城市化一分为二,其结果必然会导致重物质而轻精神、重宏观而轻微观、重社会结构而轻生活结构的严重后果。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城市化建设的有意图行为造成了居民生活结构的破坏这种未预期的后果,其实也未必一定就是我们未能预期的,这里有客观环境和制度结构上的问题,更有主观意识和操作程序上的问题。

居民的生活结构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遭到了破坏,如何在新的生活空间重建自己的生活结构体系,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居民动迁以后,住房安置及其相应生活设施建设等这些属于生活结构中的物质硬件,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它可以通过有效投资在短期内得到迅速解决。但是,如何适应新社区的生活环境并调整自己的心理认同,融入新的社会组织,以重构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这对许多居民特别是脆弱人群以及调适能力较差的人而言,将是一个非常艰难、漫长而且痛苦的过程。比如,对中国社会而言,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体。在动迁过程中,我们也往往是按照家庭户来进行统一安置的。或许这种办法不会对家庭的结构及其关系产生大的影响,但却无法全部保留除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初级社会关系。相反,通常情况下是破坏了其他初级社会关系,使得它们在新的社区中无法重新恢复。而这些初级社会关系对普通居民来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而且对文化与心理认同起着非常重要的整合功能。

而在以往的城市化理论中,我们通常的议题是集中在城市化本身之上,其具体做法往往就是把居民当作人口搬迁与住房安置的对象来看待,这种认识在城市化建设中势必形成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居民按照城市规划和政府相关政策搬迁和安置好了,城市化建设目标也就实现了。这种把城市化的理性认识水平仅定位于人口搬迁与住房安置,只是抓住了城市化建设中的表面现象,而并未真正揭示出城市化建设中“以人为本”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说到底还是就城市化谈城市化,谈论的中心议题仍然是城市化建设本身的好坏问题,其理论的最大不足是难以从理论本身说明城市化与居民自身发展的关系。因此,要重建居民的生活结构,首要就要改变我们长期以来以城市化为本位的思维方式,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城市化建设思想,转变观念,从受城市化建设影响的居民群众出发考虑问题,这才有可能恢复和改善居民的生活结构体系。因为对每一个居民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结构和历史轨迹,我们不能因为城市要发展就以城市化的名义一夜之间将之解构与消除。

从理论上来讲,要重建居民的生活结构,必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即在一定的场域中做到宏观结构与微观行为的调和。在宏观结构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应该主导关注居民的生活结构状况,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与法规政策来保障居民生活结构的重建。政府是宏观上的调控者,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政府的职责不是替居民作选择,而是应该为居民创造能进行多种选择的便利,这才是服务型政府该做的事情。正像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中所说:“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25]而对广大居民而言,既然城市化是所有现代化国家必须走的发展道路,城市改造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作为个体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各项城市改造建设工作,并积极投入到城市化建设之中,从我做起,主动做好自我调适,以恢复重建生活结构的信心与勇气,这才是积极的人生态度。因为当微观行为与宏观结构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作为个体的居民,是无法在既定的结构中改变社会发展的进程,但我们能够改变自我、调适自我,以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在重建居民生活结构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政府的责任更为重大。由于结构的稳固性和复杂性,居民要重建自己的生活结构,仅仅依靠个体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因为在城市化建设方面,作为行为主体的政府与接受动迁安置的居民双方,其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本来就不是一种对称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是处于两个不同层次的互动双方。在这种互动过程中,城市政府显然拥有绝对的优势和资源支配权力,我们不可能期望仅仅靠通过居民个人的微观努力就能重建好他们的生活结构。既然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自始至终扮演了领导角色,也就应该在居民生活结构的重建方面继续发挥主导性作用和影响,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与规则,并在尽量考虑居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居民恢复与改善他们原有的生活结构。如果是这样,城市化建设所带来的这种未预期后果就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居民借助于城市化建设的契机,进一步优化了自己的生活结构,这对居民来说无论如何也是一件好事(这种好事或许对居民来说也是一个未预期的后果),更何况,无论我们是否能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城市化对于广大居民群众而言,总体上应该是阳光与雨露,而不是阴影和遗憾。

原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文军,男,1969年生,社会学博士。先后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和南京大学社会学专业。主攻社会问题与社会发展、城市社会学、全球化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曾先后在《社会学研究》、《二十一世纪》(中国香港)、《中国研究》(日本)等海内外80余家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有近40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重点转摘。先后出版《网络阴影:问题与对策》(2002)、《承传与创新:现代性、全球化与社会学理论的变革》(2003)、《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发展》(2004)等各类著作、教材(含合著)10部、主编丛书一套(共5本)、译著(主译)3本。

【注释】

[1]本文系作者近年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阶段我国社会大众精神文化生活调查研究”、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预防和治理‘城市病’研究”和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大都市底层社会及其公共治理研究”等系列课题研究的部分成果之一,其中部分内容已经在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在此应本书编辑者邀请,重新编辑此前的相关内容,并做了新的修订和补充。——作者题注。

[2]我国的城市化之所以飞速发展,大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在作贡献,是农民降低了我们城市化、现代化的成本。如今,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积重难返的产物。城市化在推进,土地在升值,动迁的农民不仅没有从中受益,反而增加了许多重建生活结构的成本。

[3]A.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4.

[4]C.Wilson,The Dictionary of Demography,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1986,p.225.

[5]崔功豪、王本炎、查彦育:《城市地理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6]H.T.Eldridge,“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Social Forces 20(3),1942,pp.311—312.

[7]笔者以为,城市化同时所表达的这种“动态”与“静态”的涵义与城市化中的“化”一词有密切关系,就像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等词一样,它们既可以表达一种静态的程度和状态,也可以表达一种动态的过程与趋势,只是在不同的论域中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英文里,城市化(urbanization)也有两个涵义:一是指一种当前的状态(a current state);二是指一种社会过程(social process)。

[8]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9]杨虹、刘传江:《中国自上而下城市化与自下而上城市化制度安排比较》,《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

[10]【美】戴维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

[11]张孝德、钱书法:《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政府悖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12]Daniel J.Levinson,A Conception of Adult Development,American Psychologist,41(1),1986,pp.3—13.

[13]2002年底上海的平均房价已经突破了每平方米4 000元大关,也就是说,如果单用这些安置补偿金来购置住房的话,2002年每户平均可以购得约46平方米的住房,而这样的住房在上海几乎就买不到。更要命的是,2003年开始,上海房价以20%以上的速度飞涨,一跃成为全国房价最高的城市,全市平均房价已经突破了每平方米5 000元大关。以一个普通居民户为例,如果他要在2003年购买一套最低标准的60平方米商品房,至少还要自己贴进11.5万元,这还不包括购房以外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而2002年上海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只有约1.2万元。2012年,上海市全年各环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55 518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20 667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0 782元/平方米。

[14]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占少华对北京低收入动迁户的研究也表明,如果从分配的传统来看,低收入群体存在着严重的社会排斥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排斥。就业的规范化、向郊区迁移会导致这部分群体就业机会的减少;二是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享有上的排斥。拆迁改建之后,低收入群体向城外转移,这无形中增加了他们享有这些设施(如城区较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景观、医院、学校等)的成本,减少了他们享有的机会;三是拆迁补偿而造成的排斥。在货币补偿以前,政府不仅给动迁居民提供住房,而且按人口及家庭结构给予困难家庭照顾。实行货币补偿以后,由于低收入群体难以通过额外的填补来增加购房款(如动用存款、借贷等),导致了他们在购房时比高收入群体具有更少的选择机会。参见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站:占少华:《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化后果——对北京市两社区拆迁改建的调查分析》,http://www.usc.cuhk.edu.hk。

[15]K.Poper,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London:Routledge,1962,p.34.

[16]在当代许多思想家眼里,“现代性”不仅仅代表的是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它更代表一种“精神(ethos)”,代表着一种不断改造世界的内在要求。如哈贝马斯(J.Habermas)就认为现代性最有价值的认识成分便是批判和反思,而这种批判和反思之所以有价值,则是因为它们既是促进思想者寻求自我解放的条件,也是整体社会在反压制和反压迫中寻求自我更新的途径。所以在这种意义上,“现代性”本身是具有“解构(deconstruction)”和“重建(reconstruction)”的双重取向,它注重的是“当前(the present)”,其特征是通过对过去的批判与反思,我们可以不断发现新的科学知识来合理地改造世界,以新知识和新发现来构筑美好的未来。

[17]黄平:《从现代性到“第三条道路”——现代性札记之一》,《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8]王炼利:《动迁矛盾是不平等交易产生的结果》,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dajun.com.cn/dichan2.htm。

[19]A.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4,p.5.

[20]按照吉登斯的解释,时空的分离是在无限范围内时空延伸的条件,它提供了准确区分时间和空间区域的手段。脱域机制的发展则使社会行动得以从地域化情景中“提取出来”,并跨越广阔的时空距离去重新组织社会关系。而知识的反思性运用是关于社会生活的系统性知识的生产,它本身成为社会系统再生产的内在的组成部分,从而使社会生活从传统的恒定性束缚中游离出来。吉登斯把现代性制度与这三个方面的特征联系起来,是为了有助于理解为什么生活在现代世界的人们,犹如置身于朝向四方急驰狂奔而不可驾驭的力量之中,而不像处于一辆被小心翼翼控制并熟练驾驶着的小车之中。关于这三个方面的动力因素,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将更详细地涉及。

[21][英]布赖恩·特纳编:《社会理论指南》,李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22]“场域”和“惯习”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P.Bourdieu)提出来的两个概念。“场域”是指由许多社会位置间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网络,它是由依附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的。而“惯习”是由积淀在个人身体内的一种主观精神结构,其表现形式为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在社会实践中,实践受到惯习的指引,人们在惯习的指引下,运用各种可得资本,通过实践不断形塑、建构起“场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也不断地创造和再生出惯习本身。而惯习又受到场域的制约,是场域在个体主观世界中的内化,场域通过塑造惯习而制约着实践,故实践既是能动的又是受动的。

[23]当然,这种学术惯习不仅存在于社会学之中,在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都有充分的反映和体现,这或许与整个社会科学共同的思想起源和相同的社会背景相关吧。尽管20世纪以后,许多社会科学家都在致力于改变社会科学的这种独特“嗜好”,也取得了许多成就,但至今似乎仍然难以改变学科初期就树立的这种“旨趣”。至少在经验研究中,我们仍然看到这种只有“宏观”没有“微观”,只有“结构”没有“行为”的分析。

[24]其实,不仅在城市化建设领域是这样,我们许多政策制定的出发点都是强调宏观结构层面上的改变。虽然我们早就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看不到“人”的。例如,我们的城乡分治政策、城市农民工政策等都只是强调宏观层面上的控制和治理,而对涉及这些政策的人关注不够。与社会结构一样,作为主体的人也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结构体系,这种对主体人的不重视不能不说是我们长期以来社会结构对生活结构压制和忽视的一种结果。

[25][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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