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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讨论1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促进失业人员就业2003—2005年,德国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也进行了改革。待业基本保障费用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出钱,不是保险的内容。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他们的工作依据就是德国《宪法》对德国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的规定,国家对公民要有社会保障。
案例讨论_社会保障概论

案例讨论1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2003—2005年,德国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也进行了改革。用《就业促进法》来代替《失业保险法》。其原因是,《失业保险法》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前、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通过对失业人员发放一定的失业金,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就业促进法》则更加广泛,除了维持生计,还有让工人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就业促进法》的含义就是:尽量不要失业,即使失业,也要尽早实现就业。因此,他们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对失去工作的人进行职业培训、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等措施促进人员就业。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不在失业保险的人群中进行。因此,他们将没有工作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待业人员,被迫失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另一种是失业人员,不打算找工作的人。前者不用交保险费,由国家进行救助,并帮助他们就业。后者享受失业保险,要交保险费。2008年10月,在德国,有300万失业人口。其中:失业保险人口100万,待业保障人口200万。有工作而不去工作的人就进入100万失业保险人口之中。

待业基本保障费用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出钱,不是保险的内容。2005年实施,这是2003年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成果。以前,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有救助的需要,主要是通过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来解决。两者待遇不一样,享受失业救济,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实施,还要促进他们就业;享受社会救济由当地部门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再就业能力弱。2005年的改革,将两者融为一体:失业救济人员是那些有工作能力又需要救济的人群。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和地方政府管理社会救济的人员来共同管理。待业保障费用完全由政府出:联邦政府出大头,地方政府出小头。费用主要支出项目包括:职业的再培训,待业人员找工作的交通费、个人营销费等;对雇用待业人员的企业的工资补贴;对做待业促进工作、培训待业人员的机构进行补助。

为了应对金融海啸,企业没有订单就会裁人。为此,政府对企业采取短时期的救助措施:企业没有订单时要企业给员工发工资,半年之内要企业扛过去。现在金融海啸还在延续,政府要求企业将给员工发工资的措施延长到一年半(18个月)。政府对这些没有订单的企业进行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延长退休年龄、逐年提高养老保险金

德国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法定养老保险。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个人补充养老保障。其中,法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中一直占据最为重要的比例。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法定养老保险的比重平均为85%,个人的自我保障占10%,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只占养老保障的5%。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从业者有医疗保险、养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除了工伤保险是资方负担,其余的保险都要交保险费,费用由劳方和资方各负担一半。目前,德国的《养老保险法》规定,男女65岁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可以得到养老保险金,但至少要交60个月(五年)的养老保险费,德国目前的养老保险费率是19.9%,资方和个人各负责50%。德国的养老金是采取现收现支的方式。这种方式决定了与国民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在未来的发展中,德国将提高养老保险金,但是不能提高得太高,否则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竞争。经过测算,他们打算在2020年提高到20%,2030年提高到22%。

1992年德国政府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高失业率使更多人想方设法提前退休,以拿到可以达到工资70%的退休金。目前,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鉴于近年来德国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均寿命和人的健康时间延长引起的人口老龄化导致制度赡养率的提高和养老金支出的急剧增加,人口劳动力缺乏,德国政府计划从2010年到2029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德国人均寿命的延长给养老保险系统造成了巨大的支付压力,延长退休年龄至少可以抵消一部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三、护理保险

德国的《护理保险法》于1994年颁布、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护理保险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护理保险首先需要享受保险的人申请,医生作出是否丧失自我护理能力、需要别人来护理的鉴定。这些人可享受三种保险服务:第一,给钱雇人服务。第二,提供护理服务,加上养老院服务,再加上护士到家服务;第三,提供护理服务,加上给钱雇人服务。这三种服务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保险的缴费标准:工资收入的1%~1.95%,雇方与职工各付50%。

《护理保险法》的颁布,使得德国的护理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护士就业人数、护理事业渐臻完善等方面。护士就业人数的增加是《护理保险法》实施后的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结果。据保险公司的估算,这个法规为护士增加了2万个新的就业岗位,也为护士建立自己的家庭护理机构铺平了道路。

四、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最初不是由政府开始,而是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养老院、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德国有六个慈善机构,其中有两个与教会有关。他们的工作依据就是德国《宪法》对德国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的规定,国家对公民要有社会保障。因为社会中存在着富人和穷人,他们之间的差别很大,国家和社会如不对之加以调控,就会失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国家对这种社会差距进行调控,使他们的社会福利达到相对平衡,使所有人(包括外来人)都有生存的基础和生存保障。在德国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保险五大保险中,民间组织主要承担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国家制定大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框架,但许多事情它做不过来,需要民间组织去做,在国家大的框架下,一些民间组织代表国家实施社会福利政策。

资料来源:向春玲.学习时报,2009-05-11.

请思考:

结合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谈谈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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