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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二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答案要点: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讨论二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6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月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月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

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答案要点: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

引自: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1245327.html

参考文献

1.王崇敏,李建华.中国物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魏振瀛.民法.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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