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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器官捐赠之道德风险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活体器官捐赠限制只能指定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接受,且还要求必须在当事人在意识清醒且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同意方可进行。日前卫生署以该案例造成双重悲剧后,加上为鼓励器官捐赠风气,考虑修改法令,放宽尸体捐赠的限制,开放尸体捐赠可由最近亲属代为指定,保留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可以优先取得死者的器官以供救命。以儒家的观点来看,活体器官指定捐赠的道德意义不在于行为的表现,而在于不忍人之心的展现。

二、活体器官捐赠之道德风险

活体器官捐赠限制只能指定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接受,且还要求必须在当事人在意识清醒且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同意方可进行。

医院自活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应对捐赠者予以详细完整之心理、社会、医学评估,经评估结果适合捐赠,且在无压力下及无任何金钱或对价之交易行为,自愿捐赠器官,并提经其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为之。(第八条)

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悲剧发生,意即,为了避免家族成员中的弱势者受到亲情的压力与迫害,以至于做出违反自己意志之决定。以“限制五等亲内之血亲或配偶”来说,主要是为了避免家族中情感疏离的远房亲属假借亲属之名,以买卖的方式交换家族成员中有经济负担的亲属之器官。而“限制须由当事人指定不得代理”,则是为了防止有违反当事人个人意愿,甚至发生“蓄意人为意外”的惨剧发生。日前在台湾曾发生过两件个案,有疑似发生道德风险的情况(纯属合理推测,不涉及事实与否):

案例一(子捐肝给父)

父是肝炎患者,母希望子可以捐肝救父,但医院迟迟不肯接受,经深入了解后得知是因为社工两次前往家中,希望可以单独跟子会谈进行捐赠同意时,母亲都不肯离席,因而同意书无法生效不得进行手术。之后事件爆发,子公开在媒体前声明自己愿意捐肝救父。

案例二(弟脑死,兄等肝)

台中市1名肝癌患者苦等换肝,他的弟弟日前意外跌倒被判定脑死,家属想让弟弟的肝脏移植给哥哥,无奈器官捐赠法令不准指定,造成弟弟的肝脏最后坏死无法捐赠,哥哥也等不到肝脏,家属痛批,法律害死人。吴太太的丈夫罹患肝癌,苦等换肝。巧合的是,丈夫的弟弟日前摔倒被判定脑死,弟弟的血型、体型正好符合可以捐肝给哥哥。家属协议希望用弟弟救回哥哥的命,不料,没有医师敢违背法令进行换肝。

案例二日前于台湾社会引起相当大的争议,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现行法令之限制,并抨击现行法令害死人。主要的反对意见认为尸体捐赠不得指定捐赠给亲人,以至于弟脑死还不能指定捐肝救兄,兄于不久后也辞世。家属及社会大众痛批法令太不近人情,要求修改现行法令。日前卫生署以该案例造成双重悲剧后,加上为鼓励器官捐赠风气,考虑修改法令,放宽尸体捐赠的限制,开放尸体捐赠可由最近亲属代为指定,保留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可以优先取得死者的器官以供救命。

然而,此两案例仍有疑似道德风险之处。

以案例一为例,先不论子如真无意愿捐肝救父,是否有道德上的瑕疵,如果儿子有其他更重要的考虑,真的没有意愿捐肝给父亲,而两次社工进行单独面谈时,母亲又不肯离席,此中有疑似母亲以亲情压力要求儿子一定要捐肝救父,加上媒体的舆论压力,儿子才不得已当众表明他愿意捐肝救父。如此不仅违反当事者个人意愿,即使捐肝救父也不是出于本人孝心的展现。

以案例二为例,道德风险的疑点在于如果弟真的有意愿捐肝,在意外发生之前就应该有同意的程序或书面声明,不会拖到发生意外后由家属来决定捐赠。此外,弟发生意外的地点是在家中,正常来说在家中不太容易发生严重到会导致脑死的意外,此点也是可疑之处。

儒家的观点来看,活体器官指定捐赠的道德意义不在于行为的表现,而在于不忍人之心的展现。不忍人之心是儒家谈论道德的根源所在,不忍人之心的发动,即,心之安不安才是行为的道德价值所在。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所在不在于需要守多少年的丧礼,而在于心的安不安。“孔子从三年之丧反溯这一礼制的根源,直指我们对父母之死的心之感受。由于父母乃是我们在人间中最亲密的亲子关系,父母之死当事人生中最大的哀痛之一,正是由于这种深切的哀痛,才有如是长时间的悼念,因而有三年守丧的表现。换言之,礼制的根源出自人心的自我要求,而不是出于对自然规则的遵从,也不是出于对社会功效的考虑。”[3]捐肝救亲人本身作为一个道德行为的表现,道德价值的展现不是在于是否捐肝这个举动,而是在于救人的那份心,这也是“摄礼归仁”要义所在。

孟子也说过:由仁义行,非行仁义。表示道德行为并不是为了符合社会对于“仁义”的要求而去做,而是要发自内心道德良知的自我要求去行为,才能真正体现道德价值。康德也区分过“出义务而行”和“服从义务”。不是否定为了服从义务(亲情或社会舆论压力)而捐肝救父这件事不是一个道德行为,而是如果不是出于自由意志自愿捐肝救父,就只是服从义务而已。

符合儒家精神之案例

故事发生在今年年初,罹患肝硬化和肾衰竭的洪爸爸,由于病情恶化需要换肝换肾,为了抢救父亲,洪家大儿子洪瑞琪决定捐出左肾,小儿子洪瑞镇则捐右肝。由于爸爸情况危急,三个儿子都自愿捐出器官,兄弟们瞒着父亲偷偷验血。最后医生评估,老二太胖,由大儿子和小儿子捐肝、肾,医生说,这个手术是国内第二个成功案例,获得新生的洪爸爸好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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