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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是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是委托人,他们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分离不同投资者在不同时间或不同状态时的权益有助于避免战略违约和减少非效率清算。投资者要求借款人对其融资行为提供抵押品或者担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贷款人为了防止损失,必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一旦

二、道德风险的防范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是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是委托人,他们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Jensen和Meckling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者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因此,委托人必须给代理人足够的激励,使之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或者对代理人实施严密的监督,使之不能随意越轨。

(一)监督

针对交易发生之后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首要方法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严格的监督。Leland和Pyle等人的信息生产模型证明,金融中介可以作为一种信息生产联盟,在与借款人签订契约后,实时监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状况,可以对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甚至还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派驻监事。Diamond认为,由于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金融中介就要充当被投资者委托的监督者角色来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形成了“委托监督理论”。金融中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金融中介和借款人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后会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通过转账结算等业务了解客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以确保贷放出去的资金被投放于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用途,而不是进行高风险的投机;银行的信贷专家跟踪分析客户的资信状况,一旦发生可疑情况可以立即冻结账户或采取其他措施;在某些国家,银行的代表甚至可以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可见其监督控制能力更强。

(二)激励相容的金融契约

“激励相容”是Vickrey和Mirrlees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纪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在金融交易中,通过激励相容金融契约的设计,给借款人以充分的激励,使得在借款人与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捆绑”,以激励借款人采取最有利于投资者的行为,从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能够通过借款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

Aghion和Bolton在企业家财富约束前提下,分析针对不同收益状态和投资行为,不同的企业控制权分配对企业融资及投资的可能影响。他们从动态的角度考虑了一个二期模型,在不完备契约条件下,控制权无论事先给予缔约的经营者和投资者中的哪一方,都有可能导致非效率行为选择的发生。解决非效率行为选择的有效方法是将控制权依项目第一期末的收益状态不同而配置给不同的主体。在项目投资收益为好的状态时,将控制权给予经营者,使其选择维持现有投资规模继续经营;在项目投资收益为差的状态时,将控制权给予投资者,让其选择对项目进行清算,这样就能确保实现有效率的行为选择。现实中与这种最优的控制权配置相对应的金融契约为负债契约。在企业进行负债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投资收益能够确保偿还债权人的本息,企业的控制权由股东所有,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将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来行使;在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陷于债务不能履行的状态时,债权人获得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清算、重组或逼迫其破产。张维迎对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的描述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企业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维持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若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好,其控制权由股东或管理者掌握;一旦企业的偿债能力恶化,其控制权就会向债权人转移。如果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就有权进行重新谈判以重新安排支付。

Dewatripont和Tirole考虑了债权加股权这一机制的运用。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仅仅基于企业业绩的货币激励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来采取相应的决策。当企业业绩优良时,外部人应当少干预企业事务以作为对经营者的奖励,而业绩欠佳时,外部人应当加强企业的干预以作为对经营者的惩罚。在实际情况中,当企业业绩优良时,股东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处境艰难时,债权人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是由于债务收益具有凹性,即优先获得固定收益和不能获得继续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使债权人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对经营者较为严厉,债权人严厉的再谈判立场会阻止经营者事前的偷懒行为。此外,长短期债务对经营者的影响也不同,对于经营者来说,长期债务弱化了外部投资者的控制而有利于经营者的利益偏好,短期债务则通过提高债权人控制的概率,威胁到经营者的利益。这意味着,为了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最佳控制,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应该是股权与债权、短期与长期债权并用。

Berglof和Thadden的分析表明:有多个投资者各自拥有短期和长期权益的资本结构要优于只有一类权益的资本结构,因为这将加剧经营者事后再谈判的动机,企业的资本结构影响到经营者与投资者未来潜在的谈判。金融契约是这样一个权衡:希望避免事后的再谈判即战略违约和希望避免当企业面临流动性约束时的非效率清算。通过分离不同投资者在不同时间或不同状态时的权益有助于避免战略违约和减少非效率清算。一般的,企业会对投资者在跨时和不同的自然状态间分配它们的权益,即一类投资者拥有短期(抵押或优先权)权益而另一类投资者拥有长期(次级优先权)权益。如果企业在短期内经营状态良好,短期债权人获得支付,长期权益持有者获得未来所有收益。如果企业不能支付短期权益,短期债权人将迫使企业转让或出售部分资产。这样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于如果同时拥有长期权益,短期权益投资者的事后再谈判能力将弱化。这样,通过在时间上分离不同外部权益者,短期债务优于长期权益,短期投资者将强化它的谈判地位,弱化了企业的战略违约行为,给予短期投资者以特别的激励对企业施加严厉的措施。

(三)抵押担保

投资者要求借款人对其融资行为提供抵押品或者担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道德风险问题。Hart和Moore的模型假设借款人存在着道德风险:他有可能将投资项目的全部现金流量转移到自己的“私人口袋”中。因此,贷款人为了防止损失,必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将拥有对抵押品的清算权。由于借款人总是倾向于将还款金额降低到与其抵押品的清算价值相等的水平,因此,一个理性的贷款人最多借出与抵押品的清算价值相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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