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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由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被选入该目录的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国家对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三年调整一次,以保证临床需要。

国家基本药物是国家为了使本国公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既要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又能从整体上控制医药费用,减少药品浪费和不合理用药,由国家主管部门从目前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可供临床选择的药物。我国于1981年首次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4月出台的新医改实施方案提出,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由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须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较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未被选入该目录的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国家对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三年调整一次,以保证临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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