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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并且让当事人予以签收。受理并且将进行立案的案件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于本机关管辖和卫生行政处罚范围的案件。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不应再予以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授权的卫生机构在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卫生监督员对违法的当事人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

卫生监督员在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其适用范围,而且必须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法定处罚依据,现场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简易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出示监督证,向当事人表明来意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虽然案件和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但也必须遵守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在对被处罚人进行调查或监督检查时,卫生监督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卫生监督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且向当事人表明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2.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检查和调查取证 根据现场的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应的违法事实记录在案,并且要求当事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确认。对于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不能完全固定的违法事实,可以进一步询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可以采取摄影、摄像等手段,对违法现场的情况予以固定。简易程序处罚同样必须保证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3.对违法情况进行分析,判定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卫生监督员要根据现场掌握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结合收集的证据,综合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若符合简易程序的实施条件,则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实施。

4.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 对以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制作、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交当事人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预留格式、编有号码,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处罚实施的机关、日期等内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并且让当事人予以签收。

6.简易程序案件的归档、备案 简易程序案件实施后,经办人应当在7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应及时整理相应的卷宗并进行归档。

(三)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

(四)简易程序案件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文书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对事实必须描述清楚,无争议,认定客观、准确。

(2)对于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的情况有必要通过进一步询问进行确认的,应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3)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要有重叠、交叉。

2.取证要求

(1)现场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2)应现场调取被处罚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被处罚人的名称按照有效证照(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身份证)中所标注的名称进行认定。

(3)对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能当场复印的,应留存复印件;不能当场复印的,应在有关笔录中予以注明相关证照的号码。

(4)代表被处罚人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签名和签收现场处罚决定书中签字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证明其为单位成员的证明),最好能有法人委托书或在有关文书中盖具被处罚人的印章。

(5)有条件时,应通过摄像、摄影等手段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取证,保证证据充分。

3.有关责令改正 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明确,也可以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应注明改进期限。

4.陈述申辩 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权,并将告知事项记载在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上。

被处罚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让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处注明“放弃陈述申辩”字样。

5.现场决定作出的要求 现场调查的卫生监督员意见统一的,方可制作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有关人员(基层组织或其部门等人员)签字作证,否则,不能实施现场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作出,不得事后进行补发。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卫生行政处罚主要涉及的一类处罚程序,对于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部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外,其他都应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确定(合议、告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6个步骤。

(一)受理和立案

1.受理 受理是启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第一步。按照受理案件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2)各卫生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3)社会举报的案件。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受理后,应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 案件受理后,案件经办人必须对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进行立案。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受理后7日内予以立案,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并指定2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案件立案后,就正式启动了案件办理程序。受理后的案件是否进入立案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受理并且将进行立案的案件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于本机关管辖和卫生行政处罚范围的案件。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对于立案的案件,应有较为明确的违法行为实施人。

(3)具有来源可靠的违法事实。案件立案时,应有较为可靠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或已造成后果、违法产品)。例如:卫生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检测报告显示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4)需追究违法者的卫生行政法律责任,而且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必须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进行审核。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不应再予以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立案应制作立案报告。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案件办理的质量。对于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有相应客观、明确的证据进行印证。

1.证据收集原则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收集的原则;②及时的原则;③全面、客观的原则;④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证据的种类、证据采集要点具体已在前面第一节、第二节已作详细阐述。

2.最佳证据规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之间可存在不一致性,有时可能存在相互矛盾,有的肯定该事实,有的否定该事实,卫生监督员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取舍。卫生监督员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即最佳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一般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一般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一般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一般优于其他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一般优于传来证据。

(6)直接证据一般优于间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一般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经过对质的证人证言一般优于未经对质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一般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3.调查取证有关注意点 调查取证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抽样检验、调取资料、摄影、摄像等各种形式进行证据收集。调查取证时要注意:

(1)必须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要善于运用7种形式的证据,尽可能取得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在多种证据并存时应按最佳证据规则优先调取证明效力高的证据。调取的证据是复印件、复制品或照片的,应当由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章)确认,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应当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

(5)收集的证据应证明相应的违法事实,体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做到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行政处罚的确定

1.合议 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合议。

(1)合议内容

①认定事实:参加合议人员要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②确认案由:在事实认定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案由。案由一般为该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

③衡量情节: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悔改程度及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④确定适用条文: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法规,引用相关条文。一是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条款;二是实施处罚所依据的条款。

(2)合议要求

①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进行。

②合议中有争议的,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而少数不同意见也应一并写入合议记录中。

(3)合议结论: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⑥对于经合议决定要移送或不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告知 合议后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如拟作出的是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则进行听证告知,适用听证程序。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的,应进行复核,如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陈述申辩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审批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根据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规定报批。

4.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四)送达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送交被处罚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有关程序和方式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1.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是一种最常用、最有效的送达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若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2.留置送达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情况下,可进行留置送达。进行留置送达时,除卫生行政机关送达人员和受送达人外,应邀请有关部门或者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同时注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处。

3.邮寄送达 使用挂号信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至当事人处。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送达。送达对象同直接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当天为准。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后,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五)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

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全部的行政处罚为自觉履行。其中缴付违法所得、罚款可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场收缴

(1)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2.自行缴付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强制执行为当事人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的具体执行结果结案。

(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应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经过诉讼,则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处罚合法的材料。

不能履行为在当事人逃逸或倒闭等被执行人实际已消亡的情况下,调查清楚后即可结案。

(六)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1个月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七)一般程序流程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参加,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辩论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发生在说明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和理由,告知权利之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听证程序案件的基本流程和一般程序案件的办理流程大体一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证程序的案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在行政处罚中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由各省及直辖市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 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人员

1.听证的组织者 卫生行政部门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听证。

2.听证参加人员

(1)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可由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2名本部门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其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听证进行时,相关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听证基本程序

1.听证告知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听证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卫生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3.听证的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4.听证的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设;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6.提出听证意见 听证后,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笔录的内容,制作听证意见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卫生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四)听证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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