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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自我与客观自我范式的复合建构

时间:2022-0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根据是自保意识范式和共生意识范式的复合建构。马克思把这些物质的和思想的结果、“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归结为“革命”。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种人际关系是建立在物质生活基础上的生产关系,是发生在一定共同体内的联合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关系。
主观自我与客观自我范式的复合建构_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的当代论域

一、存在性范式:主观自我与客观自我范式的复合建构

社会实践哲学视野,绝对道德的存在本来是不证自明的事情。但是,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进程中,由于来自习惯、传统抑或宗教的种种影响,使这个事实命题变得复杂化、抽象化。因为“哲学最敌视抽象的东西,它引导我们回到具体的东西”[20],故此,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科学范式建构加以哲学的解决。绝对道德是一个很客观的实存,它附丽于生活、事件为人所见,又从事变过程中表现出来,为人所真切感受到,它不虚幻、玄奥,由此应该使它得到合理性、合法性及其相统一的证明。

1.主观自我范式:绝对道德的合理性证明

绝对道德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是绝对道德范式建构的首要的基本问题。而合理性问题关涉的是道德实践主体自身的问题,也就是行动者的主观意志趋向及其对道德规范的价值判断所遵从的合理根据。这一根据是自保意识范式和共生意识范式的复合建构。

自保意识范式。人们常常以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来说明人类无法认识、掌握绝对真理,乃至为怀疑绝对真理的存在提供合理性论证,其实质,就是为否定绝对道德的存在设计理论平台。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却忘了最为朴实的道理,那就是:人之为人,一开始就是谋求生存生活的人,追求自保是人的第一本能。即使古代社会的“杀人祭献”也包含自保欲望,而奴隶社会的“易子而食”就更加如此。达尔文的人类进化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和唯物史观都阐明了这个道理。只要存在人类的生命活动,就会出现体现着人的自保意识和价值追求的生产劳动,人类不仅在那些深厚自保意识基础上产生了物质实践活动,而且相应形成政治的、哲学的、科学的、艺术的、宗教的文化模式和文化样态。马克思把这些物质的和思想的结果、“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归结为“革命”。[21]而自保意识是“革命”意识的萌芽,是“实践”意识的前端,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22]。因此,绵延不绝的自保意识是道德意识的原生态,也是绝对道德存在的第一个合理根据。

共生意识范式。人在获得自保之后,开始了自身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再生产,前者是人口的再生产,即种的繁衍;后者是物质的再生产,主要是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的拓展。[23]这两种生产的紧密结合要求人们进行合作,合作的结果,一是增强了自保意识的优越性,即自我意欲的满足;二是形成了共生意识,即基于分工、协作出现的集体意识、发展意识。这种共生意识在人类生活世界的所有领域都交织着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关系以及道德实践,为人们所广泛认同。按照赫勒的观点,“道德不是一个分离的或独立的领域,但是它出现于所有领域之中,是内在于所有领域的人际关系”[24]。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种人际关系是建立在物质生活基础上的生产关系,是发生在一定共同体内的联合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关系。[25]既然“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26],那么,在社会实践领域中,受到广泛认同的、内化为生产力形式的共生意识也是绝对道德存在的合理根据。

这两个根据使得建构绝对道德的主观自我范式成为可能,包含三个方面:

创生性范式: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文化凝结。绝对道德既来源于日常生活,又高于日常生活。就前者言,它是个体生活实践的产物;就后者言,它是主体际交往的产物。这种产物不是一个游离于生活世界的、特立独行的异在,而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感受、主观的认知,实质上就是一种文化的凝结。从空间的广延性看,不管是西方的还是东方的民族,北半球的还是南半球的居民,生活世界中无不贯通着某种绝对的道德目标和文化意义。从道德目标上看,杜威认为“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无不服从于“解放和发展个人的能力(不问其种族、性别、阶级或经济状况如何)”。[27]从文化意义上看,费希特认为道德作为“善的和绝对合乎目的的存在”,“都是用于人类的改善和教养,从而用于达到人类的尘世目标的”。[28]因此,起源于自保意识和共生意识的绝对道德,蕴含着一个终极的文化意义,并始终保持着同时性秩序,在人们的生活世界中创生、奠立起来。

演进性范式:从传统形态的整体道德向现代形态的个体道德转变。在信息、交往不发达的封闭社会,道德最初产生于个体性行为实践,而道德理想、道德信念和道德规范却依靠团体主义的方式和情感的统一性得以传播,这就形成体现个体主义精神的、以个体道德覆盖整体道德的整体道德形态,不过由于这种道德形态是英雄、帝皇、将相个人形象、主观意志、道德精神的集中化、典型化,因而还属于传统形态的主观自我道德范式。到了发达的开放社会,个性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交往日益改变人们的生存、发展方式,这时个人主义日益勃兴,社会的道德实践主要是群体化的个人参与,道德生活的主旨也是由群体化的个体来表述和传播,社会的整体道德相应依据个体主义精神来建构,这样就形成了体现整体主义精神的、以整体道德覆盖个体道德的个体道德形态,即现代形态的主观自我道德范式。从时间的继起性上看,随着道德形态从传统形态的整体道德向现代形态的个体道德演进,和生、共生意识不断发育,具有普世价值的绝对道德保持着经久不息的连续性秩序。

实体性范式:自保意识和共生意识的有机复合。卡西尔认为古代先人保留在神话和宗教传说中的道德是“交感”的,即既非纯理论的,也非纯实践的,而是依赖于感悟自然产生出来的永恒的情感,交感道德是绝对道德的一种,它的起源难于和宗教划出清晰界限。[29]从新儒家的观点看来,人们修身炼性、侍奉父母、服务社会都因为觉解而获得新的意义,获得超道德的价值[30],在这里,觉解是修行的途径,也是道德化的产物,道德因觉解而升华。感悟、觉解是道德的精神实践,它还要走向躬行才能充足和完满。所谓躬行,就是把所思、所悟、所觉得到的认识付诸物质实践,使精神物化、教化育人。随着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人的需要日益丰富而复杂多变,适应时代需要的绝对道德也遵循感悟、觉解和躬行复合适应的路径产生出来,并在引导人们满足新需要的社会实践中完善发展。

2.客观自我范式:绝对道德的合法性证明

绝对道德的存在需要通过一种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依靠客观自我审视绝对道德的社会适应程度来获得合法性证明。在实践上,使社会成员理解和认同历史已有的道德准则、支持和适应现实生成的道德规范、认清并遵循道德价值发生流变的一般趋势。在理论上,使作为一种社会自我的客观自我范式通过外在性范式和内在性范式的相互适应建构起来。

外在性范式:具有绝对命令形式的道德规范。外在性范式是指以道德规范为外在表象的、具有根本性、绝对性的外在形式,它是绝对道德完成基础性建设的道德范式。在人的生活世界中,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抑制伪善欲望的不问自知的主观存在,亚里士多德把它看做是“虚善”,“虚善”只是构成绝对道德外在性的一个方面。这种外在性范式由人来制定和把握,存在如下形态:自知自觉、自知不自觉、自觉不自知、不自知不自觉。其一,自知自觉者而后能造就道德秩序以及和这种道德秩序相适应的道德环境。其二,自知不自觉者和道德规范相向而行,互不干涉,形同陌路,当然就不会产生人们想要的道德秩序以及想要的道德环境。其三,自觉不自知者并不等于绝对非自知,而是相对于道德规范自知者较少一些了解,但是依靠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感悟,弥补了“不自知”的缺陷,提高了自觉性,这种情形接近于自知而自觉的水平。其四,对不自知不自觉者,人们天生原谅他们始于“不自知”,但是,哪怕是未经教化的人,多少都知道父母于己有恩而需要回报,族人于己有养而需要尊重,子女于己有缘而需要扶持。因此,所谓对道德规范不自知者,只是对这些道德规范的理解能力更低一级而已,决不能视为完全不自知。既然如此,在人们的生活世界中,道德规范是无法使之隐遁的法则,它的存在不需要加以绝对的强制,人们坚守它也存在,不坚守它也存在,永远走不出人们的心灵视野、生活视野。柏格森指出:“任何一个法则,无论是物理的、社会的还是道德的,都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和社会的道德秩序有着紧密关联,即使科学家经过实证的或逻辑的研究之后也不否认。“科学家愈是进行概括总结,便愈倾向于(不管愿意与否)赋予该法则以此种绝对命令的性质。”[31]在伦理学家看来,道德规范具有绝对命令的这种性质,体现在行动者履行道德义务中间——或和颜悦色,或雷厉风行,不为行动者和事件本身所遮蔽。

内在性范式:指向主体生存境域的道德秩序。内在性范式是绝对道德的内在建构和内蕴价值的复合化。这种内在性范式正是亚里士多德所指的“真善”。人类行为只有建立在真善之上,和谐的道德秩序才能形成。道德秩序正是绝对道德锁定的基本目标和经常性工作。如果说道德规范以其命令的形式倡导合法性,那么道德秩序就是在履行这种命令过程中获得的合理性存在。从规范层面看,这种合法性蕴涵绝对道德的义务和权利,其中,义务是道德权利赋予的义务,权利是承受道德义务取得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与义务是绝对道德的双胞胎,是一物两体的东西。从秩序层面看,这种合理性是绝对道德的责任和价值,其中,责任是充满道德价值甚至是超道德价值的责任,价值是饱含道德责任和落实责任而产生的道德价值,这样的责任与价值是绝对道德驾驭人们务实、求真、向善、唯美的双引擎,缺一不可。在封闭社会,人们对道德权利看得重一些,对与道德权利相适应的道德义务承受多一些;而在开放社会,人们对道德责任看得重一些,对与道德责任相适应的道德责任价值承受多一些。但是,这不等于说,道德责任和道德价值在封闭社会不存在、不重要,也不等于说,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在开放社会少一些、可以忽略。事实上,道德责任、道德价值、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不可以、也不可能被人为地隔离和分割开来,这里主要是为便于从学理上阐述不同社会形态绝对道德的内在建构,便于厘清绝对道德内在价值的多元性。绝对道德的这种内在性范式,分布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正如歌德所指出的那样,道德“不是人类思维的产品,而是天生的内在的美好性格[32],显然,这种性格结合着人的权利、充实着人的责任、体现着人的价值,因而“像一切美好事物一样”,促使人们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

从道德规范的奠定到道德秩序的完善就是道德发展的内在逻辑,即经由主观自我范式到客观自我范式,也就分别实现了绝对道德的合法性证明和合理性证明。

3.主观自我范式与客观自我范式的复合建构:绝对道德的合规律性证明

主观自我范式与客观自我范式的双向复合实质就是道德场域的意义域和价值域的复合,这是绝对道德生成环境的范式建构。因此,绝对道德是社会共同体灵魂的合理建构,是人们和谐生活的一般原则和思想导向。

一方面,在道德场域里,主观自我范式形成自律规范,即自律性道德规范,这些自律规范形成外在律令,形成绝对道德的外在性范式。这种外在性范式在体验与反思中促使行动者自觉维持社会共同体朝着健康、持续、和谐的环境发展。行动者在这一过程承继了种族共同体、血缘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忆旧共同体中具有典范性的道德要素,无论他是默认这些道德要素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还是把这些道德要素作为行动反思的批判资料,抑或是不假思索地使之作为教导礼仪传授给别人,并不能改变绝对道德的外在性范式,这种外在性范式对应着绝对道德的意义框架,也就是对应着道德场域的意义域。在封闭社会,人们更多分属于一定的命运共同体,包括种族共同体、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这时,道德场域对意义的建构是比较低层次的物质意欲的满足和超越这种满足的道德感的升华。在开放社会,人们则更多分属于一定的交往共同体,包括职缘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忆旧共同体,这时,人们普遍需要建构和开放社会思想观念条件、社会制度条件、技术条件相适应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当然,这些共同体也有交叉、重叠的部分,这种交叉、重叠是社会交往和人际交流造成的,在文化意义上主要是基于对公平、正义、民主、权利、向善等道德价值的承诺与认同。这就表明:不同社会形态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走向一个普遍意义的道德追索。近代以来,不管是沙甫慈伯利的“情感主义”,还是穆勒的“幸福主义”;现代以来,不管是海德格尔的“此在的生活和境遇”、萨特的“人在行动中的本质”,或者是马尔库塞的“安定的生存”,还是其他一切导向幸福与快乐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无不贯穿一种人本理念,无不是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的共同建构,无不体现绝对道德意义域的本质意蕴。

另一方面,在道德场域里,由客观自我范式形成他律规范,即他律性道德规范,这些他律性道德规范形成内在律令,也就是绝对道德的内在性范式。这种内在性范式正如康德所强调的“绝对道德律”,即“道德法则是作为我们所先天意识到而又必然确实的一个纯粹理性事实给与我们的”[33],而且,它“把理性的超越经验的运用转变为一种经验以内的运用(内在运用的意思是,理性借着观念自身就成为经验界的发生因)”[34]。在康德看来,行动者所实现的行为目的不是最为重要的,重要的在于“行为由以产生的意志所依据的原则”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这就涉及道德场域的价值域。首先,绝对道德的内在性范式和康德强调的道德绝对命令有所不同,它并不反对功利和效果,而且要求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应向一定道德秩序过渡,形成适应先进社会形态的社会规范,建构一个为了人、属于人、关爱人的道德观念和追求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相一致的、完善化的价值目标。在社会实践哲学的观点看来,“一个社会或民族的文明程度将取决于它们是否具有共同的、进步的、正确的价值观念”[35]。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整体文明的实现。其次,绝对道德的内在性范式注意行动者自由意志的培养,这种价值目标又不同于康德所谈的至善境界对“意志自由”的假设,它更注重人的道德平等和道德习俗对人的发展的潜在影响。康德要的“自由”是为道德法则找出存在的根据,而绝对道德的内在性范式却着眼于更高的目标:即使主体懂得道德规范,又使其遵循道德规范的行动所产生的道德价值能最大程度地符合一个时代的精神;不但“培养人们谋求自尊和工作上一定程度的成功的强烈欲望,而且应该培养他们关心他人,对他人具有热忱的强烈意识”[36]。这种内在性范式是绝对道德的理性精神,也是主观自我范式与客观自我范式双向复合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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