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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7年4月18日,中华民国政府迁都至南京,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时,也规定了国立和公立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随着以上法律与法规的相继颁布,国民政府教育部逐步完善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尽管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绝大部分教会大学已立案成为私立大学,但考虑到教会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曾作出的重要贡献等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在此仍然把它们单列出来。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

1927年4月18日,中华民国政府迁都至南京,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6月,随着第二次北伐战争的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在国民党统治区,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的基本精神得到延续。1924年2月,教育部分别废止了1912年10月颁布的《大学令》和1913年1月颁布的《大学规程》,制定了《国立大学校条例》。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64]

第一,国立大学校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第二,国立大学校分科为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各科分设各学系。

第三,国立大学校招收高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修业年限四至六年。课程得用选科制。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称某科学士。

第四,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毕业者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研究有成绩者,给予学位。

第五,国立大学校应设各种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

第六,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由教育总长聘任。设立正教授、教授,由校长聘任,并得延聘讲师。

第七,国立大学校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决算,及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由例任董事(校长),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从部员中指派者)和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请者)组成。并设评议会,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各项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项。评价会以校长、正教授、教授互选若干人组成。

第八,国立大学各科、各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各科、各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以本科、本学系、大学院正教授、教授组成,规划本单位课程及教学。

第九,在高级中学未普遍设置以前,国立大学校得暂设预科,招收旧制中学及初级中学毕业生,其修业年限:在四年制毕业者二年,在三年制毕业者三年。

第十,私立大学校参照本条例办理。

《国立大学校条例》与《大学令》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大学令》规定大学的修业年限为预科3年,本科3~4年;而《国立大学校条例》的大学修业年限为4~6年,并且取消了预科。第二,《大学令》规定大学必须含有文科或理科,且具有两科以上;《国立大学校条例》则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只设一科也可成为大学。第三,《大学令》规定大学内部组织结构为“大学——科——讲座”,《国立大学校条例》则规定大学的组织结构为“大学——科——系”。第四,《国立大学校条例》增加了成立董事会、必须设置选修课程等规定。

《壬戌学制》及《国立大学校条例》公布以后,中国大学的数量得到迅速的增长。1928年,全国大学已达到49所,其中国立、公立大学28所,私立大学21所。

1929年7~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相继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国立、公立(省、市立)、私立三大类。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个学院,设有三个学院以上(须包括理、农、工、医各学院之一)的称为大学,不具有三个学院的高等教育机构为独立学院。大学内的学院与独立学院下设系。大学的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其他学院为4年。并且还规定,除医科外,大学各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学生,从第二年起应认定某系为主系,并选定另一系为辅系。教学上采用学年学分制等。同时,也规定了国立和公立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

1934年5月和1935年4月,教育部又分别颁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和《学位授予法》,1948年颁布了《大学法》和《专科学校法》。随着以上法律与法规的相继颁布,国民政府教育部逐步完善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

至1948年,中国共有国立大学31所,私立大学22所,这些大学大多数设有文学院和理学院;有独立学院71所,其中国立独立学院24所、省立市立独立学院21所、私立独立学院26所;有专科学校74所,其中国立专科学校20所、省立市立专科学校30所、私立专科学校24所[65]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的收费情况

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大学分为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三类。尽管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绝大部分教会大学已立案成为私立大学,但考虑到教会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曾作出的重要贡献等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在此仍然把它们单列出来。国立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等,其办学经费由国家教育专款支撑。私立大学如南开大学、中法大学、复旦大学、光华大学等,其办学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捐款、政府补助和学校财产收入等。教会大学如有“贵族大学”之称的协和医学院、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和上海圣约翰大学等,其办学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教会拨款,还有私人资助以及学校通过办报、译书、学生勤工等方式的“创收”以及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由于办学的主体不同,三类大学的收费标准,也是按其不同的类型层次来制定的。由国家教育专款支撑的国立大学收费最低,但是最难考取;私立大学的收费次之;而具有西方背景的教会大学收费最昂贵。根据陈明远的研究,1932年北京大学学费每人每年银圆20元,分两期支付;体育费每学期银圆1元,宿费全免。此时期,清华大学、北平医学院、工学院、法商学院等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跟北京大学基本一样。全国各地的师范学校一律不收学宿费[66]。1931年,私立南开大学学生须缴纳的费用有:学费每人每年6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30元;体育费每人每年3元;注册费每学期1元;理科学生实验费每学期6元[67]。1934年制定的《私立中法大学组织大纲》规定:“本大学本科学生每年应该缴纳下列各费:学费全年30元,分两学期缴纳,每学期各15元;实验费每学期5元,不足补交,有余退还。此外,须缴纳保证金10元。”[68]1934年,燕京大学的收费项目有:本科正式生学费55元,特别生、附习生学费每学分5元(学生以学分为缴学费校舍者,每学期至少需缴学费15元);宿舍费20元,医术费(药费另计)2元;体育费2元,杂费2元。也就是说,20世纪30年代燕京大学的正式本科生学费每学期81元,每年162元[69]。1936年辅仁大学明确规定收取研究生的费用:一学年学费110元,住宿费80元,科学实验费每门课10元。并规定应缴各费须于开课前缴齐,否则不准上课[70]

国立、公立高校的收费相对于私立、教会高校来说比较低,在国立、公立高校的办学经费中,有80%的经费来自于国省库的拨款[71]。而在私立大学、教会大学中,学费是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学费通常占私立大学总经费的50%以上,“上海法政学院学费所占份额高达99.6%,复旦大学占83%,朝阳学院占82%,私立大学收费昂贵,其生源以富家子弟为主”[72]

陈明远认为,20世纪30年代,我国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学费(陈明远指的学费不包括讲义费、课本费等杂费项目)收取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国立大学每年为22~40元,师范类院校不收费;私立大学每年为45~120元不等,中间数为90元;教会大学约为160元[73]

而20世纪30年代,上海一个典型的工人四口之家,每年平均生活费为454银圆,当时普通工人月工资通常在16~33银圆之间,平均约为22银圆[74]。1933年,占全国90%以上人口的普通居民的年均收入为39元[75]。以1933年的国民收入来计算,国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普通工人家庭生活费的5%~10%,即1~2个月的平均工资,相当于普通居民年均收入的1~2倍;私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15%,即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相当于普通居民年均收入的三倍;教会大学的学费相当于25%,即五个月的平均工资,相当于普通居民年均收入的五倍。因此,普通居民家庭若要供一个孩子上大学,只能选择公立大学或免费的师范院校。而当时的北京大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就有许多来自平民家庭的孩子来上学,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有“贵族化”之称的教会大学或私立大学,由于收费相对比较高,普通百姓家庭子女确实是上不起的。

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针对不同的办学主体,不同的受教育人群,自发形成了收费标准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民众可根据自身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为子女选择不同的大学接受教育,高等教育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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