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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后几年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6年以后,中国社会动荡不安,清政府内外交困,经济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不堪高等教育全部办学费用的重负。为了降低高等教育成本,官办学堂不仅取消了膏火和奖赏,还开始逐步向学生征收学费和膳费。其实,早在洋务动时期西方学校的收费制度就传入了我国。[45]1906年,出使欧美各国考察的重臣戴鸿慈等人指出,在国外中学以上的学堂都收取学费,而中国的高等学堂都以公款、官银办之。

(三)晚清最后几年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的废除

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它为各级新式学堂的兴办提供了基本蓝图和法律保障。但由于科举考试制度并没取消,仍然是选士的重心所在,各级官员和民间士绅对兴办新式学堂多持观望态度,读书人也期待通过科举考试博得功名。“近日科举未废,即有平素主持废科学兴学校之人,而仍躬应乡、会试者;又有在学堂肄业,或往外洋游学,而仍弃其应尽之学业,以博不可得之功名者。”

由于科举考试制度阻碍新式学堂的推广,再加上日俄战争的直接刺激,1905年9月2日,袁世凯等封疆大吏联衔奏请停办科举。清政府迫于形势,同日谕令自1906年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这就宣告了自隋代起实行了1300多年的科举考试制度的终结。

废科举、兴学堂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是一条划时代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中国近代人才培养制度的根本变革。严复认为,废科举,“此事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古之废封建、开阡陌”[34]。科举考试制度废止,成千上万童生举子昔日的仕进之途被切断了,逼着他们寻求新的出路,新式学堂开始供不应求。“科举未废之前,人人竞尚科举;科举既废之后,则人人重视学堂。”[35]不仅如此,那些以前不被人们重视的由教会创办的学校,其地位也随之提升,受到学子们的青睐,就学人数增加不少。“1905年以后,申请进入教会学校学习的人多到学校无法接收,同时,修完学校课程的学生也比以前增加。”[36]

2.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出台

随着学生人数不断增多,新式教育供不应求。1906年以后,中国社会动荡不安,清政府内外交困,经济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不堪高等教育全部办学费用的重负。为了降低高等教育成本,官办学堂不仅取消了膏火和奖赏,还开始逐步向学生征收学费和膳费。

其实,早在洋务动时期西方学校的收费制度就传入了我国。1898年,姚锡光在《东瀛学校举概》中就写道:“日本各学校,自陆军各学校及高等师范学校、寻常师范学校以外,无论官立、公立、私立之学校,苟非极贫之家(只入寻常小学校),其在学校之脩脯衣食、住房、书籍诸费,无不由学生自行缴纳者。”[37]罗振玉在《日本教育大旨》中也提到:“教育一事乃国家与人民当交尽之义务,故日本教育经费有取之国费者……有取之地方费者……又有私立各种学校,则以私资立之……学生入学,必具束脩等费,惟寻常小学为国家义务教育,不收束脩。”[38]随着新式教育的不断扩张,政府教育经费支绌日益严重,成为兴学挥之不去的阴影。作为朝廷重臣的张之洞,首先论证学堂收取学费的优点,他认为,学堂收费不仅使学生可以“学广”,还能使学生“无争”、“志勤”。梁启超也意识到,官费兴学“其力之不逮,上下所同认也”[39]。因此,学堂收费应成为兴学的主要途径之一。

随着新学制的颁布,官办高等学堂的学费收取也渐渐松动。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奏请开办的山东大学堂最早实施不给廩膳的制度。袁世凯在《奏办山东大学堂折》中说道:“学堂如发给学生廪膳银两,寒唆之士,或多希冀廪膳,纷至沓来,不但无以坚向学之诚,反足启喻利之渐,非所以重士也。兹拟定所有考选学生,入堂肄业,应令自备饭资,不给廪膳,庶来者皆系实心向学之人,不至半途而废。如其中实有寒唆之士,坚苦力学无自赡者,应如何量予津贴,届时由总办、总教习、监督查明核给。”[40]1902年,由张百熙拟定的《钦定高等学堂章程》(或《壬寅学制》)颁布。尽管这个学制没有实施践行,但这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由政府颁布的学制。《钦定高等学堂章程》规定:“现在官立高等学堂,五年之内暂不征收束脩;以后征收,每人每月不得过银钱二元。”[41]1904年,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在《钦定高等学堂章程》基础上拟定的《奏定高等学堂章程》(或《癸卯学制》)颁布,规定:“高等学堂应令贴补学费,听各省核计本省款项能否筹措,暨本学堂常年经费随时酌定。”[42]同年,《奏定译学馆章程》规定:“招收附学生,附学生一名每年缴学费龙银一百元(内计修金三十元、伙食五十元、体操衣靴二十元,分两期缴纳,均于开学时缴齐),其在本馆住宿者每年另纳房舍金十元。”[43]

清政府在《奏定学务纲要》中对收取学费的作用作了说明。学堂之所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一方面是将学费的收取作为筹资办学的渠道之一。“若不令学生贴补学费,则学堂经费必难筹措,断无多设之望,是本欲优待而转致阻碍兴学矣。”[44]另一方面,学费的收取可以激励学生学广和志勤,同时由于学习费用来自于学生家庭,也会对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纪律遵守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且学生以学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守规矩,视退学无关轻重。”[45]1906年,出使欧美各国考察的重臣戴鸿慈等人指出,在国外中学以上的学堂都收取学费,而中国的高等学堂都以公款、官银办之。因此,他们提出:“学部选派专员派往各省,将所有公款官银办理之中学以上各学堂的常支、活支、详晰查明呈报到学部。即责成各省提学吏,向各学堂学生收纳学费,及膳舍各项费。”[46]

1906年11月10日,学部颁发了《通咨京外征收学费章程》和《学堂收费章程》,规定视各地财力、办学现状和学级程度,征收学费。《通咨京外征收学费章程》颁发以后,1907年,山西大学堂不仅停止了膏火补助,还收取了少量学费[47]。江苏省教育总会上书学部要求改南菁学堂为文科高等学校,预定“每人月纳学费二元(膳费另收)”[48]。1910年,浙江省停止供给京师高等实业学堂、师范学堂、译学馆预备科、速记科浙籍学生130余名的官费津贴。

尽管《通咨京外征收学费章程》和《学堂收费章程》要求各级各类学堂收取学生的学费,但在清末的新式官立和公立学堂中仍残留着公费津贴补助制度。不少学堂“除常年供膳外,复发津贴制服、国书文具”[49]。因此,1907年1月,学部颁布《定立京外各学堂收费章程》,规定除师范学堂、小学堂、初等实业学堂、半日学堂、艺徒学堂及女子学堂外,各级学堂都要征收学费。

“大学堂征收学费,每学生每月银圆四元;高等学堂征收学费,每学生每月自银圆二元至三元,大学预备科、法政学堂、高等实业各学堂准此;中学堂征收学费,每学生每月自银圆一元至二元,中等实业各学堂准此;高等小学堂征收学学费,每学生每月自银圆三角至六角。”[50]

1911年3月14日,学部颁布《奏酌收高等专门以上及游学生考试费用》,规定从1911年起,凡考试高等专门以上各项学堂及游学毕业的各生,一律酌情收取考试费用,以资办公。

清政府颁布的《通咨京外征收学费章程》,是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史上的最早佐证,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先河。从此,高等教育免费制度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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