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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制度下的高等教育服务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已由国家和社会转变为国家、社会、学生和家长。因此,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高等学校应该为其教育服务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良好的教育服务,使其获得较好的消费服务和投资回报。

(一)收费制度下的高等教育服务

自20世纪60年代提出“人力资本理论”和80年代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补偿理论”以后,无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把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列入服务性行业。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而言,缴费上大学就是一个教育消费的过程,享受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教育服务”被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什么是教育服务?在《当代汉语词典》中,“服务”是指为社会、他人或某种事业工作[3]。按照ISO9000国际标准,所谓“服务”就是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其含义有四方面:第一,服务是产品的一种,也是活动或过程的结果;第二,服务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双方接触活动及服务者内部活动(或过程)的结果;第三,服务必须以顾客为核心而展开;第四,服务一般说来是无形产品,有时也会形成一些有形产品。教育服务就是为受教育者的成人成才而工作,使其身心素质和知识技能得到提高。日本学者藤田英典认为,“教育,或者说学校教育,只要是一种提供教育服务的行为,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一种在市场上买卖的对象(商品)。事实上,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也正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实施的”。“教育这种经营行为,并不仅仅是作为卖方的学校或教师单方面提供的服务,它同时也是一个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教育、学习的活动过程。……各所学校不是以质量来提供现成的商品的,学校内涵是由教师和学生的共同生产决定的”[4]。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服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利用教育设施设备、教育技术为满足学习者的需要,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的用于提高或改善受教育者智力素质和思想观念素质,促进教育需求者人力资本增值的非实物形态的产品[5]

高等教育这项社会活动,或者社会服务,是高等教育工作者向受教育者——学生提供的用于提高或改善其身心素质和知识技能水平的非实物形式的人类文明成果,它和其他行业如医生、律师提供的服务一样,是一种服务消费品。高等教育服务具有提高购买者——学生的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价值或效用,国家、社会和个体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才愿意花钱购买。国家和社会投资举办高等教育,通过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承人类文明;个体组织通过雇用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从而获取巨大的收益;学生放弃提前就业的机会来接受高等教育,是把其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以通过消费高等教育服务来使自身的劳动生产能力得到提高,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收益。

美国比较高等教育专家阿尔特巴赫(Philip G.Altbach)指出:“高等教育为进行学习和研究的人提供服务,要得到某种所需服务时,消费者必须提供本金,这样,知识的获得就有了交易性。”[6]西奥多·W·舒尔茨曾说过,教育不仅是一项消费,更是一项生产和投资活动。20世纪80~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所有学生都要缴费上学。而且,学生所缴纳的学费和杂费数量不少,其总和在高等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是逐年提高的,到2007年几乎占到40%。高等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已由国家和社会转变为国家、社会、学生和家长。学生出资接受高等教育,购买高等教育产品,其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自然有权要求高等学校为其消费效用最大化提供合乎标准的高等教育产品——即高等教育服务;作为高等教育投资者,学生也有权要求高等学校为其投资行为或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增值提供一定的保障。因此,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高等学校应该为其教育服务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良好的教育服务,使其获得较好的消费服务和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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