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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发展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几个认识误区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仍需进一步破除“左”的思想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思维定势的消极影响,切实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问题。一种比较传统的看法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崇高的社会事业。至今仍有人不同程度地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福利,甚至把高等学校看作是慈善机构,错误地认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可以不计成本。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属世界通例。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的就学问题,每

当前发展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几个认识误区

新世纪头20年,是我们国家、民族发展“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来说也是如此。要想在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内有所作为,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至关重要。当前仍需进一步破除“左”的思想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思维定势的消极影响,切实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问题。

一、关于高等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与产业属性事实上的界限不清、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教育是不是产业,一直是教育政策研究、学术界争论激烈的问题之一。一种比较传统的看法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崇高的社会事业。其主要依据是,第一,教育具有为社会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人类文明的功能,因此,理所当然是一种崇高的社会事业。这也是完全正确和无可厚非的。第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是免费的,教育成本、学生住宿、医疗、生活补贴等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支付;大学生既由政府统招,毕业以后亦由政府计划包分配。因而对具有非义务性质的高等教育是否具有产业属性的认识是模糊的、否定的,甚至认为不仅不具有产业属性,而且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消费事业。

然而,随着人类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在仍然高扬和彰显崇高的社会事业属性的同时,其产业属性却日益凸显出来。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智力、素质已成为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远远超过了其他要素。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越来越与个人收入、社会地位等密切相关,人力资本投入受到空前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崇高社会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必然要同时比较完整地体现出来。从经济学角度看,高等教育的产业性质一是体现在人才培养方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二是体现在社会服务方面(这里主要是指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已有许多高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从国家政策的宏观角度来看,早在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教育是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产业。”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发展教育产业”。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亦强调要“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随着中央有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教育改革实践的广泛深入,关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所具有的产业属性问题应当说已经得到确立。[1]

教育的这种双重属性是由教育的社会性决定的。教育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既具有上层建筑属性,也具有经济基础属性,既具有社会公益性,也具有产业性。而高等教育和市场经济又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既要遵循教育系统内部的自身规律,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定势和“左”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只看到教育具有崇高事业的社会公益性一面,而忽视了教育具有产业属性的一面。至今仍有人不同程度地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福利,甚至把高等学校看作是慈善机构,错误地认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可以不计成本。这种对教育产业属性的忽视或轻视,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导致高等学校缺乏资本经营管理的理念,致使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经费相当拮据。二是导致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只重视物质资本投资,忽视人力资本投资,自觉不自觉地把教育排斥在经济建设之外,这是我国教育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导致社会上部分学生家长和学生误认为只要自己的考试成绩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不管自身有无经济负担能力,政府和学校都有义务让其上学,享受应该享受的“福利”。强调教育的产业属性有利于全面认识教育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高等学校,它既要为社会服务,又要产业运作。当前,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在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中积极引进产业经营的观念和模式。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应促进和完善这种模式的形成,从而建立起内部符合教育规律、外部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竞争机制,讲求投入——产出效益,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与社会需求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在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还是义务教育事实上的界限不清、定位不准

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属世界通例。我国长期以来事实上把高等教育办成义务教育,沿袭的是统包单一的投资体制,以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1.4%的财力,支撑了占世界学历教育人口22.9%的庞大教育体系。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与国际接轨,把基础教育定为义务教育,把高等教育定为非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实施学生缴费上学其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由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或个人共同分担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机制。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并轨)改革于1989年起步,1994年在全国37所高校开始试点,到1997年全面并轨。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和个人分担政策的实施,对缓解我国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尽管我们的收费目前仅占教育成本约1/4,但国际上认为这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可与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相提并论的两大进步之一。然而这一本来非常明确的问题,由于当前的某些宣传舆论出现了很大的片面性,只宣传“不能让一个考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而忽略了缴费上学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其本质是把高等教育仍然看作是义务教育。尽管广大学生缴费是积极的,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履行公民的义务,但也有一些可以缴费的学生却以种种借口和手段不缴学费,他们将父母给的学费挪作他用,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我无钱上学,你学校就应帮我贷款,就应补助我。不仅未尽到自己的义务,甚至还肆意挥霍,诱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为向真正的贫困生提供的“绿色通道”设置了障碍。正是在这种片面宣传的误导下,有的学生明知自己无经济来源,却要报考按教育成本收费的二级学院,只带几件换洗的衣服就到学校报到,致使某些二级学院的办学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的就学问题,每年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就高校而言,也是采取诸如奖、助、补、减、贷等一系列手段和办法,来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在认识上、观念上进行变革,并形成全面正确的舆论导向。2002年世界银行出版的研究报告《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危机与出路》指出,高等教育具有很高的私人收益,如在拉丁美洲的研究表明,接受过17年教育(即获得大学文凭)的工人比只接受过6年教育的工人,收入要高出200%,大大超过了国际上物质资本投入8%—10%的通常利润水平。美国各种学位或文凭持有者的年均收入分别为:专业学位(指牙科医生、律师和兽医)10.96万美元;博士学位8.94万美元;硕士学位6.23万美元;学士学位5.22万美元;高中文凭3.04万美元;高中以下文凭2.34万美元。[2]在我国,受过大学教育者其一生的收益也是较高的,但目前大学学费标准一般只占成本的1/4。个人承担的高等学校成本应反映市场规律,学杂费的标准应当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应有不同的学费标准。有学者提出,对从高等教育投入中获得很高收益的大学生,应分阶段设立梯次递增的学费标准,最后过渡到学生合理承担的教育投资水平,否则,将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公平性。这些看法应当说是很正确的。因此,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尚未普及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坚持国家资助贫困、特困学生的政策,同时,也要坚持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不能混淆是非,把这一属性不知不觉地给泯灭了。要提倡和鼓励贫困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靠自身劳动完成大学学业。此外,作为政府还要根据非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制定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的法规、措施,如允许将高等教育捐赠列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在继承法、遗产税收法中制定有关条款,调动全社会投入支持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为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三、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否问题事实上的界限不清、定位不准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对于国家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未来的国民素质;对于学生个人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追求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关于教育公平,在理论上有两个层面:一是教育权利平等,二是教育机会均等。对于教育权利平等,虽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但就整体而言,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在对残疾人的教育权利落实方面,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教育机会均等,一个是起点的均等,一个是结果的均等。教育机会不能完全均等是世界的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说已经真正实现了教育公平,当然这里确有程度的不同。当前我国出现的种种教育不平等现象,主要是由其发展状态决定的。如经济落后导致教育的有效供给不足,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巨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重男轻女的传统陋习导致女童教育的薄弱,等等。这一现实是历史形成的,并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才能逐步加以解决。[3]当然,我们还要通过多种努力,去促进这种不合理情况的转化和问题的解决。

在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教育政策的选择要倾向于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公平,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高等教育上的具体体现。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并存,人们可以支配教育的经济实力差别很大,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多拿出一部分钱让子女接受好的教育,这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缓解学校的经济压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为求学者创造更多的机会,从客观上看,这应当也是公平的。因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上,体现为扩大就学范围、竞争机会均等、成功机会均等。现阶段我国由于教育资源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只能通过高等教育收费进行成本补偿,力求实现教育公平。现在有人建议,让分数稍低的学生多出教育资源,再帮助分数较高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努力创造一种社会公平。所以,教育公平与否关键看本质,看实际效果。二级学院这几年之所以发展很快,主要是按教育成本收费,充分利用大学和社会力量的优质资源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支持,满足了老百姓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需要。陕西民办高校以每人每年6000—7000元的收费标准,吸纳了近20万名落榜学生,人称“民办教育的陕西现象”。用老百姓的钱发展高等教育,促进了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能不说这也是一种社会公平,也是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四、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主要在学校还是在政府和社会,也存在着事实上的界限不清、定位不准

从根本上说,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是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必须经历的过程。传统的高等教育体制和大学就业制度,导致了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培养结构僵化,阻碍了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正从国家计划分配逐步向自主择业转轨,从计划调节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同时还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一定范围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方法。”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要通过国家政策指导实行社会、市场就业,这也是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通行做法。

解决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作为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并将其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高校在学生就业观的确立,就业能力、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结构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就业服务等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学校办学的开放性,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对于劳动力市场自我适应及调控的能力。但教育发展和社会就业状况还要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制约,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不确定的。客观地讲,毕业生就业问题,学校有一定限度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学生就业,学校责无旁贷。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其主要责任不应在学校,而应在政府和社会。因为国家现行人事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就业岗位、人事指标,甚至每年全国招生数量的控制和掌握,高校无能为力,无权干预。[4]就世界范围的情况看,解决就业包括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如何更多地为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国民创造就业机会,应该说其根本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努力发展经济。因此,在毕业生就业遇到困难后,应当全面地、理智地分析和处理,并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出路。如果不分清红皂白,不分主次,把责任统统推给学校,对此,高校既无能为力,无济于事,反过来只会给政府造成更大的压力。至于毕业生就业率不高,其主要原因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校不努力,如果因此而对高校采取种种制裁措施,更是有失公平,只能给学校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和混乱。

以上这些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问题如果不解决,整个高等教育事业是很难健康有序发展的。我们要努力更新观念,划清界限,消除种种认识误区,树立新的发展观,以思想观念的大解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蓉蓉.论“教育产业”与高等教育发展[Z].上海市教育科研信息港.

[2]劳伦特·贝尔希.美国大学学位到底值多少钱?[J].世界教育信息,2003,(4).

[3]杨东平.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0,(8).

[4]吴启迪.探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思路新举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在高校两班、部机关初任公务员班的报告)[R].

(原载《高等教育研究》2004年第2期,与张丽萍、范雄飞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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