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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薪俸的定期提级与教师生活状况的基本改善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不同阶段薪俸表的设计来看,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实行职级制,每一个职务对应多个俸级。与之相反,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多级制可以保证教师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增加薪俸额,从而激励能提职和不能提职的教师都努力工作。因此,随着民国政府对教师薪俸制度的广泛改革,武汉教师对应的薪俸级数也由少变多。定期提薪的原则体现了民国武汉教师薪俸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反映了武汉教师薪俸制度现代化的变迁。

第一节 教师薪俸的定期提级与教师生活状况的基本改善

民国时期的武汉教师薪俸制度是在清末教员俸禄制度的基础上变迁而来的,是对旧教员俸禄制度的批判和改造,同时也残留了旧有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严格意义上讲,古代教师的俸禄与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概念是有一定差别的,但本书采用将“俸禄”和“薪俸”两个概念通用的办法,并不影响我们对所得结论正确性的分析。

通过前述内容,我们大致了解了民国时期武汉地区教师薪俸沿革与管理的概貌,同时也看到,与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相比,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已向前迈出了现代化的一步。

一、实行职级薪俸制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数额,还是对应一个工资系列,可以说是古代官员工资制度与近现代官员工资制度的根本差别。[1]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实行职级制,划清了同古代官吏俸禄制度的界线。

细察古代各朝代的官吏俸禄表可以发现,两千多年中,无论哪个朝代,作为准官僚的教师,其俸给都是一职一俸,也就是说,俸禄由职务确定,任什么职就拿什么俸。尽管各朝各代教师对应的官职等级不尽相同,且多有变化,但一个职务对应一个俸禄这一点却是共同不变的。凡任相同职务的官吏,不论调任或离任,也不论有无功绩,都领取相同的俸禄。[2]例如,俸禄制发展较为完备的唐代官学教师官职、品秩、待遇、职责表即可见端倪(见表3-1)。

表3-1 唐代官学教师官职、品秩、待遇、职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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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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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孙培青.中国教育管理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134-135.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制度,已不再是一个官职对应一个俸额。从不同阶段薪俸表的设计来看,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实行职级制,每一个职务对应多个俸级。例如,《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校长教职员薪俸等级表》中(见表2-6),校长、教员、职员分别对应8个俸级系列。这样,同一职务,由于资历、功绩、任职等情况的差异,领取的薪俸也可不同。例如,同样是中学教师,因其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或工作成绩的差异,高者可领薪至一级190元,低者则只有八级120元。

实行每个职务对应多个级别的俸额有利于充分发挥薪俸的激励作用,提高教学效率,扩大教育职能。古代一职一俸的俸禄制使官吏的俸禄只能随职务的提升一次性获得增加,或者由朝廷一次性较大幅度全面提高。前者容易使官吏任用混乱,官僚体系不断膨胀;后者则容易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与之相反,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多级制可以保证教师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增加薪俸额,从而激励能提职和不能提职的教师都努力工作。

古代一职一俸的俸禄制是和当时政治专制和政府行政职能单一相联系的,而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多级制则是近代教育制度现代化过程中教育职能日益扩大的需要。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人们的教育需求日益多元、精细。建立一支数量可观、质量合格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传统教育向近代教育转轨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薪俸制度,以利于教师的考绩、铨叙等。因此,随着民国政府对教师薪俸制度的广泛改革,武汉教师对应的薪俸级数也由少变多。民国初年,武汉教师薪俸简单参照教育部规定,大学教员每月不超过400元,中学教员每月不超过200元,小学未议妥,有主张不超过60元;1927年颁布的《湖北各县市立初级小学教职员待遇规程》开始将教师薪俸分为11级;1929年制定的《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校长教职员薪俸等级表》又将教职员薪俸分为三等24级;1936年武汉大学颁布的《教职员薪俸等级表》将教职员薪俸分为五等47级;1948年制定的《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薪级暂行标准》更是将教职员薪俸分为九等66级。多级化的薪俸制使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润分配的合理化成为可能,有利于教师积极性的调动和学校教育的正常运行。

二、实施定期提薪原则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提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提升职务而晋升薪俸等级,二是工作一定时间后因工作称职而晋升薪俸等级。前一种情况是我国古代官吏俸禄提升的主要方法,定期提薪原则指的是后一种情况。

多级化薪俸制是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定期提薪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只有具备了足够的薪俸级别,才能实现教师薪俸定期提升的需要。例如,一个武汉中学初任教师支第十四级薪,其在教职上停留的时间可能很长,有的甚至直到退休都没有发生变化。而只要胜任工作,按照定期提薪原则,其薪俸就可在足够的俸级中从十四级的140元起逐年提升,直至一级的400元(见表2-9)。如果采用古代教师职务变动时一次性较大幅度提高俸禄的办法(职务从“从四品下”提升到“从三品”,月俸从11.867贯一下提升到17贯),则教师在不提职务时,薪俸每年或两年、三年不能定期得到增长。事实上,每年根据教师的表现增加5元或10元,国家支付的薪俸总量相较数年后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俸禄的办法并不增加,却较好地利用了薪俸的激励职能,以鼓励能提职和不能提职的教师都努力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薪俸的激励作用,武汉地方政府还把定期提薪原则同教师的考核结合起来,凡考核合格者,才具有定期提薪的资格。例如,《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第三条规定,凡服务不满两年及初任之教师,其成绩优良者,得分别按前项初任起级标准提高四级起薪;第六条规定,校长、主任各按其资历进一级支薪,学校班级超过六班特得再进一级支薪;第七条规定,各种专科或师范学院初级部毕业者于考绩特经呈准后得晋一级支薪。[3]《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也规定:在本市中心国民学校任职成绩优良者,年满一足学年,得于学年度复更时,呈准晋一级支薪。各校原有校长、主任、教员,准依据本标准核晋薪级。[4]《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员额及薪级暂行标准》则规定:“专任教员在本校继续服务成绩优良者,每满两年得增薪一级;职员在校服务,每满一年,得于学校年度开始时,晋薪一级。”[5]

尽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考核不合格而不能定期提薪的教师是极少数,但考核和定期提薪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无疑对教师的努力工作、提高效率起到了较好的约束和促进作用。定期提薪的原则体现了民国武汉教师薪俸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反映了武汉教师薪俸制度现代化的变迁。

三、薪职相符的尝试

同工同酬是现代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与古代官吏俸禄制度“俸不符功”的特征相比,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职相符”的特点无疑向近代薪酬管理迈出了现代化的一步。

古代官吏俸禄制度是典型以等级确定俸禄的制度,官吏不同的品秩标志着俸禄待遇的不同,上下之间不能僭越乱套。“古代官吏俸禄的差别较大,从最高到最低动辄相差数十倍,高级官吏养尊处优,低级官吏多仅仅温饱。”[6]官吏的功绩大小、职务轻重与俸禄关系不大。以表3-1为例,唐代官学教师从三品待遇包括:月俸17贯、禄米360石、田产29顷,而从九品上的待遇则只有月俸1.917贯、禄米30石、田产4顷。两相比较,从九品上的月俸是从三品的1/9、禄米是1/12、田产是1/7。这种高低悬殊的薪俸制度使一些高俸给的教师沉醉于奢侈生活,其制定的政策也往往脱离人民;薪俸较低的教师或者忙于糊口、日益愚昧,或者羡慕高官厚禄、丧失纲常,甚至违法乱纪。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开始尝试与其所担任职务的轻重难易相互联系。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确定与晋升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按学历确定。如《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规定:“高等师范或大学以上学院毕业者,依服务教学年限不同,分别支第一级至第十二级薪;专科或师范学院初级部毕业者,依教学年限不同,分别支第一级至第十四级薪。”[7]二是按职务,即承担任务的范围或程度确定。如《武汉大学教职员薪俸表》规定:“教授支一级(500元)到九级(300元)薪、助教支一级(180元)到九级(100元)薪、秘书部主任支一级(320元)到七级(200元)薪、事务员支一级(180元)到十三级(60元)薪、书记员支一级(55元)到五级(35元)薪。”[8]三是按所承担工作量确定。如《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规定:“四个班的初级中学校长月薪105元、五个班110元、六个班115元、七个班120元……十二个班145元,高中专任教师时薪六元四角,初中专任教师时薪四元八角。”[9]四是按年功加俸确定。如《湖北各县市立初级小学教职员待遇规程》规定:“每一年或数年为一年功级,每隔一年功级而成绩尚可的教员,晋一级加俸。”[10]由于薪职相符,教师的劳动成为其正当报酬,使教师对于其责任也有一个较正确的认识,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现代工资制度理念。

四、教师生活状况的改善

考察中国古代官吏的俸禄,在大多数朝代,普通官学教师的俸禄都偏低,仅够维持日常生活。[11]这种低下的俸禄制是和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劳动生产停滞不前及封建朝廷开支庞大、生活奢侈相关联的。当中国历史步入近代,加至现代化的变迁绵延前行之际,武汉教师的薪俸水平如何?与过去相比都有哪些变化?这无疑是本书力图考察的重点。通过当时的报纸杂志和时人的评说,我们大致可以窥其究竟。

要了解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生活状况,首先需要分析处于最底层的小学教师的情况。民初“小学教员薪俸尚未议妥”,主张各不相同。1913年5月,湖北省《半日学校简章》规定“教员兼管理,薪水月三十元”,乡村小学教师的薪俸合银元10元。[12]武汉作为当时的大都会,教师薪俸略高一些,小学教师月薪俸的平均数应该在15元左右,年俸为180元左右。这一薪俸水平与从清末延留下来的私塾的塾师相比又如何呢?据《湖北省教育年鉴》记载,黄陂县塾师年俸最多达300元,[13]这一收入水平可能较高,不具代表性。据郝锦花的研究可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塾师的收入每年为150元左右。[14]这一研究结论应该基本符合武汉塾师的实际。据此看来,民初武汉小学教师的薪俸略高于同时期存在的塾师的收入,其经济地位也因此有所提升。

从1928年到抗战爆发前的这一时期为武汉地区教师薪俸较丰的时期。湖北省规定省立各级小学教职人员月薪以银元计,校长为180~110元,分8个等级,级差为10元;教员为140~70元,等级与级差同校长;职员为70~35元,亦分8个等级,级差5元(参见表2-5)。1932年,省立一小除校长、主任外,教师月薪多在56~39元之间;省立四小的35名教职工中,月薪在60~40元者约30人。这期间稻米价为5元1石(250~300斤),如果省立四小的教师平均月薪以50元计,则可购稻米10石(2 500~3 000斤)。[15]

当然,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是由始至终的。首先,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基本按过去实际,参照部定标准支付”[16],由清末学堂教习薪俸沿袭而来,而较学堂教习的待遇略有降低。由于张之洞的教育兴革和极端重视,清末学堂教习按学务官职领取薪金。教习除月薪外,还补贴伙食银、油烛银、跟丁银、年关聘银、开馆贽敬银、三节节教银等,每年考课另发奖赏。如文高等学堂监督梁鼎芬月薪300元,教习兼总教马贞榆月薪100元,教习月薪60~100元不等。这个待遇在当时是相当高的,且远远高于当时的体力劳动者。具体而言,清末民初(不考虑当时物价指数上涨因素),汉阳铁厂的工匠、匠目、工关、领工等平均月工资仅18元,长工月工资合9元,小工月工资6元。民国初年(当时物价已较清末上涨1倍)萍乡煤矿修理处工人月工资4.5~7.2元,洗煤工人4.5~11.4元,炼焦处、机炉土炉工人月工资10.2元。[17]清末时的物价,米每担2 000文(不到2元),煤每担200文(不到0.2元),油每斤60~70文(不到0.1元),盐每斤40文(不到0.05元),布每尺10~20文(仅0.01元)。[18]所以,清末学堂教习生活比民初武汉教师的生活要宽余得多。其二,从抗战爆发到国民党败走武汉,武汉地区教师薪俸除在抗战胜利后标准有所提高外(小学教师月俸最低100元、最高200元,中学最低140元、最高400元),教师生活基本在物价飞涨中动荡与飘摇。随着国共内战爆发,物价一月数涨,教师生活困顿,且要依靠美国和联合国的救济面粉和其他食品物资度日。[19]

上述特点表明,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与古代文官俸给制相比,其根本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古代为一职一薪的简单职务俸禄制,而民国时期则是多等级的职级俸给制。这种职级俸给制不仅结束了长期以来教师俸给管理混乱、无章可循的局面,而且在中国首开现代教师薪俸制度之先河,基本完成了古代官学教师俸禄制向现代教师薪俸制的转变,对于规范教师薪俸管理、改善武汉教师生活都有积极作用,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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