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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的保障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配合国民政府的上述规定,武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地方法规,进一步保障武汉地区教师的生活。1926年11月2日,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对武汉地区大、中、小学教职员的养老和抚恤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节 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的保障

为切实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生活,除制定各类教师薪俸规程、办法以明确教师应得的收入外,国民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教员服务奖励规则》(1940年)、《教育部给予中等学校教员资助金办法》(1942年)、《教育部奖励中等学校教员休假进修办法》(1942年)、《奖励师范学校教员学术研究实施要点》(1943年)、《教育部设置优良中心国民学校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奖励金办法》(1943年)、《学校职教员退休条例》(1944年)、《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1944年)、《国立各级边疆学校教员服务奖励办法》(1946年)等规章。这些办法和规章在教师获取薪俸表中所给予的正俸、津贴之外,又为教师提供了资助金、退休、抚恤等方面的生活保障。

配合国民政府的上述规定,武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地方法规,进一步保障武汉地区教师的生活。1926年11月2日,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对武汉地区大、中、小学教职员的养老和抚恤作了详细规定。1923年,湖北省教育厅草拟了《湖北省优待教师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为优待湖北省各学校教师而设,至外县学校优待教师办法应由各县校斟酌财力,随时核办,不得援以为例。”第六条规定:“凡继续担任二十年以上,而年满六十岁以上,身体精神失其任事能力者,得照原俸年额四分之一给予休职金终身。”第四条规定:“凡继续担任教务十年以上因劳病故者,得给原俸三月,以作殓葬之费。”[53]

该条例还规定:“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之职教员,年逾六十自请退职或由校方请其退养者,得领养老金;年未满六十而身体衰弱不胜任务者,亦得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为限;职教员如因公致伤残不胜任务时,虽未满前条年限,亦得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为限;兼任教员之养老金,照最后三年内年俸平均数之20%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而因公致伤残不能工作者,职员及专任教员以最后年俸加10%计;兼任教员照最后三年年俸平均数之30%计。养老金的领取自退职之日起至死亡日止。此外,抚恤金发放则包括五种对象:①边疆服务十年以上者死亡时;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者死亡时;③连续服务二十年以上者死亡时;④因公死亡时;⑤因公致伤或受病以致死亡时。职员及专任教员符合上述第一项者,照最后年俸之半数,符合第二项者照最后年俸全数,符合第三、四、五项者,照最后年俸之倍数。兼任教员符合上述第一项者,照最后三年年俸平均数之30%,第二项者40%,第三项者50%,第四、五项者,照最后三年年俸平均数。服务年限之计算,以连续在一校者为限,但经校方或主管教育部门同意而变动者亦作连续计算。国立学校之养老、抚恤金由国库支付,省校由省库支付,市、县立学校由市、县教育经费中支付,私立学校由各该校依各自情况酌量支付(详见表2-12)。[54]

表2-12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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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G].96.

【注释】

[1]教育杂志,1(10):20-21.

[2]皮明庥.近代武汉城市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668.

[3]徐焕斗,王夔清.汉口小志·户口志[G].1915:57.据该志内《汉口人身份调查统计表》,共计人口15170户,99833人。

[4]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1912-02-01.

[5]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教育志[G].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135.

[6]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3.

[7]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上册)[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593.

[8]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15-116.

[9]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32,504.

[10]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32,504.

[11]汉口特别市政府第二周年纪念特刊,8.

[12]教育部.教育法令[G].上海:中华书局,1947:486.

[13]武汉大学校史编辑研究室.武汉大学校史简编(1913—1949)[G].1983:121.

[14]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15]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16]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17]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18]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436-437.

[19]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380.

[20]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教育志[G].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00.

[21]汉口民国日报,1927-04-06.

[22]丁致聘.中国近七十年来教育记事[M].台北:国立翻译馆,1935:133.

[23]钟道赞.教育部督学视察湖北教育报告[G].湖北省图书馆,1933,6G3-13.

[24]湖北省政府教育厅.湖北省教育法令汇编[G].1936:77.

[25]湖北省政府教育厅.湖北省教育法令汇编[G].1936:77.

[26]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225.

[27]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28]程华.沦陷时期江岸地区教育概况[G].武汉市政协文史办藏档.

[29]大楚报,1940-11-18.

[30]张迺藩.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七编高等教育[G].台北: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468-469.

[31]行政院新闻局.铨叙制度[G].1947,11:10.

[32]钱实甫.北洋时期的政治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9:389.

[33]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34]湖北省政府教育厅.湖北省教育法令汇编[G].1936:77,77.

[35]湖北省政府教育厅.湖北省教育法令汇编[G].1936:77,77.

[36]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225.

[37]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S].湖北省档案馆藏,全宗号:LS10—5—18.

[38]大学院公报,1927-01.

[39]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G].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0]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G].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1]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G].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2]教育部.教育法规[G].1942:10.

[43]武汉档案馆.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S].全宗号69—10—261.

[44]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226.

[45]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2.

[46]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1937—1949)[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85.

[47]武汉档案馆.伪汉口市教育局[G].全宗号69—10—268.

[48]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G].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9]湖北教育史志资料[G].武汉:湖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9(3、4合刊).

[50]武汉档案馆.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员额及薪级暂行标准[S].全宗号:69—1—72.

[51]李唯一.中国工资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7.

[52]广东省统计资料汇编[G].广州:广东省政府统计处,1945:1.

[53]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54]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G].上海:开明书店,1934: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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