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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薪俸及其生活概况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社会秩序逐渐恢复正常,武汉教师的薪俸等级和发放也渐趋制度化。民国前期,武汉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薪俸差别较大。[18]按1913年教育部的规定,武汉教师的薪俸不得超过300元,而实际上教员薪资则基本照清末状况发放。1923年,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省长公署咨省议会,请准每教师每星期1点钟增薪5角。这一时期,武汉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薪俸稳步提高。

第二节 教师薪俸及其生活概况

作为首义之地,民国初期的武汉百废待兴,武汉三镇许多学校都因战事或经费困难纷纷停课、散学。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一些学校以征收学费、对教员减薪等办法渡过难关。随着社会秩序逐渐恢复正常,武汉教师的薪俸等级和发放也渐趋制度化。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一、民初教师薪俸的主张与顿挫(1912—1927年)

民国前期,武汉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薪俸差别较大。由于民国初立,政事与教局异动频繁,“教员薪资则基本按过去实际,参照部定标准支付”。[14]据1913年12月出版的《教育杂志》第9号报道,教育部规定:①大学教员薪俸,每月不得逾四百元;②高等学校薪俸每月不得逾三百元;③中学教员不得逾二百元;④与中学同等之别科学校教员不得逾百五十元;⑤小学教员薪俸尚未议妥,有主张重俸者,有主张不超过六十元者。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校往往自行其是,悬殊较大,中小学教师的薪俸相对较低,有的甚至低得可怜。1913年5月,湖北省《半日学校简章》规定“教员兼管理,薪水月三十元”。同年8月,省行政公署令云梦县知事,准该校定校监2人,月薪资各16串;教员10人,月薪资各13串,劝学月薪水12串。根据当时银元与制钱比值,校监薪资合银元12.3元,教员薪资合银元10元。[15]武汉地区“小学教师月薪只有六、七元(银元),根本无法养家糊口”[16]。1917年2月,北洋政府颁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将小学教员的薪俸分为三等33级,其中正教员月薪8~60元,专科教员月薪6~40元,助教员月薪4~22元(详见表1-1)。但武汉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完全照章付薪,只得就低不就高”。[17]

民国初年,武汉地区公立高校除国立武昌高师外,还有医、法、文、商等4科高等学校。据统计,1916—1918年间,湖北地区专门大学校(含公私立,教会大学除外)学生数量达1 592人,约占全国总数(17 265人)的9%,仅次于直隶,居全国第二位。[18]按1913年教育部的规定,武汉教师的薪俸不得超过300元,而实际上教员薪资则基本照清末状况发放。按1907年武汉各学堂减薪后的标准,月薪改为以授课钟点计算,教员每周授课1点钟,月支8块银元。这一年里,教员平均月薪,专门学堂53.6元,农务学堂27元,师范学堂49元。[19]此后十余年内,由于军阀混战,教育经费支绌,教员薪资每况愈下。1923年,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省长公署咨省议会,请准每教师每星期1点钟增薪5角。[20]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主政下的湖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湖北各县市立初级小学教职员待遇规程》[21],规定县、市立初级小学教职员薪俸采用“年功加薪”制,其薪俸分为十一级,即正教员一级32元,助教员一级30元,按级递减,十一级为10元;代课教员一级24元,按级递减,十一级为8元。县、市立小学教职员薪俸按其授课时间而定,校长第一级64元,第十二级20元;专任教员第一级44元,第十二级11元。中学教员一般高于小学教员。其晋级办法:均在任职两年以后,依次晋升一级,成绩优异者提前晋级,至最高级为止。1927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对大学教授任职资格及薪俸进行了明确规定。[22]但武汉地区高校因经费拮据,基本仍按旧制发放。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师薪俸的提高与稳定(1927—1937年)

1927年“7.15”宁汉合流,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武汉地区以政治的倒退换来了教育发展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并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的爆发。从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也是武汉教师薪俸的等级规定和发放趋于制度化、教师的绝对薪俸额有所提高、教师生活较有保障的时期。

这一时期,武汉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薪俸稳步提高。1928年6月,湖北省教育厅制定了三十余个教育条例、细则和简章。其中有《湖北省立完全小学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等,对武汉地区中小学教师薪俸的等级和发放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详见表2-5和表2-6)。

表2-5 湖北省立小学校长专任教职员薪俸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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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表2-6 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校长教职员薪俸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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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同表2-5。

上述两个薪俸等级表中,校长、教员薪俸级差均为10元,职员薪俸级差为5元,薪俸等级起点高、数目大,但能够得到1~5级者为数极少,而且这些规定只适用于省立中小学,其他县、市立学校参照执行。1933年,湖北省立高级中学教师月薪100~120元者11人,80~100元者10人,40~60元者14人。湖北省立女子高级中学教师月薪100~120元者3人,另有18人为80~100元不等。其他如湖北省立一中、二中、三中、四中,湖北省立师范,湖北省立女子师范,月薪多者为100元。小学方面,湖北省立一小除校长外,教师月薪俸多在56~39元,湖北省立四小月薪40~60元者约30位教职员。高等学校方面,湖北省教育学院专任教授200元,专任重要职员月薪128元,一般职员在70元以下;私立中华大学教员薪水在200元以上者16人,140~160元者12人,80~100元者38人,60~80元者20人,40~60元者14人,校长系义务职;私立华中大学教职员40人,月薪在200元以上者占半数以上。[23]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中小学校教职员薪俸,1934年7月13日,湖北省府委员会分别颁布《湖北省立小学经费支给办法》和《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24],对中小学教职员薪俸标准及发放作了详细规定。

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

(1934年7月13日经省府委员会议决通过)

一、湖北省教育厅为谋省立中等学校岁出经常费支配平均、待遇划一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学、师范及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各校)各设校长一人,其月薪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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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每周须兼课四至六小时,不另支薪。

三、各校设教务、训育、事务主任各一个,其月薪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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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兼课时数每周八至十小时按时计薪,但其教职薪给之和不得超过校长薪给。

四、训育员职薪,高中月支五十元,初中月支四十元,其兼课时数每周自八小时至十二小时,如兼授国文、英语、算学三科者,其每周担任时数不得超过十小时,均按时计薪,但教职薪给之和不得超过主任薪给。

五、师范学校附小设指导员一人,其待遇及任课时数与主任同。乡村师范学校设农村指导员一人,其待遇及任课时数与训育员同。

六、各校事务员员额规定如下表,每人月薪平均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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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书记员员额如下表,每人月薪平均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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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业学校技术助理员员额,高级职业班每科设一人,每人月薪五十元;初级职业班每三班设一人,每人月薪四十元;余班为两班者增设一人。

九、各校高中专任教员每周任课时数十八至二十小时;初中专任教员任课时数二十至二十二小时。其月薪每周任课一小时,高中以六元四角计算,初中以四元八角计算。但担任高中国文、英语、算学三科者,每小时以七元计算;担任初中国、英、算三科者,每小时以五元二角计算;担任国、英、算专任教员任课时数,须各照高、初中专任教员每周担任时数最高额酌减二至四小时。

十、各校聘定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兼任教员在各校兼课薪给之总和不得超过专任教员最高薪额。

十二、各级工役分校工、农工、工匠三种。校工及农工每月支十四元。工匠月支二十元,有军事训练之学校,得加兵号一人,月支十四元。

十八、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级任教员月薪五十元,专科教员月薪四十六元,助教员月薪四十元。除级任教员所任分数得酌量减少外,其余教员所任分数应平均分配,校工每二班一人,月支十四元,但班数为奇数者,另增校工一人。

二十、各校童子军设教练员一人,月薪六十元,办公费月支五元。

二十一、省立区中学得就各该校经费收入情形参照本办法办理。

二十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36年5月9日,湖北省颁布《修正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大大缩小了薪俸级差和减少了薪俸等级。该《办法》规定:规模在9个班以下的初中校长月薪135元,10个班以上的月薪为140元。高、初中合并设立的校长,9个班以上的月薪为150元。高中校长,9个班以下的月薪为150元,10个班以上的月薪为160元。教导主任月薪比校长低5~15元。高中训导员月支135元,初中训导员月支120元。

专任教员不再按钟点计算,高中教师月支130元,初中教师月支110元,高初中兼课者月支120元。[25]

湖北省立小学经费支给办法

(1934年7月13日省府委员会议决通过)

一、湖北省教育厅为谋省立小学岁出经常费支配平均、待遇划一起见,特订本办法。

二、各小学设校长一员,每周兼课时数至少一百八十分,不另支薪,其薪给规定如下:

1.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月薪一百元。

2.旧制师范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月薪九十元。

3.其他检定及格者月薪八十元。

三、各小学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每周兼课时数至少二百七十分,其资格合于前条“1”项者,月薪七十元。“2”项者六十五元。“3”项者六十元,但其服务三年以上者各加五元。

四、各小学每周授课时数,规定一、二年级各一千二百六十分;三、四年级各一千四百四十分;五、六年级一千六百二十分。十二班之小学每周共授课一万七千二百八十分。除校长、主任兼课时数外,由级任、专科及兼任教员分别担任之。

五、各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员一人,每周任课至少五百四十分,除级任教员外,设专科教员十二人,每人每周至少八百四十分。

六、各小学如有特殊情形,得减聘专科教员,至多以四人为限,即以四人所任时数改聘兼任教员若干人分任之。

七、级任及专科教员具有第二条第1项资格者,月薪六十元,第2项者五十五元,第3项者五十元,但其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上者各加五元。

八、小学附设幼稚园者,设保姆二人,薪给比照前条各项资格支给。

九、兼任教员每周授课一次,月薪高级三元,初级二元。

十、各小学设事务员二人,月各支薪四十元;书记二人,月各支薪三十五元。

十一、各小学校工每班一人,月各支薪十四元,如有分部或寄宿者酌加一人。

十二、各小学办公费每班月支二十二元,但图书仪器费最少应占办公费百分之十;劳作实习费最少应占办公费百分之十五。

十三、童子军设教练员一个,月薪五十元,办公费月支五元。

十四、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执政的最初十年,武汉地区高校教师的薪俸增长较大。1936年6月,武汉大学制定了教职员待遇规则,对教职员薪俸作出了详细规定(见表2-7)。

表2-7 1936年武汉大学教职员薪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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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吴贻谷.武汉大学校史1893—1993.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114;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编制

三、武汉沦陷时期教师薪俸的曲折和变态(1938—1945年)

自1938年10月25日武汉沦陷,到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武汉处于日寇铁蹄之下长达7年之久。国民政府从武汉西撤之际,武汉所有公立大、中、小学及私立民办学校有的随之西迁,有的关闭,仅有少数几所外国教会学校保留。为强制推行奴化教育,以为其“以华制华”张本,日伪政权在武汉先后开办了教员训练所与一些中等学校和小学校,而大学教育则始终未能推行(1940年,日伪曾在武昌宝积庵开办省立农学院,但未公开招生)。由于战局变动,中央和地方财政枯竭,教师薪俸难以兑现。同时,因物价飞涨,本已折扣发放的薪俸其价值扭曲变态,失去其真实的意义。

随着战事推进,为配合武汉紧急疏散人口,武汉各省立中学筹划迁往边远省份。1938年7月,武汉地区公、私立学校纷纷改组,并入湖北省立联合中学,设分校22所,迁往鄂西、鄂北、鄂东及广西、云南等大后方。

西迁中等学校教师的薪俸在抗战初期大都以原薪的7~9成发放。后来由于物价上涨,法币贬值,转移到国统区鄂西、鄂北一带的教师,生活都非常清苦,省政府遂及时实行米、油、盐、布等物质的定额平价供应。

小学教员的薪俸则依照《小学教员待遇规程》发放,主要是“以当地的衣、食、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26],另辅之以米谷、食粮津贴,年功加俸,以及发给奖金等,努力使小学教员的收入多元化。到抗战胜利时,物价已上涨了几千倍。有些私立学校,干脆给教师发放食米,中学教师一般每月300斤,小学教师每月则百余斤。[27]

在武汉形势日趋恶化的情况下,1938年7月,武汉大学西迁乐山,华中大学辗转迁到广西桂林,后又迁至云南大理,中华大学西迁重庆。此外,还有文化图书专科学校迁重庆,湖北省立农业专科学校迁恩施,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迁四川江津,私立医药技术专门学校迁重庆。武汉西迁高校教师的薪俸在抗战初期改为减成发放,大多按原薪的七至八成发放。为保障高校教师的生活,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见表1-10)、《大学校长独立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待遇及公费支给标准》(见表1-11)、《非常时期改善教职员生活办法》(1941年10月)、《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助金办法》(1942年12月)、《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休假进修办法》(1941年5月)等规定,对高校教师的薪俸、津贴、奖励、养老、抚恤等生活待遇都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薪俸制度。尽管这些制度并不能够充分保障高校教师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也是对高校教师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的肯定,是国民政府确立的保存实力、重点发展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现。1940年以后,物价飞涨,多数教师生活困难,教师薪俸又重新改为全额发放。武汉大学为吸引人才,发给教师的薪俸一般均超过教育部1940年暂行规程中所确定的水平。尽管如此,教师薪俸仍远远赶不上因战争而导致的物价暴涨,绝大多数高校教师的生活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沦陷时期,武汉教师的另一个特殊群体是日伪政府所办学校的教员。为在武汉实行统治、以达到“以华制华”的目的,日伪政府创办了一批中、小学校,各学校教员多为生计所迫走进教室。日伪时期,武汉各学校教职员工的月薪以日钞军票为单位,中学校长为240~300元,主任为160~180元,高中教员为150元,初中教员为130元,小学校长为110元,教员为45~85元。[28]当时军票与法币的比值为59∶100。[29]照此比例,日伪所创办的学校中教师的薪俸以法币计大致为:中学校长为406~508元,主任为271~305元,高中教员为254元,初中教员为220元,小学校长为186元,教员为76~144元。

四、光复后教师薪俸的动荡与变形(1945—1949年)

抗战胜利后,武汉一些迁徙内地的大、中学校纷纷回归武汉,各类小学也相继恢复、增设,整个教育规模基本上恢复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水平。1946年5月,国民党政府大举进攻中原解放区,发动全面内战。随着战争的升级和加剧,武汉教育发展日益艰难困窘,教师薪俸也处于动荡和变形之中。

为稳定教师队伍,1946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经行政院核定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16条,规定提高小学教师的薪俸待遇。按此规定,武汉小学教师最低薪俸应以武汉地区个人衣、食、住所需生活费的三倍为标准,并比照当地县、市级公务员薪给标准支给;最低薪额之外,应按照教职员资历高下、服务久暂、职务繁简,分别增减其薪给。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和扩大,武汉经济日趋混乱,教师生活陷于动荡之中。为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1947年10月18日,汉口市教育局颁布《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见表2-8),大幅度提高小学教师薪俸,该《标准》从1948年开始执行。

表2-8 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教职员薪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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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武汉市档案馆藏,全宗号69—10—261。

1946年4月,湖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该《标准》规定,武汉地区中学教师的薪俸分为14个等级,最高薪额为每月400元,每级级差为20元(详见表2-9)。

表2-9 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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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武汉市档案馆藏,全宗号69—10—262。

1948年,为应对物价上涨压力,教育部甚至还制定了《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市中等学校的专任教员,经登记检验合格、品端学粹,服务成绩优良,在校服务满5年以上者,给以年功加俸。按“年功级”确定,凡在一校连续服务5年者,为第一年功级,后仍在原校服务每满3年者,为一年功级。每一年功级加俸15元。尽管增加了薪俸,但仍远远赶不上物价飞涨的速度。

武汉光复后,武汉地区大学教师的薪俸基本按照《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见表1-10)的标准执行,后又按1947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国立专科以上学校职员薪给表》(见表1-12)的标准执行。1948年4月,按照行政院颁发的《文武人员待遇调整办法》规定,武汉地区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待遇,自1948年4月份起按月调整,每月生活补助支给标准按上月生活指数分区核定。后又屡次改订《文武人员依生活指数调整待遇办法》,以适应物价变化。[30]但终究是水涨船高,教师薪俸发放总也追赶不上物价潮涨的步伐,教师薪俸在动荡中逐渐变形而走向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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