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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定概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梳理国外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政策法规,分析其中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能够起到一定的“取长补短”的作用。美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往往与高校的整个资助政策以及其他资助项目紧密相关。此外,美国高校有专门的机构提供勤工助学的信息,供学生挑选。具体体现在几点:一是对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及虚假申请者的处罚作了规定。法国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也有相关规定。

一、国外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定概述

通过总结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政策法规,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分析各国在大学生勤工助学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历程。通过梳理国外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政策法规,分析其中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能够起到一定的“取长补短”的作用。

(一)美国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

美国大学生勤工助学又称为“校园工读计划”,属于美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中的类型之一。美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往往与高校的整个资助政策以及其他资助项目紧密相关。美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具有参与机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资助性质多样化和资助目标多元化的特点,是典型的多元混合型资助模式。其资助类型主要包括助学金、助学贷款、工读计划、奖学金和减税计划等,且每种资助方式涵盖若干不同的项目,各个项目在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等方面有不同要求。

1.美国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发展概况

美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中的联邦工读计划(Federal Work Study Program,FWS)是一项由联邦政府出资,为接收高中后教育学生到非营利机构、政府部门从事兼职工作提供经济资助的一种学生资助方式。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和工作的程序方面,美国政府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例如,申请包括勤工助学在内的各种资助,学生只需填写一张由联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表格,写明自己的条件和要求。这张表格由联邦教育委员会统一在网上公布,各资助机构共享,学生也可在网上查询自己申请资助(包括勤工助学在内)的结果。此外,美国高校有专门的机构提供勤工助学的信息,供学生挑选。高校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学习没有放松要求,但有建议老师应在考勤方面给予适当理解。

最初的联邦工读项目源自1964年出台的《经济机会法》,该项目最初是美国政府“向贫穷宣战”计划的一部分,旨在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按照《经济机会法》的规定,参与该项目的贫困学生通常在高校从事兼职,包括高校的教学和行政等工作。高校根据需求、性格和能力等标准选拔学生参与联邦工读项目,只有缺少资助就无法上大学的学生才有资格获得资助。学生在校内从事兼职,高校为这些学生支付报酬,80%的工读资金由联邦政府提供,20%由高校提供。参与工读项目的学生所获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时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4.5美元。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但假期可每周工作40小时,学生一年可获得700至800美元的报酬。联邦政府将相应的资金分配给高校,高校根据学生的经济需求进行评估,并对申请工读项目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1965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法案》(HEA)是美国第一部系统、完整的高等教育法律,法案授权对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全面的资助。该法案共七章,其中第四章主要是关于大学生资助的内容,联邦政府通过各种资助项目为大学生提供财政资助,包括基于需求的助学金、担保学生贷款、工读计划等项目。1965年《高等教育法》再次确认了联邦工读项目和国防学生贷款项目。联邦工读项目直到1968年完全转交卫生、教育与福利部接管。[1]

2.美国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以其不同时期的立法为标志,由专项资助向多元资助体系不断深化和发展。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专项资助时期出台的法律包括1944年《退伍军人就业法案》、1958年《国防教育法》、1945年《富布莱特法》、1963年《高等教育设施法》、1964年《经济机会法》 ;多元资助体系时期出台的法律包括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6年《国际教育法》、1972年《高等教育法修订》、1980年《教育部改组法》、《高等教育法1980年修正案》、《高等教育法1986年修正案》、1990年《减少学生贷款拖欠的行动计划》、1993年《学生贷款改革法》、1993年《国家服务信用法》、1997年《减税法》、1997年《希望奖学金减税法》、1997年《终身学习减税法》等。

对于美国联邦工读计划而言,其是由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设立,后经1965年《高等教育法》再次确认该计划,并且扩充了政府资助的经费。1965年颁布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涉及美国高等教育资助的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主体等诸多方面内容,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在高等教育方面最系统、最完整的立法”[2]。该法规定了美国高等教育资助对象包括高校图书馆建设、教师培训、大学生培养、教学设施综合利用,并在资助形式中明确了向高校和教师提供拨款,向本科生提供奖学金、低息贷款和工读机会。明确规定大学生的工读报酬可以直接抵消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一些其他的学校服务费用。学生参与联邦工读计划获得的收入与其工作性质挂钩,时薪要求不低于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每位学生每年的工读预算由学生的实际需要、个人申请时间以及学校当年获得联邦工读经费的规模而浮动。同时,学生的工作内容一定程度上受联邦政府政策限制。[3]

美国联邦政府注重对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制化管理。具体体现在几点:一是对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及虚假申请者的处罚作了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有法律规定:“禁止联邦政府资助(包括勤工助学金)获得者所获的资金超过他们的实际需要”,“资助申请者必须如实报告他们在校外所获奖学金及其他资助,一经发现报告不准确者,该学生就可能被取消全部资助金” ;二是对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作出统一规定。由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工读方案”规定:高校“校园工读”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小时4.5美元。[4]

(二)其他国家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及发展概况

日本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尤其是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规定较为详尽,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目的、工种、时间、手续都做了规定,而且对禁止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业也有明确规定。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时薪为700-800日元,日本各地方每月都要出台本地区临时工时薪的最低限额。在日本,政府设有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相谈机关”,其职责是负责劳务纠纷时对双方的基本交涉。如果在校外勤工助学发生纠纷,学生与雇用者或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办法自行解决发生的问题时,其可以协助解决。

法国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也有相关规定。首先,雇主和兼职大学生首先必须签订工作合同。其次,大学生校外兼职时的工作时间有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每周不得超过20个小时。而在假期,学生有权利打全工,但是每年最多只能打3个月的全工。再次,在兼职工作期间,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工作合同双方,尤其是大学生可以寻求劳动监察予以解决,还可以去找工会。

在德国,学生假期打短工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获得普通劳动者的待遇。如果学生打工时间超过两个月,必须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将之转到财政局或医疗保险公司

英国2004年《高等教育法案》确定了“助学贷款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资助模式。新资助体系包括以下几种资助方式:延期交学费、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助学金。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英国高校大学生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向校内外开展有偿的科技开发、助教、助研、助管、劳务等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英国大学生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兼职和校外兼职两种。校内工作是与学生服务相关的,比如图书馆、助教、学生餐厅等。校外工作大多是超市收银、商店销售、餐厅服务等。一般来说,校内工资相对要高一些。英国对大学生进行勤工助学还有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学生进行校外兼职的年龄限制和时间限制。即16岁以上可以打工,18岁以下每周打工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8岁以上不超过20小时。二是明确超过规定兼职时间的兼职所得需要缴税。法律规定每个大学生每星期有20小时的打工许可。如果超过20小时,就要交20%的税。三是规定了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最低工资,约为每小时6英镑。

(三)国外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定特点

通过对国外勤工助学政策法规的概述及研究,可以得出相关国家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是美国强调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性运作,对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批准、信息公开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规定明确。

二是明确规定校外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前文已述,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均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时薪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时间限制。英国、法国明确规定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周工作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限的需要缴纳税款。

四是明确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及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国家均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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