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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教育公平研究的动因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发展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表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系统有效的倾斜政策,通过国家有效的投入来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承认公平不是绝对的,而教育公平也必然是相对的。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其欠发达地区架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经验,就是采取国家“不公平”投入,实现战略意义的教育公平,培育了一批举世公认的特色高水平人才培养基地,实现了教育的和谐发展。

(一)国外教育公平研究的动因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发展

国外经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其教育公平理念的革新关系密切。研究表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系统有效的倾斜政策,通过国家有效的投入来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这些国家行为是诸多学者与教育家、政治家对传统意义上教育公平理念的政策实践选择。在西方历史上,最早探讨教育公平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他在《理想国》中曾从两方面论述了教育公平的含义:第一,公平的教育应该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第二,人的能力应该以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方式去发展。[1]哈佛大学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把公平分为两类:一是“均等性”的公平,其核心理念是“平等地对待相同者”,如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类是“非均等性”的公平,其核心理念是“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如多劳多得,贡献大者先富等。他提出了关于公平的三条著名原则: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依系于机会公平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应向所有人开放;在与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其中第一条原则天然优先。承认公平不是绝对的,而教育公平也必然是相对的。美国教育家詹姆斯·科尔曼在1968年提出了教育均等的四条标准,即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参与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结果均等和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他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只能是一种接近,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3]瑞典学者胡森对教育中的“平等”和“机会”进行解说,提出公平的三种含义,即教育起点的公平;中介性阶段即教育过程的公平;最后目标即教育结果的公平。指出教育公平受到学校外部的各种物质因素、学校的各种物资设施、家庭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学习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学习机会等变量因素的影响制约。[4]

经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投入的“不公平”政策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美国学者斯蒂芬·海纳曼认为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利益(或高等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公正,机会均等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享有公平使用教育资源的机会,不一定因为就读机会的不平等就应该减少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5]英国的格林(T.F.Green)提出了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与最善”原理,平等的原理是指所有的人享有在最低限度上与提供给其他人同等程度的优质教育的机会,最善的原理是指所有人都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最好的教育权利。美国学者詹克斯(Jencks)通过大量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家庭背景中的环境与遗传因素和学校外因素使得受教育机会、智力能力、取得的学历、职业地位、所得收入、职业满足感在不同人群中呈现不平等的分布状况,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学生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学生选课机会的不平等三方面。麦克马洪(Mcmahon)通过研究得出教育公平的三种类型: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对相同的人的相同对待;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对不同的人的不同对待;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确保上一代人身上的不平等现象不至于全然延续下去。[6]美国的南格尔(Nagel)从国家是否干涉教育的角度把教育公平分为“消极公平”和“积极公平”两种类型。[7]在微观的教育活动中,西方学者还以教学语言的选择、课堂知识的传授、学业成绩的评价标准、教学设计的方案策略进行了研究。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其欠发达地区架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经验,就是采取国家“不公平”投入,实现战略意义的教育公平,培育了一批举世公认的特色高水平人才培养基地,实现了教育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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