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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的教师,经过两年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与继续培训并各项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浙教教科〔2002〕8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委):

为加快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质量,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联系。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我厅《关于认真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获证资格

1.根据浙教委〔2001〕15号文件精神,凡申请《上岗资格证书》者,须首先参加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人际关系心理学、心理咨询与辅导”两门课程的自学考试,按培训考核标准取得合格成绩,获得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发给的《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2。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身心健康、表现突出、获得《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经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参加由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上岗面试合格者均可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经两年心理健康教育实践并考核合格者,可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申请程序

3.《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分为两步,符合获证资格的教师,首先申请《上岗资格(试用)证书》;两年试用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上岗资格证书》。

4.申请《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

(1)由本人申请和填写《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本人照片。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并填写审查意见。

(3)由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汇总材料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复审,最后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批准。

(4)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向审核合格的申请教师发放统一编号的《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准考证》。申请教师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省指导中心办公室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

(5)面试合格者可向省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

5.申请《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取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的教师,经过两年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与继续培训并各项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2)《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每年颁发一次,每本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申请免试资格

6.经本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参加由省教育厅、省自教委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考核》。

(1)已获得心理学类或教育学类本科或专科学历文凭(或以上)并取得“人际关系心理学、心理咨询与辅导”两门课程成绩者;

(2)已获得心理健康教育方向或心理学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者;

(3)已参加在职教师继续教育有关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培训、且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工作成绩并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科研成果奖者。

7.符合第6条第3款者可以申请免于参加上岗面试和上岗试用考核,直接申请领取《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证书管理

8.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上岗资格证和管理由省指导中心和各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9.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的教师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种活动。

10.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应聘各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心理辅导员岗位以及心理辅导室和心理辅导中心的工作,并有资格在今后申报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系列。

11.持证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业务研究活动、业务检查考核和培训由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制订计划,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由各级教师进修机构负责实施。

12.每学年由任职单位、县(市、区)以及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持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素质与业务考核,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上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吊销其资格证书。

13.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证书五年有效期满前,须重新提出申请,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认证。具体办法另定。

五、其他

14.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15.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是开展这项教育工作的骨干队伍。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兼职)教师上岗必须持有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所提出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操作技能和研究能力,积极加强自我的身心调节和自我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一、基本责任

1.协助学校校长、学校管理工作者和学校教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积极从学生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角度提出各项建议、意见和评价,发挥心理指导与顾问的作用。

2.帮助学校全体学生在心理素质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帮助学生预防和克服智力、情感、意志和个性发展中的偏差,帮助学生解决心理上的各种冲突、人际交往中的问题以及升学就业上的困惑,发挥心理辅导与助人自助的作用。

3.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家长学校工作,积极做好家庭心理健康指导,帮助家长、教师、学生之间发展良好的交往关系,发挥心理指导和协调的作用。

4.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态的调研和学校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在学生面临各种心理危机时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心理干预,完成上级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布置的专项任务,发挥心理研究和促进的作用。

二、基本任务

1.承担和开设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能了解学生的兴趣、学习水平、爱好、能力以及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设计各种形式的适合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活动训练,促进学生心理能力和心理水平的健康发展。

2.指导和协助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者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教师开展心理辅导活动,主动为他们提供各种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能力和心理辅导能力。

3.协助校长开展提高学校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的工作,帮助教师解决自身所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提高教师的心理调节能力,以保证全体学生能在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学校心理环境中健康成长。

4.指导和帮助学校各年级开展家长学校的工作,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学习辅导、升学就业、家庭心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服务。

5.测量和诊断学生在智力、个性和情感方面的发展状态以及产生偏差的原因,能从心理和教育的角度制定干预、矫治以及预防的措施。在学校统一安排下,为学生建立相关的心理健康档案。

6.主持和开展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各项心理服务工作,能为学生在学习能力、人际交往、情绪调控、个性发展、青春期性健康等方面提供各种有效的自我发展方法与策略,为学生心理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

三、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1.努力掌握坚实精深的专业科学知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自己的专业上应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既要对心理学、心理健康学、心理咨询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基本内容和原则、基本技术和方法十分熟悉、运用自如,又要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准确地、全面地、深入地了解全体学生和来访学生,能科学准确地判断和鉴别学生的心理问题,熟练选择运用各种心理辅导技术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心理服务。能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的心理知识和心理辅导能力,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学生个案,应当及时转介到有关专业人士或专业部门,不能延误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和心理健康的发展。

2.坚持发扬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工作中应坚持发扬谦虚、谨慎、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应始终以实事求是、老老实实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生。在学生心理辅导过程中所讲的每一句话、所答应的每一件事都必须认真兑现,尽力做到,要让学生始终得到充分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要努力使自己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有利于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有利于及时减轻学生心理压力和心理焦虑,有利于心理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

3.始终保持热情友善的交往态度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与学生交往中应始终保持热情友善的交往态度,应始终让学生感到可亲可爱,努力通过自身的热情友善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防卫;努力通过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帮助学生敞开心扉、主动地与自己交往。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这里得到温暖、关注和帮助。

4.严格遵守为来访学生保密的心理辅导原则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心理辅导工作中应始终遵守为来访学生保密的原则,应将自己所获得的有关来访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加保护,这既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道德准则,也是心理辅导工作的法律准则。教师要对学生个体心理测量的结果保密,要对一部分心理测验量表保密。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确因工作需要、个人或社会面临紧急危险情况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才有责任向学生法律监护人、学校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全体学生和来访学生都应受法律保护,任何泄密都会给学生增加痛苦,造成损失。

5.永远追求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不谋私利的崇高精神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永远追求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不谋私利的崇高精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决不允许利用心理辅导的关系谋求个人好处,决不能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任何馈赠,决不应该利用工作便利对来访学生产生情感依恋以及非分的意图和行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该严守道德自律。

四、管理方法

1.获得《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应聘各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心理辅导员岗位以及心理辅导室和心理辅导中心的工作,并有资格在今后申请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系列。

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证书(试用)》的教师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种活动。

2.持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人事归用人单位管理,其业务研究活动、业务检查考核以及业务进修提高由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安排。

3.持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学期必须定期参加市、县(市、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所组织的各项教育研究活动、业务培训和系统学习。

4.每学年由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上岗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工作和业务考核,由市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上报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吊销其上岗资格证书。

5.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证书5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须重新提出申请,由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认证。具体条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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