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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简介

时间:2022-0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厦门大学陈安教授的《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系列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获法学一等奖。反观中国现行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显然与国际社会先进立法通例相左,属于闭目塞听,以讹传讹,落后于世界仲裁立法先进通例。中国仲裁立法中的这一重大“漏洞”,必须迅速填补堵塞。
《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简介_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通鉴(2001—2010)下册

厦门大学陈安教授的《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系列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等学术刊物,获法学一等奖。

一、篇章结构

此系列论文含五篇:《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申论》、《英、美、德、法等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辨析》、《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增订本)。各篇内容前后相承和互补,构成整体。

二、基本观点

在我国法学界部分人士中,有几种较为“流行”、以讹传讹的观点,对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的有关立法和执法,产生了误导作用。诸如:(1)中国现行仲裁监督机制采取“内外有别、宽严不一”的“分轨”机制,对涉外裁决监督“从宽”,不实行实体监督,“符合国际上的普遍做法”;(2)商务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以“放弃上诉权”为代价而获得裁决的终局性是“完全值得的”,“他们更注重效益,而不是公平”;(3)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宜授权法院对涉外裁决实行实体监督;(4)中国的涉外仲裁界是“一片净土”,无须强调实体监督,等等。

针对上述“流行”论点,此系列论文查证和援引当代许多国家现行的仲裁立法原文,逐一予以澄清,消除讹传,匡正立法。论述的主题是,对现行的中国仲裁法作了“一分为二”的剖析。作者认为:这部仲裁法的颁行,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改善。但是,这部仲裁法关于仲裁监督机制的具体规定,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失。它规定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实行“分轨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允许审查和监督其程序运作,不允许审查和监督其实体内容。作者强调: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不利于反腐倡廉,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符合当代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进通例。

三、创新之处

此系列论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

(1)致力实证研究,结论翔实可靠。根据已查到的美、英、德、日、法、意、加等12个发达国家以及印尼、泰国、韩国、埃及、阿根廷等7个发展中国家有关仲裁监督的立法条文,证明这两大类国家都对在其本国境内作出的内国裁决与涉外裁决实行“一视同仁”的监督,而不实行“内外有别”的分流机制;都对两类裁决实行兼及程序运作和实体内容的双重监督,而不实行“只管程序运作、不管实体内容”的单薄监督。反观中国现行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显然与国际社会先进立法通例相左,属于闭目塞听,以讹传讹,落后于世界仲裁立法先进通例。

(2)剖析切中时弊,有助于振聋发聩。中国现行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全盘放弃了对涉外裁决书实体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甚至对涉外仲裁中凭伪证作出的裁决、仲裁员贪赃枉法作出的裁决,即使它们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谬误,“依法”也必须执行,这无异是对公正原则的严重破坏,对法律尊严的严重亵渎,也是对仲裁界难以完全避免的贪赃枉法行径的纵容。中国仲裁立法中的这一重大“漏洞”,必须迅速填补堵塞。

(3)强调仲裁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效益性,必须服从于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全面贯彻“违法必究”和“违法必纠”的基本方针。

(4)提倡刻苦钻研,反对浮躁学风。作者指出:在学术研讨中,不肯下工夫认真查证最新的原始外文资料,人云亦云,靠转抄他人陈旧失实的二手资料,凭以立论,并随意臆测、发挥,以致讹传、失真、背离原貌,并误导读者,此种学风与文风,不宜提倡,应避免。

四、成果影响

此成果的意义在于作者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衡监督”理论出发,强调任何权力不加监督,或监督不严,必然产生腐败,中国的涉外仲裁,亦不例外;强调应当借鉴当代各国先进立法通例,修订现行的仲裁法,建立严密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实行严格的、兼及程序运作和实体内容的双重监督,从法律体制上全面地堵塞漏洞,强化反腐败斗争。这些犀利见解对于匡正现行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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