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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因此,在外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通常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

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在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时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向《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我国已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这些国家如何得到承认和执行,按《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958年《纽约公约》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方面,该公约未从正面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是规定了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第5条,具体内容上文已提到,这里不再赘述。

另一种情况是向非《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情况下,只要我国与对方国家存在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得到对方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在我国和承认与执行地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情况下,中国涉外仲裁裁决要在该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外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通常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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