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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核算中应主要设置的科目见表4.1。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确立了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1.1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从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5个方面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以及会计核算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4.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核算中应主要设置的科目见表4.1。

表4.1 会计科目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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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还规定: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核算分年摊销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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