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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制度成立的历史条件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环境质量”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为了寻求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人们开始探索污染物的来源、性质、含量水平及时空分布规律,并着眼于化学污染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统称为环境分析。人们对环境质量的理解和要求的提高需要环境监测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及环境科学的不断深入发展,环境监测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科学性要求愈来愈高,并提出“科学监测”的目标要求。

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环境质量”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为了寻求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人们开始探索污染物的来源、性质、含量水平及时空分布规律,并着眼于化学污染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统称为环境分析。但是,判断环境质量好坏,仅对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取样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全面的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质量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评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认识到环境问题不再仅仅是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包括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以及维护人类繁衍发展的资源问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理解和要求的提高需要环境监测水平的提高。不仅要分析化学污染物质,而且要掌握环境中各种物理的、生物的、生态的因素变化,不仅要求自然环境质量还要求社会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已不能局限于实验室分析,必须从环境现场调查入手,进行网络设计、布点采样、分析测试。从方法手段上还必须用先进的物理的、化学的甚至遥感遥测方法。各种数据经过统计处理后通过综合分析评价环境质量。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及环境科学的不断深入发展,环境监测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科学性要求愈来愈高,并提出“科学监测”的目标要求。环境监测是个复杂的科学技术活动,只有通过科学管理才能实现科学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用科学方法指导和协调监测活动中的各类监测问题,达到对环境监测系统的科学管理,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决策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全国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环境监测管理工作。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后,在各级政府成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同时,北京、沈阳等重点城市也成立了环境监测机构,开始了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6条第4款规定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规定环境监测条款,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环境监测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12月在山东潍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部署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1981年8月在江西井冈山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监测会议,部署全国环境监测工作。1981年至1985年这几年间我国相继建立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中心站。同期,各有关部门也建立了环境监测机构,初步形成了环保系统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监测机构体系。1983年7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订并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我国首部专门的环境监测立法诞生。该条例对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立、地位和职能、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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