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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30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环境监测快报;环境监测季报、月报;环境监测年报、报告书;污染源监测报告;报告的管理;奖励与处罚与附则。

(一)环境监测报告的机构和职责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呈报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由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二)环境监测报告的分类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报告和文字型报告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监测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部。

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专业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监测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3月底和6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3月底、5月底、6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8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8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部。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30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

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需要向本制度确定的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由需求单位向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需求报告、数据、资料的用途、名称和数量;环境监测站填写报告、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报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提供;县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不得向本制度确定的报送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直接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才能提供;应用监测报告和数据的单位不得超出申报范围使用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根据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污状况所作出的评价结论,必须征询提供数据的环境保护局的意见;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批准,环境监测站在向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负责收集、贮存和管理下级环境监测站、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监测数据、资料、报告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有责任维护报送单位的权益,未经报送单位的认可及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不得将有关监测数据、资料及监测报告用于有偿性服务。凡属有偿服务性监测、国际合作项目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向委托方提供监测资料或报告时,必须附有监测数据、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凡有偿提供监测报告、数据和资料的,应执行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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