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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主体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办法》第15条规定,“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的主体包括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和环境监测机构。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3条规定:“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该办法第4条、第6条和第14条的规定,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第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第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第五,依法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第六,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第七,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另外,根据《办法》第13条的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根据《办法》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上级环境监测机构与下级环境监测机构是业务指导关系”。《办法》第12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办法》第15条规定,“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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