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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谈到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时,一个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就是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是因为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中很重要的一方面——网络规范,必须具有这样的特点。到目前为止,比如在因特网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定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

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将玩游戏的学生吸引过来开发网络游戏已经取得成功。由付强等5名学生组成的GALAXY团队在学院陈雷霆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研发。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一个游戏已经基本成形了。陈雷霆和同学们自豪地说,只要后期投入足够的资金,开发出真正的游戏来,绝对不比国内某软件公司花费3年时间、投入4000万元开发的同一款类型的网络游戏差。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30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尽管不可能掌握社会行为和人际关系的全面规范,但既然作为一个社会性的人,作为计算机从业人员,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贯穿于形式多样的具体行为之中的。你可以“随乡入俗”,不同的场合按不同的规矩办,但基本的行为准则还是需要遵守的,这实际上就把具体的对从业人员的规范要求提升到了一般的“道德规范”的高度。

在谈到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时,一个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就是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因为人们通常会认为,“礼仪”对我们的约束往往可能具有“非道德的关联性”,因为人们会觉得我非得与人吻别只是出于礼貌,大家都这么做,我也只能“例行公事”罢了,这仅仅出于对某种习俗的尊重,不存在道德判断问题。而“规范”就不同了,我不按规范去做,这不仅仅是不礼貌,而且是不道德,甚至是犯罪。这时,人们就会问,某种规范凭什么可以制约我这个与你们具有不同“礼节”的人呢?规范是普遍有效的吗?我们认为,存在着一些基本规范,它们反映出人类普遍的、一般的道德关系。尤其对许多道德规范来说,它是历史过程中保留下来的稳定的东西,因此具有“全人类性”,你可以认为握手比拥抱更“文明”、更“礼貌”,也可以认为拥抱比握手更“文明”,也存在着“你要与别人握手”或“你要与别人拥抱”这些相互矛盾的“规范”,但作为一个人,你总不能否认“你不应该伤害别人的感情和自尊”这类规范具有更普遍的道德意义吧。它既可以在以握手为表达情义的地方适用,也可以在其他道德行为方式中适用,这就是“普遍”的规范。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是因为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中很重要的一方面——网络规范,必须具有这样的特点。网络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打破地域和民族界限把世界联成一个“网络共同体”,如果各地区、各民族都以自己特有的习惯和规范来参与网络,网络社会就无法正常运作。因此,大家必须保留自己特有的东西,或让自己特有的东西为网络社会的人们共同赞成,或重新构建彼此都理解并遵循的规范,这样,网络交往才有可能。进一步说,也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规范或“世界性的”规范(不是局部的、运用于某一种文化的规范)才能得到网络成员的赞成,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网络社会。

到目前为止,比如在因特网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定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但我们认为,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水平的基本需要,因此很多规范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而且,我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其相同的、普遍的东西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因此,这些规范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积极的网络道德建设态度应该是对它们加以概括,并最终遵守它们。

国外研究者认为,每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在接近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他的行为最终是要负责任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就像你驾车要达到某个目的地一样必须通过不同的交通路段,你在网络上实际也是在通过不同的网络“地段”,因此,参与到网络系统中的用户不仅应该意识到“交通”或网络规则,也应认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即最终要认识到网络行为无论如何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的。作为一个网络用户,你可以被允许接近其他网络或者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也要认识到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它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can)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should)采取那样的行为。

既然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因而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也可以说是计算机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是一个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从各种具体网络行为中概括出的一般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是:(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那些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即从反面界定了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信息。

当前尤其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现代德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容。我们在对网络主体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时,一定要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引导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增强自觉抵制错误思潮侵蚀的能力。加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是网络道德教育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计算机网络生活虽不同于现实生活,但又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计算机网络道德与植根于现实社会的传统道德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又不能片面强调这一差别而企图建立一个全新的道德体系。传统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反映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因而对规范计算机网络行为依然有效。在计算机网络道德建设中,既要考虑到它有不同的特点,又要注意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使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协调互动,共同构成网络时代更高水平的道德。可以说计算机网络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传统和现代、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中国传统道德中的许多规范仍然要为网络时代的人们所遵守。因此,只有积极整合传统伦理资源,发掘总结新的网络道德元素,才能加快网络道德建设的步伐。

针对网络挑战,我们应着眼于弘扬我国优秀的思想文化,抵制和反对不良网络信息对我国渗透侵蚀,在网上建立和巩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阵地。一方面,要利用马克思主义的力量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和分裂的图谋。要在因特网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加大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宣传,加大反对强权政治的宣传,利用真理的力量教育人民、团结人民。另一方面,要挺进世界网络文化阵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必须尽快制定关于宣传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战略规划,加快信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开发中文信息,占领一块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人口、语言、政治、经济地位相适应的世界网络文化阵地,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华文明。这是中华民族神圣的历史使命,也是迎接全球网络文化挑战的最有效的战略措施。

道德心理是建立在道德认识基础之上的心理倾向和个性特征,包括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是从网络道德认识到网络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的重点在于情感培养和意志磨砺。人们在网上的心理感受力,对于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十分重要,这种心理感受浅层的是个体情感的体验,深层的则是个体的意志。应当自觉增强这种履行网络道德规范的正向情感体验,克服报复、恶作剧、故意炫耀等不良的、反向的情感体验,使道德情感与正确的道德认识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要自觉进行意志锻炼,坚持现实人格与网上虚拟人格的协调一致,使它们有机结合,而不是相互冲突、分裂。要克服对网络过度迷恋和依赖的不良心理倾向,特别是不通过网络虚拟生存来逃避现实的社会生存,要以自己的意志力量控制自己,形成遵守网络道德的坚强意志。

网络道德规范的确定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基础。网络道德规范应具有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制定网络道德行为的标准,建章立制,规范网民上网,把一些不良的网上行为排除在网外。

制定网上文明行为规范,增强自我道德约束力。通过网上文明行为规范让人们懂得,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都需要有一整套道德行为规范,网络才能正常运转,不能因为网络的隐蔽性而随心所欲。通过教育使人们能够以道德理性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认识任何借助网络所进行的破坏、盗窃、人身攻击,传播精神垃圾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意识到,个人要对自己网上行为的后果负责。

计算机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它本质上仍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人类仍然是行为活动的主体,因此就像治理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也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证网络道德规范的切实执行。计算机网络社会是以高科技、高智能为载体的,其发展速度也取决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因此,大力发展网络技术,用技术增强对网络行为监管的能力无疑是可行的。同时,在构建计算机网络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加大法律制裁的力度,切实将计算机网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与完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通过计算机网络立法把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而威慑、打击网上犯罪分子和各种非法的网上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计算机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坚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计算机网上执法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技术,才能与网络罪犯抗衡,获得罪犯的犯罪证据,给罪犯以强大的威慑作用,形成一个“法制的网络社会”。

在新的形势下,培养一支既懂思想政治工作又懂网络技术的政工队伍已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新的形势要求政工队伍既具有深厚的政治理论水平,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自觉维护这种价值观和道德的责任感,又深入了解网络的特征,能熟练地使用网络,及时解决网络传播中的问题,从而使网上的思想教育生动形象,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更要具有创新意识,能够以敏锐的思维、敏捷的行动,迅速地抓住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要以开放的心态借鉴国外网络管理队伍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网络管理人员的水平,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建设的需要。

(1)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在我国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2)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3)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②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③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④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⑤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⑥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4)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5)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①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②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③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④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6)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7)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①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②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8)对于违反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①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②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③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④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⑤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1)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2)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3)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4)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5)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6)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7)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①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②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③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④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8)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9)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10)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11)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12)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我们可以具体来分析一下上面所列的“规范”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应该”和“可以”做的行为;二是“不应该”和“不可以”做的行为。事实上,无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都与已经确立的基本“规范”相关。只有确立了基本规范,人们才能对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做出具体判断。美国学者基辛指出,“遵循”(conformity)和“违背”(deviance)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之所以能够对行为做出判断,都相对于是否遵从和违反规范来说的。

1.如何理解计算机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如何理解计算机职业道德原则中的诚信原则?

3.软件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职业道德规范?

4.为什么我们在网络行为中要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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