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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性社会与国家单一抗震救灾主体的生成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49—1978年总体性社会中,应对地震灾害的任务顺理成章地由国家及国家的派出组织机构单位和人民公社承担。国家以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方式,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最后,政府全过程参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政府官员亲自在救灾一线“督战”。总之,国家政府是唯一合法的地震救灾主体,所有的救灾人员和救灾资源都必须在国家政府名义下组织和调配。
总体性社会与国家单一抗震救灾主体的生成_穿越震荡构建和

今天,当我们越来越肯定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所导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对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所具有的意义时,我们免不了要对1949—1978年间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形成作更多的沉思。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深刻地指出,中国古代的大一统思想是1949年以后建立统一国家的思想源泉。“(儒家)经典著作由于表达了在一个混乱的时代对稳定秩序的强烈的渴望,因而把统一的理想传到后世的千秋万代。……统一就成了以后中国政治中的至善事物。”[2]中国人对统一的信念在经历了鸦片战争时期列强的侵略、民国以后的军阀割据、革命、日本入侵、国共内战造成的动荡与苦难之后再次得到重申,但到1949年,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并不是最终的目标,在统一的国家中建立一个乌托邦式的平均社会的理想,始终激励着新中国政府领导人和经受长期苦难的老百姓,这也是20世纪50~70年代总体性社会出现的思想根源。从过程来讲,1949年全国统一以后面临着两个最急迫问题: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生产,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办法是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并迅速推进工业化。为此采取的措施是,从1949年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重新分配给穷人,巩固了新秩序;在城市,发动针对反动派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反对腐败的“三反”运动、针对民族资产阶级的“五反”运动和针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结果是打击了一切新政权的反对者和非共产主义的价值观,同时政府取得了对私营企业的控制权。而1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进一步将剩余的私有经济转为国有和集体所有,这样国家实现了对全社会经济资源的控制,国有计划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在此基础上也是与此同时,国家又在城市实行单位制,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通过这样两种基本制度,不但将全部社会成员高度地组织起来,而且通过使城市中的单位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成为垄断就业机会、收入与服务的分配组织,使单位或人民公社的成员在多方面严重地依赖于上述两组织。由于这两种组织本身就具有国家派出机构的含义,因而组织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与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同样重要的是户籍制和主副食品的配给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户籍制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前提。一个人只有在这种户籍制度中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才可能成为城市中某个单位中的一员,或是成为农村中某个公社的一员。如果丧失了由这种户籍制所赋予的合法身份,他将无法接近由国家所控制、由单位或人民公社来具体分配的那些机会和资源。而主副食品的配给制度则为户籍制增添了硬性的约束条件。一个人如果不能在户籍中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他就无法得到统一配给的布票,他的穿衣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一个人如果没有城市中的户口,就无法得到在城市生活中必需的主副食品的供给。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国家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3]“同时,对任何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可以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4]最终形成国家极强大、社会极弱小的总体性社会。

在1949—1978年总体性社会中,应对地震灾害的任务顺理成章地由国家及国家的派出组织机构单位和人民公社承担。国家以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方式,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首先,通过政府指令和政府组织,从中央、省到地(州)、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层层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小组),形成从中央到省到基层自上而下的国家救灾组织系统,组成一支以政府为主导,以军队为先锋,以灾区民众为主体,以医疗队、民工为辅助的救灾力量,成立由政府、军队、人防、公安、地震、城建、民政、交通、邮电、水电、卫生、物资等各部门参与的决策与执行机构。其次,通过政府机构的内部宣传渠道和媒体工具对灾区各级政府和民众进行思想动员,具体做法是,中央政府向地震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提出救灾方针,从思想上统一政府救灾命令,在政策层面保证抗震救灾行动的一致性。再次,通过政府协调,从中央财政开支全部救灾物资、救灾款(经济权力下放期间,省财政与中央财政共同负担救灾款),不接受国际援助,不提倡社会捐赠(实际上也不存在能够提供捐赠的社会主体——富户、私有企业和其他享有合法性、独立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复次,政府控制媒体的报道内容,媒体机构属政府单位,接受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只报道各级政府、各单位、各公社生产队积极抗震救灾的先进事例,一切不利于鼓励人们抗震救灾的信息则被禁止。最后,政府全过程参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政府官员亲自在救灾一线“督战”。总之,国家政府是唯一合法的地震救灾主体,所有的救灾人员和救灾资源都必须在国家政府名义下组织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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