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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与社会结构的生成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结构”一词的运用,则意味着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由多种因素或组成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研究社会结构首先应当确定什么是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或组成部分。但是,肯定社会结构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发生,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对社会结构的分析还原为对个人活动的分析。这些社会生活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仅仅同共同生活相联系而存在,并使共同

一、社会交往与社会结构的生成

人的感性活动不是孤立的个人活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人及其生活的社会性集中地表现为,人们在其物质生产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必然要发生一定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一方面使众多的个人彼此结合成一定的社会群体、组织和共同体,从而使个人的活动社会化为共同活动;另一方面,则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共同活动中产生出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因素。各种社会群体、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关系总和起来便构成了人类社会这个活的有机体的复杂结构。社会结构既是社会的存在方式,也是个人的存在方式,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样态,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存在形态。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人的有意识的自由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关系、社会生活的客观物质性与社会生活的文化属性,都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社会结构的生成和演化过程中。

1.社会结构的一般概念

“结构”一词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个系统内部各种因素或组成部分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或相对固定的相互结合方式。“社会结构”一词的运用,则意味着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由多种因素或组成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研究社会结构首先应当确定什么是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或组成部分。关于这个问题,西方社会理论中主张“个人原子主义”的诸学派坚持认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因素是个人。如马克斯·韦伯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原子或基本单位,表面上的集体只是个人的结合,并可还原为个人。在谈到国家或公司这样的社会组织时,他说:“对于社会学著作中对活动的主观解释来说,这些集体必须被仅仅当作个人的特殊活动的组合和组织方式来对待,因为只有这些才能被当作在一个主观上可理解的活动过程中的活动者来对待。”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更直截了当地说:“个人是所有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基础。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文化归根结底无非是社会成员有组织的、重复的反应。由于这一理由,个人是任何较大整体结构的逻辑出发点。”[1]美国另一位社会学家、行为主义者霍曼斯也提出:“如果认真地努力以构造理论,这就是解释社会现象的开端,而最终的结果是关于人的行为而不是关于社会均衡的一般性命题。”[2]他认为,对个人的理解将导致对所有群体行为的解释,“社会学所研究的制度、组织和社会完全可以分解为人的行动”,所以,成为社会学分析单位的是个人的行为而不是抽象的群体。这些主张“个人原子主义”的思想家视个人为社会的原子或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把社会制度、社会组织乃至社会本身还原为个人或分解为个人的行动,因而倾向于从个人的心理意向、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出发解释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

社会生活总是人的生活,而人都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从这个表面事实上看,个人原子主义的观点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稍加深入地分析就可以发现,把社会结构还原为个人的方法,只具有虚假的合理性。个人是需要解释的。在奴隶社会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奴隶和奴隶主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又可以找到作为工人和资本家的个人。这些个人在其自然属性上几乎都是一样的,但凝聚在他们身上的社会规定或他们的社会本质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仅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个人,其社会本质有着非常不同的历史差别,就是在同一历史阶段上的个人,其社会本质的差别也可以大到足以相互对立的程度。显然,凝聚在个人身上的社会规定是不能由个人来解释的,只有把个人放到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放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结构中才能得到说明。马克思说过:“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3]这就是说,个人按其社会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然,人作为个体在物理上、生理上,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可以相互分离。但是这个意义上的个体,只是一个生物个体,而不是一个人类个体,他的由生物属性所决定的各种欲望或需求以及欲望和需求的满足方式不会超出动物本能活动的范围。人类个体之为人类个体,则是通过社会化过程成为社会存在物。社会交往是人类个体的必然存在方式。人本身的一切具有社会历史意义的特征都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以及这种交往活动的历史发展中获得的。个体只有在共同生活中,在与他人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交往中,才能获得属于他的那些社会规定,才能具有他的心理、观念、目的和活动方式。因此,个人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人的任何心理倾向都是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形成,并只能在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中得到解释。

指出不能从原子式的个人出发来说明社会的结构关系,或者说不能把社会结构关系的历史性质归结为或还原为个人活动的心理倾向,这并不是说,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是某种可以脱离个人的活动而独立自存的东西。恰恰相反,社会生活是众多个人的生活,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归根到底是在众多个人的活动中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4]这就是说,社会结构的形成与演变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或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但是,肯定社会结构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发生,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对社会结构的分析还原为对个人活动的分析。在这里,阐明唯物史观与个人原子主义的根本区别的关键问题是,社会结构是如何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尽管人总是个体的人,并且离开了个人及其活动也无所谓社会本身。但是,人从来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社会也不是众多个人及其生活的机械拼凑。一旦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把个人的活动或个人的生活整合为社会性的共同活动、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共同活动和共同生活就会产生出对构成这种共同生活过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那些社会生活基本因素。所谓社会结构就是指这些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或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方式。例如,社会经济的总体过程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或基本环节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而社会生活的总体过程则是由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文化的诸方面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社会生活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仅仅同共同生活相联系而存在,并使共同生活或社会系统具有在质态上不可还原为个人的整体性质。这就意味着,尽管社会结构是从个人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对社会结构的考察却不能还原为对个人活动的分析。正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利所言:“在任何一个社会整体中,总有一个组织,一个生活的程序,你不能分别地在个体中看见它。逐个地研究它们,然后把它们堆起来理解社会,会把你引向歧途。这就是‘个人主义’这个词的不好的意义。你必须把你们的群体、你们的社会程序视为它们本来就是的活生生的整体。”[5]整体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是个体在单独存在的情况下所不具备的,正如拆散了的钟表没有任何一个零件能计时一样。因此,在社会性的共同生活的层面上,社会结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它产生于个人的生活过程,但一经形成,又反过来制约个人的行为、观念或心理。这就意味着社会结构既是社会的存在方式,又是个人的存在方式,同时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存在形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系统及其历史发展才表现为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从而成为科学考察的客体。

2.社会隐结构与社会显结构

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决定了人类社会既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又具有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社会生活的这二重性也体现在社会的结构关系中。荷兰社会控制论专家汉肯认为,系统的结构按其元素的性质可以有两种含义:“元素可以是子系统,比如在汽车中,它们可以是发动机、悬置弹簧、电器设备等等。这些子系统按照机械联接彼此相关而形成一定结构。结构的另一个意义则是各种变量之间的联系,这些关系可以用逻辑的、数学的或一般语言的描述来表达。”[6]汉肯的这一区分,对于把握“结构”这一概念,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事物系统,从外部形态上看,总是表现为一系列可见实体按照一定的结合关系在时空上的组合,即构成可感知的表观结构。同时系统本身又包含着一系列只有通过科学分析或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到的基本因素或变量。这些基本因素或变量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事物系统的内在联系或动态规律,亦即构成了不可感知的内在结构。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显结构”,把后者称为“隐结构”。对于“结构”的这种二重划分,同样适用于对社会结构的分析。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物质-文化系统”,其结构亦可区分为“隐结构”和“显结构”两个方面。

社会隐结构是社会系统中各种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内在的相互作用关系。人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发生的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和关系把众多个人的活动或个人的生活整合为社会性的共同活动、共同生活。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这种共同生活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等,从而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过程。社会生活基本因素就是指构成相对完整、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过程的那些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可以被理解为某一生活领域或社会生活整体的不同方面,也可以被理解为构成某一生活过程或整个社会历史过程的不同环节。如在经济生活中,任何生产过程都必然包含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方面的基本因素;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则是社会经济总体过程中缺一不可的四个基本环节。同样,对于商品经济来说,离开了商品与货币、价值与价格、资本与劳动、投入与产出、供应与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就无所谓商品经济的存在。此外,像政治生活中的各种政治权力,统治与服从,阶级与阶层,民族与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以及精神生活中的各种世界观文化、科学文化、艺术文化和规范文化等对于构成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完整过程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不是指具体存在着的个别实体或社会生活现象,而是指通过理论思维从大量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对于某个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那些因素的种类。就像力学从大量的机械运动中抽象出合外力、物体质量、时间、空间等基本因素加以考察一样。因此,社会生活基本因素必然是贯穿社会生活过程始终的因素。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作为社会共同生活的产物,彼此不能孤立,而是互为中介,每一因素都是在与其他因素的相互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性。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内在联系时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7]这些基本因素之间的相对固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或相互结合方式,就构成了某一社会生活过程或社会生活系统的内在的隐结构关系。不仅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或某一过程是如此,社会生活的总体过程亦如此。依据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划分,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把社会生活基本因素分为三类,即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思想文化因素。这三类基本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构成了社会生活总体过程或整体系统的内在的隐结构关系。

社会隐结构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内在的相互作用关系,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内在性。构成隐结构的各种社会生活因素不是具体的、个别的实体或现象,而是对大量的社会生活现象在其种类上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的理论抽象。隐结构关系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到或观察到的社会现象之间充满偶然性和个别性的外部联系,而是隐藏在社会生活现象背后,并支配社会生活现象的稳定的、一般的和必然的内在联系。因此,社会隐结构不是感官可以直接把握的事实,只有通过理论思维才能把握。因此,对于社会隐结构,要用逻辑的、数学的或体现为科学概念和范畴的一般语言来描述。

第二,客观性。由于社会隐结构的各种构成因素及其结构关系不是直接地产生于个人的活动之中,而是产生于人们通过交往活动而形成的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之中,也就是说,隐结构是人们的共同生活的内在结构,只是对于共同生活而存在,因而隐结构关系具有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或者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话说是“在社会的层次上有独立的存在”。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作为共同生活的方式,对于任何个人来说,都是他的意志所不能左右的社会现实。

第三,历时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社会系统有一个从原始形态不断向高级形态的发育过程。即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活不断分化出不同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生活领域,形成许多新的共同生活的方式,由此也必然会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和新的共同生活方式中产生新的社会生活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彼此之间相互作用构成新的社会生活过程,从而使社会隐结构经历历时性的变化。这正是社会有机系统的“活性”。

如果说,“社会隐结构”是指社会结构的客观形态,表现出社会系统的客观性、规律性,那么“社会显结构”则是指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表现出社会系统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人们对于生活的社会性的意识,不仅使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形成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体系,而且使人们在普遍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地或自觉地结成一定的社会群体、组织或共同体,以便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共同生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社会有机系统的内在的、客观的隐结构关系就借助精神交往活动这个中介转化成由社会文化规范体系来调节和确定的可观察的显结构。

社会显结构的基本构成和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显结构主要是由现实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等可见的社会实体构成的一个组织体系。社会群体和组织既是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性的共同生活,从其直接的和外显的意义上就是这种群体化、组织化的生活。

第二,社会显结构的结构关系是由人们明确知道的或明文规定的社会规范来确定和调节的。社会生活的群体化、组织化与社会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同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社会规范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制约或限定他们的活动方式和范围,以形成基本秩序,任何群体或组织就会因为其成员的各种偶然的、任意的、各行其是的行为而解体,甚至根本不能成立。如马克思在谈到工厂的规则和秩序在工业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时说道:“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8]

第三,社会显结构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群体化和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是人们实现其需求和目的的社会方式,因此,任何群体、组织或者社会的组织体系都有明确的、相对固定的目标,这种目标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的主观表达,同时也标志着社会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从社会整体上看,不同社会组织追求各自目标的活动,在功能上满足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需要,因此,各种群体、组织在功能上的整合就表现为各种目标的综合统一,即社会显结构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又在总体上服从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倾向。

第四,社会显结构以一定的公共权力或权威体系为核心和主导。群体化、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没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或者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没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威机构来制定和实施,都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不管社会的权力或权威体系在实际上是代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还是代表少数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它们都是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保证,都必须以维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并履行各种公共职能,实施对社会组织化生活的引导和控制。因此,权力或权威机构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生活中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处在社会显结构的核心地位。没有权力或权威机构,或者权力机构失去权威性,都会使社会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无论是在一个小规模的社会组织中,还是在一个社会的组织体系中,权力或权威机构都是通过组织成员对权力机构的服从——不管这个服从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实现对组织化社会生活的统一管理。显结构的规范体系事实上也必须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为后盾,才能真正起到对社会生活的制约、协调作用。

显结构的上述特征表明,社会显结构是一个文化集成体,它以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同分享并且是历史地形成的文化价值观为基底的,因而在总体上显现出该共同体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所形成的文化精神。

社会隐结构和社会显结构并不是社会有机系统的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两种结构。社会隐结构体现着社会有机系统的客观实在性。隐结构中各种社会生活因素之间的客观关系是作为规律决定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其运动变化中所具有的种种可能的趋势。就隐结构而言,当人们的社会活动引起某个或某些社会生活因素发生变化时,社会生活的其他因素就会依照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或者符合人们的预期目的,或者与人们的预期目的相违,但都是合乎规律的,因而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隐结构对社会生活的客观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在显结构中的活动结果表现出来的。人们的组织化、群体化的社会行为或社会活动是直接地受着显结构的目标体系、规范体系的引导和制约的。尽管目标体系是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客观功能的体现,尽管规范体系是社会客观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但它们毕竟是通过主观化这个中介才能形成。这样,隐结构和显结构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社会的物质构成与文化构成的矛盾,或者说是社会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结构中的表现。

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受社会系统内部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制约的。人们创设自己的社会体制,总是要服从自身社会活动的目标。但是如果对社会系统内部的隐结构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缺乏科学的把握,那么所创设出来的社会体制就有可能使社会系统中各种社会生活基本因素的变化按其隐结构关系导致不符合预期目的的结果。辩证的历史决定论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社会隐结构关系的分析来揭示社会主体创造自身社会生活系统、生活方式所必须把握的客观规律。

尽管社会系统的隐结构关系对社会生活的发展起着客观的制约作用和决定作用,但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隐藏在社会显结构之中的由共同生活过程的基本因素构成的客观关系。在历史上,任何民族或国家的社会生活系统在其现实性上,或者说在其可感知、可观察的形态上,都是一个显结构体系。从社会发展的过程上看,社会系统内在的隐结构关系作为客观规律,决定了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生活系统有哪些可能的样态,但并不决定哪种可能的样态转变为现实。而社会显结构则是社会主体在自觉的交往活动中,通过对周围世界的理解、对社会系统演化的可能性空间的把握而创造出来的体现自身意志、目的和价值取向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体系。因此,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不仅有其客观性、物质性,而且也必然是一个文化进化或文化创造的过程。这个过程充分显示出社会历史主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自为性和自由性。人们可以在社会系统演化发展的可能性空间中能动地选择和创造符合自身价值追求的社会结构系统或社会生活的方式,从而真正地把握自身的历史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显结构就是历史地体现人们价值追求的意义的世界。辩证的历史决定论不仅要充分研究存在于社会系统内部隐结构关系中的客观规律及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制约作用和决定作用,而且应充分研究社会历史主体的价值追求在引导社会结构生成、演化和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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