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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就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与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反腐倡廉建设的提出,使我们从战略的层面而不是从工作的层面去思考和谋划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就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与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反腐倡廉实现了战略地位的提高

党的十七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将以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改为反腐倡廉建设,并且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起来,成为党的五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凸显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地位。从“工作”向“建设”的转变,反映了反腐倡廉地位的提升和力度的加强,因为“工作”是具体的、战术的,而“建设”是宏观的、战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提出,使我们从战略的层面而不是从工作的层面去思考和谋划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保障地位,体现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其他四项建设统一于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

强调“建设”,能变被动为能动地构建,自觉地依靠法制化、民主化反对腐败,自觉地坚持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途径反对腐败,构建中国特色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全新模式。可以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就是这一模式的雏形。强调“建设”,可以使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实现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与时俱进,以建设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强调“建设”,实际上是使惩治和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中,同改革发展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不断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推动和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系统治理、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丰富和发展了反腐倡廉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尤其是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及时转变思路,开辟了在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情况下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在开辟反腐倡廉的新途径的实践中,形成了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这一理论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第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开放、搞活的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就得干多久,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第三,要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才能抗得住腐败。第四,要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和取缔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现象。第五,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紧紧依靠群众。第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第七,反腐败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靠法制靠得住些。第八,坚持从严治党,严肃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违法案件,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第九,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第十,社会主义能消除腐败,我们党和国家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腐败。这些重要思想,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正确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问题,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基本工作思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为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倡廉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新路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党的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到工作格局,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积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败的重要经验,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其要点主要包括:第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三,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改革、发展和稳定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党和政府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第四,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五,要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一起抓,建立并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纪国法约束两道防线。第六,要把防治腐败作为系统工程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第七,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第八,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第九,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整体合力。第十,要继承和发扬党风廉政建设的好传统、好作风,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些重要思想是对邓小平反腐倡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力地指导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全党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此,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党“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在领导全党继续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伟大实践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理论观点。主要包括:第一,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第三,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第四,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抓紧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第五,要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第六,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决不要放松惩治腐败的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要继续抓得紧而又紧。第七,必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第八,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途径。第九,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第十,大力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这些重要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反腐倡廉理论,为新世纪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形成提供了思想保证。

(三)反腐倡廉建设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制度和法律,是人类政治文明尤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共同成果。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明确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92年南巡讲话时,邓小平还告诫全党:“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不仅指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而且指出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始终坚持运用法律的手段。改革开放30余年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正是沿着法制的轨道,保证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发展。江泽民2000年12月指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6·25”讲话中提出“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反腐倡廉制度就有3000多项。

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包括了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两个层面。改革开放30余年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证明了这两个方面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辩证关系。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准则。在以后的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党内法规建设,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党内法规。同时,随着条件的成熟,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关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1982年9月1日至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在党的根本大法上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法制保证。在以后的法制建设中,颁布实施了诸如《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198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6)、《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1987)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把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以及监察部又颁布实施了一些法规制度,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199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政府采购法》(2002)等。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通知》《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2005年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了118项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编制了《2004年至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我国廉政立法程序也大步加快,如2004年施行了《关于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从2006年开始,着力于“标本兼治”的反腐工作有了新的提升,“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成为此后一段时期的主攻方向。2006年1月,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要求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这预示着中国反腐倡廉已步入新转折关口。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2007年5月底,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一个月后,“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2008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6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抓住了今后5年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草案,对职务犯罪扩大相关联人员的追究范围并制定适宜的量刑,反映出法制治腐越发呈细节化发展趋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

在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间的配套性和衔接性,使其朝体系化方向发展,如为了严格办案程序,使控告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互相衔接,制定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三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纪检监察机关走向专业化、权威化,成为反腐倡廉建设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为了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经历较长时间的酝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其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随后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下文,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82年,全国90%左右的县团级以上党委建立了纪检机构。经过30年的发展,各级纪检组织已成为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从20年的历程及其发展趋势来看,各级纪检组织的地位不断提高,职责不断明确,纪检队伍专业化水平与纪检监察能力不断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各级纪检组织的权力授受关系上看,纪检组织授权的范围在逐渐扩大。根据1979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党的十二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中可以看出,各级纪委权力来源由同级党委会的授权扩大到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授权,授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也就意味着权力的提升。

二是从纪委书记的职级规格来看,纪检的地位在不断提高。1981年“中发5号”文件要求吸收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同志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到1982年,在《关于纪检机构组织建设、干部配备等问题的报告》中又明确提出:省市自治区党委一位副书记或常委担任纪委书记,主管纪检工作。纪委副书记均应专职,常委一般也不要兼职。各级纪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地方各级纪委的常委一般应当是专职的。1984年《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中规定:省地县一级纪委的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各级纪委书记应是专职干部。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1991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纪检机关组织建设提高纪检队伍素质的意见》规定:纪委书记没有参加党委常委委员的,要做好工作,尽快解决参加同级党委常委的问题。概括其基本轨迹就是:纪委书记由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发展成为党委常委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由兼职发展到专职。

三是各级纪委的职责不断扩大。中纪委在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了其职责就是维护党规党纪,整顿党风。随着形势的变化,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纪律检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纪检机关履行职能,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工作条件,并要求“纪检机关必须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提高纪检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任务”。中共十七大以后,再一次强调纪检工作必须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一起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职能。

四是纪律检查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早在20世纪中期,我们党就意识到:要使党的纪检机关充分发挥保证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支持和促进改革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搞好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广大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思想水平、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各级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纪检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干部交流,选派一批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选拔了一批符合“四化”标准、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和加强了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在新的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队伍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实践锻炼,拓宽工作视野,增强工作本领,使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纪检监察机构与队伍向权威性与专业化方向迈进。

(五)加强了反腐败机构的整合

中国具有5000年悠久的历史,古代中国不仅给世界贡献了四大发明,而且贡献了两个制度文明:其一,御史制度,即监察制度(御史制度是巡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就是学习中国御史制度的结果;其二,科举制度(后来演变为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就有巡视制度的萌芽,它至今有4000余年的历史,可以说,巡视制度与中华民族的历史一样久远。中国执政党是反腐体制创新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后不久就建立了巡视制度,这一“定向思维”具有惯性作用。所以说,在党内建立巡视制度也是党内历史上制度惯性的作用。中国历史上有巡视制度运作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执政党内有一定的巡视制度运行经验可供参考,所以,现在建立巡视制度,运用起来得心应手,成本较低,反腐效益较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改革开放以后党内巡视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演变已成制度化。在中纪委和中组部建立巡视机构的基础上,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部署巡视组织机构,实现巡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中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巡视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也被视为党和政府强化对权力监督的重大举措。2006年9月,中纪委和中组部专门成立了一个巡视组,对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重要骨干企业开展巡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公共部门到国有企业,几乎都建立了巡视制度。2007年9月6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更是我国构建新型反腐败机构的重要标志。

(六)严惩腐败现象,强化反腐倡廉威慑力

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也是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强化的历史。改革开放30余年来,各级纪检组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形成了强大的反腐倡廉威慑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当我们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同时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也猖獗起来。1982年,中央就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发出紧急通知,严惩了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投机诈骗、贪污盗窃等严重犯罪分子。从1982年2月到1986年7月底,全国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受党纪处分的党员67613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25598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取得的重大胜利,对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保护干部和群众改革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从1982年到1986年,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党内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现象明显增多,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经济方面违纪违法,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问题比较突出,各级纪委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查处了贪污受贿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严重以权谋私案件,以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案件,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从1987年到1992年的5年里,各级纪检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的党员42416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特别是查办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进入21世纪后,纪检组织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了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七)廉政文化建设体系化发展,干部廉洁自律能力增强

廉政文化是人们对廉政所持的一种精神状态,是围绕廉政行为和现象而形成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思想认识和道德判断,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社会评价的总和,包括对廉政的信仰和理解,对廉政价值观的认同和对廉政知识的了解和把握。廉政文化是无形的软因素,是对人的一种“软”约束,是通过一系列为人接受的价值观念、习惯、道德等来约束和控制人的行为,指导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廉政文化重视人们自身的精神世界对其行为的影响和控制,廉政文化是强调对自身的、内在的一种约束,它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是一种精神状态,往往通过有形的事物活动反映折射出来。

建国6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央和地方以“廉政”为主题,围绕“廉政”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该活动注重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赢得不同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的人群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它为我国廉政文化体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同时,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上,既注重继承吸收传统廉政文化的精神养分,又借鉴吸收西方廉政文化理论成果。以加强拒腐防变教育,在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增强廉洁自律的能力,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绝不能用来谋取私利。同时,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以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总而言之,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使人们明是非、知荣辱、辨正误,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腐屏障。

(八)反腐倡廉辐射面拓宽

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围绕发展,服务大局,研究解决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的。随着改革发展的纵向深入,各种潜在的和显现的腐败因素都可能被诱发,这就要求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地拓展其工作领域和辐射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这一进程是以双轨制为主要特征,从而引起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政治经济变化,以至于在转型的初期和中期,腐败活动异常活跃。面对这样的形势,执政党提出:“必须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活动,必须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是从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开始的。到中共十四大召开时,针对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在全国范围重点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等问题,从而解决了当时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到了21世纪初,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扩大到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并且,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三乱”工作的成果得到巩固、企业负担得到减轻、农村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被取消等,促进了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好转。中共十六大到中共十七大期间,在巩固前期反腐倡廉成果的基础上,又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由此可以看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随着各种腐败现象的凸显,工作的辐射面也在不断地拓宽,已扩展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

(九)建立与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腐败是“政治之癌”,治理腐败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加强腐败的预防与惩治、标本兼治是人们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2005年,中央制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党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8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6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反腐倡廉建设,并把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也表明我们党对反腐倡廉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党的十七大以前的重要文献中,我们一般都是把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放在党的作风建设中来论述。在纪律检查机关的文件中,一般都是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或者“反腐倡廉工作”来表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并且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起来,成为党的五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步凸显了我们党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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