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立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要求把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放在首位,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杜绝和减少权力封闭运作等,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监督工作提供各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证,切实改变目前一般性要求多、刚性规定少的状况,有效遏制公权私用等不正之风的蔓延。建立专门的监督队伍,成立直属中央和国家的监督机构,重点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第二节 建立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要求把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放在首位,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杜绝和减少权力封闭运作等,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监督工作提供各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证,切实改变目前一般性要求多、刚性规定少的状况,有效遏制公权私用等不正之风的蔓延。

一、建立健全一把手监督制度

党政“一把手”腐败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然而监督“一把手”却长期处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法纪监督太晚”;“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尴尬被动状态,亟须探分别就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制度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一)明确“一把手”权力边界

要按照“适度、效率、公平、制衡”的原则,科学配置公共权力,实行适度分权,避免过度集权。在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将公共权力进行合理、具体、明确的划分,开列出“一把手”权力清单,如明确“一把手”的财物开支权,配套建立“一把手”职务消费制度,合理用钱。明确“一把手”正当行使职责的自由裁量权,促使“一把手”正常履职、在实际操作中,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肃查处。对国企、高校、人权事权和财权高度集中部门的“一把手”要加强监督。对与群众联系紧密的县市及县级以下部门站所的“一把手”更要加强监督管理,这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和信心。要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控,因为“一把手”很多腐败问题产生在下班时间。对各种渠道获取的各类关于“一把手”的监督信息,必须认真对待、综合分析、科学运用。[1]

除了对“一把手”“德、能、勤、绩、廉”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综合监督考核外,应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其选人用人权、重大决策权、资金使用权和项目安排权等进行预防监督和过程监督,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厘权、制权、晒权、行权、控权、评权,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的权力。如对用人动议提名主体、程序进行规范,强化提名责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署名制,防止动议提名的随意性;对“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行使的权力进行全过程记录,增强用权责任。要提前介入重大决策,防止决策失误和以权谋私。建立上级派员参与下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决策全过程,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一把手”在权力运行中的行为监督,避免直接插手、打招呼等现象发生。

(二)健全巡视制度

《决定》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长期实践证明,巡视制度是监督一把手的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健全巡视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要加大巡视的力度。巡视中的根本任务是要了解和掌握巡视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预防出现重大问题。中央实行的巡视制度,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实起了很好的作用。面对腐败现象多发高发的现状,巡视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要加大巡视的次数和频率,使“一把手”经常有被监督的压力,不敢松懈,更不敢胡来。为此,既要扩大巡视的力量,又要加大巡视成果的运用。巡视报告应对“一把手”评价比较全面、客观和公正,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汇报工作时,将“一把手”作为重点汇报对象。对了解到的相关问题与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向有关部门汇报。二是把“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的巡视结果如实地转达给被巡视单位,全面、客观和公正巡视结论能得到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认同,接受提出的问题,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督促整改抓落实时,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巡视的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2]

(三)建立统一、独立、权威、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应体现在对监督机构的领导只能是上一级的授权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指挥、干涉监督机构的工作。监督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独立于被监督者之外,他们的选任、调动、奖惩以及各种福利、报酬的获得应由监督机构自身或授权机关决定。可考虑合并现有三个廉政机构(纪委、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反贪局),建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反腐案件侦办及其他监督事宜。各省、市、自治区的监督机关应作为最高国家监督机关的派出机构,直接归其领导,对其负责。监督机关干部的录用、选任、调动、工资福利等由本系统分级决定;监督机关人员可对同级以下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一定的处理权;对监督机关人员的监督,除受本系统的监督外,还要受新闻媒体尤其是各级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为确保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充分行使职能,所设的最高国家监督机构应当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监督机构中的党组织要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受其监督。由此形成上下一心的纵向监督新机构、新体制,打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僵局,避免监督中的相互扯皮现象,增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强化异体监督作用

如健全并落实政府部门“一把手”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建立人大直接罢免“一把手”制度等。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中,要赋予新闻媒体更多更大的监督权,对媒体和互联网披露的“一把手”有关问题,应建立完备且及时的应对、答复、查处机制,大力推行电视网络问政等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和互联网的监督作用。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丰富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的实现形式,把“一把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注重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监督,探索、引导和培育民间反腐组织,重视民间反腐力量,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研究问题,落实对策,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一把手”的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队伍,成立直属中央和国家的监督机构,重点对“一把手”进行监督。[3]

(五)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

从现行体制和监督现状来看,上级党委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监督是最有效、最管用的监督形式,要定期听取“一把手”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工作现实表现,建立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定期谈心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函询回复制度,使监督经常化、制度化。[4]

(六)建立上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现在的责任追究条规,散见在各个文件中,应出台针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制度要细,更要具备可操作性,做到有责必究,防止出现能上不能下、易地做官现象。这样,就迫使“一把手”在决策时能发扬民主,三思而后行,尽量做到科学决策。也促使他们在用人上多听听不同方面的意见,对下属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出了问题就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而不至于带病提拔。实行责任倒查与追究。当下级“一把手”出了问题时,根据上级“一把手”所承担领导责任的大小,或自动引咎辞职,或接受更上一级的处分。如果上级“一把手”除了负有失察失职的领导责任处,还与下级“一把手”的问题直接有染,那就必须由更上一级追查其相应的问题和责任。要重视发挥巡视组的作用,从巡视经费自理、巡视时间灵活掌握、巡视方式手段多样等方面入手,保证巡视工作不受干扰,并积极运用好巡视成果。

(七)建立“一把手”廉政述职测评制度

建立“一把手”每年向上级纪委和单位干部职工汇报自己的廉政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度;应实行廉政民主测评制度,每年要对县处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民主测评,广泛征求群众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廉政方面的意见,测评结果可作为今后提拔、使用和撤职的依据。同时还要健全一把手推荐干部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一把手”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各级一把手的哪些工作须向社会公开,什么时间公开,都应有严格的规定,并要特别注意抓好一把手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纠正某些一把手在执行规章制度上搞特殊化、“制人不制己”的行为。[5]

(八)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要对权力行使过程加强监督,对权力运行程序做出规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科学的议事规则,特别是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必须有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确保任何重大决策事先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相关专家论证,经过反复比较、鉴别、筛选,由各级领导集体充分讨论,实行票决。努力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社会公众听证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避免任何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私密性,并建立关于执行制度的备案、审查、纠错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司法等公开机制,重点围绕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结果等情况公开制度。

(九)完善民主集中制,强化班子内部监督

一是要严格落实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在班子内部实行分权制约,防止“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二是要完善领导班子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民主、科学决策,防止“一把手”说了算。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实效性。四是对“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实行考核测评制度,对考核和测评结果较差的“一把手”,按相关要求作出相应处理。[6]

二、健全和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近年来各地党政机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党政正职干部民主意识淡薄,集体决策难以落实,二是“三重一大”监督实施办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滞后,三是一些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部门的业务内容、工作职责等了解不全面、不熟悉,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为切实有效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宜采取如下对策。

(一)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增强执行“三重一大”的自觉性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主体,绝大多数都是领导干部。因此在执行该制度过程中,持久地进行党性教育,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作风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干部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再次要加深对监督者自身的教育。

(二)细化具体内容,增强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可操作性

要结合实际,对于什么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哪些属于“重大项目安排”,哪些属于“重要人事任免”,什么额度算是“大额资金使用”,都要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要做到“四纳入”:一要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二要纳入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三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四要纳入党员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7]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严肃性

切实加强检查问责。一是要主动进行监督。要根据社会反应或者群众信访件反应,对有关单位、有关问题主动介入,关口前移,深入调查,督促整改,及时反馈。二是要做好督查记录,设计专门表格,要一事一记地详细做好记录,便于跟踪督查执行情况。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负责单位不主动接受监督或规避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情况,要启动问责机制。四是要加强查办案件。对突出问题或影响较坏的,要作为案件进行查办,并将查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做到查处一例,教育一片。五是要抓好考评结账。纪委对本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每年进行汇总,作为年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8]

(四)建立评估机制,增强遵守“三重一大”制度的规范性

在决策酝酿环节,应充分发扬民主,对于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全局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告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引入专家论证、技术评估,特别是应该要有负面、风险的分析,以作出科学的决策。就评估程序而言,一是要进行前置评估。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法制机构对正在起草或即将出台的“三重一大”事务提前介入,对其廉洁性进行专题评估,对存在廉洁性问题和廉政风险的“三重一大”事务,在修改完善前一律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形成文件制度,把廉政风险消除在制度起草制定过程中。二是要进行听证评估。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信息量大、专业性强、内容复杂、牵涉多方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争议较大的“三重一大”事务,要组织群众代表评估,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召开社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评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要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运用“绩”、“效”两项指标,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体现了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是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听证、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了工作环节和程序、是否违规延长了办事时限、是否存在不同单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处置,及时纠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赋予“三重一大”制度评估机制以“一票否决权”,即通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后,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决策、决议等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以充分发挥制度防范廉政风险的效果。[9]

(五)实行“三个公开”,增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透明性

实行“三个公开”,一是公开决策。通过规范决策流程、公开决议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大力推行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化,凡关系长远发展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先充分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视情况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政民互动等形式集思广益,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二是公开办事。对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重大项目决策过程和实施进度,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以及服务禁令、投诉渠道、处理规定等内容进行社会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开联系方式,虚心接纳民意。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系电话,开通领导干部网上信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部门负责督办,并要求有关责任部门限时办结,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党务公开网络,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办理结果公开反馈。三是公开问责。按照“有权有责、用权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常态问责机制,对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实行公开问责。

三、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决定》指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对于促进形成运作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实现政府职能合理“瘦身”,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速培育相关市场成长、堵塞资金浪费漏洞乃至打造廉洁政府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若干问题

1.传统思维和认识偏差导致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动力不足

由于传统思维和认识上的偏差,目前存在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就得由政府来生产的认识误区;或者从部门利益出发,在传统思维的影响下,每当增加新的公共服务任务时,不是优先考虑向市场购买,而是要求增加机构,扩充编制,聘请人员,追加开支,其结果是使政府周而复始地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难以实现行政绩效目标。

2.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规模小且覆盖面窄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没有明确的项目范围、职责分工、运行模式、监管手段和评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尚未纳入公共财政,所需资金没有固定来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金额占预算支出的比重很少,规模明显偏小。政府购买服务的涉及面还远未覆盖社区和民间组织自治、公共事业民营化、政府物业经营等许多方面,在品种和质量上较为单一。

3.社会组织缺乏认购公共服务项目的竞争力

目前社会组织受准入和监管制度改革滞后的制约,生长发育缓慢、功能作用不明显,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能力较弱,缺乏成熟的运作能力和可靠的竞争实力。而社会组织自身方面存在专业人员缺乏和社会公信力不足等弱点,也使其在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中缺乏竞争力。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项目时形成“政强社弱”的买卖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往往以周期性项目制形式出现,一个项目周期做完了,若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再继续购买该项目,社会组织提供的该项服务就只能戛然而止,且目前政府部门采购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还往往掣肘于部门积极性的有无、领导注意力转移等因素,“有的部门出于行政惯性喜欢大包大揽,宁愿另开部门,也不愿将工作交付社会组织”。

5.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没有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体制

由于目前没有一套靠得住的“游戏规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随意性行为往往使社会组织无所适从。应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

6.缺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化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服务项目纳入采购范围,购买的客体也没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具备公共服务的主体资质。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地方政府往往用红头文件来布置工作,不仅效力低,而且随意性很大。第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缺少完整、系统、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需进一步实现对购买主体与客体关系定位科学;购买内容与范围确定;购买方式及其限定条件清晰;购买效果评价标准明确;购买行为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畅通等。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法》的立法建议

《决定》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法》立法,意在通过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化手段,全面保障和促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健康运作和良性发展。

1.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

建议作出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除政府根本性职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方式履行的职能外,其他职能均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

2.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建议明确集中服务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3.关于政府购买模式

建议吸取国内外购买服务模式的经验和做法,作出可供选择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购买模式。目前较为常见的政府购买模式有政府转移和委托模式、政府采购模式、政府资助模式等。政府转移和委托模式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二是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这是政府采购模式,其具体做法是:(1)引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2)社会组织按照所属领域及数量划分为若干大项目和标段,由全市具备资质的注册社会组织选择竞标;(3)由采购人代表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社工、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一同组成评标委员会;(4)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三是政府资助模式,当政府不足以包揽供给时,可借鉴深圳、香港等地的补贴制、服务券制、项目制等多种资助模式。[10]

4.关于政府采购程序

建议为切实降低社会组织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状况,应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规范;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5.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建议规定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此外,还应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6.关于公共财政预算

建议规定建立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制度,在公共财政预算中新增“购买公共服务”的科目,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及时转入财政固定项目列支;其次要规范购买程序,制定出可操作的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方法。作为买方,政府部门只需制定好的方针政策、规则和标准,监管社会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项目,完善使用公益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界限及衔接机制等。

7.关于受托组织资格条件

接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3)具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8.关于服务项目的监管评估体系

建立多元、公正、科学的服务评估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使用规定。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资质、服务需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建立各项服务的细致的、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具体内容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领域特点分别确定。[11]

9.关于财务监管制度

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应为受资助组织订立明确的会计账目及记录、财务申报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财务内部监督机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机构做出独立的财务报告。

10.关于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不仅要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预算等信息,还要公开服务质量、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人员配置等信息,使公众更充分的行使知情权、选择权。二是扩大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将受政府资助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列为信息公开主体,社会组织应当公开其提供服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三是改革信息公开方式。建立信息公开形式多样化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搭建网络平台,举办听证会、论证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

11.关于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条件

建议一是作出关于服务提供者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免于征税的优惠条件,通过民政局(管理社团部门)把费用直接“转交”到社会组织手中的规定。二是规定允许非营利性组织进入综治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向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开放并公开竞争。[12]三是提供加快社会组织自身发育成熟速度的制度化保障,理顺管理体制不顺、经费透明度不够、服务项目不全、专业服务性不强等问题,明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责,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自主管理权、薪酬标准、自主用工制度,建立服务项目的人均投入标准,公开项目及预算,建立社会组织遴选制度,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向专业化发展。[13]

【注释】

[1]参见周洪双:《如何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光明日报》2013年2月28日。

[2]湖北省纪委:《靠制度机制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1月22日。

[3]参见周洪双:《如何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光明日报》2013年2月28日。

[4]湖北省纪委:《靠制度机制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1月22日。

[5]吴梅芳:《“一把手”监督问题的探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6]湖北省纪委:《靠制度机制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1月22日。

[7]《党政机关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中国江西新闻网,2012年11月15日。

[8]廖鸿韬:《关于派出纪工委对负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问题的思考》,楚天廉政网,2012年11月5日。

[9]参见《制度廉洁性评估要解决好三个问题》,钟山清风网,2012年10月17日。

[10]马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民政论坛》2010年11月19日。

[11]马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民政论坛》2010年11月19日。

[12]钱蓓:《何不干脆减免税收?》,《文汇报》2011年1月21日。

[13]民进上海市委:《为优化城市管理献策建言——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摘要(一)》,《文汇报》2011年1月18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