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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出发,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据此逐步展开。一是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这标志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它同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一起构成了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其核心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出发,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

(一)城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35] 。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据此逐步展开。

一是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2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当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它对企业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时所获得的补助、抚恤和救济,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53年1月,政务院修订了《劳动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条例的实施范围,二是提高劳动保险待遇。经过修订,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以及国营建筑公司。在待遇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着重解决职工最为关心的疾病和医疗问题,如取消原条例“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的规定;贵重药费虽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负担,但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原条例规定养老的本企业工龄由10年降低为5年,使年龄和一般工龄都符合条件而本企业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退职养老金的待遇也由工资的35%至60%增加为50%至70%。[136] 此外,生育待遇,丧葬费,丧葬补助费,非因工死亡的家属救济费,也均酌量而有所增加。

1956年,在国民经济进一步好转的情况下,企业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这样,全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了16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近4倍;通过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有7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10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37]

二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建立企业社会保险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也逐步建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这个指示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得以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到1956年底,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时所享受的保险待遇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这标志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它同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一起构成了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了职工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支持了国家大规模基本建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在城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党和政府也对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探索。

一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实施的。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住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138] 。根据这一规定,随着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成立,“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逐步在农村普遍实行,成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到1958年,农村敬老院发展到15万所,收养老人300余万人,更多的“五保”老人则采取集体供给,分散或专户赡养的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139]

二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1950年9月,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上所作报告中提出:“人民政府决定在最近几年内在每个县和区建立起卫生工作机关,以便改进中国人民长期的健康不良状况”。[140] 到1965年,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基本建成,卫生技术人员达88万人。[141] 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面貌,发出了“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到农村去”[142] 的重要指示,要求医疗卫生工作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在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50年代初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许多地区的农业社进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尝试。到1960年,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制度的已经达到40%。1968年,毛泽东批发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同年,卫生部、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由此,农村合作医疗获得进一步发展。到1980年,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医疗合作制度。[143]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特定条件下保障了农村的基本医疗需求,长期为人称道,还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保障的唯一范例”[144]

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这套社会保障制度有所调整和发展,但大体维持了基本格局。这套社会保障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它以国家保障为主要形式、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为基本管理单元,因而存在着覆盖范围不宽、保障层次单一、保障项目不全等方面的局限。尽管水平低、分配不均衡,但与解放前相比,这套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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