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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自然资源保护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利部以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保护水资源、实现人水和谐、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形成用水户内在节水动力机制为核心,启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农业自然资源保护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二、农业自然资源保护

(一)土地资源政策

1.防治水土流失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国家颁发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资格单位考核办法》、《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先后制定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的重要决策和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政策。国家实行稳定的财政政策,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引入以大流域为规划单元、小流域为治理设计单元的规模化防治阶段。在建设内容上,以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为核心,以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水土资源为主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加大了封育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推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

2.防止土地污染和质量恶化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但必须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碱化,防止土地污染;禁止破坏土地;向耕地倾倒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应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3.严格控制各种非农业占地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

1.实施分类保护政策

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由国家林业局依法直接管理。对其他地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加大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力度,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重点生态工程区及重点集体林区所在省(区、市)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

2.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省(区、市)长、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遏制超采伐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3.实行林业产业扶持政策

坚持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共同发展林业产业的新格局。国家鼓励扶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林业产业。国家对各区域林业产业的发展政策进行了定位:“逐步形成以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黄淮海平原地区等为主导的用材林产业带;以华北平原、西北、东南沿海地区为主导的重点干鲜果品经济林产业带;以南方和西南地区竹资源集中分布区为依托的竹产业带。”并大力发展以东南沿海和西南等地区为重点、大中城市为依托的花卉产业;促进以华北平原、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东北林区的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三)水资源保护政策

1.严格控制水体污染

水资源保护重点指水质保护,主要包括水质监测、水质评价、水质预测、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控制技术以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等。水资源保护现阶段的重点是水污染防治,即防止污染物过量进入水体,通过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达到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水利部通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域的监测和保护力度;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探索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机制。

2.坚持全面节水方针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了行动纲领,明确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指出了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并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一是严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二是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水利部以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保护水资源、实现人水和谐、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形成用水户内在节水动力机制为核心,启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3.开展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水利部于2006年完成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全国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普查。分两批审核公布了118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于2008年完成对列入第一批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检查工作。

(四)生物资源保护政策

(1)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是世界生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为全面掌握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状况,要迅速开展一次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国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的状况。

(2)做好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工作。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国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要研究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完善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协调交流机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3)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在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由环保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中医药局等部门制定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各级保护利用规划要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

(5)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进一步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联络机制,对外提供及国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获取生物物种资源,必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进出口资料信息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6)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7)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管理。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应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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