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

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人论及明代的政治体制,往往片面强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而忽视地方行政的实际效能及其演变趋势。[1]本文通过考察明后期福建的财政危机,探讨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与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并对明中叶的财政改革略作评述。明后期福建的财政危机,直接导源于倭寇之乱与明末的加派,而更深刻的根源在于明中叶的财政改革。明代前期,地方财政的规模不受限制,各级政府皆可相当随意地征发民力,自然也就不会发生财政危机。

前人论及明代的政治体制,往往片面强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而忽视地方行政的实际效能及其演变趋势。然而,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明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趋于萎缩,因而导致了社会控制权的下移,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1]本文通过考察明后期福建的财政危机,探讨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与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并对明中叶的财政改革略作评述。

明代福建的财政危机,始自于嘉靖年间的倭寇之乱。嘉靖时边防告急,有“南倭北虏”之虞,“边供费繁”,而明世宗又好兴“大工”之役,“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导致了全国性的财政危机。[2]福建地处抗倭前线,承担了庞大的军费开支,而中央政府又无力补助,遂使地方财政严重超支,难以维持。嘉靖四十二年(1563),福建巡抚谭纶奏云:

近该臣等部署水陆官兵,共计用兵三万二千,岁用工食二十八万两。加以修船给械,悬赏冲锋,通计一岁非三十二万不可。[3]

当时福建全省的地、丁、料、屯、盐诸项钱谷总收入,每年不过25万两,即使全部用于军费开支,尚且不敷,更何况还有其他必不可少的行政费用。因此,谭纶要求中央每年补助福建21万两,但却不了了之。[4]按,明代福建共设有二都司、十六卫、原额旗军近十万人,明初军饷主要依赖屯田,地方政府只给少量补贴。[5]明中叶前后,屯政废弛,军饷无着,旗军大量逃亡,又值海疆多事,倭警频传,当局始有募兵之举,而军饷也转由地方财政支出。至万历、天启年间,为了防范“红夷”,又议增兵,福建的军费开支有增无减。据郭造卿《闽中兵食议》的记述,万历时福建二都司、五水寨共有“马步官军四万八千二百余员”,加上各县的机兵、弓兵,总数不下十万,其军饷皆由地方财政支出。[6]此外,自嘉靖以降,福建各地还留驻六营浙江客兵,每年约需要军饷三万余两,也全部由客兵所在的州府承担。[7]

明代后期,福建当局为了筹措军费,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万历《漳州府志》记载:

[嘉靖]四十三年,时军兴多故,福建巡抚谭纶议,寺田俱以十分为率,以四分给僧焚修,其六分入官(每亩征租银二钱,内一钱二分充饷,八分粮差),是为寺租四六之法。四十四年,巡抚汪道昆又题请额加派,民间每丁征银四分,米一石征银八分,专备军饷之用,号曰“丁四粮八”,而僧与民俱重困。[8]

这两项都是新增的税目,至明末仍相沿不替。不仅如此,又加派、克扣各县机兵、弓兵的“工食银”,搜括各级政府的机动财源,其收入全部移作军费。《闽中兵食议》论曰:

机兵每名有加二分之一者,弓兵每名有减二分之一者,以所加[征]减[支]之食充饷,又有机兵若干名全以充饷者。此外,备用、存留有丁料及仓粮折色、浮粮余剩、鱼课、寺田、海田、商课之租税,并诸司之罚锊,皆可以佐军兴。[9]

实际上,当时为了支付军费,连各种经常性的开支项目也裁减了。康熙《漳浦县志》记载:“以军兴兵饷不敷,四差亦多裁充饷。”[10]康熙《宁化县志》记载:“扣裁四差以充饷者,又三分之一。”[11]这里所说的“四差”,是指纲银、均徭银、兵食银、驿站银等四种代役银,原来都有特定的用途,如今却被大量挪用,可见当时财政制度已极为紊乱。

万历至崇祯年间,由于明王朝的各种加派接踵而至,福建的地方财政再度濒于崩溃。据明人郑邦泰记述,从万历末年到崇祯初年,福建当局都设法“抵解”了一部分“辽饷”加派,以减轻对民间的压力。如云:

自万历四十六年,有事于辽,部文该派每石七分一厘七毫,共该派银四万七千七百三十两四钱一分,经布政毕公茂良、粮道魏公时应一括盐钞银抵解,各州县一年免派矣。四十七年,又派银如上年,经二公搜括料剩、站剩银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一两三钱一分抵解,每石实只派五分耳。四十八年,部文加派至一钱八分四厘三毫,共派一十二万二千七百三十五两三钱,几与起运正粮等,二公又多方搜括银二万七千五百三十四两三钱抵解,每石得减派四分。天启二年分,又该加派如上年,而方伯游公汉龙又多方搜括银五万二百五十六两一钱六分抵解,每石减去七分五厘,只派银一钱八厘,视上年又多减矣。故闽省虽有辽饷,而民稍不为害。[12]

在此情况下,虽然减轻了民间的直接负担,却对地方财政造成了极大损害。因为“搜括抵解”的结果是藩库告竭,使地方政府毫无应变能力。自天启末年以降,就连“搜括抵解”也难以做到,还要裁省各种已有的行政经费,以供明王朝的不时之需。康熙《宁化县志》记云:

[天启]二年至六年,俱蒙本司搜括抵解,止加派一钱八厘八毫五丝。至七年搜括已竭,每石亦减派三分四厘,实加派一钱五分四厘二毫八丝四忽。至崇祯元、二、三年,无可抵解,每石俱加派一钱八分四厘三毫奇。四年,石米又加派六分一厘四毫奇,共派二钱四分五厘七毫奇矣,计辽饷为银二千八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而奇也。民固已蹙额相告矣,其后加征之目益多。……通计所加征,几侔于起、存旧额矣。又不足,则职役优免有裁,生员优免有裁(崇祯三、四、五年尽扣解,六年免解),杂役、机兵工食有裁,囚犯、孤贫口粮有裁,有司给从驿站有裁,凡裁差银解部者又三千八百三十五两,而闰年扣裁者不与。襟露履决,意象萧条,无复雍容畅裕之观。[13]

这说明,当时地方政府为了应付各种临时性加派,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的地方财政支出,这就势必导致地方行政职能的萎缩。

明后期福建的财政危机,直接导源于倭寇之乱与明末的加派,而更深刻的根源在于明中叶的财政改革。明代前期,地方财政的规模不受限制,各级政府皆可相当随意地征发民力,自然也就不会发生财政危机。明中叶前后,地方财政一度恶性膨胀,“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一纸下征,刻不容缓。加以里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14]为了减轻人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各地相继对赋役制度实行改革。万历《福宁州志》记载:

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赋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既出此钱,则归之农,惟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15]

明中叶赋役改革的总体趋势是以钱代役,以免服役者受到官吏的勒索,这就使徭役开始转化为财政形式。然而,由于当时的财政支出尚未受到限制,这一改革不久即归于失败。如云:“法虽具,而所入不足以供所费,则又倚办于里甲。里甲既输钱,而又沿办,则向者所赋之钱,悉充县官私橐,是重利县官也。于是乃不赋钱,第复国初之制,以丁、粮定班,纲则使之自供用度。”[16]这说明,当时的赋役改革必须与财政改革相结合,或者说是以财政改革为必要前提。

在明中叶赋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民间的各种赋役负担日益趋于定额化,遂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规模逐渐受到了限制。弘治年间,仙游缙绅郑纪在《新里甲目录序》中记云:

予弟今年备名里正,因会集同事,澡神涤虑,议定供应事、日,萃为一录。自圣寿、祀饮而下,至于役夫、什廩之征,量轻酌重,务条类目。……岁计用银不满五百,每甲一岁出银不过二三十两,视诸往年则七、八之一。录成,呈白县堂,随与里甲百四十户合盟以坚之,以为一岁共需之则。[17]

在这里,财政支出的项目与数额显然已受到限定,才有可能预先做出精确的预算。在此之前,仙游县的各种里甲费用,据说多为不必要的开支。如云:“县令黄时,每甲值一日,用银二十余两,十六图一岁计之,用银三千余两,悉皆庖厨之共[供],妻妾之奉,马夫、过客、来使、权门馈赠而已。至于祭、饮、科、贡物资之费,国典所载者,率以一科十,岁有千两有奇。”[18]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赋役改革的主要成果,在于限制了地方财政的规模。

明中叶以后,福建各地的赋役改革已基本定型,同时也形成了以定额管理为特征的地方财政体制。正德年间,御史沈灼在福建全省推行“八分法”和“纲银法”,对里甲之役实行全面改革。所谓“八分法”,即把原来由现年里甲采办的“上供物料”,改为由官府征银采办,“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岁征[银]八分,通融各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19]所谓“纲银法”,即把原来由现年里甲支应的各种行政费用,预先核定数额,总征在官,再由官府逐项支付,不必临时向里甲责纳。嘉靖十六年(1537),御史李元阳在福建推行“十段法”,对均徭之役实行全面改革。所谓“十段法”,即每年取全县丁、田的1/10,派征当年的各项均徭之费,由官府自行雇人代役,其经费在10年之内通融扯平,“今年盈则捐明年之不足,缩则取诸年之有余”。[20]由于里甲之役和均徭之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在这两种徭役转化为财政的形式之后,也就必然随之形成地方财政的管理体制。不过,当时对地方财政的收支还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财政预算的规模经常被突破,而地方官也往往巧立名目,另增新税。《闽书》记载:

正德十五年,沈御史灼议将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科派。……正纲费用可得稽按,杂纲私而难考矣。嘉靖十六年,李御史元阳知其多费,再议征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又为“杂泛”,名声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或半给者有之。较其一年之费,倍之二纲之数,而里甲困矣。[21]

在兴化府莆田县,官府征收纲银之后,仍按里甲派佥民户“落纲协办”,因而支出多超出原额。嘉靖二十三年(1544),莆田落职御史朱淛赋闲在家,为本图承应“杂纲”五日,据说原定该银8两,而实际上却花了28两。朱淛对此大为不满,在《落纲协办志》中记云:“穷乡小民,靠损尤甚,一经此役,无不破家。”[22]嘉靖末年,福建当局再次对里甲支应之役实行改革,“令各县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年应用通计实数,只据见年丁、粮多寡,每户征银若干,审定规则,先一月征银在官,以应后月支出”[23]。此次改革的要点,即明确规定纲银必须官收官支,从而使里甲支应官府之役完全转化为地方财政,这已经相当接近于此后“一条鞭法”的改革目标了。

万历五年(1577),福建巡抚庞尚鹏推行“一条鞭法”,对全省各项财政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并打破原来十年轮役一次的惯例,把全年的费用直接摊派到官府所控制的全部丁、田之上,由官府“总征均支”。在福建地区,“一条鞭法”对赋役改革并无多大建树,却为各级地方财政制定了统一的规范,“缕析条分,著为成规,以垂永久”[24]。“一条鞭法”作为通行全国的财政法规,对此后的地方财政体制具有深远的影响。《闽书》记载:

自一条鞭法行,则通府、州、县十年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总征均支,异时民间征派名色,一切省除。[25]

这就是说,全省十年之内的一切财政收支项目,都已被统一规范于“一条鞭法”之内,各级地方政府完全失去了财政收支的自主权。万历二十年(1592),福建巡抚许孚远在《申饬条鞭行各道》中再次重申,除了“一条鞭法”之外,“不许分外一毫偏累里甲”,如有“仍前科扰,及索取民间一廩一蔬,或用里甲一夫一马者”,即为国法所不容[2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是铤而走险的贪官污吏,自然也就不敢越雷池一步了。

综观明中叶福建的财政改革,令人颇有矫枉过正、作茧自缚之感。由于当时财政改革的重点在于“节流”,而不是“开源”,遂使各级地方财政的规模屡受压缩,失去了应有的活力。从“一条鞭法”规定的财政支出项目看,当时各级政府只能满足于应付例行公事,很难有所作为。延及明末,又有许多经常性的开支项目遭到裁减,这就使地方官员更是难为无米之炊。明代的有识之士早已指出,解决财政危机的出路在于“开源”,而不是“节流”。万历年间,郭造卿在《闽中兵食议》中提出,福建饶于渔盐之利,又可通商海外,“操奇莫赢于市舶”,只要稍加变通,即可增税以足兵食,又何必巧立名目搜括军饷?[27]然而,当时福建当局却恪守成规,未能采纳他的建议。延及天启年间,郑邦泰在《福建赋役考》中论曰:

今日赋役大增于旧额矣。财用匮乏,赋役繁兴,规避精巧。彼强宗巨姓,蕃衍至于仟佰,视国初通天诡寄之名尤甚,县官曾不得庸调其寸缣,则荷重役者俱属何人?……孰如清其户口,使利归公家,额外可以免派,火耗可以少减也。[28]

的确,当时赋役与财政问题的症结是税源不清,各地的人丁与土地大多为强宗大族所控制,这就使财政压力难以向全社会转移。明代福建在册户口与土地的流失趋势,早在永乐、宣德年间已相当明显,而明中叶的历次赋役与财政改革都未能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每隔十年的黄册编审也是徒具形式,各级官吏历来只满足于维持“原额”。[29]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原额”观念,导致当时的财政改革走向“节流”而不是“开源”,从而也为明末的财政危机埋下了祸根。

明代后期,由于财政危机的日益加深,福建地方政府的原定经费屡遭裁减,因而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也日趋萎缩。康熙《宁化县志》记载,该县于明代编列于“条鞭四差款目”的财政开支,共计154项,其中大多于明末被扣裁充饷或上解。兹以有关资料列为下表[30],以资说明。

表1:明后期宁化县财政支出定额变动表

如上表所示,宁化县以“四差”的名义编列的154项支出项目中,于明末被全裁的达54项,占1/3强;被扣减的达77项,占1/2;二者合计共131项,约占全部支出项目的85%。从裁减的款额看,总数共达5762两,约占原额8985两的63%。这说明,明末福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比“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的万历年间缩减了近2/3。应当指出,宁化县编列于“条鞭四差款目”中的财政预算,并非全部用于宁化县的财政支出,其中有不少属于省布、按二司及各道、府乃至外县的财政收入,而由宁化县代为收解。这些财政项目于明末同样被大量裁减,因而上表资料也反映了当时各级衙门的总体财政状况。

宁化县的原编“纲银”类经费中,属于省级和各道收入的项目共36项,其中于明末被全裁的共15项,被扣减的共16项,只有5项未被扣裁,而且其总额不及30两,皆为零星小项;属于府级收入的共23项,其中全裁14项,扣减8项,仅有1项未被扣裁,而其款额也只有6两。此类经费原为各级衙门的“支应”费用,相当于现代财政预算中的办公费。对此类经费的大幅度裁减,表明当时各级衙门的许多例行公事,由于经费困难,已无法照常进行。

编列于“徭银”类中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雇用各级衙门的劳务人员,即支付“工食银”。宁化县为省级衙门提供的劳务支出共15项,为府级衙门提供的劳务支出共10项,其中4项全裁,其余皆被扣裁。在宁化县衙门的16项“徭银”支出中,全裁4项,扣减10项,仅有2项未被扣裁。由此看来,“一条鞭法”对于各级衙门的员役定额是相当严谨的,因而直至明末也难以大幅度裁员。不过,当时地方当局还是千方百计使这些员役节衣缩食,宁化县被扣裁的“徭银”约占原额的40%。

明末的“机兵银”支出极为复杂,其中多数被移作军饷,或上解中央,很少用于本地兵役。宁化县原编3458两“机兵银”中,先扣除“解司充饷银”,又扣除“解府出征路费”、“解上杭县募兵”、“会昌团练”、“赣州所事”、“草料马价银”、“会昌骁勇”、“本府应捕”等项支出,用于“本县民兵”的仅有1190.8两,而非闰年还应再扣106两“解司充饷”。以上尚属原编正额。至明末,“先裁扣三银[饷]三百二十五两四钱四分,后裁冗役银一百两八钱,有闰加裁一十二两。又编民兵银五百四十五两六钱,全裁”。如此扣裁之后,宁化县无闰年仅有“民兵”经费658.56两,而有闰年也仅有725.56两,这已不及原额的1/5了。除机兵之外,宁化县原额尚有“铺司兵”76名,“弓兵”12名、“隶兵”22名,其经费列于“徭银”类开支,明末也多被扣裁。[31]

由于“机兵银”被大量裁减或挪用,明末福建各地的地方武装名存实亡,官方的社会控制能力大为降低,因而加速了统治秩序的解体过程。康熙《宁化县志》立有《民兵志》,详述晚明地方兵制的废弛。如云:“嘉靖之季,闽中苦倭,抚院汪道昆以各司弓兵多逃,乃司减其兵,兵减其雇值,征其赢以充军饷。弓兵之名,仅存而已。”“崇祯间裁革机兵四十名,并裁工食一千四百二十两有奇,机兵仅名焉耳。”[32]编者论曰:“始之置民兵,将以补卫所之弊也。无补于卫所,而民兵又刍偶不可用,徒浚民膏而阴自削,终明世而兵不振,岂有故乎?”[33]此书编者李世熊,于明末清初历经“寇变”之苦、亡国之痛,论及晚明史事语多愤激,所论也颇能切中时弊,发人深省。

驿站作为明代官办的交通及联络机构,是政令统一与中央集权的象征,因而不惜为此耗费巨资。自万历以降,驿站经费也屡遭裁减,有不少地区因此引起动乱。崇祯初年的秦晋大起义,据说即与此密切相关[34]。宁化县地处偏僻的闽西山区,驿务较少,所编驿站经费大多“解府给发玉华、馆前、九龙、芋源诸驿”,留在本县的仅占1/3左右,约七百余两。其中扣解“县官撙节银”、“额剩站银”五十余两,所占比例不大。不过,从宁化县解府协济外县驿站的经费看,仅崇祯五年即扣裁“四站银”五百余两,约占原额的一半,[35]其比例也是相当大的。有关明代驿政的沿革及其弊端,前人已有不少专论,兹不赘述。

除了康熙《宁化县志》之外,明末清初编纂的许多福建地方志,都保留了丰富的晚明财政史料,还有待于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从这批史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明后期福建的地方财政日趋窘困,迫使各级政府相继放弃了许多固有的行政职能,尤其是把各种地方公共事业移交给当地的乡族集团。笔者在考察闽北乡族共有经济时发现,当地有不少桥田、渡田、渠田、陂田、祠田、仓田、学田、义田等地方公产,都是肇始于明代后期。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前,此类公共事业通常都佥派役夫或里甲支应,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初也都编列了专项经费,而不久之后即相继受到裁减,因而只好由当地“善士”捐资置产,以供常年费用。因此,笔者曾把此类地方公产称为“赋役的转化形式”[36]。现在看来,这一提法尚有所不妥,更准确地说应是“地方财政的转化形式”。这是因为,在明中叶赋役与财政改革过程中,此类赋役早已转化为地方财政的形式,此后又由财政支出项目转化为地方公产。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乡绅与乡族集团开始全面接管地方公共事务,从而也就合法地拥有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权。

明中叶以后,由于福建当局未能有效履行若干重要的行政职能,曾经多次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例如,万历二十年(1592)福州城的饥民暴乱事件,即因有司未能及时赈济、平粜而引起。关于此事的前因后果,当时的福建巡抚许孚远在《敬和堂集》中有详细记述。其《抚定省民谕》宣称:

岁闽地荐饥,米价日贵,本院出示平价,原是为尔贫民。乃有奸人陈梅等籴米李三家,争价高低,聚众抢夺,将李三资财一时掠尽。……奸人鼓煽,千百成群,满街呼噪。遂至拆坐营古应科之屋,劫林布政等二十余家,几至大乱。[37]

从表面上看,此事似乎是突发性事件,其实却是时局发展的必然结果。许孚远在《题处乱民疏》中,曾“自劾抚绥无状”,而对致乱缘由做了如下说明:

该臣看得:福建地方迩年旱潦频仍,米谷腾贵,已非一朝一夕之故。臣于去年七月内,据福、泉、漳、延各府先后报到水旱灾伤,题请勘处蠲恤。后因晚禾稍收,该按臣陈子贞勘复,灾伤分数不多,议且停止。又该臣看得省城绝少储积,荒警无备,特行布政司查发备赈等银二万一千两,转行福州、邵武、汀州三府及福宁州,分投籴买米谷,运至省城。自去秋迄今,据各府、州陆续解运前项米谷上仓,甫及一半。本年三月内,据福州府申详闽县嘉登里民陈尚宾等告赈议处缘由,该臣批:“嘉登百姓屡次告赈,果有灾荒,赈恤诚不容己。该府所议出示令有余贷不足,其意固善,却恐有余之家不肯自认,又生烦扰。该县所申积谷报部银两,宜就用此赈之,当官领散,秋成偿还,亦不费之惠也。贷银多寡,当量其家产厚薄。无产而与,恐其难偿,须别议赈恤。若有游手棍徒素行不良者,俱不宜贷与。仰府再议详报。”去后春夏之交,米价渐涌,每石至一两三、四钱。臣与司、道官商议,将见积在仓米谷量发平粜;又行福州府,将各卫官军粮米借支三个月,以纾目前之急;仍行产谷府县,传谕商贩装运到省;并令省城有谷之家,零星发粜,牙侩人等不许罔利商抬米价,每石暂定一两,俟后渐减。百计调停,以救时艰。不意五月初二申牌时分,忽有生员李章奔臣衙门投告,见彼棍徒以籴米为由,聚众抢夺,乞要救援……[38]

如上所述,福建当局事前采取的唯一实际行动,是于上年秋天动用“备赈”银二万余两,转发给各地买粮运存省仓,而到事发时解运不及半数。其他举措或议而未行,或行而未果。至于由抚院出示“平价”,则无异于空话。若是追究此事的罪魁,当推负责勘灾的巡按陈子贞。他在“迩年旱潦频仍,米谷腾贵”的情况下,竟因“晚禾稍收”而报称“灾伤分数不多”,建议停止蠲恤。然而,当时并无其他官员真心以救灾为己任,所议多为推托之词。如福州府议“请出示令有余贷不足”,闽县议请借用“积谷报部银两”放贷,无非都是不花钱的主意。当然,单纯指责这些官员也不公平,因为实施惠政要有财力,而当时各级政府并不具备此类财源。按,洪武初年规定,各地凡发生水旱灾害,所在府县必须不拘时限,随时勘灾蠲税;洪武十八年(1385)又规定,各地凡遇岁饥,先发仓赈贷,再具奏报闻。然而,弘治三年(1490)规定,凡蠲免税粮,只准在存留项内动用,而不得减少起运之额,这实际上是把蠲税的责任完全推给地方政府。至于赈济用款,明代一般是取自于各级政府的“罚锾”,这并非固定的经常性收入,而且常被移作他用,其存留量是很有限的。明前期还要求各地设立预备仓,收纳“义捐”以备赈,但到明中叶多已废置。[39]因此,在明后期地方财政日益窘困的情况下,的确很难要求有司切实负起救灾的责任,这就使之尽可能把救灾职能向社会转移。

天启年间,周一夔在《广积谷以固闽圉议》中,充分论述了地方财政之不可恃,并建议创立民办的救灾体制。他指出,自万历末年抵解加派以来,福建省库空虚,“所存常不过数千”,而省会“邑库亦从来如洗”。当时用于“备赈以救地方缓急之需”的“积谷银”及“赎银”等,均已“截半解部”以“暂充辽饷”,福建当局曾题请存留,“倘得允留闽省买谷助赈,庶几搜括司帑,可得二万余金”。以此区区之数,自然不足以解决当时日益严重的粮食危机。他因而建议,除了委派官员去外地采运仓谷之外,“四季积谷[银]尽行存留本色,自理赎银尽行买谷贮仓,以备不时赈贷。在乡缙绅、贤达长者倡率大户,……渐渐举行义仓、社仓;再以余力劝诱商贾,多方运粜”[40]。在《积谷末议》中,他又提出,以民办的社仓备荒,比官方的赈贷更有效,“救荒未有善于此者”。然而,他的这一建议却遭到当地“大户”的反对,难以付诸实施。这使他极为愤慨,要求当局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

今日台议,又非骤令民行社仓也。劝民自赡其家,仓勿使空虚而已;劝其以实仓之余,待乡里之来籴而已。劝其以自积谷取息,官不为定价,民不许强勒,其利贫民者尚什之二、三,利富民者盖什之七、八矣。比而不肯听令,则真积玩之后,无所警觉。合无激场之际,参见刑威,预查坊里大户若干,……责令粜卖若干。[41]

周一菱试图以行政权力推行社仓,把官方的救灾责任转移到民间,但终究未能取信于民,不了了之。不过,当时也有不少民间自发创立的社仓,其赈贷范围一般只限于乡族内部。万历年间,闽县乡绅董应举在《社仓议》中记云:

昔先君子尝以夏初发粟平价,至秋冬收成,如其价以入,不加息焉,曰:“吾此法成,即古常平、社仓昉是矣。”不幸遽没。而予兄弟无腆田之所入,仅足自给,警于岁饥,市粟五千,以待乡族之乏者。春放而秋还,以新还旧,粟不论价,而数加十二。……乡族有好义者,为予推行,庶几有备,而先君子未竟之志,或少酬万一乎?[42]

这种行之于乡族内部的社仓,强化了乡族集团的内聚力,反映了社会控制权的下移。例如,董应举议立的《小埕义仓规则》宣称:“此仓专为守垛贫民而设,……其贫民懈怠不行守垛者勿给。”[43]应当指出,由乡族集团设立的社仓或义仓,只能解决局部性的饥荒,而不能完全取代政府的救灾职能。明末福建的抗租及抢米风潮颇为盛行,这无疑与荒政废弛有密切关系。

明后期福建的大型水利设施,也往往由于官府的失职而日益毁坏。笔者曾论及明清时期福建农田水利制度的演变,认为从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之后,各地政府相继放弃了修建和管理水利设施的责任,因而使水利事业由官办改为民办,即由当地乡族组织自行负责维修和管理。不过,有些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其受益范围涉及数乡、数县乃至数府,很难完全由民间自理,这就需要采取官督民办或民办官助的形式,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44]。明代前期,由于地方政府可以随时征发民力,大型水利设施一般皆可及时维修,而到了明代后期,由于地方财政中并无此类专项经费,地方官也就难以过问此事了。万历年间,侯官县石门硖大堤年久失修,“每岁巨浸横流”,祸及数十里,当地耆老陈某冒死诣阙上书,始下旨令地方官议修。知县周某实地勘测后,“谓父老言是,白谓大吏,具题获允。民之系产于兹地者,遂欢然相率捐缗钱,鸠工筑堤,横亘三十余里。……不费县官一钱也”。[45]在这一惊动朝廷的大工程中,各级政府居然一毛不拔,这大概也足以证明当时地方财政的窘困了。当然,这一时期仍有一些地方官兴修水利的“德政”,但他们一般都必须“捐俸”倡修,而非动用公款。

明后期福建的社会治安,主要依赖于保甲组织与乡族武装。前已述及,福建各县原有弓兵、机兵等地方武装,至明末已名存实亡。因此,各地政府难以承担地方防务,只能要求民间武装自卫。隆庆四年(1570)至万历二年(1574)的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其任上力行乡约保甲制度,主要目的即在于强化社会治安,加强地方防卫能力。他在《惠安政书》中记云:“夫保甲者,岂诚荷殳远斗若兵也哉?寇至捍御,乃有家者之必然,何为不乐?故余因其情而简其法,以《铺册》三壮丁共当一夫,登于《保册》。无事,巡警如故;有警,社首、保长统帅册内夫家,更迭而出。或据险而守,或乘便出击,或以侦贼等役。……盖有常数,无常人,各推其家之壮者为兵。”[46]当时尚未实行“一条鞭法”,但各项地方行政经费已有定额,据叶春及自述:“余三年不用里甲一文,盖纲银之式行也。”[47]至于雇用乡兵、弓兵与机兵的经费,则大多已被裁减或挪用,“惟机兵半征饷于兵备道,别募而练之,半隶于县练之,其内以十名更番守宿于府焉”[48]。可见,当时地方政府可以动用的兵力已大为减少,因而不得不依赖于乡族武装。

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各县机兵与弓兵虽有定额,但由于经费屡遭裁减,兵员所存无几,只能充任各级官府的差役。《闽书》记载:“各府县机兵,今隶在官籍役;弓兵隶巡检,亦徒具数,不责逐捕盗贼。”[49]因此,明后期的历任福建巡抚都积极推行乡约保甲法[50],要求民间组织乡族武装,加强自我防卫能力。万历二十年(1592),福建巡抚许孚远在《颁〈正俗编〉行各属》中说:“禁奸戢乱,则保甲为急;维风善俗,则乡约为要。”[51]在《团练乡兵行各道》中,他又提出:“乡宦、举、监、生员之家,不宜慨使出兵。但此举方为各保地方,所保惟富室大家为重,贫人下户干系甚轻。……若令贫人为守,巨室安坐,设有缓急,彼将思逞,何足赖耶?今须理劝士大夫家为之倡率,若果为保家保族之谋,即子弟、僮仆,皆可教之即戎,何须规避?”[52]在这里,他已直接把地方防卫职能交给了士绅阶层,从而使乡族武装具有合法的地位。

万历四十三年(1615),福建巡抚黄承玄在《约保事宜》中提出,“乡兵”可以独立自主,不受官府节制。如云:“凡保中富室大姓,其族众、义男、干仆率以千百计,宜于保甲之外另集乡兵,以资防御。……或再募教师一人,督率训练。然不强之必行,即行亦仅籍名报官,官不派人查点。第于练成之日,该保呈县,转报院道,以凭颁赏,用于激励。”[53]不仅如此,他还赋予乡约保甲组织各种政教职能,使之成为高度自治的社会组织。兹摘其要目如下:

一、一乡之约正,必有一段精神常与乡人相通,乃可冀化成之效。若有约无会,殊失其旨,今后务令各随便各立约所。每月朔望,保长率各甲人等齐集会所。……如保正副、甲长无故不到者,纪簿戒惩;如里甲人等无故不到者,着令保长次令召至警谕,再不到者亦纪簿戒惩。

一、会日宣讲既毕,保长各报善恶姓名,约正当众核实,除孝子顺孙、义妇节妇公举表扬外,其余但有一善可取,即与纪簿;如恶迹显著,如窝盗、通番诸重大事情呈官究治外,其余小过,初次约正姑当众训诲,令其愧改,二次纪簿报官。此亦善善长而恶恶短之意也。

一、纪善戒惩之后,凡有彼此相竟及冤抑不伸者,俱以实告,约正询之保长,参之舆论,以虚心剖其曲直,以温语解其忿争,务令两家心服气平。……如有重大事情须白官府者,亦必先经约会,然后告官。所告中证,必须在场曾经告明约会者,不许妄引他人,以图党恶。以后本院词状,一一据此查核,以杜诬罔。

一、各约人等,既同一会,便须休戚相关。会日,约正遍询各保内,有贫不能活,病不能医,患难无援,孤寡无靠,及婚葬、耕读苦于无资者,即当共为区处,曲加周恤。……如修桥、筑堰,一切有益地方者,俱行纪簿旌赏。所有一切乡中兴利除害事宜,亦许约保于会中公议,佥同连名呈举,凭官酌议施行。[54]

以上各项规定,大概只能反映当时福建当局的施政理想,而未必可以全部付诸实施。不过,即使这只是一纸空文,也表明当时地方政府已无力直接控制基层社会,因而不得不依赖乡族组织,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乡约保甲制度始于明代中叶,原来只是作为官府的统治工具,至明末则演变为乡族自治组织,其性质已完全改变。嘉靖二十六年(1547),福建巡抚朱纨在推行保甲法时,曾明确指出:“保甲之法,操纵在有司则可,操纵在巨室则不可。近见闻一等嘉谈力行者,此不过为蕃植武断之地耳,非真欲厚风俗也。”[55]他试图以保甲组织强化官府的直接统治,抑制豪族势力,却无力改变现存的局面,反被闽南“巨室”诬告入狱而死。这就表明,在明后期的地方政治格局中,乡族自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综上所述,自正德、嘉靖年间以降,由于财政改革与财政危机的日益加深,福建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趋于萎缩,因而逐渐把各种地方公务移交给乡族集团,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明后期福建的乡约保甲制度,可以说是乡族自治的集中表现。这种由地方政府授权的乡族自治,虽然可以暂时弥补因政府职能萎缩而形成的权力真空,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但就其长期演变趋势而言,又势必导致乡族势力的恶性膨胀,危及政令的统一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明以后福建乡族械斗与乡族割据的持续发展,可以说是这一地方政治格局的必然后果。[56]

[1]参见拙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42—256页。

[2]《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

[3]《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八,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4]《明世宗实录》卷五一七、五二六。

[5]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屯田》,卷四十《捍圉志·军兵名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

[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福建六》,道光敷文阁仿刊聚珍本。

[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福建六》,道光敷文阁仿刊聚珍本。

[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三,《福建三》。

[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福建六》。

[10]康熙《漳浦县志》卷七,《田赋志·寺租》,民国十七年重印本。

[11]康熙《宁化县志》卷五,《岁役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郑邦泰:《蓼园集》卷一,《福建赋役考》,福建省图书馆抄本。

[13]康熙《宁化县志》卷五,《度支志》。

[14]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

[15]转引自《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二,《福建二》。

[16]转引自《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二,《福建二》。

[17]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九,《田赋》,同治七年正谊书院刊本。

[18]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九,《田赋》。

[19]嘉靖《安溪县志》卷一,《赋役》,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影印本。

[20]乾隆《尤溪县志》卷五,《赋役》,乾隆四十一年刊本。

[21]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

[22]朱淛:《天马山房遗稿》卷四,隆庆三年刊本。

[23]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

[24]崇祯《宁化县志》卷二,《徭役》,顺治年间刊本。

[25]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

[26]许孚远:《敬和堂集》,卷八。

[2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福建六》。

[28]郑邦泰:《蓼园集》卷一,《福建赋役考》,福建省图书馆抄本。

[29]参见拙文:《明清福建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30]本表资料见于康熙《宁化县志》卷五,《条鞭四差款目》。表中款额以“两”为计量单位,“两”以下以四舍五入法计入。

[31]康熙《宁化县志》卷五,《条鞭四差款目》。

[32]康熙《宁化县志》卷六,《民兵志》。

[33]康熙《宁化县志》卷六,《民兵志》。

[34]此据史惇:《恸余杂记》。

[35]康熙《宁化县志》卷五,《条鞭四差款目》。

[36]参见拙文:《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37]许孚远:《敬和堂集》卷九,《谕》。

[38]许孚远:《敬和堂集》卷一,《疏》。

[39]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二,《明蠲赈》。

[40]周一夔:《弃草文集》卷五,福建省图书馆抄本。

[41]周一夔:《弃草文集》卷五,福建省图书馆抄本。

[42]董应举:《崇相集·议》,民国十七年重刊本。

[43]董应举:《崇相集·议》,民国十七年重刊本。

[44]董应举:《崇相集·议》,民国十七年重刊本。

[45]徐熥:《幔亭集》卷十七,《侯邑周侯修筑石门硖碑铭》,万历年间徐氏刊本。

[46]叶春及:《惠安政书十二·保甲篇》,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

[47]叶春及:《惠安政书二·版籍志》。

[48]叶春及:《惠安政书二·版籍志》。

[49]何乔远:《闽书》卷四十,《捍圉志》。

[50]详见[日]三木聪:《明末福建的保甲制》,《东洋学报》第六十一卷第1—2号。

[51]许孚远:《敬和堂集》卷八,《公移》。

[52]许孚远:《敬和堂集》卷八,《公移》。

[53]黄承玄:《盟瓯堂集》卷二十九,《公移·约保事宜》,崇祯元年刊本。

[54]黄承玄:《盟瓯堂集》卷二十九,《公移·约保事宜》。

[55]朱纨:《甓余杂集》卷八,《公移二》。

[56]参见拙文:《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