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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川省分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昌都地区解放成立省级政区。[4]“文革”时期,行政区划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比较大的调整一是1967年天津市恢复为直辖市,二是1969年内蒙古自治区东三盟和西三旗分别划归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和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979年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

二、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设立了东北、华北(1949年10月撤销,1950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中南、华东、西北、西南6个大行政区。1949年院辖市改为直辖市,北平市改名为北京市,设立平原省,辽宁、安东、辽北、吉林、嫩江、松江、黑龙江7个省和冀察热辽地区调整为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和热河6个省,设立旅大行署区,江苏省分为苏北、苏南2个行署区,安徽省分为皖北、皖南2个行署区。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直辖市。四川省分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昌都地区解放成立省级政区。截至1950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和5大行政区管辖53个省级政区(其中省29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13个、行署区8个、地方1个、地区1个),领导277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98个、盟8个、自治区1个、地级市65个、行政区2个、行署2个、矿区1个),下设2593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58个、旗58个、自治区4个、县级市65个、市辖区334人、宗23个、特区2个、设治局18个、办事处2个、镇13个、矿区1个、工矿区3个、中心区2个、管理局1个、管理处1个、军管会1个、盐区1个、盟辖区4个、专区辖区2个),县下设县辖区,领导20多万个乡级政区(乡、行政村、镇)。[1]

1952年,华北事务部和5大区政府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平原省并入河北、山东、河南3个省,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2个,苏北、苏南2个行署区和南京市合并为江苏省,皖北、皖南2个行署区合并为安徽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合并为四川省。1953年,长春、哈尔滨2个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撤销6个大区,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11个直辖市改为地级市,辽东辽西2个省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宁夏省并入甘肃省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截至1954年底,全国分为32个省级政区(其中省级26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3个、地方1个、地区1个),管辖286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50个、盟7个、自治区26个、地级市82个、行政区9个、矿区2个、总管4个、基巧2个、办事处4个),领导2824个县级政区(其中县1997个、旗54个、自治区48个、自治旗1个、县级市80个、市辖区471个、宗83个、57个、镇5个、版纳12个、矿区4个、工矿区1个、盐区1个、特别区1个、特区1个、办事处2个、中心区2个、专区辖区1个、行政委员会3个),下设18623人县辖区,领导218739个乡、镇。[2]

1955年,热河省并入河北、辽宁、内蒙古3个省(自治区),西康省并入四川省,新疆省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地方改设为自治区(1956年成立筹备委员会,1965年正式成立)。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成立),广西省改为广西侗族自治区(1958年成立,1965年改名为壮族自治区)。1958年,天津市改为地级市。1960年,昌都地区并入西藏自治区。在省级以下,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方面是市迅速增加,从1954年底的165个增加到1961年的208个;另一方面是县、县辖区、乡级政区大量撤并,县级政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从1954年底的2273个(其中县1997个)减少到1960年底的1701个(其中县1590个),县辖区从1954年底的18623个减少到1957年的194858个、1956年底的117081个、1957年底的97030个,直到1958年底的26578个公社。截至1960年底,全国分为29个省级政区(其中省22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2个),管辖244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16个、盟7个、自治州29个、地级市88个、行政区2个、工业区1个、行政委员会1个),领导2106个县级政区(其中县1590个、自治县51个、旗48个、自治旗3个、县级市109个、市辖区296个、镇2个、山区1个、联社1个、管理局2个、工作委员会3个),下设数千个县辖区,领导约3万个乡级政区(公社、镇)。[3]

20世纪60年代初期,因自然灾害和政策失误,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应困难,撤销了一大批市,同时基本恢复了50年代后期撤并的县,市由1961年的208个压缩到1965年的168个,县级政区从1960年的1701个恢复到1965年的2158个。截至1965年底,全国分为29个省级政区,管辖286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68个、盟7个、自治州29个、地级市76个、行政区1个、办事处1个、特区4个),领导2550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04个、自治县66个、旗51个、自治旗3个、县级市90个、市辖区302个、镇8个、管理局个、特区个、办事处4个、专区辖区个、特区辖区19个)。[4]

“文革”时期,行政区划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比较大的调整一是1967年天津市恢复为直辖市,二是1969年内蒙古自治区东三盟和西三旗分别划归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和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979年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截至1981年底,全国分为30个省级政区,管辖317个地级政区(其中地168个、盟9个、自治州30个、地级市108个、行政区1个、办事处1个),领导2728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01个、自治县69个、旗54个、自治旗3介、县级市122个、市辖区462个、镇1个、林区1个、特区1个、工农区3个、办事处3个、地区辖区5个),下设3791个县辖区,领导62011个乡级政区(其中公社54368个、镇2678个、街道4965个)。[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省级政区变更有: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至此,全国分为34个省级政区。地级、县级政区的调整主要有:一是从1983年开始逐步推行市领导县体制,基本上用地级市取代了地区和盟,地级市从1982年的112个增加到2004年的283个,地区和盟分别从1982年的170个和9个减少到2004的年的17个和3个;二是整县改市取代切块设市成为主导设市模式,大量的县(自治县)改为市,市的总数从1981年的233个增加到2004年的661个,其中县级市从122个增加到374个;三是增设了一批自治县,从1981年的69个增加到1987年的110个;四是随着市领导县体制的推广、地级市的增加,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县(县级市)改区,增加了大量的市辖区,市辖区从1981年的462个增加到1983年的552个、1985年的620个、1994年的697个、2000年的787个、2004年的852个;五是因县改市、县并入市、县自治县、县改市辖区,县的数量不断减少,从1981年的2001个减少到1983年的1942个、1988年的1765个、1994年的1560个、2004年的1464个。在县级以下,先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至1985年基本完成,从1981年的54368个公社、2678个镇改建为1985年的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9140镇,县辖区相应的由1981年的3791个增加到1985年的7908个。从1986年开始,随着撤(县辖)区并乡建镇工作的逐步展开,一方面是县辖区、乡、民族乡的持续减少,另一方面是镇的稳步增加,县辖区从20世纪80年代最多的1984年的8119个减少到1988年的3570个、1994年的1068个、1996年的544个、2004年的20个,乡从1984年的85290个减少到1988年的43624个、1996年的25673个、2004年的16130,民族乡从1985年的3144个减少到1994年的1322个、2004年的1126个,镇则从1985年的9140个增加到1994年的16702个、2002年的20601个,后基本稳定在20000个左右。

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管辖333个地级行政区(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3个地级市),领导2862个县级行政区(1464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74个县级市、852个市辖区、2个特区、1个林区),统领43255个乡级行政区(16130个乡、1126个民族乡、277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9892个镇、5829个街道),县乡之间还有20个县辖区。其中,地区、盟、街道、县辖区为准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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