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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演变趋势。换句话说,如果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是大家庭,而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又是小家庭,那么,从长期趋势来看,家庭结构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变化。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有关。

前人论及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结构,通常有“大家庭”和“小家庭”之别[1]。一般认为,大家庭是中国传统家庭的理想模式,而在实际上并未成为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2]不过,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较为完整和翔实可靠的户口资料,前人的论断大多只是推测性的意见,而不是实证性的研究成果。因此,有必要发掘新的研究资料,探索新的研究途径,以期深化对于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认识。

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由于资料的限制,很难得出精确的结论。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演变趋势。笔者认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很可能形成大家庭与小家庭平分秋色的局面。换句话说,如果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是大家庭,而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又是小家庭,那么,从长期趋势来看,家庭结构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变化。这一假设是否成立,可以从分家文书及有关谱牒资料中得到验证。

唐以后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丧期间,子孙不得别籍异财。[3]据此推论,分家前的家庭结构,应该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这种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保护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间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为户”,甚至“遣嫁孤寡”以降低户等,而地方官也“以增户课最”,并不追究民间是否依法分家析产。这就表明,民间的分家时机与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适应。

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有关。例如,《闽南何氏族谱》的《清源何氏世系》记载:

我泉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润、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乞骸就第,惧祸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时卧席未暖,又因鞠阿里智逃军,勾清着役。清恃其位号,互相催迫,治、润逃回晋江,祖、福、哥、奇望绝计穷,……匿名易号,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

继元末战乱之后,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迁居四方。《泉漳何氏世家行状》记载:“大明之改符易号时,祖、福兄弟颇有殖籍于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剧,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何浔本宗世系》记载:“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顶补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时国初用法严峻,有罪难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辞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4]由此可见,在元末明初鼎革之际,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

明初的户籍制度及严刑峻法,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泉州《陈江丁氏族谱》的《四世祖仁庵府君传》记载:“国初更定版籍,患编户多占籍民,官为出格,稍右军、盐二籍,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何乔远在《闽书》中说:“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5]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例如,建阳《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享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资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

李氏虽然迟至宣德年间才正式分家析产,但由于李童及其次子长期在外地充军服役,原来的大家庭实际上早已解体。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共有关系,这种分居异地的大家庭,显然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

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对大家庭的发展也是相当严重的威胁,往往迫使民间提前分家析产,致使父子兄弟别籍异财。崇安《袁氏宗谱》的《寿八公遗文》记载:

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武喜所言得当。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日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管理。……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袁寿八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分家之际,二子尚未成年,而自己与二妻又各领一份产业,实际上一户分为五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与此同时,建阳地主周子原,“廪有余粟,库有余财”,而三子“年尚幼艾”,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三分其财,三分其业,使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6]这就表明,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明中叶前后,由于里甲户籍与赋役制度的改革,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例如,永春县《桃源康氏族谱》记载:

我族远祖不可知矣,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生昆保,尚载有弟未成丁,因避乱分散。独孟聪公崎岖在永,……迨成化元年乙酉,尚居锦斗芦邱。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长子福成年三十三、次子福瑞年二十七、三子福孙年二十三,长孙赛养不可考、次孙观养甫六岁、三孙公保以(于)是年始生。……由是复徙洪山,托迹于十二埕。至成化八年壬辰,福成公始入户陈贵,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土蔗后头山林等处,皆于是焉得之。

如上所述,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籍,而里甲组织则成为赋役负担的承包单位。康氏于成化七年(1471)十二月立有《承当甲首字》,其略云:

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愿供报六七都九里里长陈宅班下甲首。三面言议,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土蔗等段计田粮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石,载田米四石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反悔。

至成化十年(1474),又由里长陈贵等立下《送田字》,宣称:“愿将绝甲陈佛成户租民田……出送甲首康福成,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递年随业理纳。”在此情况下,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成化十七年(1481),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但大家庭并未因此而完全解体,而是分出了一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而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其《阄书合同字》云:

今共议均分前地: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付侄宽养管掌;一所土名洪山废寺蔗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分在福瑞、福清二人掌管。各自起盖居住,……永为子孙承管,理纳户役,不许侵夺地界。[7]

在此前后,永春县留安村的刘氏家族,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据族谱记载,刘氏第八代仲资,生存于永乐至弘治年间,“综家勤俭,与弟同炊,终老不渝,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仲资子季清,生于正统至正德年间,“与堂弟季宗同炊,共置田租若干石,房屋三座”;季清子世伯,生于成化至嘉靖年间,“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屋四座”。至季宗、世伯之后,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已分房数十,始有分家之举。[8]这说明,在明中叶户籍与赋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9]

清代福建大陆地区的分家习俗,一般是在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才正式议及分家析产。这是因为,当时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发达,社会生产具有明显的自然分工性质,家庭仍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单身男子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也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家立业。为了避免在分家后出现不完整的家庭,就必须等到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再分家,因而分家时的家庭多为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只有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提前分家析产。例如,同治三年(1864)福州陈氏的分家文书,就是属于此类事例。据主分人自述:

盖闻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余岂以多财遗子孙哉!惟仰叨先荫,渥受国恩,积廉俸之余,为俯畜之计。今养病梓里,不耐烦劳,与其合之任听虚糜,易若分之俾知搏节?爰将原承祖遗及余续置产业,除提充公业外,为尔曹匀配阉分,列为诗、书、礼三房。第念诗房食指较繁,特以两份分之;书、礼两房尚未授室,各以一份分之。虽各掌尔业,……勿因货财而致伤和睦,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勿骄吝而免怨尤,勿怠荒而崇勤俭。兄若弟互相友爱,则和气萃于家庭,外侮何由得入?[10]

如上所述,主分人是回乡休假的官僚。分家前,第二代三兄弟中只有一人已经完婚,可见其家庭结构为主干家庭。据分家文书中开列的有关产业,陈氏的家资颇为丰厚,拥有价值数万两的当铺、纸栈及大量田产。那么,导致这一大家庭解体的原因是什么呢?据主分人自述,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今养病梓里,不耐烦劳”;二是“与其合之任听虚糜,易若分之俾知搏节”。看来,陈氏的家计相当复杂,而诸子又不足以信赖,这是导致分家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主分人在分家时还对诸子提出了“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的告诫,可见第二代三兄弟有嫡庶之别,这无疑使分家前的大家庭中隐伏着更深刻的矛盾。可以设想,既然主人在家时都因主持家务而“不耐烦劳”,那么他一旦离家赴任,就更是难以维持正常的大家庭生活了。因此,对于这种富贵双全的官宦之家来说,其家内矛盾可能比平常人更为尖锐和复杂,大家庭的发展也就可能遭受更大的阻力。

清代福建的家庭结构,一般由核心家庭发展为主干家庭、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然后经过分家析产,重新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从而开始新的演变周期。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小家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发展为大家庭,或大家庭在分家后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仍然保留某些规模较大的大家庭。下文主要依据清代福建的分家文书,考察各类大家庭的分家方式及演变趋势。

以分家析产为中介,家庭结构经历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演变过程,即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周期性变化。但是,对于同一类型的大家庭来说,其演变周期是不一致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大家庭,由于分家方式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演变周期。因此,通过具体考察各类大家庭的分家方式,有助于揭示家庭结构的主要演变趋势。

在正常情况下,核心家庭仍将继续发展,直至子女已经成婚,演变为主干家庭。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核心家庭也会趋于解体,从而结束家庭结构的这一演变周期。如上引明初崇安袁氏及建阳周氏的分家事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核心家庭解体之后,一般是形成若干第二代的不完整家庭,其演变周期表现为两种小家庭(核心家庭与不完整家庭)之间的循环。有些核心家庭在分家之后,仍会继续保留第一代的核心家庭,但这种残存的核心家庭行将衰亡,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不会改变这一演变周期的性质。

主干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是继续发展为直系家庭,也可能直接分解为若干第二代的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如上引同治三年(1864)福州陈氏的分家事件,在分家后形成了3个第二代的家庭,其中包括一个核心家庭和两个不完整家庭。由此可见,如果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是主干家庭,其演变趋势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主干家庭的分家事例是很少见的,这可能是由于分家后出现了不完整家庭,不利于第二代家庭的正常发展,因而为习俗所不容。当然,如果分家时父母双全,而且只有一个已婚儿子,那么分家后就不会出现不完整家庭,而是分别形成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核心家庭。不过,这种纯粹由父母和儿子分家的行为,无疑有悖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因而一般也是不会出现的。

直系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年老,而第二代诸子均已成婚,第三代长孙尚未成年。在此情况下,其分家方式一般是以第二代诸子为核心,分别组成各自的小家庭。但是,如果分家时第三代已有成婚者,则有可能保留以第二代为核心的大家庭。试见以下分家文书:

1. 康熙三十三年侯官某姓《阄书》。[11]主分人翼成,“春秋已高,二子长成”,又有孙3人,其产业除提留“轮收公田”外,“俱照二份均分”,亦即由二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

2. 康熙五十三年闽清某姓《阄书》,[12]主分人爱亭,“年将七旬”,有子3人,“今娶媳添孙,俱各成人”。分家时,仅以“自己创置屋宅地基三份品搭均分”,而田产则“抽于母作针线之资,百年之后充为蒸尝”,分家后,父母与三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

3. 乾隆中期及嘉庆十一年崇安袁氏《分关序》[13],这是见于族谱中的两件分家文书,共记录了4次分家事件。乾隆中期的立《序》者袁绍武,生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有兄弟4人,至康熙五十四年(1715),“承父仲春分田六十箩,时年十九岁,发配官氏。不料是岁季冬,严父又逝,……次年丙申仲春自炊。”雍正十年(1732)抱养一子,年方四岁;又两年,亲生一子,分家时,二子“婚娶已毕,俱各生孙”,而绍武“年近七旬”。其产业除分给二子外,又自留田租若干,“为生赡后祀之需”。至嘉庆十一年(1806),绍武嫡子派下四房再次分家,其寡母立《序》云:“将祖遗物业作四次均分,号为文、行、忠、信四房。惟长文房乏嗣,即以(三房)鐈之长子光涛承祧;次行房乏嗣,血抱光波为(次房)銮螟子,……即以鐈之次子中涵为銮之嗣子,光波为銮之养子,家产对分,取经、纶为号。”如上所述,袁氏在90年中经历了4次分家析产,其中前三次分家的平均间隔为45年,而后两次分家则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从第一次分家至第三次分家,袁氏的家庭结构经历了两次周期性的变化,每次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又由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家庭。在第三次分家之后,由于出继外房及为嗣子和养子分析家产,随即发生第四次分家。很明显,如果不是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导致了第四次分家,那么在第三次分家之后,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可能形成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从而展开另一种形式的周期性变化。

4. 道光六年福州林氏《阄书》[14]。这是林则徐的父亲立下的分家文书,其中详细记述了自祖辈以来的家庭结构及其分家过程。兹摘引如下:

乾隆二十三年,祖母将祖遗田宅匀作五股,均分五男。余父系第四房……并生五男,都无生业,家口浩繁。……父游学山东、河南等省,母为余长兄芝岩公娶室谢氏。未几祖母归天,母胡孺人继逝,余第五弟天裕亦夭亡。父游学方归,为余次兄孟昂公娶妇郑氏。……逾年之间,父亦逝世,家无一尺之地,半亩之田,既无田产可分,自无阄书可据。兄弟四人,各散谋生,自食其力。第三兄孟典公未尝娶妻,寄人庑下,代理家计。余教读营生,父母逝世后汗积两年,娶妻陈氏。生男两人,长则徐,次沛霖,女四人……窃念次子沛霖,虽出继第三兄,并无遗业可守。意欲将所置房屋,留两座作余养赡,余殁后或作祠堂杂用,或作祭典;将某屋某房,分与长子掌业;某屋某房,分与次子掌业……长孙汝舟,例应抽取完娶项下,但念长男现在居官,长孙年纪又轻,尚可宽容,不必亟为筹画。标载一笔,以存长孙名分。

如上所述,自林则徐曾祖户以下的历代家庭结构,基本上都是经历了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周期性变化。其第三代四兄弟未能全部成婚,即已“各散谋生,自食其力”,这是由于家道中落,父母双亡,可以说是一个特例。此外,林氏每次分家的间隔约为35年,比上述崇安袁氏的分家周期短10年,这似乎也不可视之为常例。上述第二次分家固然有其特殊原因,而第三次分家则是由于林则徐休假期满,“未敢一日暇居”,因此也只能匆促分家。

5. 道光十四年侯官某姓《嗣书》。[15]这是分家时为无后者立继的契约文书,由主分人寡母刘氏嘱立,具有分家文书的性质。其略云:“三男孔遂早亡,娶媳吴氏,未育孙男。氏夫遗命,以嫡男孔錡之次子,乳名长地,立为遂嗣,接承宗祧。……氏夫手所有田园、屋宅产业及树木等物,除抽祭典、抽贴、抽长外,派为五房均分。其三房之阄业,付嗣孙长地掌管;其祖上遗留及公轮,亦照序轮收。”这种立嗣继绝的做法,不仅增加了第二代的“房份”,而且使第三代的分家时间大为提前了。

6. 咸丰五年浦城房氏《分关》[16]。主分人房星耀,“年将满甲,血气衰颓,不能营谋家用”,而三子各已婚配,“亦当司理家计”。其家产除提留“父母养赡”田产之外,由三子“抽阄品搭均平”,实际上是分解为4个小家庭。

7. 同治四年浦城吴氏《分关》。[17]吴氏的实际分家时间为道光二十六年(1846),但由于继嗣未定,“故不忍遽立关书”。主分人吴陈氏,有子5人,“俱各婚配有年”,但分家时仅存长子、五子、长孙、次子寡妻及一女,四子遗下一孤女。分家时,其产业以“温、良、恭、俭、让”五房分配,而恭、俭两房产业分别由长子、五子“权为代理,并醮祭其坟墓”。至同治四年(1865),吴陈氏与长子均已去世,始立《分关》云:“所有物业,目下俱照前管理。但恭、俭两房,日后子孙增则接嗣承祧,自应各照房份,各管各业;倘有不得已之处,则附入祭田以为轮流暨醮祭。至于良房,现有缪氏在世,固宜听意下所愿者。”吴氏这种虚立房份以待接嗣的分家方式,可能导致两种后果:如果真的有接嗣者,无疑会加速其原有家庭的分化;如果没有接嗣者,则会导致祭田总额的大幅度增加,从而扩大了共有经济的规模。

上述7件分家文书,大多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的实例,但也不排除分家后仍存在某些大家庭的可能。这是因为,如果主分人的年龄较高,而且每一代人的分家周期较长,那么在若干代之后,这种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循环可能被打破。尤其是在代代早婚的情况下,每一代的间隔只有20年左右,如果分家的周期超过了40年,第三代的年长者就有可能在直系家庭中组成自己的核心家庭,从而在分家之后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不过,在现存的此类分家文书中,对第三代的年龄及婚姻状况大多语焉不详,我们目前还不能对此遽下结论。但可以推测,在某些长期稳定发展的直系家庭中,这一演变趋势是存在的。如上述崇安袁氏家族,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至于直系家庭的分家方式,除了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之外,还有两种常见的做法值得注意:一是分家时为父母提留一份家产,以备“生赡后祀”之需;二是分家时在第三代诸孙中,为第二代的无后者选立后嗣。这两种做法,都会增加分家后的小家庭数量,从而扩大了直系家庭的分化程度。

在分家之前,如果父母及祖父母已经去世,而同辈兄弟或堂兄弟中有二人以上已经成婚,此类家庭属于联合家庭。在某种意义上说,联合家庭是直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其规模一般也大于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第二代已届垂暮之年,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在此情况下,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仍有可能保留某些大家庭;如果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一般只能分解为若干小家庭。试见以下分家文书:

1. 康熙二十一年侯官某姓《阄书》。[18]其略云:“立阄书兄淑兰同弟淑援……自幼丧父,幸得母陈氏抚养成人,娶媳二房,同锅三十几载,产业未分。至顺治十八年惨遭迁移,至康熙九年终得展界,又遭重迁,幸至二十年再复回家。但兰年近七旬,理合将产业田园、池塘地界,烦劳本家叔弟,当面探阄均分。”《阄书》中开列的有关产业,是由第二代淑兰兄弟对半均分的,其历代祭田也是由第二代按房轮收,而第三代并未参与分配。由于淑兰已“年近七旬”,第三代想必也已经成年,因而分家后各房仍有可能形成大家庭。

2. 嘉庆十四年泰宁欧阳氏《分关》。[19]主分人欧阳容轩,及其次弟妇廖氏,三弟妇朱氏。据记载,容轩兄弟三人,“次弟于壬辰三十七年连绵抱病而亡,遗下二侄,大则九岁,小则四岁。……三弟于丁巳二年又先见背,其时幼稚尚多。”分家时,容轩年78,“儿侄诸人相继受室成名”。可见,在分家前的联合家庭中,实际上已分别形成3个以第二代为中心的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以及若干第三代的核心家庭。其家产除了提留各种祭田、学田、役田之外,以第二代为单位“作三股均分”。很明显,分家后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则分别形成了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

3. 道光十一年光泽县古氏《分关》。[20]主分人古为政,共有兄弟6人,为政居长。据记载,为政早年代父理家,“数十年间,虽叠遭二亲、妻、弟之丧,及弟、侄婚娶诸费,不下数百余金,未尝凭贷他人”。分家时,“兄弟年皆就衰,诣复存殁不齐,诸侄亦皆强壮”。其家产除提留“父母醮租”之外,由第二代六房“品搭阄分,各无异说”。分家后,各房的家庭结构虽不明确,但由于第三代已有成婚者,估计仍可保留若干大家庭。

4. 同治五年邵武邱氏《分关》。[21]主分人邱玉鍠及其寡嫂王氏、弟妇陈氏。玉鍠父辈兄弟二人,因伯父“英年早逝”,未有后嗣,其父“乃令次子玉鍠为之后”。分家前,玉鍠父母及诸兄弟均已去世,唯长兄及三弟尚有遗孀,“内外事务,皆赖玉鍠一人”。由于玉鍠出继长房,故分家时先按父辈分为“忠、恕”两房,玉鍠独得忠房产业,而二遗孀合领恕房产业。此后,恕房再次分为“日、月”两房,二遗孀各得一半产业。从表面上看,邱氏似乎是同时在第二代及第三代中分家析产,而实际上,只是在第三代中分家析产。由于《分关》中未见第四代的资料,分家后各房的家庭结构也就不得而知。

5. 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氏《阄书》。[22]主分人黄吕氏,有子四人,分家前与夫弟同居共财。黄氏的分家方式较为特殊,既不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也不是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而是把第二代和第三代等同视之。据黄吕氏自述:

夫君兄弟三人……就儒就贾,量才而位置之,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未几夭殁;夫弟述炎有志就读,喜而从之,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钊未出而卒,故以四男昆为嗣,株守门庭。……(夫君)遗言,敦嘱男等勤守生理,添创产业,而男等遗训善承,历年生理颇见顺遂。……兹将所有产业生理,除提留祭典养膳外,均以五股均分,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出继男昆应分一份。

黄氏采取上述分家方式,可能与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有关,很明显,黄氏分家前的联合家庭,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而以第二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分。因此,在分家之际,附属家庭也只能降格以求,比附直系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此类联合家庭的分家方式,与直系家庭颇为类似,其演变趋势一般是分解为若干小家庭。

如上所述,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当然,在联合家庭解体之际,如果是以第三代为单位组织新的家庭,那就有可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但一般说来,这种分家方式比较少见,可能与惯例不符。

通过分析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导致大家庭的持续发展。由此可以得出如下推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总体格局,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当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传统家庭都有可能发展为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上文已经指出,明初福建特殊的政治环境,曾经迫使人们提前分家析产,从而限制了大家庭的持续发展。此外,还有不少家庭可能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如绝嗣家庭、移民家庭、濒于破产的家庭,等等。因此,为了使上述推论更有意义,还必须考察传统家庭的各种不规则变化,充分估计这些不规则变化的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只有着重孝弟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与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不易办到”。[23]这种观点固然有些道理,但也未必尽然。我们曾对浦城县洞头村的一个五代同堂的大家庭做过调查,发现该家庭在土改前并无固定产业,主要靠租种山地和造纸、砍柴、烧炭为生,属于社会经济地位十分低下的棚民阶层。然而,正是由于家境贫寒,才迫使家庭成员长期相依为命,通力协作以求生存。[24]这就表明,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家庭的理想模式,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其发展原因值得深入探讨。

明清时期福建的大家庭,一般都存在多层次的财产共有关系,其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万历年间,永春县陈大晟为其父及自己立传,详细记述了三代人的同居共财关系,颇有助于说明大家庭内部的经济结构。兹摘录如下:

[父]与伯光祖协力理家,稍存赢余,陆续置田租二百二十二石,内议抽租五石立作蒸尝……始与伯光祖分异。伯住牛地,二伯、三伯、父迁于官路兜,兄弟仍旧同炊,笃相好之情,无相尤之隙。循守规约,则吉凶需费俱有品节,子孙婚娶定银一十五两。己卯年,二伯弃世,伯母孕方六月,庚辰二月育兄尾进,父与三伯同心抚鞠。至壬辰年,伯与父商议分异,将与伯光祖分炊之后续置田租三百四十六石内,除抽还陈进娘原揭买田价银三十四两五钱、租六十三石,伯居公私置租三十八石,兄祖私置租三十七石,父私置租五十九石一栳,又抽补兄祖婚聘不敷租一十石,及预抽与尾进租一十五石,光孙租一十三石、凑银二两,尚租九十五石,不照种亩,只照田收子粒,俾补均平,品作三份均管,各得三十一石零。

予行年三十三,父老倦勤,(长)兄应募阵亡……偕(次)兄协力营为。谨调度,家众不患饥寒;早赋役,官差免追逋负;理男女婚嫁者十八,先后适均;治父母丧事者二,获伸孝思。……综合家众三十余口,同居共炊,吉凶俱有品节。……又伯兄理家不私贷、不私蓄,次兄与余虽以私财货殖,租金满百,竟充还债、赎田之用,绝不较置于其间。……今以现在之业分作三份:兄子铸得一份,锡与铠共得一份,镇、铉、録共得一份。造立阄书,不相混什,使子孙久安礼让,斯为贵耳。[25]

如上所述,陈大晟的父辈兄弟四人,先后组成了两个联合家庭,经历了两次分家析产。第一次分家后,除长兄自成一家外,其余三兄弟继续同居共财,共同组成新的联合家庭。然而,在第二次分家之前的346石“续置田租”中,仅有95石田租属于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其余皆属于不同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陈大晟之父排行第四,分家后始终与诸子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而发展为直系家庭。在他去世后,诸子再次组成了联合家庭,但除了共有家计之外,仍可“以私财货殖”。至第三次分家时,这一联合家庭中的第三代均已完婚,因而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已经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由此可见,陈氏历代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势,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因此,陈氏的每一代家庭成员,既可以依赖于大家庭满足基本的消费需求,又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发展小私有经济,这大概就是此类大家庭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因。

明清之际,福建各地盛行收养“义男”之风,实际上也反映了大家庭的经济优越性。《闽书》卷三十八《风俗》记载:“海澄有番舶之饶,行者入海附赀,或得篓子弃儿,抚如己出,长使通夷,其存亡无所患苦。”《海澄县志》的《风俗略》亦云:“生女有不举者,间或以他人子为子,不以窜宗为嫌。其在商贾之家,则使之挟赀四方,往来冒霜露,或出没巨浸,与风涛争顷刻之生,而己子安享其利焉。”这就是说,借助于收养“义男”以扩大商业经营的规模,规避海外贸易的风险,在当地民间早已习以为常。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对此也颇为嘉许,如蔡清在《寄李宗一书》中说:“借人钱本,令的当兄弟或义男营运生理,此决不害义。”[26]

对于收养之家而言,由于增加了依附人口,必然导致家庭规模的扩大。清乾隆初年,邵武县李价人立有一件拨田给“义男”的《遗嘱字》,颇能说明养子与养父家庭的关系。兹摘录如下:

立拨田产价人,因先年养有一义男,其父季应松,汀州宁化县人氏,寄居邵武县勘下双宿村,因家贫无奈,生有一子名乡惠,年方九岁,于康熙三十七年间,托得中人双宿欧美、堪下张以奈、木市陈子实,引至三十三都李价人名下,养为义男。当日应松凭中领去价人礼银三两正。此子改名李鸿成,自当听价人役使。兹因抚养长大,先年已亲代婚娶,生子三……每人训书三年,衣食抚养,可谓劳心费力矣。今鸿成年五十七,三子俱已长成,理应分炊。但价人产业无几,经凭族依律例,分给自己续置有水田一百秤,拨与义男鸿成承受。……倘鸿成父子日后有不测之意,荡弃田产,必须遵命价人子孙,不得擅自私弃与人。若有此情,任凭价人子孙立刻将所拨田产收归,鸿成父子不得恃强霸占。[27]

在这里,养子鸿成及其后人虽然只是依附人口,但却与价人父子共同构成了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据族谱记载,李价人只有亲子一人。因此,如果没有收养“义男”,最多只能组成一个主干家庭,而在收养鸿成之后,其家庭规模得以扩大,逐渐发展为直系家庭。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原来没有后嗣的小家庭,也可以通过收养义子而发展为大家庭。例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侯官县林胤昌在《遗书》[28]中记述:

立遗书父林胤昌,前娶九都余氏,到门十载,并未添一男女。昌年已近四十,其弟又未完亲,且家贫不能再娶。昌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承父命,抱各口董家有一新添幼童……尚在血下,方才三日,名为午使。痛母无乳,日夜食哺,百般抚养,犹胜亲生。今幸年已二十有五,娶媳黄氏。复蒙天庇佑,得产男孙一丁、女孙二口。纵谓螟蛉之子,亦不得复言螟蛉之孙。今昌病体临危,理合诸亲面前,将昌分下所有一切产业尽付与男午使掌管,家下弟侄不得妄相争执,籍称立嗣等情。

在清代福建,有不少宗族禁止“血抱螟蛉”,只许在近亲之内为无后者择立继嗣,以免导致“乱宗”,使本族资产流入外人之手。然而,由于立继大多是在被继承者年老或去世之后才确定的,而且嗣子易于受到其本生父母的支配,不足以弥补绝嗣者家庭的缺陷。因此,无后者往往乐于抱养“螟蛉”之子,而不愿意采取择立继嗣的做法。清代后期,有些宗族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对收养义子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光绪年间,晋江县《虹山彭氏族谱》的《新订谱例》,专门为此而“变文起例”:

螟蛉异姓,旧谱所戒,然近乡巨室,所在多有。即以吾族而论,亦相习成风,而生长子孙者,实繁有徒,若概削去不书,势必有窒碍难行之处。且不慎于始,而慎之于后,亦非折衷办法也。兹特变文起例,凡螟蛉异姓为嗣者,书曰“养子”。

由此可见,在闽南地区的世家大族中,“养子”及其后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影响。这种由来已久的收养习俗,自然也反映了当地崇尚大家庭的社会心理。

清代福建规模较大的家庭,大多同时从事多种职业,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士农工商的有机结合。试见下引长汀县四堡乡《范阳邹氏族谱》的记载:

(邹建赢),生子五人,长曰珩赐,年未弱冠,随侍伯父适湖北,入荆州之署,常请教命,后因例职业;次曰环赐,枝勇冠军,蒙彭学宪取进游泮;三曰璿赐,年富力强,身亲稼穑;四曰琅赐,逊志时敏,闭户潜修;五曰球赐,长途踯躅,步东粤以经商。各勤乃事,无有息志。

(邹孔茂),王父委操家政……统一庭三十余人,或耕、或读、或商,悉能上承亲志,统一庭三十余人,俾之各勤厥职,以毋荒于嬉。数十年间……无不筹画井井。

(邹大贞),因习儒未卒业,壮游姑苏,操计然术。丈夫子五人,或读、或耕、或牵车服贾,率属馨儿。

(邹继祖),君生子七人,秀者使之读,否者使之耕,强者俾之努力,弱者使之株守。……至于祖业无多,盖藏亦薄,君能奔走经营,渐成丰裕。

(邹继云),弃儒经商……凡构造书板,继置田庄,悉本公之勤劳以致之。……厥后丁口浩繁,兄弟分籍,其所置之业条分缕析,无此厚彼薄之虞。

(邹仁宽),上舍生洪春公冢子也。……当日勖公曰:“我老人耄矣,承先人余业,家号素封,汝诸弟各抱才干,或肄志芸窗,或究心翰略,或服贾他邦,汝宜在膝下佐理家政。”公亦恪遵懿志,而鹏程之志遂颓矣。嗣是措综经理,创大厦,筑精舍,延名师,课子弟。殷勤作养,善诱善培。数年之间,成名者数人。[29]

四堡邹氏僻居闽西山区,以经营刻印业和贩书业而致富。但就其职业构成而言,却始终维持多种经营的生计模式,力求在家族内部保持士农工商的完美结合。与此同时,在当地的马氏宗族中,也出现了许多兼营多种职业的大家庭。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各业并举的家庭经济结构呢?笔者认为,这主要由于自然经济结构的不完全解体。在清代福建,由于人口过剩、耕地不足,客观上很难继续维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商品经济又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这种半自然经济、半商品经济的胶着状态中,既要有一定的社会分工,又不能过度专业化。因此,在家庭内部形成职业分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从表面上看,大家庭的发展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而往往导致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富裕者阶层才能维持大家庭生活。但在实际上,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是大家庭发展的原因,而是大家庭发展的结果。清代福建有不少富裕的大家庭,都是从贫寒的家境中发展而来的。例如,嘉庆十四年(1809)的泰宁县杉易镇欧阳氏《分关》[30]记载:

祖父迁居兹土,毫无所有。……予十余岁即弃儒业而习农事,弱冠始帮人兑换生理。……由是典屋居,自开张,自婚娶,续置业产。两弟惟予命是听,同心勤劳,如是者有年。其间编籍纳粮,两弟受室,凡礼中诸大事,次第皆能自致,予欧阳氏始得于杉易而成家矣。

上述欧阳氏大家庭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家庭经济由贫及富的上升过程。在这一大家庭解体之前,“儿侄诸人相继受室成名”,而且拥有大量的“田园、屋宇、店房”等产业,但由于“迩来行藏各异,诸费浩繁,势难总摄”,因而只好分家析产。道光十一年(1831)的光泽县古氏《分关》[31],附有一篇族人代写的《叙》,从旁观者的角度评述了该家庭的由贫入富过程。其略云:

叔为政先生,吾族豪杰士也,性孝友,尤善经纪。父素位公……生丈夫子六人,先生其冢嗣也;次倍轩、三谨斋、四利贞、五天益,皆力农,惟六畅然业儒,未遇。先是,素位公祖产微薄,家无长物,而督率诸子极勤谨,仅足自持。先生少习眼科,长攻青囊,所得酬金悉纳于素位公,分毫不自私,家赖以不坠。……比素位公年老,血气衰迈,食指繁增,家计几于入不敷出。先生由是独力撑持,经纪有度,且能感化诸弟,相与作苦食力,一门雍睦晏如也,识者早卜其家必兴。是以数十年间,虽叠遭二亲、妻、弟之丧,及弟、侄娶婚,诸费不下数百余金,未尝告贷他人,且增置骨租若干及租若干,山舍园地约计数千余金。……要非先生之孝友性成,经纪有方,又乌能感化诸弟,同心竭力,白首犹初,以致是欤?

古氏六兄弟的致富之道,关键在于“同心竭力,白首犹初”,始终保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这一大家庭的形成与发展,固然得力于主要家庭成员的“孝友性成,经纪有方”,但也说明大家庭确能较好地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小家庭所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中,也可以看到不少资产微薄的大家庭。这说明,即使在家庭经济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仍极力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例如,康熙五十三年(1714)的闽清某姓《阄书》记载,分家时仅有少量田产,“抽于母作针线资,百年之后,留作蒸尝”,而诸子仅以“屋宅地基三份品均分”[32]。咸丰五年(1855)的浦城县房氏《分关》记载,除了把少数田产留作“父母养膳”之外,三子仅以住房及家具什物“抽阄品搭均分”[33]。最典型的要算林则徐父辈的大家庭,在其父母去世之前,尽管家庭经济早已破产,却仍然极力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此后,尽管兄弟四散谋生,大家庭在实际上已经解体,但也并未完全切断经济上的联系。如云:“长兄芝岩公逝世,一切棺撑、衣裳、治丧、葬埋之事,系余捐资料理。族戚因长兄之子元庆系余胞侄,劝给月间伙食,限以年数,立有字据。余将‘上手无产可分,亦无阄书可据’等语,插入字中,免致将来唇舌,经族戚画有花押。”[34]这就表明,在近亲之间,相互资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这正是大家庭长期存在的道德基础。

清代福建的大家庭,一般只能维持三至四代,其主要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兄弟或堂兄弟。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逐渐疏远,各种矛盾日益深化,分家析产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分家之后,家庭的规模缩小了,原来的经济结构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借助于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弥补大家庭解体的缺陷。因此,从大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具有内在的客观必然性。换句话说,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正是大家庭解体的必然结果。

[1]所谓大家庭,是指由两对及两对以上的配偶组成的家庭,具体又可分为: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主干家庭”;由父母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直系家庭”;由同一代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家庭组成的“联合家庭”。所谓小家庭,主要是指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也包括并无配偶关系的不完整家庭。

[2]如费孝通认为,“过去有人把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在农村里是不符合实际的。”(引自《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讨会论文汇编》,香港中文大学,1985年。)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家庭的“成长极限”是“折衷家庭”(即主干家庭)。由于折衷家庭是由父母和已婚子女之一共同组成的,而中国人的平均子女数又是在两个以上,因而小家庭的数量必然超过大家庭。(参见赖泽涵、陈宽政:《我国家庭形式的历史与人口探讨》,台湾《中国社会学刊》,1980年第5期;朱岑楼:《中国家庭组织的演变》,《我国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1年)

[3]据瞿同祖考证,唐、宋、元、明、清各朝律例,均以“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为“不孝罪”之一。违法者,唐宋时处刑三年,明清时则改为杖刑一百。(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6页,中华书局,1981年。)

[4]《闽南何氏族谱》,厦门大学历史系抄本。

[5]《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

[6]建阳《周氏宗谱》卷首,《周子原分三子为之三房记》。

[7]永春《桃源凤山康氏族谱》,卷首。

[8]永春《刘氏族谱》,抄本一册。

[9]参见拙文:《明清福建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0]同治三年福州陈氏《知足斋诗房阄书》,原件藏于福建省图书馆。

[11]原件藏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12]原件藏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13]崇安《袁氏宗谱》卷一。

[14]抄件藏于福建省图书馆,题为《林阳谷先生析产阄书》。

[15]原件藏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资料室。

[16]原件藏于浦城县文化馆,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17]原件藏于浦城县文化馆,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存有照片。

[18]原件藏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19]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20]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21]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22]闽县《文山黄氏家谱》。

[2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6页,中华书局,1981年。

[24]陈支平、郑振满:《浦城县洞头村五世同堂调查》,《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

[25]永春县《陈氏族谱》,清抄本一册。

[26][明]蔡清:《蔡文庄公文集》卷二。

[27]邵武县《庆亲里(本仁堂)李氏宗谱》卷十。

[28]原件藏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资料室。

[29]《范阳邹氏族谱》卷三十三,《列传》。

[30]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31]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32]原件藏于福建师大历史系资料室。

[33]原件藏于浦城县文化馆,厦门大学历史系存有照片。

[34]《林阳谷先生析产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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