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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歇家”的性质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歇家”的性质从文中能有所发现,文中云:“歇家者,为小民赴城办粮而歇于其家者,为之假其居、停饮食,为之通其有无缓急。”这也反映了“歇家”的一些独特性,关于此点,将在下文详述。笔者认为,“歇家”除具有提供“客店”服务等基本职能外,往往是从事这一类职业的人员和组织的统称。首先,“歇家”是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
明清时期“歇家”的性质_家族·文化·社会:明清黄河三角洲杜氏家族文化研究

(一)学界关于歇家性质的理解多说并存。

关于“歇家”,目前国内的研究文章有十几篇,国外则有日本的谷口规矩雄先生《关于明代的歇家》等文。尽管有如此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当前人们对于“歇家”性质的认识却还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歇家”是“行店”“客店”。王致中先生的《“歇家”考》;马明忠、何佩龙先生的《青海地区的“歇家”》;李刚、卫红丽先生的《明清时期山陕商人与青海歇家关系探微》等文章所表达的观点,即“这三篇文章无一例外都把‘歇家’定为‘行店’”[15]。胡铁球先生认为“‘歇家’的基本性质是‘客店’,是客店之别称”[16]

其二,认为“歇家”是一种行业组织。马安君先生在《近代青海歇家与洋行关系初探》中指出:“近代青海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与民族文化传统,孕育了本地特有的一种民间商贸中介组织——歇家”[17]。陈大康先生也认为“歇家”是“旧时的一种行业,兼营客店、生意经纪、职业介绍、做保、做媒以及代人打官司、找门路等业务”[18]

其三,认为“歇家”是“经营实体”。胡铁球、霍维洮先生在《“歇家”概况》一文中又提出:“对‘歇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非常困难,但可把它的特征概括为以客店为基础,以信息服务为中心,以商业贸易为依托,涉及众多业务的经营实体,并揽承了大量的政府职能。”[19]

目前,学界关于歇家的解释主要有“行店”或“客店”说、“行业”说、“经营实体”说等几种。以上三说虽有一定道理,但尚不够全面,因此大家对“歇家”的理解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二)《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为重新审视“歇家”提供了新材料。

《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一文中提及滨州革除“歇家”“批头”的情况,关于此文的录文,《清代批头考——以〈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为中心》一文已载,在此不赘。从此文中可见,“歇家”在滨州存在时间久远,以至于“未知起于何年”,就目前资料所知,“歇家”最早出现在明成化年间[20],关于滨州革除歇家、批头的时间,《清代批头考——以〈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为中心》一文已经考证,应为清康熙十四年(1675)[21]。“歇家”的性质从文中能有所发现,文中云:“歇家者,为小民赴城办粮而歇于其家者,为之假其居、停饮食,为之通其有无缓急。”该句的句意为,“歇家”在城中,为赴城办粮的小民提供歇息之处,(歇家)为小民提供居住和饮食便利的同时,还为小民通报有关粮食的相关信息。从中我们可以推知,在清代滨州长期存在的“歇家”,应当是一类人的称呼,其职能或业务应当是为办粮之人提供住宿、饮食条件并通报粮食交纳(或买卖)等相关信息。诚然,文中称“歇家”为“弊”,主要是指文中后半部分所载内容,“是一日哺之,而终岁偿之;荐席安之,而芒棘随之,势将矜捉肘露而不可止”。“歇家”不可能无偿为小民提供诸多便利,小民一旦受“歇家”一日之“哺”,则必须“终岁偿之”,以至于“将衿捉肘露而不可止”,可见“歇家”对他提供服务的对象——纳粮户的剥削相当严重。这一点可与史籍中有关“歇家”危害的记载相互印证,如《清史稿》载:“乡民钱粮讼狱,必投在城所主之户,听其侵蚀唆使,为歇家之害”[22]。清初于成龙还言:“禁止保歇,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蠧同罪,法至严也。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投纳使费,更有洗批挪移之弊。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至州县歇家包当粮里,代纳钱粮及至侵渔缺欠,逃脱无踪,有司恐碍考成,勒令花户重赔,小民含冤莫诉。再而主唆原被刁讼兴词,及至两造明知悔悟,而词入公门,欲罢不能,彼且徐收渔人之利,此等歇家甚于陷阱,愚民无知误堕,身家立破。”[23]一些学者也曾对“歇家”给纳户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做过论述[24],在此不拟详论。

同时,通过文中“然岁时科敛,何啻狼虎”一语可见,“歇家”似乎具有某种官家身份,或者说“歇家”与官府具有紧密的联系,不然不会称“歇家”的盘剥为“科敛”。这也反映了“歇家”的一些独特性,关于此点,将在下文详述。

综观《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有关“歇家”的记载,我们认为此文至少反映了如下问题:第一,清康熙年间什么叫“歇家”;第二,“歇家”具体干什么;第三“歇家”给人民带来灾难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内容都为我们认识“歇家”提供了非常珍贵的材料。

(三)从本质上说,歇家似乎是一类职业人员和组织的统称。

笔者认为,“歇家”除具有提供“客店”服务等基本职能外,往往是从事这一类职业的人员和组织的统称。“歇家”作为从事这类职业人员的统称,它既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也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个体——单个的人;作为一种组织的统称,它既包括经营实体,也包括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等。

首先,“歇家”是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

从《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中有关“歇家”的记载不难看出,“歇家”为小民提供“假其居、停饮食”的服务项目,正是其提供“客店”服务的表现,而为小民提供“假其居、停饮食”并“为之通其有无缓急”的服务行为,应是从事“歇家”这一职业的一类人所做出的。

在史籍中,也不乏“歇家”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的记载,其一,如从事商业活动的“歇家”。明弘治年间有一项记载:“今后,但有将私茶潜往边境兴贩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边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方卫分,永远充军。”[25]此处记载中,“歇家牙保”如果对私茶贩运知情不报将会“永远充军”,“牙保”是指从事中间经济、贸易职业的人,而“歇家牙保”即能连用则表明“歇家”与“牙保”意义相关,这说明,此处的“歇家”也应是具有中间商人身份的一类人。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一记载:“众人多是做过交易的,各有熟悉经纪、歇家、通事人等,各自上岸,找寻发货去了。”这一记载说明,“歇家”与经纪、通事人等都是从事交易的中间人,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的统称。再如道光二年(1822)十月,那彦成奏折所载:“野番冥顽成性,蒙古虐其属下,反投野番谋生,导引抢掠其主。内地歇家奸贩,潜住贸易,无事则教引野番渐扰边境,有兵则潜过报信。近年番势日张,弊实在此。”[26]这里“歇家”被称为“奸贩”,“歇家”在无事的情况下唆使野番扰乱边境,在有兵时就偷偷过境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不单指具体人,而是指从事“歇家”这一职业的一类人。从事汉藏贸易的歇家,据《四川民俗大典》载:“藏汉贸易中,由于语言风俗习惯的不同,有碍于直接贸易,因而在贸易中形成了一种中介商人,沟通商业信息和藏汉商之间的贸易这种中介商人被称为‘歇家’,藏商第一次住下的歇家,如无特殊原因,他们下次仍然要住老歇家。”[27]可见,从事汉藏贸易的中间商人就是“歇家”。《甘肃通志稿》则直接说:“歇家者,支款交货媒介人之名也。”[28]从上述记载不难看出,从事经济贸易活动是“歇家”最主要和基本的活动,而这种“歇家”,多是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的称谓。

其二,如具有检举等职责的“歇家”也是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的称呼。如《大明会典》载:弘治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29]清代继承了明代的这一规定:“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问罪。”[30]明清两廷为了保证太监来源的纯正,特制定了严禁“私自净身”的规定,犯禁者要“全家发边远充军”,而“歇家”与两邻具有举报之责,不举则治罪,显然能够被治罪者只能是人。

其三,如从事狱讼的“歇家”。据张世明《清代班房考释》载:“明崇祯十二年(1639)所刊余健吾《治谱》的‘自理状式’,早已有如是规定:‘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审出情虚系歇家讼师拨置者,重责。’明清时期一些地区的状式之所以要求必须写明歇家之名,殆以一旦官府传唤原告或被告时能够迅速无误,歇家既得为应官府委托留置被告的代理人,亦往往充任诉讼当事人的保证人。”[31]这里提到,在明清时期的一些地区,在从事狱讼时“歇家”既是“代理人”又是“保证人”,这与现代的“律师”颇多相似,这里所指的也是从事“歇家”这一职业的一类人。

其四,如服务于官府的“歇家”所做的是职役,这种“歇家”更是对从事这种职业之人的称呼。如《钦定国子监志》载:“二县分拨水夫二名东西厢各一人朝房一人,歇家十名,答应收粮小脚十二名”[32],这里所载的“歇家”与“水夫”“小脚”一样都是由具体的人组成。作为明代仓役中的“歇家”亦是指人,如《通州厅志》载:“歇家:专管包囤粮米进廒、整修仓墙,每一官下额设15名,共330名。”[33]如此可知,作为政府职役的“歇家”应是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称谓。

胡铁球先生在探讨具体的“歇家”,如“务主歇家”时,其在文中也认为,“务主歇家”是“主持(包揽)乡民的贸易、赋役、和争讼等诸事之人”[34]

从上述也可见,“歇家”多是作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的称谓,而其身份又有官、私之别。

其次,“歇家”既指一类人,也常常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个体——单个的人。

明清时期的一些记载就直接点明了“歇家”的姓名。如明隆庆六年(1572),高拱在《议录却贿三臣疏》中云:“按该礼科给事中王璇题称,该巡视南城试监察御史周于徳,因派柴炭商人有本地方富户于彪,贿讬于徳旧歇家曹雄,投帖开具白米一百石,欲求幸免,本官随即追问情由,当将曹雄并雄妻弟秦守忠等,捉拏到官,搜出身边银一包连赃发兵马司监候,已经具题……”[35]这里提到,有“歇家”名叫“曹雄”。再如,明隆庆年间温纯在《纠监督主事疏》中云:“……因歇家张盛受指挥倪懋中银三十六两,因歇家郜继臣受千户何文银二十五两,因李儒受指挥白吉银六十六两……”[36]这里提到了“歇家”张盛、郜继臣。《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记载:清雍正八年,“获匪类李天保、徐召年、班康等三名,并歇家杨秀、陈良、黄寄三名……”[37]这里也明确提到了三名“歇家”:杨秀、陈良、黄寄。这些记载表明,“歇家”有时会指从事这一职业的某一个个体。

再次,“歇家”在一定条件还是组织的一种统称,作为组织的统称,它既指行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如“歇家牙行”,胡铁球先生已在《“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一文中有过详论,还有经营实体的含义,关于歇家的这一含义,胡铁球先生等在《“歇家”概况》中已经点明,在此不赘。

最后,笔者认为,仅仅将“歇家”定义为“行店”“客店”“行业”或“经营实体”等似乎均不够全面,“歇家”应当是从事这一类职业的人和组织的统称,它的含义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从事这一职业的一类人或从事这一职业的单个的个体,这种人中有一些从事经营客店、生意经纪、赋税追缴、治安管理、司法诉讼等活动,甚至还有一些参与到军事活动中[38],也有一部分被直接纳入政府职役的范畴。第二个层次,“歇家”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组织的含义,比如说歇家组成了“歇家牙行”,“歇家”就变成了一种组织,它既指行业组织或行业协会,也可能是独立从事经营的实体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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