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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研究

时间:2022-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汛督办的设立与中法战后中越边境的形势密切相关。因此对清末民国时期的对汛督办进行专题研究,有助于丰富中法关系史和近代中越关系史的内容。反复权衡,只好先放弃越南、广东和广西,集中精力做好较富特色的云南对汛督办研究。

陈元惠

前 言

“对汛”是清末时期中法双方根据条约在中越边境沿线择要互设的边境管理机构,其主管大员为“对汛督办”;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职能扩大,除边境管理职能外,另具有行政辖区行政权,对汛发展为对汛督办特别行政区。

对汛督办的设立与中法战后中越边境的形势密切相关。战争结束后,中法双方进行了中越边界的勘界和划界工作。当时边境地区的局势极不安定,发生了者兰、海宁等一系列反抗法国殖民者的事件。勘界划界工作延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即将结束时,为维护中国和法属越南边境地区的安定,清廷应法的要求,签订了《中越边界会巡章程》。根据章程,中法两国应在会同巡查的三段中越边界(即粤越段、桂越段、滇越段)分设督办大员。在粤越段,广东督办大员驻扎东兴,法国督办大员驻扎芒街与此相对。在滇越段,云南的河口、麻栗坡分设对汛副督办,分别与越南的老街督办大员和河阳督办大员相对,河口对汛副督办下设4个对汛机构,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下设6个对汛机构;临开广道兼任对汛督办,与安拜公使相对。在桂越段,设立9个对汛机构,后增至11个对汛机构,设龙州对汛督办管辖,与越南的海宁、谅山、高平三个对汛督办相对。清末对汛督办边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外交和军事,即负责办理中越边界商务、界务、会巡捕务及华洋诉讼。民国时期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尤其是云南的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于民国六年(1917年)升为对汛督办,拥有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龙云上台后,加强边政建设,对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进行相应改革,划分辖区,仿照县制设置行政机构,督办兼有对汛区内一切行政权,使之俨然成为县级行政特别区。

从清末对汛督办的设置到民国时期的发展演变,历时半个世纪之久。它与中法战争后的中法交涉,民国时期的边政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清末民国时期的对汛督办进行专题研究,有助于丰富中法关系史和近代中越关系史的内容。同时,由于对汛督办在民国时期演变为一级特别的行政机构,因而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和云南近代史的研究上也具有重要价值。此外,本课题的研究,对于今天中越边境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及边民的往来也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有着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篇专门的文章对其论述。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分散在中法关系史、边疆问题、界务研究等领域。学术界在中法关系史、中越关系史、边疆问题研究和边界研究等方面均取得的丰硕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我们研究对汛督办设置的背景,宏观把握对汛督办的演变过程等均有较大的帮助和启发。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爬梳史料,系统考察对汛督办设置的背景、设置的过程及其职责,民国时期对汛督办职能的演变、组织机构、在对外交涉和边政建设中的历史作用等问题。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课题研究的内容时间跨度较大,从中法战争后到1949年约半个世纪,且内容庞杂,涉及中法关系、中越关系、边界问题、由捍卫边疆而起的边政建设等。如何将这一系列相互联系的问题有序地融合在一起,对于笔者而言是一个挑战。另外,由于对汛督办分布在云南、广西、广东和越南,这就给笔者的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并且越南和广东方面的资料和研究状况几乎无法了解。反复权衡,只好先放弃越南、广东和广西,集中精力做好较富特色的云南对汛督办研究。同时,在具体写作过程中,有时又使用到广西的部分材料,并且在讨论民国时期云南边政建设对云南对汛督办演变的影响时,将广西对汛督办和云南对汛督办作了简单的比较。希望今后有机会将这一课题的研究继续进行下去,使之进一步系统和深化。

上编 清末时期云南的对汛督办

第一章 清末对汛督办设立的背景

19世纪70年代开始,晚清王朝出现了普遍的边疆危机。早在60年代,法国加紧侵略越南,1862年、1874年与越南顺化朝廷两次订立条约,南圻沦为法国的殖民地。法国侵略越南不仅是占领南圻,还包括中圻、北圻以至整个越南,而且企图以越南为跳板,打开通向中国西南地区云南和广西的大门,建立一个包括越南和中国西南在内的“法兰西东方帝国”。当时西贡总督杜白蕾明确地供认,侵略中国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目的,他在致法国海军和殖民部的信中说:“我们出现在这块富有的土地上,出现在这块与中国交界,也是中国西南各个富饶省份的天然产品出口的地方,根据我的意见,这是一个关系到我们今后在远东地区争霸的生死问题。”法国驻海防领事土尔克也向一些传教士申述法国必须占领北圻(越南北部)的理由:“因为它是一个理想的军事基地,由于有了这个基地,一旦欧洲各强国企图瓜分中国时,我们将是一个最先在中国腹地的人。”[1]

自1873年开始,法国对越南的中圻、北圻发动了大规模的进攻,战火烧到了中国西南边疆。为护藩卫疆,清廷出兵越南。最终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以中法签订《中法新约》而结束,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之后中法根据《中法新约》进行商务界务交涉,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中国的西南后门被资本主义列强打开了,法国侵略者的魔爪伸进了我国的西南边省。

一、中法战争后的中法交涉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年6月9日),李鸿章与法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订《中法新约》。朝野人士扼腕叹息,罗融在其所著《中法兵事本末》中评论:“朝臣习于苟安,又偏信鸿章之言,仓卒而成和议,虽关外大捷,而仍失越南,灰士心而长敌焰,皆苟且误之也。自谅山一役后,中国不复有此荣誉矣。”[2]法国在谈判桌上实现了他们在战场上未得到的权益。

(一)中越边界的通商

根据《中法新约》的规定,中法双方互派代表商谈中越边界通商具体事宜,先后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1886年4月25日)、《续议商务专条》(1887年6月26日)、《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1896年6月20日)等边界通商条约。根据如上中法商务条约,法国取得了在中国南部、西南部的蒙自、思茅、河口、龙州四口岸通商,减税四成,获得在云南、广西、广东的开矿和修筑铁路权,为法帝国主义的资本输出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中越边界的界务

1885年6月9日《中法越南条款》第三款规定:“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3]根据此规定,中法双方派员会勘中越边界,同年8月29日,清朝派周德润往云南,邓承修往广西,会同督抚和法国派来的浦理燮会勘中越边界。

滇越界务的谈判、勘定,从1885年7月至1897年6月止,前后历时达十二年之久,期间中法签订了《滇越边界勘界节略》(1886年10月)、《续议界务专条》(1887年6月)、《续议界务专条附章》(1895年6月)、《滇越界约》(1897年6月)。最后中法签订的《滇越界约》将原《滇越边界勘界节略》中的第三、四段合并为第三段,“正式将滇越边界划分为四段,共立界碑六十五块。自龙膊河至戈索为第一段,立界碑二十二号;自戈索至高马白为第二段,立界碑十九号;自高马白至瑶人寨为第三段,立界碑二十四号。此即第一、二、三、四段界碑,共为六十五号。连同第五段界线,即由龙膊寨至黑江与南纳河相注之处的四个界碑,共为六十九号”[4]

桂越界务的会谈、勘定,从1886年1月起,至1894年6月签订《中法桂越界约》,将中越边界桂越段划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部分由平而关第一路界碑至吞山第六十七号界碑,共立石67块;西部分有平而关第一号界碑至各达村第一百四十号界碑,共立石140块。东西两段,共立界碑207块。

粤越界务会谈从1886年12月起,于1890年4月签订《广东越南第一图界约》,据此,中国由嘉隆至竹山,法国由北市至狮子岭,各立石碑十号;又于1893年12月签订《广东越南第二图界约》,立界石第十一号至三十三号。

至此,中越两国有了明确的现代意义上的国界。

二、中越人民的抗法斗争

(一)云南边疆人民的抗法斗争

在中法战争期间和战后,法国侵略者的兵威逼及云南边境,企图武装侵占我国云南边境的大片地区,但遭到了民众的积极抵抗,其中领导抗法斗争比较著名的人物有:河口的黑旗军将领黄茂兰、砚山的清军什长李云珍以及猛硐的苗族首领项从周等。战后有关中越的勘界、划界,清廷虽也长时间地与法国讨价还价,但最后还是以满足法国侵略者侵土拓界的欲望而告终,法国在云南侵吞了广南府的三蓬之地,开化府属的黄树皮、箐门之地,临安府的猛梭、猛赖、猛蚌之地,普洱府属的猛乌、乌得等大片地。但在整个勘界、划界过程中,云南边疆人民进行了积极的抗法斗争。

在云南边疆各族人民的抗法斗争中,最著名的是项从周领导的抗法武装,使得法国侵略者不敢占领猛洞,最后清廷也不得不叹服,赐红缎软匾,称其为“苗中豪侠”(又有一说为“苗中之豪杰,边防如铁桶[5])。还有活跃在边境一带的游勇,来去如闪电般地袭击法国殖民者,如黄九、阮朝宗、黄胜利等,但最终被中法反动势力联合镇压下去。

(二)黑旗军及游勇的抗法斗争

1885年4月中法战争结束,清军撤出越南,黑旗军仍雄峙于红河两岸。法国要控制红河,真正打通通往云南的道路,必须驱逐黑旗军。但法军惧怕黑旗军,且在北圻、中圻并未完全站稳脚,于是法国通过外交压迫清廷召回黑旗军。最终刘永福接受清廷的招抚,1885年8月,刘永福带三千人和一千家属回国。大量不愿归国的黑旗军仍留中越边境,继续配合越南人民和住越华人,开展不屈不挠的抗法斗争。据《张文襄公奏稿》《请缨日记》记载,停战后,黑旗军留越抗法的营哨官有:黄俊芳、谢炳安、陆东环、刘文谦、朱冰清、梁三、刘志雄、练忠和、王玉珠、韦高魁、邓过霖、梁茂林、黄爵元、汤宗政、叶成林等十余人。除少数人后受清廷招抚回国外,大部分留在越南边境抗法。如黑旗军的管带叶成林召集余部进入十洲和法国对抗,部队发展上千人,坚持十年之久,1895年法国通过清廷将叶成林招安回国。

除了黑旗军余部的抗法斗争外,还有活动在中越边境上的几支华人抗法武装,如刘奇、疤头梁(名梁正礼,又名梁三奇)、刁文持,据《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所做的调查,边民仍记得当年抗法的勇士,如河口县城曾有才、叶玉泉述:“……疤头梁坚守左州时间很长,势力很大,老番怕他,给他左州自主。有些人在越南犯法,逃到他那里,老番不敢追究。……”[6]边民们不仅记得昔日的抗法勇士,而且当年边民的自愿抗法也四处流传:“中法战争后不久,老番势力到达边界,到处都有人打他,土人砍竹筒丢满路上,哪能拦得住他们,龙州那边女人比男人还要厉害,身上挂着炒米袋,背着枪,黑夜去摸鬼屯,打死很多番鬼。”[7]除此之外,红河沿边还活动着大批“游勇”,“游勇陈七、黄晚、阮朝中、麦四,驻在红河上游的垌坪、坝沙一带……到越南打老番……打了就跑,番鬼佬无可奈何”[8]。法军对中越边境大批游勇无可奈何,最终通过外交压迫清廷清剿或招抚游勇。游勇阮朝中即是于1897年在广西泗城地方为清军所逼而受抚,“游目阮朝中、黄镇辉、麦贵安,业经该督将其所部编为三营,分别安置。一军调赴蒙自县,即著总兵高德元等认真训练,并饬令总兵冯绍珠等统带阮朝中、黄镇辉两军前赴(云南)广南边界”[9]

(三)越南人民的抗法斗争

1859年法国殖民者军事入侵越南,踏上越南领土之日,就遭到了民众的激烈反抗。1885年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后,越南中圻、北圻的抗法斗争声势浩大,包括咸宜王号召的文绅勤王运动、各地地方豪绅抗法斗争、各地的农民起义等。越南人民穿行于山林袭击法殖民者,使得法殖民者为在北圻确立其统治秩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越南中圻、北圻咸宜王号召的文绅勤王运动声势浩大,如1885年张廷绘和阮自如在广治起义,1885年黎宁和萌武在河清起义,1886年枚春赏、裴佃和阮德润在平定起义,1886年陈文、阮维蒔在广南起义,1886年阮范遵、黎直在广平起义,1886年阮常春、黎允迓在义安和清化起义,1886年范澎、丁功壮、何文旄在巴亭(清化)起义,1886年谢光现在太平起义,1885—1889年阮善述在荻林(兴安)起义,1892年宋维新、高田在雄岭起义,1885—1896年潘廷逢在河静、义安起义。

除文绅领导的起义外,各个地方的部分豪绅也领导了抗法斗争。当中圻和北圻的文绅运动逐渐被击溃之后,残部又回到地方上,在豪绅领导下进行战斗。因为没有足够的威信团结各种力量,形成大的起义,各个豪绅只能在各自的地区进行活动,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法国殖民者感到“尽管他们攻占省会是容易的,但是平定农村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10]

在中圻、北圻爆发的起义中,提探(黄花探)领导的安世农民起义(1887—1913年)影响最大,坚持了三十年的战斗,安世地区也是法国殖民者在北圻还未建立起统治权的最后地方,谱写了越南民族反抗殖民者的壮烈史诗。

第二章 清末云南对汛督办的设立及其职责

中越人民大规模的起义虽然被中法联合绞杀,但中越人民的抗法情绪不能被镇压下去。因此中法商务、界务交涉结束后,法国迫切需要巩固其在北圻的统治,但中越边境的有利地势,使得“越南游勇实繁有徒,出此入彼,逋逃尤易,皆缘一投彼国,即便无可跟追,是以边患纷乘,相循无已”[11]。法国要实现其通过外交谈判从清廷手中攫取的权益,必须确保中越边境的安宁。1896年法国公使诱逼清廷签订《中越边界会巡章程》,冀以维护中法双方边境地区的安宁。根据《中越边界会巡章程》,中法双方在中越沿边接壤之处互设对汛督办,在对汛督办区内择险要之处互设对汛机构,以便加强边界管理。滇越边境沿线的河口和麻栗坡各设一对汛副督办,对汛督办由临开广道道尹兼任。对汛督办职在巡查国界,查禁挟私,履行中法对汛章程,办理沿边国防、外交、军事等事项。

一、对汛督办的设立

(一)中法《中越边界会巡章程》的签订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法在商订商务时,法国即考虑如何维护中越边境的稳定。因此在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二十八日互换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中第一条规定:“现由两国议定,广东边界与越南芒街相对之东兴街,法国任派领事官驻扎,以利边界捕务。至两国官员会同巡查中越边界,应日后商定章程,以凭办理。”[12]据此规定,法国驻京公使于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向中国总理衙门提出会巡章程的照会,“互议边界会巡章程定妥,各条字样本大臣即依彼此先商,现将该章程刷印成本,汉文法文各二,共四册。……且此次章程彼此业已商妥,仍系顾全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和约第一款申明”[13]。总理衙门接此照会后,于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1896年5月7日)回复法国公使,正式承认中法边界会巡章程,“为照会事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准照称,现将三省交界会巡章程用中法文字各印成本,共四册照送盖印,讫留中法文各一册存档”[14]。在整个交涉中,法使以条约为据,留给总理衙门的唯一选择即是盖印承认,总理衙门在复法国公使文中即表达了这一无奈之情:“因查此章程系申明光绪十一年约章第一款,两国军兵永不过界之义。一切办法本衙门自无不可照允。”[15]1896年5月总理衙门回复法国公使,正式承认中法《中越边界会巡章程》,并将《中越边界会巡章程》寄发中国界务委员和广西、广东、云南三省地方官员,以便办理。该章程共六条,二十八节。[16]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两国派员会同巡查中越边界。两国应会同巡查的中越边界,分三段,第一段为广东省与越南接壤的边界,第二段为广西省(今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接壤的边界,第三段为云南省与越南接壤的边界。法国的督办大员,第一段驻扎芒街,第二段驻扎谅山,第三段驻扎保胜;中国督办大员,第一段驻扎东兴,第二段驻扎凭祥,第三段驻扎河口。

第二条:如何巡查之法。巡查边界以对汛各驻本国官兵,法中对汛所设之处共十处,一芒街与东兴,二北市与里接,三横模与洽洞,四越南峙马与中国峙马,五同登与南关,六越南平而与中国平而,七那烂与布局,八驼龙与水口关,九越南里板与中国里板,十朔江与平孟。以上所开各对汛,将来准由两国先期知照,会同商酌增删、挪移。滇越边界对汛暂且不定。

第三条:陆路边界办理巡查条规。主要是中越双方人士出入国境的普通手续,和中越边界人民过境及交易与婚姻的手续,实行长行准单制度。

第四条:聚众生事并股匪执械办理巡查条规。中法两国有共同维护边境治安之责。

第五条:责成督办巡查大员及各对汛汛弁。对不遵对汛章程的督办大员各依本国法例办理。

第六条:越南群岛办理巡查条规。

(二)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的设立过程

1.中法战争结束后的滇南防务—临安开广道的设立

中法战争前后的滇南防务,与光绪年间云南总督岑毓英抵抗外敌入侵的思想密不可分。法国占据越南南圻,继续向北圻推进之初,岑毓英就提高了警惕,加强滇南的防务,并亲自巡视滇南,认为法国侵略北圻是滇南防御的一大隐患,威胁着云南的安危。中法战争爆发前夕,力主抗击法国对越南的侵略。中法战争爆发后,亲自督兵抗战,打击法国侵略者,试图将法国侵略者阻击于滇南之外,力保滇南门户。

中法签订合约后,滇南门户竟撤;滇越接壤的边界线绵长,滇南的防御更显艰难;蒙自开埠通商,准许法人来此设立领事,外事日繁。而与越南接壤的云南边境区域管理在行政上又分属临安、开化、广南三府,三府又分隶两道管辖,“开广二府旧隶迤东道,临安旧隶迤南道”[17],“惟查迤东道向驻寻甸州,迤南道向驻普洱府,该二道所辖府、厅、州、县,汉夷杂处,均属地方紧要,未便移驻”[18]。管理的分散不利于边疆的巩固,尤其是法国在滇越边境沿线屯驻重兵的情况之下。另外,清廷虽在临安、开化、广南三地进行了设置,并且委派官吏进行统治,尤其开化府的设置相对较早,但朝廷的势力也仅限于府州县周围之地,未深入边地。边地仍属于土司控驭的地方,汉夷杂处,夷多汉少,夷民边民大多只知有土司,不知有清廷、国家和民族,边疆的管理和防御更显紧迫。

岑毓英鉴于以上边地实情的考虑,为便于对法交涉,制订补救巩固边疆的措施。他向清廷奏请在蒙自添设临开广道,“臣等再四筹商,拟请添设巡道一员,将与越南连界之临安、开化、广南三府归其管辖,驻扎蒙自县,兼管关税事务,谓之临安开广道,以资控驭责成”[19]。光绪十三年(1887年),清廷批准,吏部咨议复:“准设巡道一员,分迤东道属之开化、广南二府,并迤南道属之临安府,该三府原隶地方官属,统归该道管辖,定为分巡临安开广道,兼管关务,驻扎临安府之蒙自县。其迤西道属之顺宁府、景东直隶厅所隶地方……改归迤南道管辖……亦应照该督抚所请办理。”[20]分巡临安开广道自此设立,驻蒙自县,兼兵备道和监督海关,负责办理中外通商事宜,“举凡控驭土夷,交涉中外”,均属其责,“责任綦重”[21]

2.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的设立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中法签订《中越边界会巡章程》,总理衙门将《中越边界会巡章程》寄达广东、广西和云南办理界务的地方官员,中法在勘定边界的同时筹设对汛机构。此章程滇越边界对汛暂且不定。但规定“以上所开各对汛,将来准由两国先期知照,会同商酌增删、挪移”[22],根据此规定,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日(1898年6月8日)法国公使施阿兰照会总理衙门,提出“想或督办大员或对汛所设之处,稍为变改,并续添数目”。据此,1898年施阿兰照会总理衙门提出滇越边界对汛设立十八处:“那发与漫念贡、新寨与依底、湾塘街与龙膊、田蓬与呈祥、坝洒与坝洒、河口与保胜、老卡与那禄、新店与上马、老卡与飞龙、都龙与箐门、保良街与漫美、猛峒中村与老寨、天堡与清水、潘枝花与崖脚街、茅山卡与新街、董干与普棒、龙卡与龙古寨、田蓬街与上蓬”[23]

清廷同意法国的要求,滇越边境对汛督办及对汛具体设立时做了适当调整。1898年于河口、麻栗坡设立督办大员,称河口副督办和麻栗坡副督办,督办由临安开广道道尹兼任,遥控指挥。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十二日,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批准,云贵总督崧蕃任命临安开广道道尹邹馨兰为交涉督办驻蒙自,将广南府、临安府、开化府沿边一线划为对汛区域,设立对汛机构。任命黄河源为河口副督办,副督办公署设在河口,下辖新店、老卡、坝洒、那发四个对汛;龙膊分汛及王布田、田房、桥头、小坝子四个副汛。对汛驻管带一人、副汛驻队官一人,副督办统领南防六个营,其中副督办署常驻两个营,设守备一人,其余四营分驻南溪、河口街、坝洒、曼来;任命游击补用都司张贵祚为麻栗坡交涉副督办,将茅坪、天保、攀枝花、董干、田蓬等五哨官改为五对汛,副督办公署设在岜亮寨背后山堡上(即今麻栗坡县医院住院部住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裁撤都司,次年副督办公署搬进街头都司驻地。宣统元年(1909年)增设玉皇阁对汛。

根据对汛章程,中法在中越边境互设对汛对守。因此在滇越边境,我国设置对汛与法方相对官员如下:河口副督办对老街公使,那发对汛对漫念贡三圈,坝洒对汛对小朝坝洒三圈官,新店对汛对猛康三圈官,老卡对汛对花龙二圈官;麻栗坡副督办对河阳公使,茅坪对汛对箐门二圈官,玉皇阁对汛对漫美二圈官,天保对汛对清水河二圈官,攀枝花对汛对官坝二圈官,董干对汛对普棒二圈官,田蓬对汛对上蓬二圈官。双方官员其驻在区域即上列各地方,如河口督办即驻在河口,唯我国玉皇阁对汛,因汛署被人焚毁,现系驻在都龙,又天保对汛,因天保偏向内地,与对方交涉不便,后移驻船头,余无变动。

二、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及所属各对汛的职责

(一)管理界碑,巡查国界

《中越边界会巡章程》第一条规定:“两国派员会同巡查中越边界,两国应行会同巡查中越之边界,分三段……第三段,云南省与越南接壤边界。……中国督办大员,第三段驻扎河口……法国督办大员,第三段驻扎保胜”[24],根据此规定,河口和麻栗坡对汛副督办的重要职责即是负责管理滇越边界,管理界碑,巡查国界。

根据所勘定的滇越边界,第一段(界碑共二十二号)、第五段(界碑共四号)为河口副督办辖区,河口副督办共管界碑二十六号;第二段(界碑共十九号)、第三段(界碑共二十四号)为麻栗坡副督办辖区,麻栗坡副督办共管界碑四十三号。

根据《中越边界会巡章程》规定的中越督办大员巡查边界的办法,“巡查边界以对汛各驻本国官兵,每处对汛,以法国一汛,中国一汛……中法各汛至少驻官兵三十名”[25],河口副督办下辖四对汛机构,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下辖六对汛机构,由对汛机构分别管理界碑,分别向所属对汛督办汇报情况。如麻栗坡对汛副督办所辖六对汛管理的界址:“(甲)自第二段天郎第一号界碑起,南箐第六号界碑止,归茅坪对汛管辖;(乙)自南松河第七号界碑起至茅草坡第十号界碑止,归玉皇阁对汛管辖;(丙)自老寨了口第十一号界碑起至老卡第十九号界碑止,归天保汛管辖;(丁)自第三段绿水河第一号界碑起至茅山卡第十号界碑止,归攀枝花对汛管辖;(戊)自镜散卡第十一号界碑起至童戛卡第十七号界碑止,归董干对汛管辖;(己)自凉水井第十八号界碑起至颜洞河第二十四号界碑止,归田蓬对汛管辖。”[26]

(二)边境治安管理——防堵边隅,镇压反抗

中法战争结束后,中越边境抗法斗争不断,直到19世纪末,中越边境大规模的抗法斗争被镇压下去,但是仍有小规模的抗法义军游弋于中越边境,利用中越边境天然的地理优势作为掩护,继续进行抗法活动。因此对汛的重要职责之一即是镇压起义,所谓维持边境治安。

对汛章程的第四条规定,中法对汛有共同维护边境安定,平定“匪”乱的职责,“越南界内报有股匪聚会,一经闻信,法国汛弁即当飞行转知该对汛法国汛弁,并禀明该段边界中国督办大员”[27],中国界内如发现有“股匪”聚会亦然。中法督办大员除了互相知照外,还要“会商妥法,各自转饬所辖,查击聚匪。至中法督办大员会商办法,转饬汛弁遵行,应由每对汛中法两弁奉饬后,即行互相通知”[28];如遇事机紧迫时,中法对汛汛官事先有独立处置之责,“中法对汛两汛弁,应即迳行会商查缉之法,各自报明本国督办大员”[29]。如法军所追击的“匪徒”逃入中国境内,中国对汛官员需帮助缉拿,反之亦然。“凡有匪徒在越南境内被法军追迫过界入中国者,即由就近法国对汛知照中国对汛,或由追匪之法军管带知照就近中国军兵管带,俾中国军兵迅速接追捕获。……至如此接追知照,倘有稍涉疏忽、迟延之汛弁、管带等员,即应查问重办。一经本国拟订,会知彼国督办巡查该段边界大员。”[30]

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革命党人在河口发动了旨在推翻清廷的起义,称之为“河口起义”。在云南边疆发动的此次反清起义,震动了清廷。为了加强边疆的防御,清廷联合法军,大肆搜捕革命党人,并且于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1909年1月4日)与法国签订《中越交界禁匪章程》,再次重申中法有互相维护边境安宁之责,尤其是法方有查拿逃往越境的抗清革命党人之责。章程规定:“法国官员如查知有中国叛匪在越境成股,即当随时实力解散。如有前项情事,由中国官员查出,一经知会法汛,或由领事转达越督,亦当照办。”除此之外,在言论方面也严格限制革命党人,“如有匪党在越境,或用报章,或用他项宣布之法,传播悖逆之论说,均由法国官员禁止,并将为首之人或驱逐出境,或按法国律例惩治。若有越文报纸干犯前项,亦随时停禁”[31]

(三)边民出入境管理

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前,中越边民可以自由出入中越边界。清代,为加强对边境的控制,在边地设置汛、卡,派兵把守。同时对边境过往的行商进行管理,清廷责成同知设立腰牌,钤烙火印,凡出境贸易的客商,只要不带违禁货物,就可以填给腰牌,到入境的时候缴验查销。如果有越南的难民流入内地,经地方官查明,给以口粮和路费后遣送出境。

法国占领越南后,我国便不能自由前往越南,越南人及法国人也不能自由进入我国。双方往来,中法根据谈判在条约上作出了规定。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年6月9日),清廷与法国签订《越南条款》十条,其中第四款关于出入境的管理:“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的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32]最初中国人民出入境的护照领取颇为简单,可于临安开广道、河口对汛副督办署领取,后成立的云南交涉司也可印发护照。由临安开广道印发送经驻蒙自法国领事签字者,法领署收费二十佛郎;河口对汛副督办所发护照,送请老街法员签字者,不收费;由云南交涉司印发送经驻滇法交涉员签字者,亦不收费。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法《中越边界会巡章程》中重申前议[33],护照经法领事签证后,应遵照会巡章程第三条十四节的规定,出入境时,须持护照到国境的对汛署处,做出入口签验,“两国民人往来之路,现章未曾另立之先,只准一律由第十节所开十路出入。凡有发给护照、凭单,务须注明其人准由何路过界。护照、凭单,应于过界时到法国对汛呈验,该汛弁签字,到中国对汛呈由该汛弁验明”[34]。因此河口和麻栗坡副督办所辖的对汛机构,对出入境的人民有查验护照之责。

法国占领越南前,中越虽有疆域之分,但究属一家,因此中越没有明确的界线,双方边民混居杂处,婚嫁相通,往来听其自便。中法勘界结束之后,中越有了明确的边界线,双方人民不能自由往来,但以前双方在对方领土内的田地,及与对方人民的婚嫁关系,不能强令放弃。因此,在《中越边界会巡章程》中除了以上的中越人民过境的规定之外,另对于居住在中越边境的人民过境、交易及缔结婚姻的手续,创立了长行准单制度,使双方边民仍可到对方土地上耕作,即“两国人民及别国寓居北圻人等有因生理、通商、耕种之故,必须轮次过界,在界限之两边暂住者,可由两国地方官、对汛汛弁,会同发给过界长行准单,无庸照十二、十三、十四等节办理”[35],条文中说无庸照十二、十三、十四等节办理,即无须照前所说的请领正式护照,及出入国境的手续。此长行准单的有效期为一年,“以上所开长行准单,均应按年于西历正月初一至初十日一换,惟须先一月知会中国官员,转行周知”,“长行准单,应由两国发给之员弁,册报本国督办大员存案”[36]。根据会巡章程的规定,各对汛机构对于须过境的边民签发“长行过界准单”,以便各汛辖区的边民,作为常年出入国境趁圩、过界耕种之用。“长行过界准单”由督办署统一印制,分发各汛签发。各分汛署汇集办理,贴上领单人相片后,送请对方法汛在单上盖章、签名,交还分署分发给领单人。法汛亦签发同一样式的Leertibicat Permanent,经我方分署盖章签名后,送交法汛发给越南的边民。持有准单的边民,只能在双方签发的汛辖境内出入国境,不得超出汛辖范围。

第三章 清末云南对汛督办的作用

从清末对汛督办设立的整个过程和对汛督办的职责,可透视出清末清廷的软弱外交和对汛督办的实质——防堵边隅,镇压反抗,但是客观上对汛督办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边疆、开发了边地。

一、清廷的软弱和妥协外交

中法战争前后,清廷在与法国的交涉过程中,表现出的一贯政策是软弱与妥协,期望通过和谈以达到中法相安。

因此,当战火烧到中越边境时,滇桂军进驻北圻,但清廷仍冀望和平,故事先谆谆叮嘱前线将帅:“法人并未与我失和,未可轻言战事”[37],是以千万“不可衅自我开”,并且再三告诫岑毓英等,切勿“显露作战之迹,致启衅端”[38],严令前线将士不得擅自主动出击。

1883年12月,法军进攻驻扎北圻山西的清军,正式挑起战端,战事在越南北部展开。此时清廷在乍和乍战中,仍期望1884年5月李鸿章与福禄诺在天津的和谈有结果,但事与愿违,1884年6月,中法军北黎冲突,清廷与法国的交涉未果。1884年8月,法舰攻击中国福州马尾港,战争范围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清廷正式对法国宣战。但当西南陆路战事顺利进行时,清廷乘胜即收,与法国言和,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中法战争奇怪的结局,令世人惊叹,更令人惋惜。这正是清廷一贯执行妥协政策的结果。

中法战争结束后,中法签订一系列条约,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云南、广西开埠通商,中法勘定中越边界。商务、界务议定后,为确保法国从清廷手中攫取的大量特权得以实施,法国逼迫清廷签订《中越边界会巡章程》,难怪总理衙门在回复法国公使时,也慨叹“一切办法本衙门自无不可照允”[39]

清末,中法关于越南藩属、云南广西通商、中越界务、中越会防等一系列问题的交涉,清廷的对外政策是妥协,不惜出卖国家民族的利益,正如郑观应在批评清廷的卖国投降政策时,进一步明确指出其实质及严重后果,当时的所谓外交,只是“遇事曲从,故为迁就。我以为怀柔,彼以为奉尊也;我以为优容,彼以为畏缩也。交涉之事日益多,办交涉之事日益挫,能办交涉之人日益少;忍辱含圬,民气日促,丛雀渊鱼,民心渐去,其流祸将有不忍言者”[40]。由于这种一贯的妥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对汛督办在中法交涉中的作用。因为对汛督办设立初期,很多时候又被称作“交涉督办”,可见交涉是其初期的主要职能,或者是中法双方希望它起到的作用。

二、中法督办大员“会巡”实质——“会剿”

根据中法签订的《中越边界会巡章程》,中法在中越边界设立督办大员,会同巡查国界,其实,所谓会巡实质是会剿,章程对中法联合会剿作了明确规定:中法双方一方受逆党(指的是反法反清的势力)袭击时,双方对汛同时出兵堵截,在国境线上会同夹击消灭之。[41]这与中法战争结束后,中越边境的局势密切相关。

中法战争结束后,法国占领越南之初,中越边境的局势极不稳定。中法在勘界云南段时,曾发生者兰事件,“中法使臣派员会勘龙膊地段……由各边界行走。法船六只循越界南岸前进,本月二十日(光绪十二年七月)在越地吉祥社、猛烘河面,突有越南匪党拦截,杀毙法兵官二名,法兵十一名,将前行之船一只烧毁,其余五只,仍退回保胜”[42]。同时,据中方勘界大臣周德润的汇报,保胜也面临越南游勇的袭击,“连日探报,越南炷摇游勇将分路攻袭鲁、文、盘、大滩等处,保胜势甚岌岌”[43]。当时越南北圻反抗法国殖民者的义民、游勇各有数千人,他们屯扎附定、都童、安隆、六安一带,除此之外,与猛梭接壤的三猛、十州,又有阮光碧同刁文持等固守,还有阮文甲等出扎兴化的锦溪、清波[44],各路人马四处攻击法军。

滇越、桂越边境,活动着大批游勇。他们既坚持反抗法国殖民者,又不满清廷的统治。抗法义军、游勇利用中越边境有利的地势,“越南游勇实繁有徒,出此入彼,逋逃尤易,皆缘一投彼国,即便无可跟追,是以边患纷乘,相循无已”[45]。除游勇外,滇越、桂越边境还活动着一批反抗清廷统治的会党,如“三点会”“天地会”等也坚决抗法反清。法国殖民者要消灭抗法义军,巩固其在越南的统治,清廷需镇压抗法反清的游勇和会党,为维护各自的统治,清廷与法国殖民者妥协、勾结起来,签订了中越《边界会巡章程》,联合绞杀抗法反清的中越人民起义。清末中法对汛的会巡会晤很少,其少量的会巡会晤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绞杀边民的起义。如1902年清廷遣散驻防豆豉店的张慎泰管带纲字前军前营,遣散时,其营中哨二棚什长杨三、杜二在三转弯、芭蕉坪一带起义,反抗清廷;1909年越南上蓬苗人熊咪长,自称“皇帝”,带领中越边界苗人数千,攻打董干的马江十五营右哨和田蓬十七营及汛署。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六月和宣统元年(1909年)冬,麻栗坡副督办和董干、田蓬两汛署分别与法国驻河阳驻军和越南普棒法屯驻军联合,共同会剿杨三和熊咪长等人领导的起义。[46]

此外,据《边界会巡章程》创立的“长行过界准单制度”,本应是便利交通,发展两国经济,但在清末中法不平等关系上创立的这一制度,仅是为了加强对边民的控制,以便消灭抗法反清的武装力量。且在清末法人常以战胜国自居,对于中国官员及人民多存藐视之心,有一则故事可说明当时的这种状况:法人待云南入越的中国人较“刻薄,入境时要受身体检验,有无疾病,此固有话可说,但又要过磅,则未免太故意麻烦了”。蔡锷执掌云南省政后,想出一报复之法,凡法人入云南境时,也须过秤。后来法方派人向蔡交涉,蔡说:“你们为什么要用磅磅我们入境的人民呢?”法方答:“用磅磅人不苦,这是检查身体时必用的手续,请你们以后也改用磅好了!”蔡用诙谐的语调答道:“中国人只会用秤,不会用磅,且对于人是不必要磅他的轻重,只有对于猪,才来称他的重量呢!”从此中国人入越南境,遂取消了过磅的手续。[47]

三、对汛督办对开发边疆、巩固边疆的作用

对汛督办建立后,地方督办大员督守边疆,客观上起到了巩固边疆的作用。因中法战争后,法方在中越边境沿线屯驻重兵,随时准备入侵,因此对汛督办对于防御法国的入侵有积极作用。如河口对汛副督办设立后,副督办黄河源积极加强边防,抵御法国入侵。1897年,他招抚“黑旗军”余部李兰亭、黄茂兰、岑德贵、骆青山、白致祥等,分别任用为南溪、坝洒、河口、曼来巡防营管带及河口街长,加强边防。1900年3月,法国殖民者在保胜(今老街)集结侵略军6 000余人,骡马2 000匹。法国驻老街五圈官致电黄河源,声称“欲从河口入境至蒙自‘避瘴’”,黄视来者不善,即电报蒙自道尹兼对汛督办贺宗章,具述法在老街驻军人境,并在河口四连山南麓修筑混凝土炮台一座,以拒法军。[48]

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的设立,使得清廷加强了对边区的控制,同时也开始了对边区的开发,安定了边疆。如清末麻栗坡五任对汛副督办:张贵祚(1898.2—7,1907.8—1908.6)“修建督办营房,与民关系良好,办事勤勉,地方安宁”;杨宗墀(1899.7—1907.7)“与民关系良好,办事勤勉,地方安宁”;李朝兴(1908.7—1909.6)“建督办署、石碉”;周行广(1909.7—1911.6)“改良对汛,创办公办小学”;嵇祖佑(1911.7—1912.2)“办理军政操典认真,治安良好”[49]。尤其是副督办周行广于1909年,将船头渡捐和南温河渡捐收作教育经费,在寿佛寺创办公立学校,学生虽两班均不足额,设置亦较简便,教材还是《论语》《中庸》之类的古书,但这是麻栗坡边区公立学校教育之始,对于边区的教育有着象征性的意义。又如河口新城的建成和现代学校教育的开始也得宜于副督办许德芬,1908年10月25日,红河发大水,红河边的旧街全被淹没,一千余居民流离失所。副督办许德芬立即组织人员视察,赈济灾情,亲率水文勘察队,沿红河勘察灾害情况和水灾的水位最高点,倡建河口新街,在施工中亲自到工地与民工共同劳动。并且为了边境安全,重修四连山炮台和建筑四个连的兵营。1911年许德芬再任河口副督办,创办劝工所,动员社会青年学习技艺;又设劝学所,创建市立两等小学堂,使得学龄儿童能进校就读。两等小学堂的创立,开创了河口的现代学校教育。许德芬对于河口的市政建设做出了贡献,后人为了纪念许氏,命名河口大街为“德芬街”(今河口人民路),并由商会和两粤会馆集资建祠,市立小学校长李卓轩撰词,作《河口市立小学校之歌》以歌颂许氏:“红河之滨,南溪之涯,瘴雨蛮烟开化迟。兹有前贤许氏兮,秉节莅任。开创本校兮,启发顽愚;至今桃李兮,盈盈满枝。边疆文化兮,光大可期。兹我同学兮,勿自荒嬉,刻苦潜修兮,唯日孜孜,须知学问兮,是立身之基。幼而无成兮,老大徒伤悲。愿我同学兮,勉之慎之。”[50]

总之,清末中越边境对汛督办的设立是与清廷所持的外交政策密切相关,受中越边境形势影响,为了镇压抗法反清的义军、游勇和会党,维护和巩固各自的残酷统治,中法最终勾结联合起来绞杀中越人民的起义。客观上,督办大员驻扎边疆,有效地防御了法国的入侵,并且对边地的开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总的来说,清末对汛督办的主要职责是军事与外交,加强对边地和边民的控制,共同镇压反抗,以巩固法国殖民者和清廷各自的反动统治。

下编: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的发展演变

第一章 云南地方政府的边政建设

一、加强边政建设的迫切性——边疆危机日益严峻与土司制度的矛盾

民国时期边疆危机依然严峻,然而,边疆地区大多为土司所控制,缺乏中央行政的统一管理。土司制度曾经对边疆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他的割据性、封闭性和涣散性,打乱了国家规范化的管理。

中华民国建立后,土司制度对内阻碍了民国政府在边疆统治政策“一体化”的进行,对外面临强敌,威胁到国防。因此,改土归流势在必行。云南省都督蔡锷在致电内务部时,认为“云南沿边土司大小五十余处,割据自雄,凌虐土民,暗无天日,土民铤而走险,辄酿外交……为大局计,为国防计,不能不筹议改流”,但在云南当时特殊情况之下,存在三难,“惟幅员辽阔,兼顾不易。不兼顾则此牵彼动,其难一。边地多系瘴乡,人咸裹足,诸不应手,其难二。极边各处,异言异服,骤难治理,适形磗格,其难三”。因此在云南改土归流应“取渐进主义,以振兴教育,收揽法权,代清财政为主,济之以平治道路,奖励开垦,试办警察,提倡实业”,“行之数年,潜移默化,不改之改,收效教益”[51]。但蔡锷执政较短,继任执掌云南省政的唐继尧、龙云继承了这一思想,在云南采取了“存土置流”的政策,其核心即是在边地加设流官政权,实行土流双重统治,加强对土司区域的控制。

二、边政建设的推进——边疆行政管理机构的组建

民国建立后,云南地方政府深感边疆危机的急迫,意识到欲固边疆、御外辱,须加强边疆土司地区的建设,发展边地经济、政治、文化,对土司制度达到不改之改的效果。云南省政府推行边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边疆重组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在土司地区设置流官,以达行政之统一,政令之通行。

民国时期,云南边疆流官政权的建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辛亥革命后,云南军政府在边疆地区的设治。在滇西北边疆地区,在兰坪营盘街创设“怒俅殖边总局”,组建怒俅殖边队,1912年4月底,平定怒江地区的叛乱,1912年下半年伊始,殖边总局先后建立了菖蒲桶、上帕、知子罗殖边总署,泸水弹压委员,恢复了兰坪州,稳定了滇西北边疆的局势。1913年在滇西土司区(今德宏)新设芒遮板、勐卯、陇川、干崖、盏达五弹压委员,南甸宣抚司地设腾越厅八撮县佐。弹压委员为土司区的流官,负责监督土司执行政府的各项命令,为将来设县做准备。滇南划车里、猛海、猛混、猛龙、橄榄坝、猛腊、易武、六顺等土司区为十一个行政区,编查户口,筹设流官,准备设县。滇西南、滇南临安府、滇东南边疆仍沿清制未变。

第二个时期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13年为划一各省地方组织,北洋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裁撤地方政权中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厅、州一律改称为县,全省划为滇中、蒙自、普洱、腾越四道,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各县内“距城远,治理不及之地分设县佐,直辖于县知事,以资佐理”[52]。沿边地广人稀、民族复杂,财才两乏,遽难设县的地区,则分设弹压委员,后改为行政委员,直隶于省道,不受县之管辖,以为将来改县准备。河口、麻栗坡对汛区,根据1917年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改良对汛办事章程》,河口、麻栗坡副督办升为正督办。滇东南,1913年开化府裁府存开化县,后更名为文山县。安平厅改为县,后更名为马关县,析出一部置普兰行政委员,1920年改设西畴县。广南府裁府,改附郭宝宁县为广南县。富州厅改为县,后更名为富宁县,设剥隘县佐。

第三个时期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全国行政建制,废除道制,实行省、县二级制。民国十八年(1929年),龙云掌政后,云南省政府依照南京国民政府的通令,废除道制,实行省、县二级制。但因“西南沿边各属区域辽阔,交通不便。且界连越缅,边防关系綦重,废道后实有另设高级行政机关,整饬督率之必要”[53],于1930年设第一殖边督办署于腾冲,管辖中甸、维西、兰坪、腾冲、龙陵、镇康六县及德坎(原名阿墩子)、贡山(原名菖蒲桶)、碧江(原名知子罗)、潞西(原名芒遮板)、瑞丽(原名猛卯)、泸水、陇川等10设治局。如果丽江、剑川、云龙、保山、顺宁五县遇有关殖边事务时,也归其管辖;设第二殖边督办署于宁洱,管辖双江、澜沧、车里、南峤、佛海、镇越、宁洱、思茅、江城、六顺、金平等11县及宁蒗、宁江、沧源3设置局。[54]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则直属省府,划为对汛督办特别区。1933年2月,省府派员划拨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区与邻县的辖区后,督办署仿照县制组建行政机构,下辖的对汛也仿照县级基层组织组划分区、乡(镇),下设保甲。

国民政府为统一全国政令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颁布了《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各省尚未设立县治地方得依本条例之规定暂置设治局。”[55]云南地方政府奉令,于1932年在滇西北的上帕、阿墩子、泸水、知子罗、菖蒲桶行政公署改为康乐(后更名为福贡)、阿墩子(后更名为德钦)、泸水、碧江、贡山设治局,委员改称局长;将滇西的干崖、盏达、陇川、猛卯、芒遮板五行政委员改为盈江、莲山、陇川、瑞丽、潞西五设治局。腾越厅八撮县佐改为梁河设治局。红河地区的金河、勐丁两行政委员分别改为金河、平河两设治局。此后,1937年9月将沧源县勐董、勐角、岩帅、大蛮海四土司地从澜沧县划出成立了沧源设治局。1942年将顺宁县第五、六两区,即耿马宣抚司辖地从顺宁县划出,成立了耿马设治局。[56]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1940年日军在海防登陆,云南边疆管理机构的组建基本上停止了。

第二章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演变

一、唐继尧时期对汛督办的初步改革

民国成立后,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仍沿用清末的建制,由于蒙自道道尹兼任对汛督办,遥控指挥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河口麻栗坡两区,地处边荒,因此对汛督办(蒙自道道尹)鞭长莫及。根据清末边界会巡章程,对汛督办的职责仅限于国防军事与外交,对汛区域的行政事务由原管地方官吏办理,但各原管地方官因县治遥远,权力不及河口、麻栗坡边区。正如建议改良对汛的云南巡按使任可澄所说:“对汛虽为国防而设,而沿边一带,穷乡僻壤之区、瘴疠不毛之地多有,为各地方行政官吏所难周,权力所不及。”[57]因此云南地方政府鉴于边地实情的考虑,“为整饬防务,保卫边民计”[58],曾饬由外交部驻云南特派交涉员与法方交涉,最后于民国三年(1914年),交涉员张冀枢拟订《修改对汛办事章程》三十四条,经省长公署核准,于民国六年(1917年)颁布施行。根据此章程,河口、麻栗坡对汛副督办改为对汛督办,各汛汛官改为汛长,各汛地一律改组划为特别区域,对汛督办兼理司法权,享有与县佐相同的受理民刑诉讼之权。但督办所管段内究竟以何处何地为界限,各汛长驻地周围三十里的界址也未详细划分。省长唐继尧多次令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会同各相邻的县长勘划界址,拟订妥善办法呈报省府,但划界之事,关系到各县的利益,因此拖延不报。后省政府明令:各对汛在周围三十里以内得受理华洋诉讼,盗匪案件,其他关于普通民刑诉讼概不受理,唯距县过远人民有自愿请求各对汛长处理者,仍由汛长办理;又各汛所管区内之学务亦归汛长办理;团务则本管段内由督办直接整理,与各县长、会委团首、汛长及地方官,彼此均得指挥调遣。[59]根据此令,对汛在周围三十里以内负有所管区域的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对汛督办统筹对汛区域的司法权和行政权。

唐继尧政府通过施行《修改对汛办事章程》和省长公署明令各对汛与相邻县划定区域,以便实现对汛与邻县的合作,共同治理边疆,巩固国防,但最终因为唐继尧时期云南军事屡兴,省政府对边远之区一时难以兼顾,对汛与邻县的区域未定,权限不清。各汛长有的乘机揽权扩充势力,也有汛区民众图便利,对于诉讼、教育、团务等事请汛长主持,以致一方面汛长与毗连各地方官因行使职权,遂不免时起纠纷,争执不断;另一方面汛区民众也因汛与县间的区域未定,职权不明,事齐事楚疲于奔命,无所适从。遇有门户负担,对汛与邻县均必摊派,形成两重政府,备受压迫,痛苦与日俱深。“因不堪此重累而迁入越界者,时有所闻。”[60]

二、龙云时期对汛督办行政建制的完善

龙云执政云南后,改变唐继尧时期屡兴军事、向外用兵的政策,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云南内政建设。政府尤注重边陲,大规模地开发边疆,建设边疆,以固国防。

民国十八年(1929年),云南省政府依照国民政府通令,废除道制,河口、麻栗坡两督办即直隶省府。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八月,省府根据马关县长及士绅、民众代表唐根培等,靖边行政委员暨第五区政务视察员文泰,绅团警学各界代表万鸿恩等,又麻栗坡对汛全区公民代表廖子信等,与麻栗坡对汛督办陈钟书先后呈报:经界不正,政令纷歧,令民政厅拟定办法。民政厅接到任务,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二月下旬委该厅一等科员叶桐为河口、麻栗坡两对汛区域调查主任专员,陈云、杨锡寿为调查委员,龙承祖为助理员,前往各汛区办理勘查工作。同年七月叶桐等勘查完备,拟具报告书,绘制了总图、分图、调查表等呈报民政厅。该报告对于对汛与邻县的划拨区域,对汛区军事、政治、教育、交通、司法、社会各种状况均有详细叙述,并提出了整理办法。省民政厅根据叶桐等拟具的报告和民国六年(1917年)施行的《修改对汛办事章程》,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四月拟定《改订云南省河麻两对汛督办及所属对汛组织暨办事暂行章程》(以下简称《暂行章程》)共二十八条[61],上呈省政府。省府于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一日第三八八次会议议决,照民政厅所拟定公布实行。

该章程对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及所属对汛的组织机构编制,对汛督办及对汛的职责均作了明确规定。组织方面:河口、麻栗坡各设对汛督办直隶于省政府,河口对汛督办下辖四对汛一分汛,即坝洒对汛附龙膊分汛、那发对汛、老卡对汛、新店对汛。麻栗坡对汛督办下辖六对汛,即董干对汛、田蓬对汛、攀枝花对汛、天保对汛、茅坪对汛、玉皇阁对汛。对汛督办署内设督办一员、秘书一员、科长四员、科员八员、检查长一员、检查员二员、侦探员二员、督查长一员、督查员二员、翻译一员、助理员二员、书记四员、卫兵四名、法警四名。各对汛公署内设汛长一员、副汛长一员、书记二员、汛兵三十名。对汛督办由省府荐请任命,秘书、科长由对汛督办荐请民政厅查核转呈省政府委任,科员以下各人员概由对汛督办遴请民政厅给委,汇报省政府备案,汛长、副汛长对汛督办荐请民政厅查核,转请省政府核委任命。对于督办、汛长和副汛长的资格审定都有严格规定;督办职权:履行中法对汛章程,办理缉私事项、辖境内的华洋诉讼事项,办理地方自治、教育、财务、团保公安、仓储、灾振救济、建设、实业、卫生、司法、垦殖、抚绥边民等其他一切行政事项。对于行政事项须呈报或请示者,均须呈由民政厅核转。关于军事、外交则应分呈总司令部和外交部驻滇特派员核办。关于司法民刑事,初级第一审及第一审案件,统由各该管对汛督办管理,所辖对汛汛长与当地的团警不得再越权干涉。初级第二审机关,河口督办属蒙自县署,麻栗坡督办属文山县署。高等法院为第三审机关,地方第二审上诉机关均属云南省高等法院,并均以中央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机关,对汛督办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所适用的法令与县长同。对汛汛长只能秉承督办办理职权内各事项,华洋诉讼及司法事项则绝对不得干预。副汛长受汛长监督,以教练汛兵,办理缉私及汛长饬令办理各事为职务,汛长因公外出或因故请假时,即以副汛长代理。督办及汛长、副汛长以下各人员办事职责,由督办、汛长分别拟定呈报备案。汛兵编制与待遇均与陆军士兵同。各对汛驻地关系国防,不得任意迁移,对汛督办辖区内发生非常紧急事故,得依法迳行处理,一面呈报省府民政厅查核。[62]由上可见,对汛督办公署机构编制与县级机构编制相似。对汛督办除了原固有的军事、外交职责外,另具有管理对汛区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汛督办由设置于河、麻边区纯粹的军事外交机构演变成具有行政与司法权,且有一定行政区域的特殊地方行政机构,这一特殊是因为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兼有军事与外交权。

《暂行章程》公布实行后,首要的工作就是根据叶桐等人的调查报告,划拨对汛区与邻县之间的辖区。叶桐报告书的划拨意见是:第一,将马关县与河口督办所属之新店、老卡两对汛,及与麻栗坡督办所属之玉皇阁、天保两对汛,素来争执最烈之桥头街、小坝子、都童、猛洞等处,仍分别划入汛区办理;第二,河口督办所属那发对汛,向来管辖区与金河设治局同一范围,而那发与坝洒对汛中间,因屏边县所属之西区八里横亘于中,致两汛间交通要道不能贯通联系,自应将西区八里划入汛区。但屏边为新近改设的县治(以靖边设治局改县),若将该县所属西区八里划出,则土地、人口减少对于县治有所妨碍,弥补办法有两项:第一项,就金河区天然形势,由该区内分水岭起沿王布田河至茨通坝止,划为那发对汛区域,所辖金河区域则归并猛丁,设治区改治后改为金平县;再就猛丁区内划出比较接近屏边之地面一部分,与屏边的西区八里互换,即将八里划入坝洒汛区,以期得失相偿。第二项,屏边县西区八里仍划入汛区,可将蒙自县属之逢春岭全部划出,以接近屏边之一部分划归屏边,其余之地划归金河。经省政府第三五二次会议议决,决定坝洒、那发两汛区与屏边、金河各地划分,照第一项办法办理,其余如呈照准。[63]民政厅据此转饬地方实行。但屏边、金平两县官绅对于应划归河口对汛管辖的各地,延不划拨,省府虽“严令斥催限期交收”,仍拒不划拨。

此后,河口和屏边、金平区域划分,争执数年,纠纷较大,其根本原因仍是利益之争。对于河口对汛而言,“意图扩充区域,自然主张多所划拨”[64],而屏边和金平县方面,“恐地方缩小,精华丧失,影响县财政之收入,妨碍一切行政,自必尽力相争”[65]。从国防和县治两方面考虑,民政厅另委钟瑞符为河口、屏边、金平三区界务委员,于民国二十七年一月(1938年1月)起程前往该三区,会同当地官绅履勘,呈报解决办法。根据此次调查,民政厅发现上次叶桐所拟定的第一项办法实际上不可行。一方面以河口汛区“事实上不能照屏边县所请,由越南界起划三十里归汛区管辖”;另一方面,“而屏边县划拨西区八里后,不能照叶专员前拟第一项办法以猛丁区域互换(因猛丁与屏边中间尚隔有金平县的土地)”[66]。钟瑞符等重新拟定解决办法:将西区八里中的第一、第二两段及第三段地面的近十一甲一部地方,与第五段内接于十一甲的阿得博、雷打树等寨,划归坝洒对汛,以便对汛间的连贯;其屏边县南区各地,仍照现管界限依旧管理,无须另觅抵补区域与之互换;又金平方面,除分水岭的卡房,河口陈督办已声明情愿放弃,仍归金平外,其十一甲地方,拟本纵分原则上,由河头一甲起,以河头后山的沟顺、白马河至十里村分界,下沿大竹山甲之山后,顺滥漂冲河分界,划归那发对汛。那黄街等寨现为汛署驻地,绝难归还金平,即请一并划归那发管辖。钟瑞符提出的划拨方案,对于县治方面无重大困难,而使对汛区域连成一片,以固国防。该方案经民政厅呈报后,省政府第五四二次会议(1938年4月15日)议决,准照施行。分令河口督办及屏边、金平两县长遵办。至此,河口与屏边、金平两县有争议的地段始划拨清楚,但各县官绅以界线不明,或清丈耕地或编查保甲户口等要政尚未办完,先后呈请暂行照旧管理,缓期移交;而马关县应划归新店对汛管辖的戛吉、白果、腻坡等地,省政府虽屡限令移交,但仍延不划拨。[67]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民政厅始派员划分河口、麻栗坡与邻县的土地,此后财政厅派人前往河口、麻栗坡清丈测量土地。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发给麻栗坡和西畴县清丈执照。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云南省财政厅委派旷运逵到麻栗坡组建财政科,征收耕地税,至此麻栗坡所辖六对汛粮赋不再向广南、西畴、马关交纳。河口与马关毗邻,界线未清,因此马关、河口两属合设一区清丈分处,1936年8月至1937年5月,清丈土地后,丈量田地9.05万亩,计田赋(新滇币)8.46万元,1940年调为4.84万元(国币)。1942年至1947年的粮食以1940年核定的田赋为基数计征。[68]因此河口、麻栗坡辖区划拨明晰后,对汛督办区负责征收本区田赋,对汛督办负责对汛区的一切行政权。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后,根据县的建制,将汛督办辖区划分为区(后改为镇)、乡基层行政建制,区(后改为镇)、乡由各汛管辖。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麻栗坡对汛督办区下辖七对汛,加上督办驻地麻栗坡,分为八区。第一区麻栗坡中心区,下辖麻栗镇、大兴乡、太坪镇;茅坪第二区,下辖保华乡;玉皇阁第三区,下辖玉汛镇;天保第四区,下辖猛茨乡;攀枝花第五区,下辖杨万乡、庆云乡、达咩乡;董干第六区,下辖马浪乡、董利乡、者林乡、古竹乡、官渡乡;田蓬第七区,下辖田蓬镇、水利乡、上钨乡、崇普乡、金禾乡。[69]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河口对汛督办共辖那发、坝洒、老卡、新店四个对汛区;分为河口、新建、桥头(东)、锦仁四个镇,南溪、安宁、新店、近汛、坝卡、桥头(西)共六个镇。[70]

综上所述,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在民国时期的演变经历了两个阶段:唐继尧时期和龙云时期,这两个阶段的演变与他们执政时的政策密不可分。唐继尧时期,于民国六年(1917年)施行《修改对汛办事章程》,将河口、麻栗坡两对汛副督办改为对汛督办,为收回沿边司法权,授予两对汛督办以对汛驻地周围三十里的司法权。但一方面未明确划分对汛区域,另一方面云南地方政府军事屡兴,对于河、麻边区难以兼顾,以致各对汛与地方官行使职权时纠纷、争执不断。龙云执政后,全力投入云南内政建设,尤加强对边地的建设,派员调查和划分河口、麻栗坡和邻县的辖区。民政厅据此拟定《暂行章程》,将河口和麻栗坡划为对汛特别区,直隶省政府。该章程所拟对汛督办和对汛的组织机构比照县编制而定,对汛督办职责除固有的军事、外交权外,另具有一切地方行政权。由此可见,云南省政府已正式将河口、麻栗坡对汛特别区划为行政区域。

第三章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组织机构

一、民国时期对汛督办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中法签订的中越《边界会巡章程》规定:中法各汛至少驻官兵三十名,每汛设管带一员统领,各对汛上承督办大员巡查边界。[71]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法商定滇越边界的河口、麻栗坡各设督办大员,称为对汛副督办,对汛督办由临开广道道尹遥兼。河口对汛副督办下设那发、坝洒、老卡、新店四对汛,并设营务处。营务处设防军三个营,每营一百余人,一个常驻河口,另两营分驻各对汛。[72]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下设茅坪、天保、攀枝花、董干、田蓬五对汛,统领怀远前营五哨,共计兵250名。每对汛分防30名,共150名。督办署驻100名改为前后两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南防后营,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为开广边防第十六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又兼开广边防第十三营。宣统元年(1909年)增设玉皇阁对汛,由此管辖六对汛。[73]由于清末对汛督办的职责主要是军事与外交,因此对汛督办所属机构主要是军队建制。

民国建立后,河口对汛副督办下辖的营务处撤销,防军改为陆军独立营,后又改为独立大队、独立营、独立连等。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日本投降后撤销,成立自卫总队。[74]麻栗坡对汛副督办下辖的开广边防第十六营改为开广国民军第十六营。民国元年(1912年)张宗靖(字定臣)任麻栗坡副督办,兼统领国民军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营,并兼带第五营,将督办署原有的前后两哨遣散。即以第十八营为护军,并将负责缉私的第二十营裁撤,将200名兵分给河口和麻栗坡两督办所属的对汛,每对汛增兵20名,由对汛兼任缉私。民国二年(1913年),束于德任麻栗坡副督办,开化镇统领麻栗坡,国民军林开武将对汛副督办兼带的第五营拨归李天才管带,于是督办署无一兵。督办呈请每汛拨汛兵六名,改编为督办署巡缉队。[75]据此可知,民国初年对汛督办的编制基本上与清末相同,其职责仍在军事与外交。民国六年(1917年)施行《修改对汛办事章程》,规定督办享有与县佐相同受理民刑诉讼的权力。后督办因行使职权与邻县多有冲突,省政府又明令:各对汛在周围三十里以内得受理华洋诉讼,盗匪案件,其他关于普通民刑诉讼,概不受理。唯距县过远人民有自愿请求各对汛长处理者,仍由汛长办理;又各汛所管区内之学务亦归汛长办理;团务则本管段内由督办直接办理,与各县长、会委团首、汛长及地方官,彼此均得指挥调遣。[76]这一时期对汛督办的机构编制,多有变动。民国十年(1921年)高向春任河口对汛督办时,改组扩充督办署。督办公署设督办一员,参军(后改为秘书)一员,下设行政、财政、司法、总务四科和翻译、检查、督察等室。[77]但总的来说,对汛督办署机构不稳定,变化较大,职能也没有完全行使。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暂行章程》后,对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的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对汛督办设督办一员、秘书一员、科长四员、科员八员、检查长一员、检查员二员、侦探员二员、督查长一员、督查员二员、翻译一员、助理员二员、书记四员、卫兵四名、法警四名。各对汛公署内设汛长一员、副汛长一员、书记二员、汛兵三十名。[78]根据章程,河口、麻栗坡督办署内设秘书、第一科(行政)、第二科(财政)、第三科(司法)、第四科(总务)、检查长、侦探长、督察长、翻译员等科室。后来又增设田粮科、户籍室、建设科、军事科等。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是河口督办公署机构人员编制最完善的一年,督办下设秘书室、民政科(原行政科)、财政科、建设科、军事科、教育局(以前教育科)、会计室、金库、户籍股、督察室;国防涉外部分设翻译室、谍察室、检查处等。[79]对汛督办公署内各科、室人员编制大小不一,科、室各设科长或主任一人,科员二至五人不等。署内虽然按照一等县的编制,但人员严重不足,河口全署的编制40多人(不包括警察局、独立连、卫生院等直属机构),但实际人数才30多人。[80]

二、对汛督办公署组织机构的职责

根据《暂行章程》的规定,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除原有的军事与外交职责外,具有与县级机构相同的行政权,其行政权的实施是由督办公署下的各科室来完成的,各科室具体的职责如下。[81]

秘书:秘书秉承督办命令指导本署职员办理一切公务,督办因公外出时由秘书代行政。

第一科(行政科):办理对汛区的行政事项及学校、团务、警察、界务、外交、缉私等事项,以及所属各机关、各对汛一切任免升迁调补。本科设有科长一员,科员一员,收发一员。科长秉承督办的命令及受秘书、总务科长的指导,办理本科一切事务,科员受科长的指挥,办理本科事务,收发员收发本署各项文件信函。科长职责是签呈拟办本科一切文稿,会商译员办理外交事项,办理缉私案件,办理不属二、三两科的一切事项;科员职责是办本科日行文稿及核对事项,保管本科的密码卷宗,关于本科的文选登记;收发员的职责是收发各项文件信函,分配录事缮写各项文件。

第二科(财政科):办理本科财政事项。本科设科长一员,科员一员。科长秉承督办的命令及秘书、总务科长的指导,办理本科一切事务,科员受科长的指导办理本科事务。科长职责是核拟本科文稿及签呈、出纳款项及薪饷、编制本署预算及决算、军械军需的保管及领发、各机关经费月报审核等事项;科员职责是办理本科文稿及核对、关于本科文件的登记、各机关月报核计、官兵的升迁调补注册、本科档案的编辑及保管等事项。该科因办理本署的庶务及军需物品的保管,可呈请督办随时派员补助。

第三科(司法科):办理本区司法事项。本科设科长一员,科员一员,科长秉承督办命令及秘书、总务科长指导办理本科签呈文稿及审讯民刑诉讼案件。科长职责是指导本科科员办理本科日行文稿,并核阅文稿,科长因审讯案件或传原被告当事人及证人到案时,得命令本署卫兵长、卫兵及看狱兵之权,科长得因职务上有管辖本署监狱,及监督管狱员整理监狱内清洁卫生之权;科员职责是秉承督办命令及秘书、总务科长及本科科长指导,办理本科日行文稿,保管本科卷宗,及因案缴来的贼物、刀枪及银钱器物等件,本科逐日应办文件及审讯民刑案件。除遵照规定办公时间外,如有临时紧要事件发生,仍随到随办。每日应办文件及审讯案件分最要、次要、常平三种,依照次序办理,不得积压。

第四科(总务科):办理不属于各科事务、机要事项、典守印信、各种护照及日报表、审核各科文稿等事项。

田粮科:清丈土地后,对汛督办区最初由财政科负责田赋地税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分别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即粮政科),抗战胜利后并为田粮科,其职责主要是经办田赋征实、征购和粮食划拨等事项。

建设科:办理本署各种建设事项。

军事科:办理兵源征集,壮丁训练等事务。

检查处:办理、稽查出入口货物,招待来往要人,并检查违禁物品和所谓的不良分子。

侦探处:办理探报军情、匪情以及共产党人的出入。

翻译处:办理护照,翻译外交文件,并招待外宾。

督察处:办理本署庶务清洁卫生风纪,并巡查边界汛务及督办临时差遣等责。

三、对汛督办区的基层组织

清末时的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和对汛机构纯粹是一外交、军事机构,对汛区分别隶属于原有的行政机构,即临安府、开化府和广南府的统治,但中央所设派的府、厅、州等流官多驻守府厅州城,沿边地带仍为土司所控,流官依赖基层的土司对边地施行统治。

民国时期云南地方政府积极推行边地建设,将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区划为行政特别区,其基层组织也根据内地各县建立乡、镇—保—甲制,其建立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唐继尧时期和龙云时期。

民国六年(1917年)六月,省政府派员到麻栗坡划界分区:将原属东安里的南油半个甲,磨山半个甲和马迭达半个甲编为麻栗坡特别第一区(中心区),茅坪对汛(原归仁里聚义甲)为第二区,玉皇阁对汛(原归仁里聚隆甲)为第三区,天保对汛(原归仁里奋武甲)为第四区,攀枝花对汛(增原东安里南油半个甲、蝴蝶半个甲)为第五区,董干对汛(原东安里的马桑甲、普元甲)为第六区,田蓬对汛(原广南府宝宁县的普梅营、郎恒营和木秧营)为第七区。[82]区下设乡,乡下设保,保下设甲。河口划分情况不明。

龙云执掌省政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将麻栗坡划分为七区,区下设乡镇,乡镇下设保甲:麻栗坡中心区(第一区),下辖麻栗镇、大兴乡、太坪镇,乡镇下共有十二保,一百一十七甲;茅坪第二区,下辖保华乡,乡有十二保,七十九甲;玉皇阁第三区,下辖玉汛镇,有十保,九十甲;天保第四区,下辖猛茨乡,有八保,七十二甲;攀枝花第五区,下辖杨万乡有七保七十甲,庆云乡有七保七十甲,岭南乡有八保八十六甲;董干第六区,下辖马浪乡有十保八十三甲,董利乡有八保八十甲,者林乡有七保六十甲,古竹乡有九保七十甲,官渡乡有八保九十三甲;田蓬第七区,下辖田蓬镇有六保四十九甲,水利乡有六保六十四甲,上钨乡有六保五十甲,崇普乡六保七十六甲,金禾乡有六保四十五甲。[83]河口对汛区与邻县区域划拨,由于王布田等地多有争议,因此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八月,开始划分区乡镇,共有五区、四镇、八乡,保甲情况不明。第一区(河口直辖区),辖德芬镇、广龄镇、南溪乡、山腰乡、那排乡;第二区(那发对汛区),辖勐拉镇、勐拉乡、茨通坝乡、者米乡、王布田乡;第三区(坝洒对汛区),辖坝洒乡、田房乡、南屏乡、卡房乡、靖安乡;第四区(新店对汛区),辖桥头乡、箐口乡、新店乡、者果乡;第五区(老卡对汛区),辖近汛乡、锦仁乡、石蓬乡、梁江乡、金宝乡、三合乡。[84]区—乡镇—保—甲分设区长、乡镇长、保长、甲长。河口、麻栗坡两特别区除中心区另委任专职外,其他各区区长分别由各该汛汛长兼职,保、甲长大多由当地少数民族土司头人担任。如勐拉土司刀家柱,曾被委任为“勐拉地区抗日游击大队长”“新勐乡乡长”“那发汛汛长”等官。[85]因此河口、麻栗坡两对汛区的基层组织与内地县的基层组织一致,但多数土司仍实际控制着土地,保留着土司制度的残余。

综上所述,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的组织机构仿照县制组建,主要是根据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一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暂行章程》。此后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公署逐渐设置了各种科室,与内地县制基本相同。但由于河口、麻栗坡地处边陲,经济不发达,加以土司控制和经费的限制,督办署内的人员编制远不如内地县,如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河口特别行政区公署编制约四十余人(不包括警察局、独立连、卫生院等直属机构),但实际人数仅三十多人左右,[86]而内地的曲靖县,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有机关人员一百一十二人。[87]对汛区的基层组织也仿照县制,划分区、乡镇、保、甲,但多数区内的乡、保、甲仍为地方土司势力所控制,土司摇身一变成为乡长、镇长、保长、甲长,汛(区)长的施政有赖土司的维护与支持。因为边民对地方官不了解,常有恐惧之心。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那发汛汛长俞超被当地土司刀光团、刀光兰、陶文富、陶玉坤等人带领三十多人冲入汛署所杀害。河口对汛督办知悉此事件后,带领独立营两个连杀向勐拉。刀家柱、刀光兰等借机煽动边民。说“督办亲自带兵入那发,不问男女老幼,一概杀绝”,以致勐拉地区百姓人人自危,举家迁徙,“方横五十里内,不举炊烟者数日”。督办带兵到达勐拉后,老百姓已逃匿殆尽。督办见此境况,有若身置异城,此时的刀家柱等人已逃往越南亲戚家,督办只得带兵返回河口。[88]由此可见边地土司势力之大,对人民影响力之强,边民只知有土司,不知有政府,而政府则较少了解这一实际情况。

第四章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对外交涉

一、民国时期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对外交涉

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在外交上开始逐步废除清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通过新一代外交家的努力,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始利用国际大环境进行平等对话。云南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逐步修改或废除与英法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民国十九年(1930年)五月十六日,中法订立新约《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根据条约第一条,清末所订的《中法陆路通商章程》《续议商务专条》《商务专条附章》一律废止。条约还对通商口岸、边境通行制度、货物进出口税率、互设领事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中法关系的改善。在设立领事、过境货物税率等方面,中国也取得对等的权益,如第二条关于派驻领事的规定:“中国政府得在越南之河内或海防及西贡派驻领事”。第六条关于中国进出口货物的规定:“凡自中国任何口岸出口之中国货物,取道东京直接运往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应享受优越待遇……货物仅照值百抽一纳税”,反之中国“亦应享受优越待遇”。关于军用物品过境越南,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凡中国政府所装运之一切军用物品以及军械、军火,通过东京境内时,均应免纳任何税捐。”[89]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二月,国民政府与法国签订《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90],废除了中法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中法两国实现以平等国家的身份进行交往。

清朝末年,中法官员和人民存在严重的敌视,“此时期的邦交,可说最坏”[91]。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与越南相对应的机构会晤很少,只有少数为逮捕逃入越南的所谓“匪徒”而进行的交涉。民国建立后,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与法方机构相对于清末有了一些友好的交涉。民国时期中法的对汛交涉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民国建立到日军在海防登陆(1911—1940年)。这一时期中法对汛虽仍存在敌意,但基本上是友好的交涉。双方有督办间的访问,如民国十七年(1928年)八月七日,法领老街公使波约尼与河口对汛督办杨竹盭在河口督署会晤,两人对国际局势和各自的国内问题进行了交流。关于法方在红河上修筑谷柳达老街的铁桥,河口杨督办问道:“何时可以完工?……建筑此桥之经费来源”等。在国内问题的交流方面涉及对人才的看法,双方的看法基本一致。波公使认为:“一个国家维新,要有相当的人才,但是培植相当的人才,至少需二十多年的时日,是渐进的。”杨督办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国有句古话:十年生计,十年教训,二十年后,可以强国,又有欲速则不达……但人才是新陈代谢的,随时教育,随时陶炼,且因环境的激荡,随时都有相当的人才层出不穷的产生,似乎不待二十多年后才有人才。”[92]从杨督办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中国的前程充满信心。关于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杨督办回答波公使:“中国所受的压迫,大都是受不平等条约之羁绊,所以敝国孙总理遗训,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世界各国应当互相平等对待,才合公理。”[93]这一回答,表达了当时全国人民强烈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以及中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地位。

除了督办间的友好会晤外,各对汛间也有友好的交流。为活跃中越边境各自驻兵的业余生活,法越官兵曾组织足球、篮球、排球比赛,并且邀请中国对汛官兵参加,进行友谊比赛。如民国二十年(1931年)、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越南普棒法屯驻军邀请麻栗坡董干汛驻军进行了两场足球比赛,结果董干队均以2比0取胜。[94]

双方对汛除进行友好的体育活动,还有对汛官员到任时双方的祝贺。如民国八年(1919年)十月十八日,天保汛长李余芳到任,越南清水河法屯二花官接函后,复函表示祝贺。同年,越南岩脚法屯二花官到任,麻栗坡攀枝花汛长接函后,亦复函表示祝贺。[95]

此外,对汛双方在军事上还互相援助。如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中国派兵援助越南人民抵抗日本侵略,中国军队从麻栗坡、八布等地进击驻扎在越南马龙、董奔、普棒、江利、老寨、箐门、花龙、漫美、黄树皮等地的日本侵略军。[96]关于军事上的互援,其实质是依照清末对汛章程的规定,在双方有发生匪患的时候,双方需互相援助,帮助缉拿。当日本进军越南时,法国的退让,使得日本占领越南,这对于法方而言,其实是一种违约行为。

由于中法双方对汛官兵的友好交流,促成了边境的相对安宁,使得边民可以较自由地往来。双方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形成了商品互补,在对汛所驻之地形成了较繁盛的边境贸易口岸。如天保对汛所驻之地船头,解放后批准为国家级的口岸。主要原因是民国时期口岸已粗具规模,曾是过往客商歇脚之地。该口岸的兴起始于清嘉庆元年(1796年),安平厅官府发印天保开街,此后天保逐渐发展为中越边境商品集散地,马帮客商往来不绝。交易的商品有两广地区的棉纱、布匹、百货,川、黔的丝绸、纸张、日用杂货,滇东南的铁制器具、桐油等;越南的海盐、洋纱、土特产品。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设天保对汛,对汛署所在地船头即为中越陆地国境出入境口岸。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实行出入境自由政策,交易商品由日用百货、土特产品逐渐发展为鸦片、枪支等违禁物品。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日本侵占越南后,河口、麻栗坡对汛区域成为抗日战争防御的前线。中方封锁边关,边境贸易中止。抗日战争胜利后,法国又卷土重来,占领越南。越南民盟抗法势力兴起,边境地区动荡不安,边境贸易受到严重影响。[97]像天保一样的口岸还有董干对汛驻地董干、田蓬对汛驻地田蓬、玉皇阁对汛驻地都龙等,解放后都被辟为云南省级口岸,继续发展边境贸易。

第二时期,日军进驻越南到日本投降(1940—1945年)。这一时期由于法国的软弱,破坏中法协议,同意日军进驻越南,威胁到滇南边境。国民政府下令炸毁中越大桥,中法对汛中断。

第三时期,日军投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45—1949年)。这一时期法国为镇压越南兴起的反法运动,其残酷统治波及驻越南的华侨,因此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尤其是河口督办的中法交涉主要是围绕保护华侨利益。如1947年驻老街侨民蔡梨花被法军强奸案的交涉,但是由于当时蒋介石政权忙于内战,对国内出现的反法情绪实行压制,使得督办的交涉成效不大。[98]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个时期对汛督办交涉职能的发挥,与中央政府的外交政策是一致的,在对法越重大事情的交涉上,对汛督办仅是最基层的处理外事机构,这与清末的情况完全一样。

二、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在对外交涉中的作用

虽然对汛督办无权处理中法重大交涉,但是对汛督办驻守边疆,对于边防的巩固和安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勘查边界,加强边防,巩固边疆,捍卫国家主权。

根据对汛章程,中法双方对守督办每年须检查界碑,如发现有破坏或移动位置,除照会对方进行查处外,必须将查界结果向各自首长做出书面报告。到了民国时期,清末所勘立的界碑,有多数已经模糊。为维护中法已勘定的中越边界线,避免日后界务冲突,麻栗坡几任督办都对国界碑进行了详细检查。如民国元年(1912年)十二月,麻栗坡副督办束于德检查国界碑一次;民国三年(1914年)七月,督办徐之琛历时一个多月,对界碑逐块查看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做了详细记录,书面上报督军省长;民国七年(1918年)十二月和民国九年(1920年)三月,督办王承祺和周承霖各检查国界碑一次。[99]

中法双方在界务问题上也存在着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边地土司不明清末勘界结果,仍照样收纳地租,以致引起中法纠纷,最明显的即是第五段“小三猛”地区的争议。“小三猛”地区在中法定界前属中国的临安府纳楼土司管辖,1895年6月20日中法签订的《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将下猛全部及中猛的大部分划归法越。当时由于土司“未奉明文”,不知国界线在哪里,仍对“小三猛”全境行使管辖权,照旧例收纳钱粮,因此在民国年间造成了长期的边界纠纷。1910—1945年的35年间,几乎每年都因征粮纳税、行使管理权等,土司普国泰与法国殖民者发生争执,其中武装冲突有五次,双方都有伤亡。当时昆明的《义声报》和上海的《复旦报》都刊载过消息。为明辨国界,免生事端,云南省政府曾六次照会法方,要求派员会勘。法方以“纠纷地点均在法属境内”为由而回绝。1932年以后,法国殖民者加强了对下猛和中猛地区的统治,土司普国泰屡报疆土被占的消息,云南省政府经派员实地勘查,研究界约,查对地图,终于明确了中猛的大部及下猛在1895年中法划界时已划归法越。由此,中方对土司普泰国采取了解释、约束、申饬的办法,纠纷逐步减少,以至停息。[100]

二是由于法方借机无理侵占,导致纠纷不断。如河口对汛督办管辖的边界第一段芹菜塘地区,民国时期发生过三次争议。芹菜塘地区位于第一段2—3号界碑之间,有两个苗族村寨[101],清朝时期属开化府八寨汛马西克卡,民国时期河口对汛督办与邻县划拨辖区后,基层政权建立保甲,此地属河口对汛督办所辖南溪乡第三保五甲。民国十三年(1924年),马关县人秦小坤派人到柏木山砍柏木,越南南寨兵头以柏木山属越南为由,带兵过境抓伐木人,秦小坤就此事与越南方提出交涉,经双方会同踩界,协商调解而平息;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河口龙保伙头李文安派人到柏木山砍柏木,越方以越界伐木为由,抓去伐木的28人,中越双方又会同踩界,就地解决了纠纷;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五月六日,法越士兵百余人洗劫“芹菜塘寨”,抢去牛马28头及一些财物,打死边民2人。事后国民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及河口对汛督办先后照会法方,要求“从严缉匪惩办,如数赔偿损失”(当时照会称损失总值越币33万元以上)。法国驻滇总领事和驻越老街警备处复照:“芹菜塘并不属滇境,而属越境芒(猛)康之辖区。”河口督办再次照会法方:“芹菜塘确系中国地界……地志上早已载明,对我政府尽当兵纳粮之义务。”最后双方会同勘界查明情况,但因无经费而未实施。[102]在各次争议中,督办都表明芹菜塘地区属于中国领土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最终因国民政府忙于内战,法方忙于再次在越南确立其统治权利,加上无经费,最终未得到解决,但在交涉中河口督办表现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和魄力。

三是由于河道的变迁,导致土地争执。如那发沙滩位于藤条河(南拱河)注入南那河处,因界河自然改道而发生归属的争执。民国三年(1914年)以前,国界河水靠越方一侧流淌,那发沙滩在中方一侧属中国管理。民国三年(1914年)国界河水改道向中方一侧,沙滩又处界河越方一侧,以致引起双方的争执。[103]

从民国时期的领土争议看,法帝国主义的侵略野心暴露无遗。

河口麻栗坡对汛区域地处极边,督办勘查边界,整理边务,调查边情,对于巩固边防,保卫边陲起了积极作用。

第二,宣传民主、爱国思想,动员抗日。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经营边疆,意识到大多边民由于长期以来地处边陲,因受交通的局限,与外界联系较少,只知有土司,不知有国家。为唤起边民的民族、国家意识,督办在边疆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激发边民的爱国思想。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十一月在孙中山诞辰71周年时,“河口独立营全体官佐士兵,举行总理七十一周年诞辰纪念,并行布达式”;麻栗坡在党部大礼堂开会纪念总理七一诞辰,“为使民众深刻认识本党,信仰主义起见”。同时举行演讲竞赛会,分为中学、高小、初小三组。“中学组题名庆祝总理诞辰词,高小组题为我们怎样努力救国,初小组题为讲中山先生幼年故事。”[104]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都在边疆地区组织相应的纪念活动,以激励士兵和边民努力奋斗,摆脱帝国主义的奴役,建设成一个独立、民主、自由的新兴国家,最终实现孙中山遗愿。

“九一八”事变后,地处边陲的云南也掀起抗日救亡的热潮。河口对汛督办高振鸿在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尽力支持各族各界人士组织“抗日义勇军连”,派独立连连长李凯为义勇军军事教练,并拨款缝制队员制服。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月七日卢沟桥事变,云南省团务督练处指示成立“河口市义勇壮丁大队”,督办陈盛恩组建“河口第一区国民兵壮丁大队第一中队”。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全对汛区4 463名壮丁分4期训练结束。[105]在督办的组织和支持下,边区民众积极支持前线抗日。

第三,保护华侨利益。

法国占领越南以来,身居异乡的中华儿女们,心向祖国,在越南的大部分华侨同情越南的抗法斗争,并给予了积极支持。同时,身居越南的华侨们也受到法国殖民者的不平等待遇,如派赴越南视察海防惨案的莫子材被法国政府无理押解出境,因此他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呈国民政府四项办法,以“拯斯民于水火”。一是关于解决海防惨案。海防惨案发生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华侨被越人惨杀,死伤百余人,被焚掠店户百五十余家,原因系“法国官吏主使土人殴杀”,“此应从速提出交涉,以期完满解决”[106]。二是关于取消越南华侨人头税,华侨每年须交纳身税“十余元与当地政府,或偶因拮据,交纳稍迟,就会遭拘捕,并加缴罚款六元(妇孺每名二元),在中央政府与法方协商修约时,遂提前将一九二九年的门牌加征百分之六十六,随门牌连带应纳之主事身税加征百分之二十二。从前大小商店平均每号年纳门牌身税约为二百元,现在则平均每号加纳一百七十六元。又平均每号有店友七人,每年共纳普通人头税九十八元”[107]。三是关于设置领事于越南。根据清末中法签订的《中法越南通商章程》第二款,中国可于河内、海防设领事。但是清廷、北洋政府放弃权利,使得侨民没有领事的保护,因此侨民盼新成立的国民政府“在未派领事驻越以前,暂派交涉员常川河内或海防为华侨之保障”,“今国民政府事实上已统一全国,派遣领事驻越正其时矣”[108]。四是关于修改《中法越南通商章程》。莫子材提议修约“务要以平等互遵为原则”[109]。关于侨民受虐待的情况,河口对汛督办也给予了关注,上呈外交部驻滇特派交涉员张维翰。在中法协商修约时,张维翰拟陈改订中法商约与改善中法关系意见,其中涉及的内容有越南过境税、中越边界进出口货物减税办法、过越护照税、互设领事办法、免除旅越华侨身税及过埠允许证等方面[110],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驻越或旅越华侨的利益。对于莫子材和张维翰提出的保护华侨利益问题,中法协商后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五月十六日签订《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过境税、护照、设立领事等问题得到了解决。尤其是条约第二条规定:“中国政府得在越南之河内或海防及西贡派驻领事”[111],再次重申派驻领事,对于保护华侨的利益从制度上有了明确的保障。这一协议的达成归因于各方人士的努力,其中也有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参与和关注。

抗日战争胜利后,卷土重来的法国殖民者对越南人民的抗法采取了高压和清洗的政策,驻越华侨生命与财产安全再次受到威胁。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驻越老街侨民蔡梨花(蔡梨花15岁,就学于老街中华小学六年级)被法军强奸,引起全国人民大规模的抗法风暴。河口人民在督办的支持下,积极声援驻越华侨,呼吁全国人民的关注,要求惩罚凶手,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事件发生后,蔡父亲向老街中华会馆控诉法军暴行,老街中华理事会函咨河口对汛督办公署、河口国民党党部、河口参议会、河口警察局,申述蔡梨花被害经过,要求祖国声援。河口对汛督办公署派出河口卫生院院长廖怀仁,到谷柳医院会同法方检查,确认蔡梨花被暴力强奸。消息传到河口,“群情汹涌”,纷纷要求当局出面干预,给予老街华侨大力支援。河口小学校学生亦写信慰问蔡梨花。河口督办王灿一面呈书驻滇特派员、云南省警备司令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民政厅,一面明确表示:“维护华侨利益和安全,是本督办责无旁贷的责任。”并且照会法军谷柳地区最高负责人那维少校,提出最严重抗议。要求有老街中华理事会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被告进行公开审理,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事件,以保障华侨的人身安全。[112]同时云南省政府及当时中央外交部派驻云南省的特派员,上报中央,希望通过外交途径向法国当局提出交涉。国民党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指令河口督办“菲立强奸未遂,已由法军当局按军法给予革职处分。被害人家庭未遭受任何暴力和造成财产损失,故不作赔偿。希望报界对此事不要扩大宣传,采取克制态度,以免中伤中法友谊”[113]。在整个蔡梨花被法军强奸案中,河口对汛督办对于河口民众、驻老街华侨和中华理事会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并多次咨函那维少校,要求公正地解决。但是在国民政府“中华友谊”的幌子下不了了之,河口对汛督办的努力付诸东流。但是我们从事件交涉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河口对汛督办对于民众的支持,支援了驻越华侨的反法声浪,督办与法军方的交涉也起了一定作用。

总之,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在处理外事方面,仍是最基层的对外交涉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中法友好关系。同时也未放松警惕,如高鸿漠督办的巡边,意在鼓励对汛加强防范,以确保边境的安全。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多数中法对汛交涉是友好的,但也不乏冲突。对汛督办在面临中法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了有理、有节、有据的斗争。如表现在勘界、查界的交涉和保护华侨利益上。日本侵占越南后,对汛督办积极配合军队,加强边疆的防卫,并且动员民众抗日。虽然对汛督办在某些问题的交涉中成效不大,一方面是由于汛官与督办的能力问题,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受督办本身权力的限制。但是督办在边地烟瘴之区的经营,加强了对边民的了解和对边疆的控制,巩固了边疆,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对汛督办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

第五章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治边措施及其历史作用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提出“抗战建国”的口号,呼吁全国各族人民行动起来,从最基层做起,在反抗日本入侵的同时,积极建设国家,以保证抗战的胜利。云南地方政府积极加强边地建设,在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区施行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推进与内地一体化的政策。使对汛督办从单纯的军事、外交机构,演变成具有行政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通过建立对汛区的基层行政组织体系,清查户口,清丈土地,兴办教育,创办医院,发展边地经济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对汛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的发展,并且巩固了边疆,为捍卫边疆竖立了坚实的屏障。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组织体系

清末,对汛督办没有行政辖区,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统辖的对汛区的行政权分别隶属于临安府、开化府、广南府,实际上对汛区的行政统治多是依赖当地土司。

民国建立后,以“存土置流”为指导思想,采取措施推行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云南地方政府在边地土司地区设置准县机构,初期设有“县佐”“弹压委员”“行政委员”等,后来改设为设治局。河口、麻栗坡副督办改为对汛督办,其管辖范围是各汛长驻地周围三十里。在这一区域内,督办除原有的外交、军事权外,另兼有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

其后,又对对汛督办划界分区。龙云执掌云南省政后,将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区划为省直辖特别区,督办拥有对汛区的一切行政权,并且彻底划分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区与邻县辖区。从此督办区仿效内地县制进行基层政权的建设。以唐继尧时期划分的区为基础,下面继续划分乡(镇)、保、甲,建立起了完整的保甲制度。

虽然保甲制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人民,但是保甲制在云南边地的实施,却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河口、麻栗坡对汛区,第一次确立了与内地一致的基层行政组织,打破了土司一统天下的局面。尽管对汛区基层内仍得依靠土司,但土司也不得不依赖行政官吏,并且服从中央政令,对于国家政令的推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20世纪30年代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区全面推行保甲制,各汛区纷纷编制了保甲,从而使得对汛督办知晓对汛区最基层的情况,加强了对边地的控制和管理。更重要的是河口、麻栗坡对汛区从无基层流官组织,到确立了与内地县一致的基层行政组织,推进了河口、麻栗坡边区行政组织与内地行政组织的一体化,为新中国建立后划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特别区为县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清查户口

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兴起,现代国家施行民主政治,其中选举、自治都必须以人口为基准。捍卫国家主权的征兵,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以及教育的普及,赋税的征收,都必须从了解户口入手。

清末河口、麻栗坡两对汛区分别隶属于临安府、开化府、广南府。边区钱粮、赋税的征收仍须依赖当地土司,政府对滇越边境区的人口和土地情况可说是一无所知。民国建立后,云南地方政府在边地设置行政机构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户口清查工作。从民国元年(1912年)开始,云南省政府对土司地区进行了几次户口调查,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区也相应呈报了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民国元年十月至民国八年(1912年10月—1919年),政务厅汇编,麻栗坡对汛督办:户数17 194,男丁数40 226,女口数35 959,丁口合计76 185。

第二阶段,民国十年二月至民国二十年三月(1921年2月—1931年3月)。麻栗坡特别区已奉令由原管之马关县查报。

第三阶段,民国二十一年至民国三十二年(1932—1943年),这一时期进行了四次户口调查,即1932年、1938年、1939年和1943年。此时,河口、麻栗坡两对汛区与邻县界线已划分,最终确定了行政区域,因此进行了三次户口调查。

1938年:河口辖5区,19乡,5镇,80保数,694甲,7 357户,男16 233口,女15 347口。麻栗坡辖7区,39乡,2镇,212保,1 865甲,22 585户,男63 488口,女62 006口。1939年:河口对汛督办辖13乡镇,86保,720甲,户7 627,男15 843,女15 214。麻栗坡对汛督办辖21乡镇,205保,1 935甲,户23 002,男61 941,女62 597。

1943年:河口督办公署辖9乡镇,78保,603甲,户6 571(总),(本国)6 545户,(外国)26户;(合)男14 515口,女15 159口;(本国)男14 471,女15 105;(外国)男47,女54。麻栗坡督办公署辖19乡镇,115保,22 685保,户(合)22 647;(本国)22 644户,(外国)3户;(合)男61 165口;(本国)男61 154口,女61 504;(外)男11,女10口。[114]

通过第三阶段的三次户口调查,督办公署、省政府对对汛区的户口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也是政府第一次弄清楚了滇越边境区的人口数。这对充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推行保甲制度,建立民团,设立学校,加强户口管理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政府和督办公署对边境区的社会政治影响和控制的新开始,为对汛区最后改县创造了条件。

三、开辟集市、发展边贸,活跃边地经济

河口、麻栗坡地处中越边境,历来是中越两国客商往来必经之地。河口于1895年开为商埠,更是外来商品的集散地之一。经过清末民国时期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经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缉私和打击边匪,维护了边境的安定,使得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下辖的各对汛所驻之地,基本上都发展成对外交往的口岸,客商云集。如麻栗坡对汛督办所辖的董干对汛、田蓬对汛、都龙对汛、天保对汛,其中天保对汛的驻地船头,边贸尤其兴盛。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口岸开放,出入境自由,大批客商往返,盘桓于天保、河阳之间,生意兴隆,市场活跃。洋纱、洋布、洋油(煤油)、钢材等从天保入关到麻栗坡,一次完税后运往内地销售,换回内地桐油、猪肉、茶叶、草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经天保到越南销售。[115]

民国二十年(1931年),麻栗坡街出现坐商,开设棉市、百货等商号。[116]河口对汛督办署的所在地河口是红河、南溪河汇流之处,也是滇越铁路的出口点,是我省对外贸易的必由之路,水、陆均可通行。滇越铁路通车后,河口城镇由人家稀落而逐渐增多,市场由冷落而日趋繁荣,大量国外商品和国内的物资在这里汇聚、分流。大量的外地商人在河口街上开店设号。到了20世纪30年代,有些商号拥有巨资,经营范围较广,与国内外均有联系。如当时的大商号通记栈、吉兴隆、正昌号、方盛号、兆丰隆、华安号等,其经营进口的是棉纱百货,出口的是土杂药材。更为重要的是河口市的太和堂、仁寿药房、广和堂、广济堂、佑生堂等五家中药店,在当时瘴疠流行,医疗条件很差的情况下,对数千边境居民的健康来说,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117]对外贸易、经济交流不仅是在河口、麻栗坡城里,而且在中越交界、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开市,便利边民的经济生活。如麻栗坡的交址城位于麻街东南部,相距24公里,踞船头16公里,踞国界18公里,民国时期在老寨开街,街期为牛、羊日。[118]麻栗坡的下金长民国十五年(1926年)开街,历为中越边民互市点,互市边民为苗、汉等民族。[119]

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对边境的治理是有效的,繁荣了河口、麻栗坡街市,方便了边民的经济生活,加强了中越边民的友好交往,推动了边地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筹办学校,推动边地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河口、麻栗坡对汛区,地处中越边境,道路崎岖,交通极为不便。民族杂居,夷多汉少,汉文汉字知者甚少。因此清末河口、麻栗坡的教育极为落后。河口、麻栗坡对汛区没有学校,仅有为数很少的私塾,如麻栗坡街的“万天宫”,菜园子的“小庙”,邕亮寨的“老人厅”办有私塾,但每个私塾只有10多个学生。后来麻栗坡街的易廷魁、刘子光和杨秀兰家先后办过私塾,但学生人数更少,每家只有10人左右。此外,河口、麻栗坡的学校教育兴起也较晚,且与对汛督办的努力密不可分。滇越铁路开通后,河口成为交通要道。宣统二年十月(1910年11月)河口督办许德芬创办两等小学堂(今城区小学),聘请教职员4人,首期招生仅100人。麻栗坡的小学教育始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由马波人张藻首先在马波创办新式学堂1所,1个班,学生17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安平厅指令在麻栗坡街办公立小学1所。宣统二年(1910年),副督办周行广提拔天保对汛捐款在麻街创办官立小学一所。

民国建立后,有识之士大声疾呼:“抚绥治理,不容再缓。最重要者在于普及教育,使边民具国家民族观念,服从政府,而后一切政令,斯能推进。”[120]于是为谋求边地开化,唤起边胞民族意识,增强其国家观念,以固国防,云南地方政府着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开办学校。民国二十年(1931年)起,先后拟订《云南省政府实施边地教育办法纲要》《云南省政府教育厅实施苗民计划》《边地简易师范及小学设学概要》《云南省设置省立小学纲要》公布施行。根据省府的指令,在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督办的统筹规划和积极推动下,两对汛区的教育文化有了很大发展。在河口对汛区,民国十年(1921年),河口小学堂的入学人数增至200人。民国二十年(1931年),改为市立完全小学校,学生达360人以上。督办张培金捐赠“万有文库”一部。民国十九年(1930年),督办高振鸿向绅商募捐滇币4万余元,创办市立初级中学。民国三十年(1941年),省教育厅鉴于河口边地教育落后,师资严重不足,责成省立桥头民族小学增设一个简易师范班。同时督办陈玉科决定在河口市立完小附设一期简易师资训练班,陈亲自担任主任和义务兼课,为小学基础教育培养人才。20世纪30年代,河口对汛区共有小学7所,河口市立完全小学校、河口市立老范寨初级小学校(1931年9月)、坝洒初级小学校(1931年9月)、卡房初级小学校(1931年4月)、马鞍底初级小学校(1930年9月)、老卡初级小学校(1931年9月),共16个班,入学学生人数534人。其中河口市立完全小学校设有高小2班、初小5班、幼稚园2班,共9班。[121]

在麻栗坡对汛区,各类小学、中学和师范简易班在督办的推动下,办得颇有声色。民国二年(1913年)九月,督办段永清在“川主庙”增设了女子班,聘请罗君平和郑美忠教《三字经》等书,开创了女子读书的先例。同年,董干街也在文昌宫(今董干小学)成立女子初等小学。民国三年(1914年),督办徐之琛将麻栗坡两所小学合并为两等小学,同时在麻街创办女子小学1所。民国六年(1917年),王承祺督办在麻栗坡筹集银4 000多元,充作学校经费,并在对汛区内办了两级小学两所,学生249人,初级小学19所,学生621人,麻栗坡的教育开始有了起色。截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麻栗坡对汛特别区共有小学109所。[122]

在大力兴办学校教育的同时,河口、麻栗坡对汛区还成立了管理教育的机构。民国七年(1918年),河口对汛督办署内成立劝学所,首任所长曾国桢。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成立教育局,民国二十五年十月(1936年10月),成立义务教育委员会,督办李鸿谟亲任委员长,有委员5人。40年代改为教育科。民国八年(1919年)成立麻栗坡对汛特别区劝学所,管理全特别区学务。劝学所成立后,兴办新学,停止私塾。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改为麻栗坡对汛特别区督办署教育局。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改为麻栗坡督办署教育科,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又恢复为教育局。这一时期,市立中小学、国民小学均由督办管辖,教育机构的成立对教育经费的筹措,教师聘任与教学任务的督导都起了积极作用。

由上可见,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主持对汛区政务,大力推行学校教育,对边地的教育文化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在推行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宣传不够,致使有的土司害怕读书后会被拉去当兵,把读书与负担役同等看待。以致当时田蓬、八布等地区的土司,因恐违令受罚,只好用钱请人代替自己子女读书。每年除供给衣、食、书籍、笔墨纸张等费用外,还按月付给读书工资。[123]但总的来说,民国时期,河口、麻栗坡对汛区的学校教育开启了民智,改变了当地教育文化落后的面貌,促进了边疆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

结 语

对汛督办的建立是近代中法交涉的产物。中法勘界结束后,为维护中法所勘定的中越边界线,维护边境秩序的稳定,中法签订《中越边界会巡章程》。根据章程,中法在中越三段边界滇越段、桂越段、粤越段,互设对汛机构和督办大员,其职在巡查边界、弹压“匪类”。但因滇越边界线长达1353公里,特在河口、麻栗坡分设对汛副督办,分别与法越的老街公使、河阳公使相对。河口下设四对汛,麻栗坡对汛督办下设五对汛,后增至六对汛,法越也分设对汛机构与河口四对汛、麻栗坡六对汛相对。各对汛的职责主要是秉承督办旨意,巡查边界、弹压“匪类”及往来边民的管理。根据中越边界会巡章程所设立的对汛,与清朝为控制全国各地方而推行的绿营兵分驻汛塘的汛不同。绿营兵是清代的主要军事力量,存城驻守和分驻汛塘是绿营兵存在的主要形式,又将绿营兵各协营驻防区域内划分为彼此相连的汛地,分驻汛地的绿营兵又称汛兵;各汛又在汛区内各交通要道、山险冲要之处设塘驻兵。由此可见清代的绿营兵汛塘制与清末所设的对汛截然不同,清代汛塘制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全国的控制而在全国各地推行,而光绪年间所设的对汛仅在中越边境沿线,中法双方互设,其职责主要是军事与外交。但是汛与对汛两者又有一定的相关性,清代推行汛塘制的绿营兵几乎驻扎分布在云南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在滇越边境沿线的交通要道也驻扎着属于汛塘制下的绿营兵,滇越边境沿线所设的对汛机构即是以汛塘制下所驻守的汛兵转变而来。因此河口早有“汛防”之称,并不是因设置对汛督办而得名。

清末中越边境沿线——滇越、桂越、粤越所设的对汛机构和督办大员,他们的设立目的、所负职责都是相同的,并且中法关系都经历了两个阶段,由清末的敌视到民国年间的缓和。清末由于中法关系的不平等,法国常以战胜国自居,对中方存在严重歧视,中法双方不论是民众还是对汛官员,始终存着敌视态度。如法国在老街修筑大炮,炮眼直对河口对汛督办公署,许德芬督办也同样在河口修筑大炮直对老街。总的来说,清末中方所设的对汛督办对于巩固国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中法对汛的职责之一即是弹压“匪类”,这些所谓的“匪类”多数是反抗法国殖民者的,还有中法战后被清廷遣散的士兵、游勇,他们也不满清廷的统治。由此可见,清廷和法国殖民者在镇压人民起义上达成了一致,联合起来共同绞杀中越边民的正义斗争。民国时期,从北洋政府即开始了与列强修改清末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国民政府时期取得重大进展,直至抗日战争结束后,中法于1945年完全废除不平等条约。此后虽然由于法国欲重新确立在越南的殖民统治,试图消灭抗法的革命势力,因此威胁到驻越华侨的利益,曾引发强大的抗法风潮。但是总的来说,民国时期中法关系的改善,减少了中法对汛的敌视,增加了友好的对话和交流,为河口、麻栗坡对汛区的内政建设提供了相对安宁的环境。

在中法关系上,滇越、桂越、粤越对汛都经历了从敌对到友好的转变。但是在民国时期,云南的对汛督办、广西的对汛督办在对内职能上和作用上有了很大的差异。从负有的职责看,云南的对汛督办经过唐继尧时期和龙云执政时期的改革,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除原有的军事、外交职责外,另具有与县制相同的一切行政权、司法权,且有了固定的行政区域;而广西的对汛延续清末时的制度,没有大的变革,各对汛区域的行政权仍分属相邻各县,没有行政区域,更不用说行政权。因此对汛督办所产生的作用也不一样,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对于对汛区域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作用,加速了滇越边区的开发和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为新中国河口、麻栗坡改设县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而广西对汛督办因职权有限,对桂越边区的建设发挥作用有限,因此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广西的对汛也就真正地成为了历史,烟消云散。但是滇、桂对汛督办所发挥的作用有着天壤之别,主要也是与当时的地方政府政策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苛责边官。

到了民国后期,国民政府鼓吹实施宪制,河口、麻栗坡分别成立了参议会,为地方自治行宪做准备。云南地方政府将此事上报国民政府内政部,但是内政部以河口、麻栗坡对汛特别区不是县制为由,下令取消参议会。因此河口对汛特别区的参议会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一日(1947年3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开过之后,即宣告结束。麻栗坡对汛特别区的参议会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一日(1947年3月1日)成立,同年7月临时参议会解散。当时的议长唐兴贤亲自赴省请愿,希望以县对待,省政府也向上申报希望能在河口、麻栗坡两对汛特别区已具设县的基础上筹设县制,但是国民政府未予采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所鼓吹的宪政、民治只是一句口号。

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的隶属机构,在清末民国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也有变化。清末时称之为河口、麻栗坡交涉副督办,督办由临开广道兼任,督办的任免主要由督抚拟订,呈报总理衙门任免。后云南设交涉司专管外事,对汛督办又隶属于交涉司的界务科。民国时期,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以前主要隶属于外交部驻滇特派员,民国二十三年后由于河口、麻栗坡对汛区划为行政区域,除遇有重大外交事件上呈驻滇特派员外,对汛督办的任免及对汛区域的管理都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并且督办和汛长的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督办资格的限制,有助于选择优秀的人才治理边地,且对于国防也不无关系。河口、麻栗坡对汛区所取得的建设成就,与大多数深受边民拥戴的督办的辛勤治理密不可分,如许德芬、陈钟书等。虽然也有几任搜刮民脂民膏的督办,如梁蹇、谢崇琦等,但总的来说,从清末到民国年间,历任对汛督办大多数是勤政爱民的,他们为河口、麻栗坡边区的开发做出了贡献。

总之,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从清末设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随着国民政府的瓦解而结束其历史使命。对汛督办在滇越边境存在约半个世纪,经历了清末与民国的发展演变,它的建立与发展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与中央政策和云南地方政府积极经营边疆的行为密不可分。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从清末时期单纯的军事、外交机构,到民国时期演变成拥有军事、外交、司法、行政权的独立行政特别区,在巩固国防、经营边疆、建设边地,推动滇越边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在龙云执政时期,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在云南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推进了河口、麻栗坡边区政治体制与内地县制的一体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河口、麻栗坡对汛区改设县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研究,既是一个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又是一具有较大研究难度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近代中外关系史,特别是中法、中越关系史;涉及边疆民族、边政建设和历史地理的行政区划等问题。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陈元惠同学选择这样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显示了她不畏困难、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较好的学术见识。

第一,论文贯穿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史观,作者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考察了云南对汛督办50余年的发展历程,从而突破了先前研究将对汛督办局限为中法关系交涉、巩固边防的外交军事机构的成说,指出对汛督办,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边疆形势的变化,它的性质、职能和作用都在不断地演变,而且具有阶段性特征。作者认为对汛督办是中法交涉的产物,其设置之初,主要处理中法交涉和影响边疆安宁的各种问题,外交机构和军事镇戍特征突出;民国初期,对汛督办的职能增加了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开始向地方行政机构转变;1934年以后,河口、麻栗坡成立了对汛特别行政区,对汛督办行使着行政、司法、军事、外交和边疆民族的管理权,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行政区划范围,其性质和职能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并又有超出内地行政机构职能的特点,即代行外交权和军事权,是云南南部边疆近代行政体制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模式。对汛督办的这一演变历程与云南南部边疆社会经济发展相吻合,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河口、麻栗坡正式设县奠定了基础。这些论述不仅具有较大的突破,而且高屋建瓴,持论公允。

第二,作者对河口、麻栗坡对汛督办治边措施和历史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研究,指出对汛督办的性质、职能的演变与清末民初云南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是云南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汛督办的发展,促进了滇越边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加速了河口、麻栗坡的边区开发,捍卫了边疆,巩固了边防;推动了边地教育、医疗、文化事业的进步,是云南边地现代化的特殊范式。这些研究结论具有理论创新特点。

第三,该论文研究史论结合较好,分析透彻,研究系统完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作者批寻文献,查阅档案,进行了部分实际调查,较全面地掌握了相关资料,并运用大量翔实的史料对云南对汛督办的行政建制、组织机构、基础组织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清晰地复原了这个云南历史上已经消失的仅存在50余年的特殊机构的原貌,为这一问题的继续深入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四,该文具有创新性和跨学科特点,研究难度较大,作者在尊重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做到了逻辑清晰,辨析科学;往往发前人之所未发,颇多创见和新意,反映了严谨的学风与严肃的科学态度。所不足的是篇章结构略显散乱。

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达到在科学刊物上发表的水平;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评阅人:陆韧,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重要时期。《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研究》一文选取过去学术界较少注意的云南对汛机构加以系统研究,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史、边疆史、中越中法关系史等均具开拓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参考、借鉴意义。论文论证深入,考察细致,论据充分,史料翔实,并辅以实地调研,体现了较好的学术素养和较规范的专业训练;行文朴实,逻辑性较强。总的来说,这是一篇具有较高质量的硕士论文。

建议在以下方面略作修改:

1.关于“对汛”的界定(第1页)。似乎可改为:对汛是清末民国时期中法双方为协调边境管理而在中越边界沿线择要互设的兼具边防、边务交涉等职能的机构,其主官为“交涉督办”。民国时期其职能扩大,成为管辖一定行政区域并兼司军事、涉外事务的特殊地方行政机构。(建议不用“外交”一词)

2.关于对汛的职能、性质、作用等的评价。其“弹压”人民反抗等消极面似不占主导地位,其正面的职能、积极的作用方面建议做更充分的评价:①对汛机构实为中国边疆经营、管理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开端,宜给予积极评价;②对汛巩固、建设、开发边疆的国防功能,和平交涉、协调治边的睦邻功能,以及通过显示政治、军事存在而声援、保护侨民合法利益的“大外交”作用等,均可予以更积极的评价。

以上建议,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达到在科学刊物上发表的水平;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评阅人:徐波,教授,昆明师专历史系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研究》一文选取过去学界较少注意的云南对汛机构加以系统研究,考察了云南对汛督办设置的背景、设置的过程及其职责,以及民国时期对汛督办职能的演变、组织机构、在对外交涉和边政建设中的历史作用等问题,在中国政治制度史、边疆史、中越中法关系史上具有开拓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参考意义。作者认为,对汛督办是中法交涉的产物,其设置之初,主要处理中法交涉和影响边疆安宁的各种问题,外交机构和军事镇戍特征突出;民国初期,对汛督办的职能增加了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开始向地方行政机构转变;1934年以后,河口、麻栗坡成立了对汛特别行政区,对汛督办行使着行政、司法、军事、外交和边疆民族的管理权,开始有了较为明晰的行政区划范围,其性质和职能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但又超出内地行政机构职能的特点,即代行外交权和军事权,是云南南部边疆近代行政制度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模式。对汛督办的这一演变历程与云南南部边疆社会经济发展相吻合,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河口、麻栗坡正式设县奠定了基础。

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对汛督办问题涉及面广,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又无前人研究成果可资借鉴,研究难度相当大。陈元惠同学知难而进,勇于探索,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作者研读文献,查阅档案,进行实地调查,较全面地掌握了相关资料,并运用了大量翔实的史料对云南对汛督办的行政建制、组织机构、基础组织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是边政研究的创新成果。表明作者有较好的学术素养和规范的专业训练,治学态度严谨,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论证深入、考索细致、逻辑清晰。

答辩委员会同时指出,作为一项难度较大的研究,论文在结构方面尚可进一步调整。

答辩中陈元惠同学思路清晰,能有效组织材料较好地回答有关问题,语言流畅。

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陈元惠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意其毕业,建议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历史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林超民,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答辩委员会成员:林超民,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袁国友,研究员,云南省社科联

潘先林,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

2004年5月30日

作者小传

陈 曦 1978年生,女,汉族。现为云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教师。华东师范大学世界史博士,以色列巴伊兰大学犹太文化与犹太史博士后。从事历史学、民族学与文化产业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历史教学问题》《浙江学刊》《云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连续三次参编《云南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在云南省哲学社科重大招标项目《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中主持子课题,主持、参与《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云南与东南亚南亚文化交流合作》《遵义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楚雄建设民族文化强州规划》等地方性战略咨询和发展规划10余项。学术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跨文化交流、犹太文化史。

【注释】

[1][法]伊罗神甫:《法国—东京回忆录》,第25页。转引自[越]陈辉燎著,范宏科、吕谷译:《越南人民抗法八十年史》中译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41页。

[2]《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中法战争》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7页。

[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中法战争》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3页。

[4]《清季外交史料》第114卷,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第15页。

[5]龙永行:《中法战争论丛》,东南亚杂志社1994年版。

[6]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1页。

[7]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1页。

[8]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7页。

[9]《大清历朝实录》卷407,第13页。

[10]引自陈辉燎《越南人民抗法八十年史》中译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118页。

[11]《中法战争》第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96页。

[12]《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4页。

[13]即1885年6月9日中法签订的《越南条款》第一款:“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67页。

[14]《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8页。

[15]《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10页。

[16]详细内容见《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11页。

[17]《新纂云南通志·庶政考二·各道》卷122。

[18]《云南史料丛刊·岑襄勤公奏稿有关云南事迹》第9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3页。

[19]《云南史料丛刊·岑襄勤公奏稿有关云南事迹》第9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3页。

[20]《云南史料丛刊·岑襄勤公奏稿有关云南事迹》第9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9页。

[21]《云南史料丛刊·岑襄勤公奏稿有关云南事迹》第9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9页。

[22]《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11页。

[23]黄铮、萧德浩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页。

[24]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4页。

[25]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5页。

[26]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中卷,1964年云南大学复抄云南省图书馆传钞1947年稿本。

[27]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28]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29]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30]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31]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58页。

[32]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67页。

[33]见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第三条,第十二节。

[34]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第一节所开十路出入”,即1896年签定的对汛章程中所规定的十处中法对汛机构。

[35]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36]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37]《清季外交史料》卷35,1934年铅印本,第25页。

[38]《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5,故宫博物院1932年刊,第27页。

[39]《清季外交史料》卷114,1934年铅印本,第10页。

[40]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盛世危言·交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2~423页。

[41]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6页。

[42]《中法战争》第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4~85页。

[43]《中法战争》第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页。

[44]《中法战争》第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页。

[45]《中法战争》第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96页。

[4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第4卷,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47]黄铮、萧德浩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6页。

[48]《河口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79页。

[49]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中卷,1964年云南大学复抄云南省图书馆传钞1947年稿本。

[50]《河口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27页。

[51]谢本书等编:《云南辛亥革命资料》,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页。

[52]《云南行政纪实》第二编《边务·设置殖边督办署》卷20。

[53]《云南行政纪实·边务》卷20。

[54]洪崇文:《云南殖边督办公署治边能力剖析》,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3期。

[55]朱汇森:《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至六月),台北“国史馆”1985年版。

[56]李燕:《民国时期云南边疆设治局研究》,载林超民主编《新浪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7]《云南行政纪实》卷20。

[58]《云南行政纪实》卷20。

[59]《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0]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编:《云南边地问题研究》下卷,1933年,第386页。

[61]详细内容见《云南民政月刊》第5期,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第10页。

[62]《云南民政月刊》第五期,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第10页。

[63]《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4]《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5]《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6]《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7]《云南行政纪实》卷20。

[68]范朝茂搜集整理:《马关土地清丈情况》,载《文山州文史资料》第8辑。

[69]参照《新编麻栗坡特别区地志资料》下卷,和麻栗坡县民政局编《麻栗坡县民政志》,1998年,第62页。

[70]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29页。

[71]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4~645页。

[72]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28页。

[73]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中卷。

[74]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29页。

[75]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中卷,1964年云南大学复抄云南省图书馆传钞1947年稿本。

[76]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中卷,1964年云南大学复抄云南省图书馆传钞1947年稿本。

[77]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29页。

[78]《云南民政月刊》第5期,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第10页。

[79]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30页。

[80]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30页。

[81]参照《暂行章程》,载《云南民政月刊》第5期,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第10页;《云南河口对汛督办公署组织大纲》《各科各处办事细则》《检查处兼侦探处办事细则》,载云南河口对汛督办公署编印《河口季刊》创刊号,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一月。

[82]麻栗坡县民政局编:《麻栗坡县民政志》,1998年,第57页。

[83]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下卷。

[84]《河口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78页。

[85]黄日雄:《民国时期那发一起重大“戕官”事件——俞超被杀案始末》,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55页。

[86]黄日雄:《河口对汛督办简介》,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30页。

[87]《曲靖市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2页。

[88]黄日雄:《民国时期那发一起重大“戕官”事件——俞超被杀案始末》,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51页。

[89]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06~809页。

[90]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62~1367页。

[91]黄铮、萧德浩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6页。

[92]云南河口对汛督办公署编印:《河口季刊》,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第8~10页。

[93]云南河口对汛督办公署编印:《河口季刊》,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第8~10页。

[9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第4卷,第21篇“外事”,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9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283页。

[9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9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98]黄日雄:《反法风暴——从蔡梨花被法军强奸案,看国民党的护侨政策》,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65页。

[99]《麻栗坡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758页。

[100]《红河州志》卷7“外事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24页。

[101]根据1974年的调查,村寨有32户,163人,耕地229亩。

[102]《红河州志》卷7“外事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24页。

[103]《红河州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页。

[104]《云南民国日报》,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第六版。

[105]《河口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80页。

[10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棺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3页。

[10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棺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5~1296页。

[10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棺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4页。

[10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棺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4页。

[1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棺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5~1332页。

[111]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06页。

[112]黄日雄:《反法风暴——从蔡梨花被法军强奸案、看国民党的护侨政策》,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65页。

[113]黄日雄:《反法风暴——从蔡梨花被法军强奸案、看国民党的护侨政策》,载《河口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90年,第168页。

[114]《续云南通志长编》卷38中册《户政》。

[11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16]《麻栗坡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117]李翠珍、廖伟堂提供资料,黄日雄整理:《三四十年代河口市场的兴衰》,载《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1990年,第67~68页。

[118]《麻栗坡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页。

[119]《麻栗坡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页。

[120]《解决梁河事变善后方案——治理边疆(教育部分)》,载《德宏史志资料》第六集,第10页。

[121]《云南河口对汛督办署及所属四对汛、教育局云南通志条目》,河口市各级学校统计表。

[122]陈钟书等修,邓昌麒纂:《新编麻栗坡地志资料》下卷,1964年云南大学复抄云南省图书馆传钞1947年稿本。

[123]胡兴义:《麻栗坡教育沿革及发展》,载《麻栗坡县志》第二辑,1985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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