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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里社组织的演变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福建民间的传统社区组织,主要表现为神庙祭祀组织,其中大多是由明清时期的里社演变而来。本节拟利用近年来收集的有关历史文献,考察明清时期福建里社组织的不同形态与演变趋势,探讨民间社会文化的发展机制。与此同时,对民间的各种宗教结社与迎神赛会活动,则一律明令禁止。关于明初福建里社组织的具体形态,我们目前尚未发现较为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这种以迎神巡境为特征的里社祭祀活动,显然并不符合官方的法定祭礼。

福建民间的传统社区组织,主要表现为神庙祭祀组织,其中大多是由明清时期的里社演变而来。上节主要利用田野调查资料,考察莆田江口平原的里社向村庙演变的历史过程,并论及官方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对社区发展的制约及影响[1]。本节拟利用近年来收集的有关历史文献,考察明清时期福建里社组织的不同形态与演变趋势,探讨民间社会文化的发展机制。

“社”的本意为土地之主,亦可引申为土地之神或土地主权之象征。《说文解字》释“社”字:“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2]先秦时代,立社奉祀土地神是贵族阶层的等级特权,与“分土封侯”制度密切相关。《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在当时,唯天子、诸侯可以单独立社,“大夫不得特立社”。[3]秦汉以降,由于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社”逐渐演变为行政区域的象征,如州有“州社”,县有“县社”。明代以前,虽然民间也有祭社之举,但似乎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制。南宋学者刘克庄在《宴云寺玉阳先生韩公祠堂记》中论曰:“古乡先生殁祭于社。社者何?非若郡邑之社不屋而坛也,有名号而无像设也。三家之市、数十户之聚,必有求福祈年之祠,有像设焉,谓之‘里社’是也。祀乡先生于是,敬贤之意与事神均也。”[4]这就是说,当时民间的“里社”与官方的“郡邑之社”是完全不同的,不仅建有庙宇,设有神像,其奉祀对象也是可以随意设定的,未必是土地之神。

明初规定,民间每里都必须设立“里社”,定期举行社祭仪式[5],这就使民间的社祭活动正式纳入官方的祭祀制度。依据明代的统一规制,民间的里社只可设土坛、立石主、奉祀“五土五谷”之神,而不可建神庙、立神像、奉祀其他杂神,这是明代里社制度的重要特征。与此同时,对民间的各种宗教结社与迎神赛会活动,则一律明令禁止。如云: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者,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6]

上述规定表明,明王朝推行里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把各种宗教活动纳入官方的统一规范,以限制民间集会结社的自由。因此,明代的里社制度不仅是一种宗教制度,同时也是与里甲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在同一里甲的编户齐民之间,为了共同维持里社祭祀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然形成相应的里社祭祀组织。《明会典》记载:

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为祈祷雨阳时若,五谷丰登。每岁一户轮当会首,常川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期率办祭物,至日约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烛随用。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强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作科,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7]

每里除社坛之外,又有厉坛之设,也是由同一里甲的编户共同奉祀的。《明会典》记载:

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神鬼,专祈祷民庶安康、孳畜蕃盛。每岁三祭: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随乡俗置办。其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与里社同。[8]

从表面上看,这种由同一里甲编户组成的里社祭祀组织,似乎与里甲组织完全相同,而就其组织目标而言,二者却是完全不同的。里甲组织是为官府服务的基层行政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支应官府诸费”[9];而里社组织则为自律性的基层社会组织,其主要目的是“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此外,二者的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如里甲组织有里长、甲首之设,而里社组织则不论户等,“每岁一户轮当会首”。更为重要的是,里甲组织必须包容同里的所有编户,而里社组织则可以把某些编户排除在外[10]。因此,在里社组织与里甲组织之间,从一开始就具有内在的分离倾向,二者不可一概而论。

关于明初福建里社组织的具体形态,我们目前尚未发现较为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不过,我们在福建各地的田野调查中,经常可以看到里社坛与乡厉坛的遗迹,在地方志中也有不少有关记载。因此,依据洪武礼制而举行的里社与乡厉祭祀活动,在明初福建应是普遍存在的。弘治《八闽通志》在述及建宁府的“社日·宴社”习俗时说:“每岁春、秋社日,具鸡、豕、酒食,以祀土谷之神,已乃会宴,尽欢而退。”[11]这说明,建宁府在当时仍是依法举行社祭活动。令人惊异的是,当时福建其他各府已无此俗,一般是于上元节期间兼祀社神。例如,延平府各属于上元“放灯”之际,“儿童鼓乐迎祀典土谷之神,民家各设香案,候神至焚楮钱,拜送之”[12]。兴化府各属有上元“祈年”之俗,“自十三日起,至十七日止,里民各合其闾社之人,为祈年醮。是夜,以鼓乐迎其土神,遍行境内,民家各设香案,候神至则奠酒果,焚楮钱,拜送之”[13]。这种以迎神巡境为特征的里社祭祀活动,显然并不符合官方的法定祭礼。主持编纂弘治《八闽通志》的名儒黄仲昭,认为此“亦古乡人傩之遗意”[14]。但他在弘治《兴化府志》中,对每年上元节的“乡社祈年”习俗又有如下记述:

各社会首于月半前后,集众作祈年醮及舁社主绕境,鼓乐导前,张灯照路,无一家不到者。莆水南方氏、徐氏、邱氏,筑坛为社,春、秋致祭,不逐里社遨嬉,其礼可取。[15]

这就表明,黄仲昭也不以民间的“乡社祈年”习俗为然。他在述及里社祭祀制度时,又强调指出:“乡社礼久废,为政君子宜督民行之。”[16]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里社祭祀活动,已经逐渐为迎神赛会所取代,而里社也就逐渐演变为神庙了。

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大多与神庙合而为一。嘉靖初年,莆田缙绅郑岳在家乡主持兴修水利及桥梁,事毕,“乃又即佛刹旧址,为屋四楹,以祀土、谷二神,旁祀他神,前辟为门,后栖巫祝,且聚土植木,而社又成”[17]。这里的所谓“社”,不仅有社坛,也有神像和庙宇建筑,实际上也就演变为神庙了。莆田孝义里在此前后重建的“里社”,也具有社、庙合一的特征。万历十六年(1588),里人方万有记云:

孝义里社故在玉井街孝义坊之东,国初参军林公用和率里人创建者,后被武夫侵毁。正德庚戌,其六世孙都事公有恒、都宪公有守,购地于其东葵山巷徙建焉,以是里人至今称林氏为檀越主云。社位癸向东,中堂祀土、谷、圣王诸神,东偏一室为仙姑坛。嘉靖壬戌,毁于兵燹。寇退,都事子别驾仰成倡众修葺,时诎力乏,暂以栖神耳。余岁时伏谒,心窃不安,欲议改建,而未之逮也。岁丁亥春暮不雨,众祷于社,……乃介文学卓先生为主盟,高君文、彭君思鹏募众,各捐金有差,而缙绅士多乐捐助。乃市材贸植,蠲吉告神,以孟冬朔日肇工。仍其旧址,建堂一座,前建以堂,分建瓴水于左右。……东偏坛室旧面壁逼暗,今凿垣别开一门,与社门并,颇觉明豁,……仍祀仙姑,改名曰“太一灵官”。[18]

如上所述,从正德至万历年间,孝义里社历经多次重建,都是采用社、庙合一的规制。值得注意的是,孝义里为士绅聚居之地,其里社却公然违背官方的礼制,可见当时法定的里社制度已是名存实亡。

在里社演变为神庙之后,里社祭祀活动仍可照常举行,原有的里社组织并未因此而解体。例如,万历十六年(1588)春社日,新建的孝义里社刚落成不久,当地士绅“率诸里隽举祈谷礼,读誓诫,济济彬彬”[19]。这种由士绅阶层主持的里社祭祀活动,无疑使里社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此,考察明中叶以后的里社组织,不能以官方法定的里社制度为依据,而必须关注里社祭祀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明中叶以前,由于里甲编户的大量流失,福建各地的里甲组织日趋解体[20],里社组织也经历了分化与重组过程。因此,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组织,虽然仍是以里甲编户为基础,但未必等同于某一里甲组织。明末名相叶向高在《家谱宗邻传》中,详细记述了家乡“云山社”的构成及其变迁,对我们了解当时的里社组织颇有助益,兹摘引如下:

环云山而居者数百家,吾居中央,又近水,故曰田濡。在吾居之后而稍右者,曰墙里,意其初以墙为界,故曰墙里也。墙里叶姓,其祖曰琚公,……今析七户:曰南厝、民户,曰新厝、民户,曰后厝、民户,俱隶六图;曰上厝、民户,曰北头、民户,曰北头、盐户,俱隶五图;曰利厅、盐户,俱隶二图;合之近百人,与吾家讲宗礼,庆吊往来最密。在吾居之后而稍左者,曰师厝,以其业巫祝,俗称之曰师,故曰师厝。师厝亦叶姓,八户:曰公俊、曰榕郎,俱民户,隶六图;曰仕美、盐户,曰思谦、民户,隶二图;曰仕清、曰仕z4,俱盐户,隶三图;曰保渴、民户,隶三图;曰伯琳、盐户,隶六图;合之亦近百人。……在吾居之右而稍高者,曰前宅,其地故林姓,曰上庄林,今迁化北里,而叶氏居之,户三:曰世敬、盐户,隶五图;曰德立、盐户,隶三图;曰邦佐、盐户,隶二图。德立、邦佐为一族,甚微,而世敬之族分居山西,后析三户:曰琼瑶、曰洪江、曰魁荣,俱盐户,而琼瑶、魁荣(隶)六图,洪江(隶)三图,合之可百余人,多治梓人业。又有别户曰有贤,附山西。在吾居之右而稍前者,曰薛厝,其地故王姓,而薛氏自里之东薛来赘焉,未几王氏绝,并其旁曲店叶氏,皆归于薛。薛氏军户,而方、陈二户共之,族可三四十人。……此数家,皆吾密邻,皆共社。社有祠,以奉土谷神。……山西故共社,然其人众而嚣,每岁时迎神报赛为社会,辄使酒骂坐,甚至斗睨,乡人苦之。顷社祠圮,更筑,父老议不敛山西一钱,摒不与会,山西亦自创社,不复来会。社会之免于吩呶,自分社始也。[21]

叶向高家在福清县东南孝义乡化南里,其里社称“云山社”,其地亦称“云山境”。如上所述,“云山社”的基本成员都是化南里的里甲编户,除叶向高的本家田濡叶氏外,另有墙里叶氏七户、师厝叶氏八户、前宅叶氏三户(后析为五户,又附有一别户)、薛厝薛、方、陈三户。在这些里甲编户中,既有民户、盐户、军户之别,又分属于二、三、五、六、七各图。按,明清福建各地的“图”,实为里之下、甲之上的赋役征派单位,相当于一般里甲组织中的“里”一级建制。与福清县相邻的莆田县,明初曾于每图各设一里社,当地民间称之为“祖社”。[22]然而,明末的“云山社”却跨越了若干不同的“图”,可见这一里社组织早已突破了原有里(图)甲组织的藩篱。山西叶氏的“分社”之举,也是值得注意的历史事件。在“分社”之后,山西叶氏“亦自创社”,开始形成新的里社组织,可见当时创立新社是相当自由的,并未受到原有里甲组织的限制。此次“分社”始于“云山社祠”重建之际,而此次重建又是由叶向高主持的,[23]因而“分社”之举很可能出自叶向高的动议,至少是得到了他的认可。叶向高赞同把山西叶氏驱逐出社的理由,据说是因其“人众而嚣”,与同社之人不和,以至“乡人苦之”。这种以“和睦乡里”为首要目标的里社组织,实际上已具有社区组织的性质。

清初福建盛行“归宗合户”,里甲户籍大多为宗族组织或乡族集团的认同标志,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内涵[24]。因此,以里甲编户为基础的里社组织,往往也是由若干不同的宗族组织或乡族集团共同组成的,这就使之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难以长期稳定发展。兹以连江县集二图五甲的里社组织为例[25],分析其内在结构及演变趋势。康熙四十七年(1708),该甲各姓设立的《图甲规约》记载:

皇清康熙叁拾壹年,蒙本邑尊张君讳云槎归户,至肆拾柒年,户首曾明生置买下宫吴乾长图甲,用银贰拾两正,后呈官用银陆拾柒两正。十三姓曾、郑、蔡、汪、吴、庄、邱、黄、陈、郭、周、洪、蓝等朋户,公起肉贰觔,为曾明生谢劳,宜各尊诸。

三月清明祭(厉)坛,蓝功志共十五官丁:……蔡如四官丁:……汪显贰官丁:……前村郭成十四官丁:……

七月十五祭(厉)坛,庄建立十官丁:……

八月祭戊(秋社),土坎黄一肃十三官丁:……陈君发六官丁:……郑宣四官丁:……

十月初一祭(厉)坛,邱章盛七官丁:……儒宅陈瑞道四官丁:……凤崎周志顺三官丁……

二月祭戊(春社),曾明生图首共贰拾肆官丁:……z5土加宅曾峻高六官丁:……洪下峻成分一官丁,凤崎君显、元得共一官丁。

这一《图甲规约》是专门为祭社与祭厉活动而立的合同,直接反映了该甲“十三姓”从获得里甲户籍到形成里社组织的全过程。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一“图甲”是在康熙年间实行“归户”(即“粮户归宗”)之后向吴乾长承买的,并得到了官府的认可。吴乾长可能原是里长户(即“图首”),实际上领有一甲(即集二图五甲)的户籍。因此,在此次交易中,以曾明生为“户首”(亦称“图首”)的十三姓都同时获得了里甲户籍。其所谓“朋户”,并非合为一户,而是共同承接一甲的户籍。十三姓在获得里甲户籍之后,也就随即承办相应的祭社与祭厉仪式,形成了新的里社组织。这一合同未涉及集二图其他各甲的里社祭祀活动,可能该图并无统一的里社祭祀组织,即各甲的里社组织是相对独立的。严格地说,即使是在集二图五甲的十三姓中,分别负责每次祭社或祭厉活动的祭祀组织也是相对独立的。如负责二月祭社的为曾姓,负责三月清明祭厉的为蓝、蔡、汪、郭四姓,负责七月十五祭厉的为庄姓,负责八月祭社的为黄、陈二姓,负责十月初一祭厉的为邱、陈、周三姓。

清代后期,由于当地人口的迅猛发展,导致了里社祭祀组织进一步分化。咸丰四年(1854),原定共同负责清明“祭坛”的蔡、蓝、蒋三姓,议定分别举行祭祀仪式,其《分祭坛社规约》记载:

立合约集二图五甲坑园家长蔡元滔、辋里家长蓝禄和、北营后湾家长蓝足新、丹阳后湾家长蓝季彩、屿腰家长蒋昌通等,自咸丰肆年叁月初八清明日当祭,各姓同到坑园象纬祭坛,人众太多,蔡家铺盖、酒饯相请浩繁,拖累实在难当。今公议,经户首曾家后代人众手,均匀分祭:蓝家共成一十五官丁,……蒋家二官丁,统共一十七官丁。通祭之日,两姓面约:一官丁应许二人登席,不得太多;倘有反口多人,罚席钱照凭每官丁出份。面约:十牌户首人客贰席,熟肉共十斤,猪肝一只,酒十瓶,曾家户首生肉贰斤候劳;当境土主牲礼一付、斋一延(筵),有乞丐者应领一桌。当祭所用之钱,照官丁出份,与蔡姓无干。又约:蔡家四官丁,当值自祭,请户首邱、庄两姓登席。自分祭以后,蔡家不用接应蓝、蒋两姓子侄等人,亦不得废祭。我同人唯愿子子孙孙枝叶茂盛,长发其祥焉。恐口无凭,立合约五纸,各执一纸,永为存据。面约:主祭、引赞、通赞者,各应生肉贰斤,标照。

这一合同表明,从咸丰四年(1854)开始,负责清明“祭坛”的蔡、蓝、蒋三姓已经分化为不同的祭祀组织,即蓝、蒋二姓合而为一,而蔡姓族人则“当值自祭”。当然,在分祭之后,仍需共同遵守相应的礼仪规范,原有的里社祭祀组织并未完全解体。

在家族内部,为了共同维持里社祭祀活动,也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例如,道光十六年(1836)的蓝姓《合约》记载:

立合约辋里家长禄兴、北营后湾家长尊龙、丹阳后湾家长季禄,……十三姓朋户祭坛,公起肉二斤以为明生谢劳,蓝功志共应一十五官丁:辋里四官丁、北营后湾七官丁、居泰分三官丁、丹阳后湾四官丁。共承一十五官丁,当值坛祭,用费若干,俱系照官丁出钱。但缘官丁开份不明,丹阳后湾又因路途遥远,当祭之期未曾到坑园坛观祭,当祭照官丁出份之钱,俱是辋里、北营后湾家房长同到丹阳后湾墩(敦)取回明白。后沿道光拾陆年又当祭,文浴到下观祭,稽查曾明生户首总簿,辋里实应四官丁:朝仁公、朝参公、朝明公、朝功公。十六[年]起以下当祭,辋里应出四官丁外,更剩又谦公一官丁,各房下不认,以至争口。经下宫吴善丹户首,开配辋里、北营后湾、丹阳后湾三房公众代出。又谦公一官丁,以下或变售他人,三房通知,不得私卖。向后恐口无凭,立合约字叁纸,永为存据。

内标:当祭之日,面约壹官丁应许贰人登席,不得太多。倘有不服反约者,公议罚钱壹官丁,照算出份,决不徇情。标照花押。

如上所述,在蓝姓家族内部,又分为辋里、居泰、北营后湾、丹阳后湾等房,而且各房族人的聚落形态也是相当分散的,这就使族人在里社祭祀活动中难以协调一致,易于出现纠纷。因此,有必要在家族内部建立统一的行为规范,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也就形成了相应的里社祭祀组织。

在清代福建,里甲组织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已经逐渐为保甲组织所取代,但里甲户籍仍是征派赋役的基本单位。民间为了在产权交易及纳税过程中不受制于人,总之力求保有相对独立的里甲户籍,因而也特别重视里社祭祀活动。例如,嘉庆十四年(1809)的泰宁县欧阳氏《分关》记载:

我朝鉴于历代,仍设保甲,使户口有所稽,赋税有可考。每保有长,公举充当;每甲有户,附于里长。其所称里长之名,则各姓始祖编入者为长,后世子孙轮值者,又谓为排年管里,专督一年催科。其里中册里作单、图差催粮常礼,俱要经手查办。至于十年排班轮值,乡祭社坛费用不等,饮福分胙在所必需。予家编入在城二图七甲,与叶姓同为里长,廖又继入,十年经办一次:叶七月十五日上班办祭,欧十月初一日为主祭,廖次年三月清明为主祭。虽本里神社右边原遗有些店租,值祭者分收,及甲户相帮,实不敷用,是以予置田米贰石,永为欧阳一姓排年管里田。历岁租数,除开每年册里、图差常礼以及完纳本田粮额外,约总贮得租谷叁拾余石,排至十年之期,尽数核办祭品,各规详后。……唯愿后日子孙无侵蚀、无耗散,每届祭期竭忱办理,庶几神其鉴我,本甲之人亦借是以讲信修睦,则幸甚。[26]

在这里,欧阳氏把保甲组织与里甲组织混为一谈,可能是由于当时的保甲组织也是以里甲编户为基础的,因而被视为里甲组织的代名词。欧阳氏在分家时专门设立了“排年管里田”,其目的在于维护里甲户籍,同时也是为了“轮值乡祭社坛”。

清代福建的里社祭祀活动,往往被视为里甲编户的固有特权,甚至因此而导致户籍门第之争。试见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的有关记载:

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甲首),依次第立在碑上。时景山李姓附我一甲,历次值壬年祭春;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亦附一甲祭秋;我主郑姓当主听拜。继后李姓灭亡,柯姓接缺,依例祭春。大帽刘姓亦遂灭亡,张姓不能胜任,我郑正甲自办秋祭,张姓帮办,至今不失。同治壬戌元年,十班齐到社坂,公举训导谢椿年再换新簿,柯姓、张姓列附一甲。讵意柯季春、柯孝义狂妄不堪,丁卯春到州诬控,称柯姓祭春为长,郑姓祭秋为次,意欲列为兄弟。此乃以奴欺主,背主难堪。……丁卯冬,我族邀集十班到州,据实共入公呈。是以柯姓俯伏,愿认永为附甲,公簿炳据,递交祭祀。久恐或忘,故载在家乘,以示后之知者。[27]

郑氏与柯氏在里社祭祀活动中的地位之争,其实都是为了维护里甲户籍的相应特权。《荣房郑氏族谱》的编者论曰:“王土王民,乃编版籍;有丁有产,皆隶征输。故我祖宗千年以后,创业垂统,废许多心力,方得我门户。后世子孙安享其成,乌可以不思哉!”[28]这说明,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里甲户籍已被视为社会地位与权力的象征,因而里社祭祀活动也备受重视。

清代后期,由于里甲编户的相对独立与“分祭”之风的日益盛行,原来以里或甲为单位的里社组织趋于解体,逐渐演变为以里甲编户为单位的里社组织,从而导致了里社组织的家族化或社区化。例如,莆田黄石《祁氏族谱》记载:

盖闻春祈秋报,古有常规;祀稷享农,久垂巨典;此立社所以尊古制也。福德东社自建社以来,盖亦有年矣,……逆料于道光十九年己亥秋祭,有蚁聚揉板之辈,顿生鼠牙雀角之争,人心不古,社事沦亡。我姓目击心伤,未甘顿坏前功,爰是道光二十年庚子岁,合族鸠丁,重兴福德东社,不没前人之矩蠖,鼎兴新立之规条。

一议:社老、社干、副劝、同劝合同当面议定约过,遂年法师忏资钱四百文,并寿灯料、吹生(笙)钱八百文。

一议:福首、副劝、同劝轮值,须依生辰簿,就长顺次轮流,有亲及亲轮当,不得推诿他人、下者占长。

道光二十年正月,建谟、建康、亦弼创建置租。至咸丰四年三月,买得东华村郑仲拔民田一段,计田三亩三分,坐在蒸尝洋落。正月上元祈福之旦,众议报功。[29]

如上所述,“福德东社”于道光十九年(1839)解体之后,祁氏随即于道光二十年(1840)组成了以家族为基础的里社祭祀组织。这一祭祀组织采取“合族鸠丁”的形式,对全体男丁摊派有关费用,按长幼顺序轮充“福首”及“副劝”、“同劝”等职务,并集捐购置了专用的祭产。在此之后,原属“福德东社”的其他家族,也相继组成了类似的里社祭祀组织。据笔者实地调查,当地目前共有13个里社祭祀组织,其中多数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如江姓有“福德中社”,刘姓有“福德西社”,郑姓有“东里家社”,吴姓有“永兴中社”、“永兴后社”、“盛兴义社”,陈姓有“永兴前社”、“永兴义社”。另有“新安寿社”、“东春上社”等,由当地的各小姓联合组成。这些里社祭祀组织除分别举办社祭活动之外,每年还轮流承办“江公真人”、“张公真君”等地方神的神诞庆典与“出郊”巡境仪式,共同组成了以当地神庙“浦口宫”为中心的社区性祭祀组织。

在人口流动性较大或杂姓混居的地区,以里甲户籍为基础的里社组织往往直接演变为社区性祭祀组织。例如,道光元年(1821)的仙游城郊《三宫登贤上境规簿》记载:

邑之城北有社焉,厥名“三宫境”,……显迹久矣。我朝之初,社内户丁繁盛,中间支分派别,有登贤、瀛州诸境,各崇祀典。而我境登贤尤盛,分而析之,名曰“登贤上境”。……第中道式微,社之同人亦曾议振公业,以壮神威,竟不克成其事。及嘉庆十年,鼎新宫宇落成,鸠工董事吴君卿宝之力居多。于是社众酌商建功之事,咸举卿宝为董成焉,而卿宝亦欣然从之。就社内每户各题熙钱三千文,又有信心乐捐者十余户,各加题熙钱六千文,助建成功。经营数载,积毛成裘,迄今建置产业,递年生息,足供元宵、神诞之费。……今者建置既成,设立规簿,公议定正月廿八日元宵,仍在武庙设坛,诸凡事务,一一照簿举行,神诞亦如是。倘要祈安,议定子、午、卯、酉年期,俾社内诸同人子子孙孙共荷神庥,同膺福祉。[30]

这里的所谓“登贤上境”,是由“三宫境”、“登贤境”逐级分化而成的里社祭祀组织。这一祭祀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对“社内每户”按统一定额派捐,同时也吸收额外的捐款,用于置产生息,维持每年的里社祭祀活动。由于这一祭祀组织包容了当地的所有住户,而不论其族姓及是否为里甲编户,因而可以视为社区性的里社组织。

清代至民国年间,福建各地还有不少按股份组成的里社祭祀组织,俗称“社会”或“社公会”。我们在闽北的浦城与闽南的仙游等县都曾经发现若干买卖“社会”股份的契约,兹略举二例,以资说明:

(一)嘉庆四年“卖社份契”[31]

立卖社份人童长寿,自手置有社会一股,原系前洋前坊社主之祭,今因缺乏使用,自托中议将其社份出卖与吴宅春官兄边前去登簿听名。是日经中言议,三面议定,卖得铜钱肆千文正,是日亲收,并无短少。所卖所买,系是两家甘愿,并无相贪逼勒,并无交易折债。自卖以后,听凭前去轮流分内收租。当日面断,童边办得原钱,无论远近早晚收赎,吴边不得挽留。先言后定,各无反悔,今欲存凭,立卖社份契为照。

(二)光绪五年“卖社会契”[32]

立卖社会契吴金棋,承祖父手置有高坂村仁和社会,共贰拾捌股,计额租贰仟陆佰伍拾硕,其会念捌股内合壹股,今因乏用,自托言中,愿将其社会应合壹股,立契出卖与宗兄树声边登名入会,春、秋两祭分内营业。当日三面言订,卖得土风时值价银洋捌元正,其洋即日亲收是讫,并未短少分厘,所卖所受并无相贪、逼勒、折债等因。此系已应合之业,与门房伯叔兄弟人等原无干涉。倘有来历不清,不涉受者之事,卖者自己支理。所卖其社,是日面订光绪庚辰年交纳租谷贰硕,自后任凭受者入簿分内营业。叁年之外,办得契内原价银洋,对期取赎,受者不得执留。但庚辰如有租谷不清,赎社之日听凭受者加贰称息,卖者不得异言。

上引二契表明,在按股份组成的里社祭祀组织中,其有关股份是可以分别继承、买卖、典押的,因而其成员也是可以随股份的转移而变更的。此类里社祭祀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神明会,或可视之为社团性的里社组织。

明清时期的里社组织,派生于官方法定的里社祭祀制度。明初的里社只可设土坛、立石主、奉祀“五土五谷”之神,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神庙。明中叶前后,里社祭祀活动逐渐为迎神赛会所取代,里社也就逐渐演变为地方神庙。

明中叶以后的里社组织,一般仍是以里甲编户为基础,但未必等同于某一特定的里甲组织。这是因为,里社组织是一种自律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可以随着社区关系的变化而不断重组。在同一里甲系统内部,可能因“分社”而形成不同的里社祭祀组织;在不同的里甲系统之间,也可能因“合社”而形成共同的里社祭祀组织。

清初福建实行“合户归宗”,里甲户籍大多成为宗族组织或乡族集团的认同标志,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内涵。因此,以里甲编户为基础的里社祭祀组织,也经历了错综复杂的演变过程。清代后期,随着“分社”、“分祭”的日益盛行,原来以一里、一图或一甲为单位的里社组织趋于解体,逐渐演变为以里甲编户为单位的里社组织,从而促成了里社组织的家族化与社区化。不仅如此,清代福建各地还有不少按股份组成的里社祭祀组织,实际上是自愿结合的民间社团。

明清时期的里社祭祀制度,为民间社会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从表面上看,里社制度维持了仪式与象征的“标准化”,反映了民间对国家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认同。而在实际上,里社制度包容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促成了基层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进程。通过考察明清福建里社组织的演变,我们既可以发现地方行政体制的仪式化,也不难揭示国家内在于社会的历史契机。

[1]参见拙文:《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证》,《史林》1995年第1期;《莆田江口平原的里社与村庙》,《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2]《说文解字》第一上“示部”,天津市古籍书店,1991年。

[3]《独断》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4]《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十三,赐砚堂刊本。

[5]《洪武礼制》卷七。

[6]万历《明会典》卷一六五,《律例六·禁止师巫邪术》,中华书局,1989年。

[7]万历《明会典》卷九十四,《礼部五十二·里社》,中华书局,1989年。

[8]万历《明会典》卷九十四《礼部五十二·乡厉》,中华书局,1989年。

[9]《闽书》卷三十九,《版籍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

[10]例如,徽州府《茗州吴氏家记》的《社腊纪事》记载:正统十二年二月廿六日戊年(春社),“是日革绌吴宗成等非类者四户,新入吴敏文、吴德炬、德安、德皓四户。无几,宗成兄宗裕自外归,介李存政、谢端恳入社,愿椎羊豕樽酒至门,赛谢社神,姑许留之”。正统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戊辰(春社),“宗裕客外不归,弟宗成、宗和仍前不悛,泛慢不恭,众议再绌之。是社会值宗裕兄弟为渠首,因其不类,众给办赛具,竟斥去,成兄弟不得入”。这说明,里社组织可以适应社区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其组织形式,因而具有较高的自由度与灵活性。

[11]弘治《八闽通志》卷三,《地理·风俗》。

[12]弘治《八闽通志》卷三,《地理·风俗》。

[13]弘治《八闽通志》卷三,《地理·风俗》。

[14]弘治《八闽通志》卷三,《地理·风俗》。

[15]弘治《兴化府志》卷十五,《风俗志》。

[16]弘治《兴化府志》卷二十一,《礼乐志》。

[17]郑岳《山斋集》卷十三,《蒲坂兴造碑》。

[18]郑振满、丁荷生:《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第182—183页,《孝义里社重建记》。

[19]郑振满、丁荷生:《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第182—183页,《孝义里社重建记》。

[20]参见拙文《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21]叶向高:《苍霞草》卷十五,明天启刊本。

[22]参见拙文:《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证》,《史林》,1995年第1期。

[23]叶向高:《苍霞草》卷十一,《云山社祠记》,明天启刊本。

[24]参见拙文:《明清福建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25]有关资料为哈佛大学东亚系所博士宋怡明教授实地调查所得,承蒙赠阅,谨此致谢。

[26]泰宁县欧阳容轩《分关》,清嘉庆十四年立。

[27]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龙头一甲郑氏户籍》,写本一册,藏永春县图书馆。

[28]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龙头一甲郑氏户籍》,写本一册,藏永春县图书馆。

[29]莆田黄石《祁氏家谱·生辰簿序》,写本一册,藏莆田县档案馆。

[30]《三宫登贤上境规簿·原序》,民国二十一年刊本。

[31]原件存仙游县档案馆。

[32]原件存仙游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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